药品销售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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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建立药房药品销售操作规程,规范门店药品销售管理。
2.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4.适用范围
适用于药房药品的销售管理的管理。
4.职责
处方审核员、处方调配员、营业员等对本程序负责实施;
5.内容
5.1药房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5.2营业员必须经过药品有关专业知识及销售知识的培训,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5.3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如果执业药师不在岗,必须挂牌明示,暂停销售处方药。
5.4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5.4.1药房店堂内、柜台、货架和药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5.4.2处方销售按《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要求:
5.4.2.1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5.4.2.2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5.4.3非处方药可根据经营情况选择闭架或开架形式销售,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或滥行推销;
5.4.4销售药品打印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销售记录。
5.4.5销售中药饮片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操作规程》。
5.4.5.1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5.4.6不得销售国家规定不得零售的药品;
5.4.7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准确、规范、清楚;
5.4.8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按照用法用量计算有效期,保证顾客用药期间药品在有效期内,并向顾客告知药品有效期;
5.5销售药品应同时严格执行有关公司制定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5.6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应严格执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制度》。
5.7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门口悬挂张贴。
5.8非门店的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