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BIT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解释_郭桂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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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案中的扩张适用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案中的扩张适用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案中的扩张适用【摘要】本文探讨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案中的扩张适用情况。

首先介绍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与作用,以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背景和作用。

然后详细分析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案中的适用范围,并探讨了其扩张情况。

文章指出,最惠国待遇条款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案的影响,并认为其适用扩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后总结指出,最惠国待遇条款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展望未来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该议题,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条款、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案、适用范围、扩张情况、影响、合理性、发展、研究方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国际投资协定中常见的条款之一,旨在确保投资者在不同国家之间享有平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主要目的是消除不平等对待,防止对某些国家或投资者的歧视,并鼓励投资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积极投资行为。

深入研究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案中的扩张适用,可以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同时也有助于加深对国际投资法和国际仲裁机构的理解,推动国际投资争端的有效解决,促进国际投资的合理、规范和稳定发展。

1.2 研究意义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案中的扩张适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

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实际应用,还能为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践提供实质性的参考。

深入探讨最惠国待遇条款在仲裁案中的扩张适用还能加深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体系的认识,为完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有益启示。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案中的适用扩张具有重要的法律影响和实践价值,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及各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贸易试题 含答案

国际贸易试题 含答案

《国际贸易》考试试卷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1.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AS贸易术语条件下,_______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在DEQ贸易术语条件下,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根据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ICC(A)险和_______险承保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3.在D/PT/R方式下,进口人可凭先行借单提货,如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风险由_ ______承担。

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作价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_______、_______和_______三种。

5.出口盈亏额是指出口销售人民币_______与出口人民币_______的差额。

6.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是询盘、________、还盘和________四个环节;其中_______和__ _____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的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7.大陆法系规定,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有权采取的补救方法有_______、_______和请求损害赔偿。

8._______是我国开展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重要原则,也是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在从价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从价税额与商品价格的涨落成正比关系。

()2、世界国际货物贸易额是各国和地区的货物进口额或货物出口额之和。

()3、根据总贸易体系规定,以国境为标准统计进口额,凡进入国境的商品,不论其是否办理通关手续,一律列入进口,作为总进口的一部分。

()4、战后,在国际分工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分工居于主导地位。

()5、财政关税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其税率通常较高,以增加关税收入。

()6、关税是海关直接向本国进出口商征收,但它仍是间接税。

()7、如果某种贸易对一个人是好事,那么,它就不能对另外一个人也是好事()。

8、贸易会降低本国相对稀缺要素的价格。

最惠国待遇的名词解释原则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特点

最惠国待遇的名词解释原则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特点

最惠国待遇的名词解释|原则|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特点最惠国待遇的名词解释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4个要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

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内容最惠国待遇范围广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

在贸易协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进口、出口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2、在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

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还要大些,把缔约国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1)关税和有关费用。

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

(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费用。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的待遇标准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对中国的启示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对中国的启示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对中国的启示作者:郭桂环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05期【摘要】众多双边投资条约(简称BITs)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差异悬殊,特别是在涉及争端解决事项的适用问题上,国际仲裁机构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解释也不尽相同,造成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困境。

结合国际仲裁实践来研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对我国今后签订双边投资条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双边投资条约最惠国待遇条款争端解决目前,在国际投资领域存在着数量超过2500个的双边和地区性的投资条约,其中双边投资条约,即BITs是主体。

这些双边投资条约的内容并不统一,按照双边条约的缔约原理,特定的双边条约只能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而不能涉及第三方。

因此,这样必然会造成国际投资领域规则的无限碎片化。

但事实上,国际投资领域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制度体系。

这主要是得益于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中都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功能的有效发挥,使国际投资领域在双边条约基础上得到了多边化发展。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功能与适用限制最惠国待遇条款发源于国际贸易条约实践之中,经过了几个世纪的演变与发展,在国际贸易领域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适用制度。

但最惠国待遇被引入投资领域,却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

虽然国际投资领域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历史较短,但它实际上已经成为投资者及其投资保护中的最为重要待遇标准之一。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基本功能。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类似情况下,东道国必须把它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和投资者的优惠待遇给予另一缔约国的投资和投资者①。

被普遍认可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它的“多边自动传导效应”功能,缔约东道国被认为事先同意将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无条件给予另一缔约国的投资者。

虽然在不同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描述并不完全一致,但这种差异并不影响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整体功效。

即除非缔约国明确表示在它们的投资条约中有意赋予最惠国待遇条款以特殊含义,否则语言上的细微差别并不能改变该条款的功能②。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表象与实质基于条约解释的视角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表象与实质基于条约解释的视角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表象与实质基于条约解释的视角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逐渐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最惠国待遇条款作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核心条款之一,其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的适用问题更是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旨在从条约解释的视角,深入探讨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表象与实质,以期为解决相关争端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首先回顾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起源和发展,明确其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本文将分析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的适用情况,包括其被援引的频率、涉及的主要争端点以及各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做法。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表象与实质问题,包括其字面含义、目的和宗旨、以及在不同争端解决机构中的解释和适用。

本文还将对最惠国待遇条款在不同类型投资争端中的适用进行案例分析,以揭示其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条约解释的视角,提出对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建议,以期促进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社会在解决投资争端时提供更为明确和可行的法律指引,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并为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表象分析最惠国待遇条款,作为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中的核心要素,其表象似乎简单明了:给予某一方在投资、贸易等方面的最优惠待遇。

在实际操作与争端解决过程中,这一条款的表象背后却隐藏着诸多复杂性和模糊性。

表象上,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核心在于“最优惠”这三个字。

它要求一国在给予其他国家优惠时,必须同等地给予条约伙伴国,确保后者不会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这种待遇的普遍性和无条件性,使得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深入分析这一条款的实质,我们却可以发现,其“最优惠”的定义并非一成不变。

在条约解释的过程中,如何界定“最优惠”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最惠国的名词解释

最惠国的名词解释

最惠国的名词解释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MFN)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原则,旨在确保平等和公平的贸易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待其他成员国的贸易条件必须和对待最优惠国家的贸易条件相同。

换句话说,无论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关税、配额或其他非关税措施如何,它都必须将最优惠的条件应用于所有受益国。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制定和推广的。

作为国际贸易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减少歧视和防止贸易战。

通过确保国际贸易中的平等待遇,最惠国待遇有助于增加贸易流动、降低贸易成本并促进全球经济合作。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当时西方列强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而签署了许多双边贸易协定。

这些协定规定,任何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某些特定的贸易条件(如降低关税或取消配额)时,必须将这些条件应用于其他所有的签订了该协定的国家。

这种原则的出发点是,某一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贸易优惠,不应该损害其他国家的利益。

最惠国待遇的核心理念是平等互惠。

它要求贸易伙伴之间遵守相同的贸易规则,以确保贸易公平和非歧视性。

理论上讲,当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实施最惠国待遇时,贸易壁垒将会显著降低,国际贸易将会更加顺畅。

然而,最惠国待遇并非没有例外。

根据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可以例外地给予某些国家特殊待遇。

例如,国家可以根据某些经济关系、政治因素或国家安全等考虑,对特定国家实施不同的贸易规则。

这种例外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关系的平衡。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国际贸易的形势也在发生变化。

面对贸易摩擦和保护主义倾向的抬头,最惠国待遇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最惠国待遇通过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以及加强国际贸易体系的合作,为全球经济稳定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最惠国待遇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有些国家仍然对某些领域实施歧视性的贸易政策,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浅析BIT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争议解决程序性适用

浅析BIT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争议解决程序性适用

浅析BIT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争议解决程序性适用摘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BIT的核心条款之一,目前对该条款的适用焦点在于可否适用于程序性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对其使用规定了四项条件。

通过考察相关案例并对照分析,本文认为该条款的适用应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文本分析方法为首要依据,中国在与非洲各国签订BIT时,应积极主张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议解决程序性规定。

关键词:中非BIT;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规定;适用条件一、中非BIT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程序性规定的分析最惠国待遇被认为是国际商事交易的基石。

[1]对此,中非BIT都有明确规定,内容没有实质区别,都是要求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东道国取得同等的待遇。

目前,该条款的适用争议主要为程序性问题,即他国的程序性规定可否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传导至未享受该程序性待遇的国家。

目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通过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是有关该问题仅有的国际法律文件。

根据《草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有四项条件,其中关键看两项条件:(1)授予国给予第三国的特定待遇属于基础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主题范畴,即是否符合同类原则;(2)授予国给予第三国的待遇优于其在基础条约中给予受惠国相同主题的待遇。

[2](一)是否符合同类原则1、持肯定观点的案例2000年的“Maffezini诉西班牙案”是持肯定观点的首件案例。

该案申请人系在西班牙投资的阿根廷国民,根据阿根廷-西班牙BIT,投资者须先经过6个月的友好协商和18个月的东道国国内诉讼才可诉诸ICSID进行仲裁,但是西班牙-智利BIT规定的友好协商期却只有6个月,且没有18个月的国内诉讼期。

因此,本案申请人主张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西班牙-智利BIT有关仲裁的程序性规定。

对此,西班牙政府主张,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实体性,不适用程序性规定。

仲裁庭对此未予接受,而是认为:“如果……第三方条约规定的待遇更好,则通过该条款,该项待遇可根据基础条约延伸至受益人。

论BIT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在争端解决上的适用性

论BIT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在争端解决上的适用性
2 o 一0 -2 . O o 1 5
后或经过 1 个 月仍 没作 出裁 决 时方可 向 I SD提 起仲 裁 。而西班 牙 一智 利 19 年 BT第 l条规 定 , 8 CI 91 I 0
争 端方 经过 6 月的磋 商无 果 后 ,缔 约一 方投 资者 即可将 争端诉 诸 I S D。西班 牙 一阿根廷 B T第 4 个 CI I
解决条 款之上 为 由拒 绝将 最惠 国 待遇条 款适 用于 争端解 决事 项 。 投资条 约 仲裁 实践 的 困难 首先 与最惠
国待遇 条款 能否 适用 于 投 资争 端解 决 的程序 事 项和 管辖权 问题 有 关 。 本文 拟对 涉 及最惠 国 待遇如 何 国
解 释的 典型 案例 进行 研究 , 清各 个 仲裁 庭 的共识 和 分歧 。 厘 由于不 同 B TX 最 惠 国待遇 的 表述 差异很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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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根廷 投资 者 Mafz i 西 班 牙投 资建 立化 工厂 , 当地 政府 产 生争 议 。根据 1 9 年 签订 的西 f i 在 en 与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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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 分类 号 :D 9 1 F 6 文 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号 : l 0 — ( O 1 0 0 1 0 8 4 5 2 i ) 卜 6 — 9 0 5 2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对中国的启示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对中国的启示

能, 缔约东道国被认为事先同意将现在和 受基础条约调整范围的限制。 最 惠国待
投 资者 的优 惠待遇 无条件给予另一缔约国的投资者。 虽然在 遇条款除了受自身的限制外, 同时也间接受到含有最 惠国待 遇
基 础 条 约 本 身有 其 具 体 适 用 的 不 同的双边 投资条约 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描述并不完全一 条 款 的 条 约 适 用 范 围 的 限 制 。
研 究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对 中国的启示
郭 桂环
【 摘要 】 众多 双边投资条约 ( 简称B I T s ) 关于最惠国 待遇条款的规定差异悬殊, 特别是在涉 及争端解决事项的适用问
题 上, 国际仲裁机构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解释也 不尽相 同, 造成了 最 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困境。 结合 国际仲裁实践
我 国对 外签 订 的 双 边 投 资 条 约 能 。 最惠国待遇条款不但要求缔约 国遵守基础条约即缔约国 惠 国待 遇 款 同类 原 则 的 补充 。 投资” 、“ 投 资者 ” 的 范 围不尽 相 同, 但 投 资 者不 能 之间签订的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下的义务, 而且把这些 中的 关于 “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基本功能 。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类似 持 、 使用、 享 有 或 处 置 其 投 资 的待 遇 ”方面 实 行 最 惠 国待 遇 ,
情况下, 东 道 国必 须 把 它 给 予任 何 第 三 国 投 资 和 投 资 者 的 优 中 国一 瑞 士 双 边 投 资条 约 做 了如 此 规 定 。 同 时, 也明确 规 定 l 『 像 关 税 同 盟、自由贸易 区以及 类 惠待遇给予另一缔约国的投资和投资者 。 被普遍认可的无条 最 惠 国待 遇 条款 的适 用 例 外 , 税收 有关 的协议 ; 边 境 贸 易的安排 等 。 件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它的 “ 多边 自动传导效应”功 似 国际 协议 ;

论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论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前言目前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常见的待遇标准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国际最低标准和国际标准等待遇制度。

一般而言,最惠国待遇标准的主要功能在于寻求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投资者之间在东道国的平等竞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寻求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平等的竞争机会。

最惠国原则的独特法律结构具有一种奇妙的功能:自动减少投资限制的多变效应。

在实践中,各国普遍认为给予外国投资者之间平等待遇要比给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平等待遇的困难要小得多,因为前者不排除东道国给予本国投资者以特权。

而且,在今天对国际投资还很难形成国际统一的公平合理的管理体制的条件下,投资自由化纯属是一种理想或宗旨,在现实世界里无法完全排除各国以各种理由采取的不恰当的干扰或限制,人们只能尽力减少它们。

而最惠国原则正是满足了这种“最少限制”的要求。

因此,相对而言,最惠国待遇标准在国际投资法制中的应用比国民待遇制度要广泛得多,而且其适用的例外也要少得多。

在各国间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以及各国的投资法典中,国民待遇原则尚未为发展中国家普遍接受。

但是最惠国待遇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限制,并非东道国给予其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都会给予来自与其缔结有最惠国条款的缔约国的投资者,换句话说,它也不排除东道国在特定情况下对来自与其订立有最惠国条款的不同的投资母国的投资者间实行差别待遇,而且也不排除东道国对与其订立有最惠国条款的外国投资者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主要问题,包括它的内涵、地位及适用等三方面进行探讨。

目录摘要 (1)1. 最惠国待遇概述 (1)1.1.最惠国待遇的起源与发展 (1)1.2.最惠国待遇的含义及功能 (2)1.2.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2)1.2.2.最惠国待遇的功能 (2)2. 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内涵及地位 (3)2.1.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内涵 (3)2.1.1.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定义 (3)2.1.2.国际投资中最惠国待遇的种类 (3)2.2.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 (4)3. 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中适用的若干问题 (5)3.1.最惠国待遇在国际投资中适用的条件 (5)3.1.1.适用阶段 (5)3.1.2.适用对象 (6)3.1.3.其它适用条件 (7)3.2.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 (9)3.2.1.一般例外 (9)3.2.2.国家间特定事项约定互惠的例外 (10)3.2.3.具体国家所实行的例外 (11)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谈我国应对ICSID仲裁中最惠国待遇扩大适用问题的对策

浅谈我国应对ICSID仲裁中最惠国待遇扩大适用问题的对策

浅谈我国应对ICSID仲裁中最惠国待遇扩大适用问题的对策摘要:本文在对ICSID仲裁庭裁决的案例进行研究,梳理争议案件的诉求和仲裁庭的意见以及仲裁结果后,着重探讨我国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里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进行归纳总结。

对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能援引适用于程序性事项这一问题的判明,对ICSID仲裁庭是否能够取得对争端的管辖权以及投资者和东道国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国际投资仲裁 ICSID 争端解决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推动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在吸引外资和国内投资者对外投资方面都开展得如火如荼,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近几年公布的《世界投资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大也是全球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接受国,近几年我国的对外投资总量也一直稳定在世界前五之列,2015年我国对外投资额首次超过了外国投资的流入量,开始兼具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双重身份。

中国在对外投资领域快速的发展,随之而来涉及到中国或者中国企业的国际投资争端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中国签订的BIT中对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大有不同,对该条款适用范围的规定在大多数BIT中也都是模糊而不明确的。

ICSID仲裁庭在裁决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应该扩大适用于程序事项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今后一旦涉及类似的投资纠纷,其裁决结果将会隐含着极大的不确定因素。

随着我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深度与广度不断拓展,这必将是我国不能回避的问题。

本文将在对ICSID中有关最惠国待遇的20个案件的分析基础上,总结ICSID仲裁庭的裁决意见和结果,并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以期能够为最大程度保障我国作为东道国和我国投资者在国际投资活动中的利益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一、ICSID仲裁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现状分析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被认为仅可以适用于实体方面,而不适用于程序方面.但是,自ICSID在2000年裁决的Emilio Agustin Maffezini v.The Kingdom of Spain(以下简称“Maffezini案”)中将最惠国待遇扩大适用至争端解决的程序性事项,使仲裁庭获得了管辖权,并使后续案例中部分仲裁庭对此进行了效仿,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关系的争论也随之出现。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英⽂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的⼀项制度,⼜称“⽆歧视待遇”。

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称“最惠国条款”。

路透⾦融词典的解释最惠国待遇是指双边贸易协定中的⼀项承诺,规定缔约国的⼀⽅若给与第三国某种优惠待遇,缔约国的另⼀⽅即时获得相同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

前者指缔约国的⼀⽅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切优惠,应⽆条件地、⽆补偿地、⾃动地适⽤于缔约国的另⼀⽅。

后者指缔约国的⼀⽅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最惠国待遇范围⼴泛,其中主要的是进出⼝商品的关税待遇。

在贸易协定中⼀般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进⼝、出⼝或者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2、在商品进⼝、出⼝、过境、存仓和换船⽅⾯的有关海关规定、⼿续和费⽤;3、进出⼝许可证的发给。

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的范围还要⼤些,把缔约国⼀⽅的船舶和船上货物驶⼊、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和⼿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

是⽤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种⼿段。

到⾃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

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

⼆次⼤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商品实⾏单⽅⾯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关税普遍优惠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可以不执⾏的例外情况:第⼀,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的⼯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关税措施⽅⾯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可不给予其他发达国家成员。

贸易条约与最惠国待遇条款

贸易条约与最惠国待遇条款

贸易条约与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
1、含义:是指缔约国⼀⽅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

它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项重要和常⽤条款。

2、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在缔约另⼀⽅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的种类:
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欧洲式的待遇条款)
②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美洲式的待遇条款)
现在的国际条约与协定⼀般都采⽤⽆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也就是欧洲式的待遇条款。

4、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的范围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通常会对最惠国待遇的范围加以列举。

(⼆)、国民待遇条款
1、含义:是指缔约国⼀⽅保证缔约国另⼀⽅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2、⼀般适⽤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的经济权利。

3、国民待遇条款的例外规定:
沿海航⾏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地权等。

浅议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

浅议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

浅议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
杜益娇
【期刊名称】《哲理》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能扩张运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事项是现今国际投资法
领域的一个争议热点,对于该问题国际仲裁和国内外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

中国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晚近中国在接受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管辖方面经历了从谨慎地接受管辖到全盘接受管辖两个阶段,从而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是投资者可否引用旧式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紊款享受新式双边投资协定下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

本文从中国签订新式双边投资协定的新特点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中适用将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中国应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条约中明确例外原则和排除例外的原则。

【总页数】3页(P137-139)
【作者】杜益娇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浙江宁波3152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1
【相关文献】
1.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对中国的启示 [J], 郭桂环;
2.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J], 李超
3.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中的适用分析——从典型案例谈起 [J], 熊江河;
4.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对中国的启示 [J], 郭桂环
5.论ICSID投资仲裁对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 [J], 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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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条款“失控”了吗?——论国际投资条约保护的“双边主义”与“多边化”

最惠国待遇条款“失控”了吗?——论国际投资条约保护的“双边主义”与“多边化”

最惠国待遇条款“失控”了吗?——论国际投资条约保护的
“双边主义”与“多边化”
徐树
【期刊名称】《武大国际法评论》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在双边互惠主导的投资条约体制下,最惠国待遇条款可将投资条约的"双边承诺"转化为"多边承诺",从而协调不同条约的投资保护标准。

但是,最惠国待遇条款不能将投资条约的任何承诺予以"多边化"。

该条款适用于条约中的投资实体待遇,
但不适用于条约的适用范围条款以及投资争端解决事项,除非该条约有明确的相反
约定。

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仲裁实践,超出了投资条约的本意。

为应对其扩张解释倾向,缔约国可在投资条约中明确予以限定。

【总页数】23页(P256-278)
【作者】徐树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日本东北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1.6
【相关文献】
1.浅议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 [J], 杜益娇
2.多边主义还是区域(双边)主义——区域(双边)主义下自贸协定的发展趋势、创新
及争议 [J], 姚新超
3.WTO对最惠国待遇的发展——比较WTO多边最惠国待遇与传统双边最惠国待遇 [J], 董会咏;唐慧俊
4.论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扩张适用于程序性事项 [J], 赵骏
5.论ICSID投资仲裁对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 [J], 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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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卷第6期河北法学Vol .31,No.62013年6月Hebei Law Science Jun .,2013论BIT 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解释郭桂环收稿日期:2013-03-20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3年5月1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作者简介:郭桂环(1972-),河北邢台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摘要:大量存在的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简称BIT )构成了国际投资法的主体,而BIT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则是保障平等竞争,促进投资自由化的重要工具。

目前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出现了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的争议,该争议的解决有赖于国际仲裁机构的解释。

国际仲裁机构对该问题的解释存在着从宽解释和限制解释的问题,从而造成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在争端解决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构成了条约解释的习惯法规则,按照习惯法规则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解释,不仅有助于投资争端解决的一致性和一贯性,也有助于为国际投资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

关键词:BIT ;最惠国待遇条款;文本解释;目的解释中图分类号:DF9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3)06-0159-06Study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ClauseGUO Gui-huan(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24China )Abstract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have become the main body of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the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 )clause of the BIT is an important tool of ensuring fair competition andpromoting economic liberalization.At present ,the disputes have appeared whether the MFN clauseapplied to the dispute settlement.To solve the problem ,it depends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Bu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 are different ,there arebroaden interpretation and limitation interpretation.It leaded to the uncertainty on the question whetherthe MFN clause applied to the dispute settlement.This text must be interpre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principles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as codified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Interpretation of MFN clauseaccording to article 31and 32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will contribute to the consistency of the disputesettlement ,and help to provide protection and predicta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system.Key words :BIT ;MFN clause ;text interpretation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目前,数量众多的BIT 构成了现代国际投资法的主体,而几乎所有的BIT 中都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缔约国将给予第三国投资者和投资的优惠待遇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国的投资者和投资。

因此,该条款为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创造了平等的竞争平台,在国际投资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实体性事项已经为各界所接受,但对于该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等程序性事项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一直众说纷纭[1]。

因此,在国际投资实践中,一旦发生有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争议,就需要国际仲裁机构根据特定BIT 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具体规定对其进行解释。

不同的解释方法导致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不同适用范围,如何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合理解释,成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条约解释在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问题上的重要性(一)BIT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的模糊性与争端解决条款的多样性1.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规定的模糊性是产生争议的缘由目前BIT中针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模式:其一是明确将争端解决条款排除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之外。

例如2003年《美国自由贸易区协定(草案)》规定“缔约方的共同理解和共同意图是,该条款不适用于本章c2b部分包含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类的事项。

”其二是明确将争端解决条款纳入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调整范围:例如《英国双边投资范本》第3条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第三是宽泛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未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与争端解决条款的关系。

例如,德国的BIT范本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非常宽泛,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该条款的几种适用例外,但并没有明确其是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

明确将争端解决事项纳入最惠国待遇条款或将其排除,一般都不会发生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争议。

但当双边投资条约只是宽泛地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没有进一步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和争端解决事项的关系时,就必然会发生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的争议,而目前多数BIT是属于这种情况。

2.BIT中争端解决条款的多样性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留下空间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历来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存在分歧的焦点。

发展中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主张东道国管辖;而发达国家基于对发展中国家的司法不信任,主张国际管辖。

1965年华盛顿公约形成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之间妥协的产物,除了仲裁本身较其他争端方式而言具有优势,ICSID还具有一系列独特的制度性优点[2]。

在BIT中是否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大都经历谨慎接受到全盘接受两个阶段。

以我国为例,1998年以前我国对外签订了89个BIT,其中不接受ICSID仲裁管辖的条约占绝大多数,共76个;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的只有13个[3],其仲裁范围也都限定在征收及其补偿额方面。

但1998年以后我国签订的BIT中大多接受了ICSID仲裁管辖权,仲裁事项也有了明显的扩展,现在有不少双边条约已将可提交仲裁的事项扩大至与投资有关的任何法律争议。

由于新旧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的不同,必然会引发投资者能否利用旧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去适用新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的较优惠的争端解决条款的问题。

(二)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其的合理解释鉴于BIT中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的多样性,国际仲裁必须针对特定BIT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解释。

正如法解释学认为,法律解释就是在立法者和司法者之间、法律和具体案件之间建立沟通和联系的桥梁[4],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也是这样。

如果条约中明确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或者排除某些事项的时候,根据条约的约文可以直接探究缔约国的意图,这种条约解释是比较简单的。

但当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条款宽泛的适用范围,并且也没有将争端解决的事项明确排除的情况下,就需要利用条约解释规则进行解释。

《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以其用语及其上下文之通常含义,并参照条约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之,该条款所规定的文本解释是条约解释的首要规则。

条约解释不能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只是对已有义务的释明,但条约的解释通常与案件结论有直接的联系。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对最惠国待遇条款解释的分歧:从宽解释和限制解释正如上文所述,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差异悬殊,也不存在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的国际习惯法。

因此,一旦在投资实践中发生争议,就需要对个案当中争端解决条款和最惠国待遇条款进行正确的解释才能最终确定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5]。

(一)Maffezini、Siemens等案中的从宽解释Maffezini案是ICSID裁决的第一起利用最惠国待遇条款规避提交国际仲裁前等待时间的案件。

阿根廷的投资者Maffezini在西班牙投资建立化工厂,与当地政府发生争议。

阿根廷与西班牙BIT中要求投资者将其与东道国的争端提交仲裁之前有18个月的等待期,而西班牙与智利BIT却只要求6个月[6]。

阿根廷与西班牙BIT的第二段第4条规定:“在该条约涉及的所有事项方面,一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给予第三国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的待遇。

”仲裁庭认为虽然基础条约中并没有明确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但争端解决安排和投资者的保护密切相关,如果第三方条约中包含着比基础条约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利和利益的争端解决条款,将该优惠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扩展到基础条约是完全符合同类原则的。

另外该仲裁庭认为判断最惠国待遇条款能否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必须对缔约国的缔约意图进行分析,而争议解决的安排与保护投资者的缔约意图密不可分。

因此,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来看,最惠国待遇条款应当适用于争端解决的程序性事项。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该案仲裁庭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解释进路是:首先是从条约中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文本进行解释;因为该条约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是条约涉及的所有事项方面,而争端解决条款显然是该BIT所涉及的事项。

而西班牙政府所主张的所有事项仅限于实体事项是缺乏依据的,争端解决对保护投资是至关重要的,其与BIT的实体事项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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