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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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展的角度探讨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

从发展的角度探讨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

从发展的角度探讨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晚近的国际投资条约,对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规定模糊,造成了发生纠纷时,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在国际实践中,ICSID仲裁庭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只是对所涉基础条约条款的解读,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从理论上看,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时,难以判断两种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劣,而且可能侵犯东道国的主权等问题。

从国际法发展的趋势上看,保障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是国际社会努力的目标之一,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争端的解决,会扩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不平等”地位。

标签:最惠国待遇;投资争端解决;国际投资条约最惠国待遇是传统国际法的一个基本概念,是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发展的动力之一。

近年来,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还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制度,但是受到绝大多数条约的支持,特别是国际投资条约。

对于最惠国待遇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十余年编纂,于1978年拟出了《最惠国条款草案》。

①该草案比较详尽、科学、全面地概括了最惠国待遇。

该草案第5条规定:“最惠国待遇就是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而“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第4条)则是最惠国条款。

国际法中的最惠国待遇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待遇不低于其已经给予或将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条约通常被称为“基础条约”,而作为实施最惠国待遇参照标准的条约则为“第三方条约”[1]41。

一、实践中的困惑在晚近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对最惠国待遇能否扩张并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事项问题出现了很大的争议。

厦门大学徐崇利教授的《从实体到程序: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之争》一文,从“同类原则”、“文本分析原则”、“效果分析原则”三方面,结合实践中“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DSID)的此类案件,分析国际投资条约②中的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发现目前国际投资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解读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一节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自然人、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外国学者又称之为“外国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或“外国人地位”。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的。

外国大在内国依据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能够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是外国人在内国得以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前提。

所谓“外国人”,一般是指依一国国籍法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

本章所说的外国人,除外国自然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

关于法人国籍的确定,已在本书第五章中讲述。

必须指出的是,依属人法成立的外国法人同外国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是有较大差异的。

在一般情况下,外国人在内国大体享有与内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某些情况下,某个方面的民事权利可能对外国人(特别是外国法人)予以限制;在特殊情况下,经一国法律的特别许可,内国人不能享有的民事权利,外国人却可以享有。

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根据什么原则和方式,赋予在内国的外国人以何种民事法律地位,通常是规定在各国所实行的各种待遇制度中的。

从19世纪初到现在,世界各国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下几种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一、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以同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使其与本国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

必须指出的是,根据国民待遇制度,内外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享受同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是仅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具体的实体民事权利的享有上内外国人完全一样。

从当前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来看,当今的国民待遇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国民待遇的实行一般都以对等和互惠为原则。

所谓对等和互惠,是指国家之间彼此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公民和法人以同等的权利和优惠。

具体来说,当甲国给予乙国人以一定的国民待遇时,乙国亦应给予甲国人以同等的国民待遇。

原则与例外——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区域贸易协定博弈

原则与例外——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区域贸易协定博弈
年 2 , G T/ ' 月 向 A T WI O通知 的 R A有 32 , T 1 个 生效实施的已超过 1 个。面对 5 0 今天区域贸易协定如火如荼 的发展趋势 , 区域贸易协定是否还仅仅是作为最
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而存在?这一例外 是否 已经严重 背离 了最惠国待遇原 则?当前该如何协调好原则与例外 的关系?这些就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
中也存在许 多例外 , 其中最重要 的一条就是关于区域贸易协定( 主要指关税同 盟和 自由贸易区) G T 第 2 条 。按 W O的定义 , 的 Ar 4 T 区域 贸易协定 ( ei a R g nl o T d g e et r e r m n, a Ae 简称为 R A 是指区域问签订优惠性 的贸易协议 , T) 使得区域内 进行贸易较区域外 自由化程度高 , 该措施是最惠 国待遇 的例外…。截止 2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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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则 与 例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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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惠国待遇原 则与 区域 贸易协定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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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惠国待遇 原 则 是 G T / D 多边 贸 易体 制 的基 石 , 于 区域 贸 易协定 规 定 的 最 A Y Wq 关
G T 第 2 条则作为最 惠国待遇 原则的例外 而存在。 当 区 贸易协定 的发 展情势 已经超 Ar 4 今 域 出了其作为例 外的地位 。鉴于这 种情况 , 应协调好原则 与例 外的关 系 , 守多边 贸易体 制 的 恪
基本原 则和加 强对 区域 贸易协定的监管 。 关键词 : 原则 ; 外; 惠国待遇原 则; 例 最 区域 贸易协定 中图分类号 : F6 ;_ 4 D 9 1 F4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820 【06 0—0 40 10 562 0 )209 .4

条约法知识点

条约法知识点

第八章条约法本章内容●一、概述●二、条约的缔结●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第二条用语●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Article 2●Use of terms●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二条●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

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 国民待遇
1.含义: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 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外国人 =内国人
最先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年 《法国民法典》
2.特点:
第一,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多数采取对等原则
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 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第三,各国通常通过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 适用范围具体化
5.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 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 3.两者的目的不同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三)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
1、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
或其他外国自然代号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 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 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 自然人或法人。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或曰外 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 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 国法律上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状况。
影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个因素:
其一,不能与本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相违背。
如1928年美洲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外国人地位的 公约》第2条规定:“外国人一如本国公民,应受 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律,同时要考虑在各 项公约与条约中所规定的各种限制。”
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15日发布并实施的《外 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明确了4种 情形:在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
要推动作用的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 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个人;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 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 属等家庭团聚人员。
不特定第三国(最惠国)

MFN

MFN

条第1款的分析 第1条第 款的分析 条第
• 第1款后半句:普遍的、无条件的 款后半句: 款后半句 普遍的、 最惠国待遇 • 普遍的:适用前提是原产地的判断, 普遍的:适用前提是原产地的判断, 世界范围内原产地规则从无到有, 世界范围内原产地规则从无到有, 至今尚无统一规则。 至今尚无统一规则。原产地规则对 转口贸易的甄别尤其重要。 转口贸易的甄别尤其重要。 • 因无条件产生的争议较多,例如比 因无条件产生的争议较多, 利时家庭补贴案, 利时家庭补贴案,加拿大进口汽车 案
• 国家(或地区)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关系 国家(或地区)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关系——内外保留关税 内外保留关税 ——区内更大自由 区内更大自由 北美自由贸易区( ),内地与港澳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内地与港澳( CEPA) ),内地与港澳( )
第24条的其他规定
• 在G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以外,还有第 8款的临时协定,缔约方全体如果认为 所拟期限不合理,可以提出建议,当事 方不依据建议修改就不能使临时协定生 效。当事方对进程表的重大变动均应通 知缔约方全体。 • 第10款规定了一个解除义务规则,需要 2/3以上缔约方。
2、普遍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
• 普遍的含义
“普遍”(General)意味着 普遍” ) 多边” “多边”(multilateral) ) • 凡是 凡是GATT/WTO的缔约方 成员,均得 的缔约方/成员 的缔约方 成员, 享受其他缔约方/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 享受其他缔约方 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 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 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 • 是否包括给予非缔约方的待遇? 是否包括给予非缔约方的待遇?
三、MFN的例外 的例外
• 一般例外 • 国家安全例外 • 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例外 •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单方面优惠安 排 • 外汇安排例外 • 特定成员方间不适用

第十四章 条约法

第十四章 条约法
用时的效果
(3)表明提出保留国愿意在保留的基础上接受条约的约束 (4)作用是协调和缓冲 (5)仅适用于多边条约
记载于条约约文、批准书、核准书、加入书、单独证 书。
(一)保留的根据
适用条约有两个相反的要求:
一是着眼于多边公约的广泛性
承认国家有保留的权利,且无需保留的一致同 意
二是着眼于是维持条约法适用的统一和均 衡
后者是指缔约国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而签订的条约。
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区分两者。
3、缔结条约的程序:正式条约与简式条约
是否经过批准
4、条约是否对其他国家开放:开放性条约与闭锁性条 约
5、条约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文化、经济、科学等 类型。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权与全权证书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条约规定; 2、另外谈判确定需要进行条约的批准; 3、全权代表已对条约做了需要经批准的签
署;
4、见于全权证书或谈判时就有此意思表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批准
条约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和 重要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加入已生效的条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 加入未生效的条约则只表示加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
在该条约未生效之前并不对加入国产生拘束力,同 时加入本身可以算在条约生效的条件之内。
加入的程序一般是由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 约保存方(国家或国际组织),由保存方转告其 他缔约国,条约何时对加入国生效,由各该条 约本身加以规定
重要的条约
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 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 束的行为
VCLT:除批准外,国家还可采用接受、 核准方式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其条件和 适用与批准相同。

国际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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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练习卷(A)二、名词解释1、国际法: 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国际法从根本上说,是受国际经济关系制约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一切效力领域、构成整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础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原则。

3、国际法主体: 即在国际法范围内权力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主要代表,包括主权国家和部分政府间组织。

国家法主体经历了一个范围扩大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国际政治的民主化与主体多样化,至今仍有扩大趋势。

4、独立权: 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5、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三、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渊源有哪几个?国际法的渊源具有两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2.简述国家的要素。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四个要素:(1)定居的人民。

构成国家的第一要素是人民。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一国居民居住并赖以生存的地方,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

(3)政府。

政府是国家在组织上的体现,它在国内根据本国法律实行统治,在国际上代表本国及其人民进行国际交往。

(4)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主权在国内是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他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摆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符合以下可取得我国国籍 1.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国际法题库及答案

国际法题库及答案

国际法题库1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A.请求庇护的个人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A.《国际联盟盟约》B.《联合国宪章》C.《国际法院规约》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A.国际道义8.善良原则C.主权自限D.条约必须遵守4.航空器的国籍是()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D.机长的国籍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A.属地管辖B.属人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D.国家司法独立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A.秘书处B.安理会C.经社理事会D.国际法院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A.差别待遇B.优惠待遇C.特殊待遇D.公平待遇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D.为发展外空技术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A.条约未经批准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A.联合国B.沿海国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D.渔业大国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A.管辖权B.占有权C.管制权D.主权权利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A.序言B.第1条C.第2条D.第7章各条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A.6海里B.12海里C.24海里D.200海里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A.河床中心线B.航道中心线C.对方河岸D.本国河岸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A.我国法律B.该项条约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D.有关民事政策17.1970年《海牙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嫌疑人所在国应其()A.予以引渡B.予以起诉C.依该国法律规定处理D.或引渡或起诉18.《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实行的通航制度是()从自由航行B.通知沿岸国后通行C.过境通行D.经沿岸国批准通行19.划定边界的协议由多种文书组成,其基本文件(母约)是()A.边界谈判记录B.边界走向图C.划界议定书D.边界条约20.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是()A.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B.承认双重国籍C.有选择地承认双重国籍D.承认1980年前具有的双重国籍21.国际组织不同于国际会议之处,在于国际组织具有()A.常设机构B.成员C.主权D.经费22.在不完全外交关系中,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一般是()A.大使B.公使C.代办D.临时代办23.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这种方法叫做()A.使用武力B.反报C.干涉D.报复24.领馆的设立地点、类别及其辖区,由()A.派遣国决定,与接受国无关B.接受国决定,与派遣国无关C.派遣国决定,但须经接受国同意D.接受国决定,但须经派遣国同意25.有关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作战方法和手段的公约,被称为()A.海牙规则体系8.日内瓦规则体系C.巴黎规则体系D.纽伦堡规则体系26.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际公约草案的通过应交由()A.联合国大会B.安全理事会C.秘书长D.各国签署和通过27.当联合国的会员国拖欠财政款项的数目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之数目时,即()A.被除名B.丧失大会投票权C.被停止会员权利D.劝其退出28.我国历史上设立的第一个国内外交机关是()A.外交部B.总理各国事务衙门C.外务部D.政治部29.在区域性国际组织中,成立取早的是()A.美洲国家组织B.阿拉伯国家联盟C.欧洲联盟D.东西亚国家联盟30.国际法上第一个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国际条件是()A.《巴黎非战公约》B.《国际联盟盟约》C.《联合国宪章》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国际法学》习题答案

《国际法学》习题答案

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复习模拟练习科目《国际法学》一、判断题1.就“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而言,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国家的“共同意志”。

()2.国际惯例就是国际习惯。

()3.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唯一的负责编撰国际法的机构。

()4.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5.对于国家财产及其豁免,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采用有限豁免原则,所以有限豁免原则已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6.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 海里。

()7.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与所涉领土无关联。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赋予原始国籍上仅采取血统原则。

()9.在权利实现方面,《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缔约国赋予“立即实现”的义务,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只是要求缔约国承担“逐步实现”的义务。

()10.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如安理会持否定态度,大会就无权讨论。

()11.海底区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与国际海底区域相同。

()12.政变而引起的政府更迭,必然发生政府继承问题。

()13.条约保留主要发生于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14.国际法作为法律,对国内的机关和人民发生直接的约束力。

()15.休战不是战争状态的结束,而只是敌对行动的中止。

()16.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主要包括谈判、协商、调停、斡旋、仲裁等。

()17.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时毋需出示全权证书。

()18.《南极条约》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保留其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

()19.缔约权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由国际法决定()20.国际常设法院于1922年宣告建立。

()21.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同时具备“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其中,心理要素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惯例”。

(本) 国际法学

(本) 国际法学

(一) 单选题1. 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A) 1899年的《海牙和会》(B)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C)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D) 1943年的《莫斯科宣言》参考答案:(B)没有详解信息!2. 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A) 营救协定(B) 赔偿责任公约(C) 东京协定(D) 外空条约参考答案:(D)没有详解信息!3.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A) 德国的耶利内克(B) 美国的凯尔逊(C) 德国的得里佩尔(D) 英国的奥斯汀参考答案:(B)没有详解信息!4. 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A) 政变起引的政权更迭(B) 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C) 领土主权被限制(D) 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参考答案:(D)没有详解信息!5. 当联合国的会员国拖欠财政款项的数目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之数目时,即()(A) 被除名(B) 丧失大会投票权(C) 被停止会员权利(D) 劝其退出参考答案:(B)没有详解信息!6.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A) 克林顿(B) 格老秀斯(C) 普芬道夫(D) 瓦特尔参考答案:(B)没有详解信息!7. 我国历史上设立的第一个国内外交机关是()(A) 外交部(B)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C) 外务部(D) 政治部参考答案:(B)没有详解信息!8.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A)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B) 公平原则(C) 随领土转移原则(D) 协商原则参考答案:(C)没有详解信息!9.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的待遇(A) 高于本国国民(B) 等于本国国民(C) 高于第三国国民(D) 等于第三国国民参考答案:(D)没有详解信息!10.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於()(A) 内海(B) 历史性海湾(C) 国际航行的海峡(D) 群岛水域参考答案:(C)没有详解信息!11. 领馆的设立地点、类别及其辖区,由()(A) 派遣国决定,与接受国无关(B) 接受国决定,与派遣国无关(C) 派遣国决定,但须经接受国同意(D) 接受国决定,但须经派遣国同意参考答案:(C)没有详解信息!12.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际公约草案的通过应交由()(A) 联合国大会(B) 安全理事会(C) 秘书长(D) 各国签署和通过参考答案:(A)没有详解信息!13.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国家之间的关系(B) 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 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 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参考答案:(A)没有详解信息!14. 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A) 域外庇护权(B) 领土庇护权(C) 领水庇护权(D) 领域庇护权参考答案:(A)没有详解信息!15. 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确定的(A) 1941年“大西洋宪章”(B)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C)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D) 1945年“雅尔塔会议”参考答案:(D)没有详解信息!16. 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A) 自然法学说(B) 实在法学说(C) 势力均衡说(D) 意志协调说参考答案:(D)没有详解信息!17. 下列()不属于通洋运河(A) 苏伊士运河(B) 伏尔加运河(C) 巴拿马运河(D) 基尔运河参考答案:(B)没有详解信息!18. 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A)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B) 战争与和平法(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D) 联合国宪章参考答案:(A)没有详解信息!19. 国际组织不同于国际会议之处,在于国际组织具有()(A) 常设机构(B) 成员(C) 主权(D) 经费参考答案:(A)没有详解信息!20.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A) 善意原则(B) 国际道义(C) 条约必须遵守。

浅析BIT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争议解决程序性适用

浅析BIT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争议解决程序性适用

浅析BIT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争议解决程序性适用摘要:最惠国待遇条款是BIT的核心条款之一,目前对该条款的适用焦点在于可否适用于程序性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对其使用规定了四项条件。

通过考察相关案例并对照分析,本文认为该条款的适用应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文本分析方法为首要依据,中国在与非洲各国签订BIT时,应积极主张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议解决程序性规定。

关键词:中非BIT;最惠国待遇条款;程序性规定;适用条件一、中非BIT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程序性规定的分析最惠国待遇被认为是国际商事交易的基石。

[1]对此,中非BIT都有明确规定,内容没有实质区别,都是要求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东道国取得同等的待遇。

目前,该条款的适用争议主要为程序性问题,即他国的程序性规定可否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传导至未享受该程序性待遇的国家。

目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通过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是有关该问题仅有的国际法律文件。

根据《草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有四项条件,其中关键看两项条件:(1)授予国给予第三国的特定待遇属于基础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主题范畴,即是否符合同类原则;(2)授予国给予第三国的待遇优于其在基础条约中给予受惠国相同主题的待遇。

[2](一)是否符合同类原则1、持肯定观点的案例2000年的“Maffezini诉西班牙案”是持肯定观点的首件案例。

该案申请人系在西班牙投资的阿根廷国民,根据阿根廷-西班牙BIT,投资者须先经过6个月的友好协商和18个月的东道国国内诉讼才可诉诸ICSID进行仲裁,但是西班牙-智利BIT规定的友好协商期却只有6个月,且没有18个月的国内诉讼期。

因此,本案申请人主张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西班牙-智利BIT有关仲裁的程序性规定。

对此,西班牙政府主张,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实体性,不适用程序性规定。

仲裁庭对此未予接受,而是认为:“如果……第三方条约规定的待遇更好,则通过该条款,该项待遇可根据基础条约延伸至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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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23春在线作业2答案3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1.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第一项A.]给予邻国的利益特惠[第二项B.]经济贸易方面[第三项C.]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待遇[第四项D.]关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正确.选项]:B2.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第一项A.]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项B.]享有“五项自由”[第三项C.]享有“两项自由”[第四项D.]不享有无害通过权[正确.选项]:D3.根据199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第一项A.]未经它国特许不得进入该国领空[第二项B.]必须定期向有关国家申请,待批准后才能进入该国领空[第三项C.]只允许经过它国领空,不得降停[第四项D.]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空的权利[正确.选项]:A4.《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认为对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者应该是 . [第一项A.]联合国和平利用外空委员会[第二项B.]经营者[第三项C.]经营人和发射国[第四项D.]发射国[正确.选项]:D5.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篡的国际公约草案的通过应交由 .[第一项A.]联合国大会[第二项B.]秘书长[第三项C.]安全理事会[第四项D.]各国签署和通过[正确.选项]:A6.甲国公民W先生是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商务参赞,W先生就下列哪一类诉讼享有在乙国法院的民事管辖豁免权 .[第一项A.]在乙国担任律师,其客户对其提起的赔偿诉讼[第二项B.]在乙国境内购买私人住宅,因未还清银行贷款,银行欲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而提起的诉讼。

条约法

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
(一)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1、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主体合格)
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
缔约权,则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
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 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由国 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
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 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 谈判时,谁需要出示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 书? A、甲国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二、条约的缔结
2、约文的认证 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
一、条约法概说
(四)条约的文字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
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 进行谈判和缔约。 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 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 相同,文字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 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 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
二、条约的缔结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情况不能视
为自由同意,条约对一国无效:错误、欺诈、 贿赂、强迫。
二、条约的缔结
甲乙两国签订一项条约,后发现缔约过程中有
如下情况,哪些会导致条约对甲国无效( ) A、条约中存在文字错误 B、乙国谈判代表对甲国代表进行金钱贿赂, 使甲国代表在谈判中接受一项对甲国不利的隐 蔽条款 C、乙国在谈条约法
教学内容和重难点
条约的概念和名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效力
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领事馆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领事馆

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领事馆都是主权国家在建交的国家设立的外交代表机构名称。

在两国达成建交协议后,建交双方在对方的首都各自设立与外交代表等级相应的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通常分为三级:以大使为馆长的称大使馆(以高级专员为馆长的称高级专员公署);以公使为馆长的称公使馆;以代办为馆长的称代办处。

建交双方政府有义务对对方建馆给予协助与便利。

19世纪,只有大国才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现在世界上建立的一般都是大使级外交关系,所以多是大使馆负责处理两国间的一切有关事宜。

领事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代理处等几种,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他领事事务。

外交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能有:1.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 代表本国政府同接受国政府进行联系和办理各种交涉,商谈两国关心的国际问题和交涉两国关系上存在的问题等等;3. 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本国及其侨民和企业在接受国中的利益;4. 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即通过接受国公开的报刊、出版物、广播以及同接受国官方机关接触等途径了解和调查接受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情况和事态,并向本国政府做出报告;5.促进本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等。

此外,外交代表机关除执行外交职务外也可行使领事事务的职能。

大使公使代办常驻外交代表等级的划分最初是在1815年维也纳国际会议上统一的。

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明确把外交代表划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

1818年11月亚琛会议决定增加驻办公使一级,置于公使和代办之间。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又取消了驻办公使,再次恢复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

根据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代表分为以下几类:(一)使馆馆长(二)其他外交人员1、大使1、参赞2、公使2、一、二、三等秘书3、临时代办3、陆、海、空军武官大使是最高一级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权大使”衔,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

浅析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

浅析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

浅析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摘要】GATS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最惠国待遇作了规定,而且将其也作为GATS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

由于服务贸易的复杂性,GATS的最惠国待遇也有很多自身的特点。

本文,笔者将从GATS的基本条款着手,并结合项下的附录,去进一步阐释GATS的最惠国待遇,内在缺陷以及我国面临的现状和对策,使对GATS的最惠国待遇制度作进一步解析,从而更好地为各成员服务。

【关键词】GATS 最惠国待遇适用内在缺陷我国现状及对策最惠国待遇是GATS及服务贸易多边化的基石,离开这一基石GATS就没有办法作为多边法律框架,更说不上实现这一框架下服务贸易的法律多边化。

它对消除歧视待遇,推动自由贸易竞争多边贸易体系形成和发展以及扩大世界贸易,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因此了解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含义,特征以及适用,对了解GATS 至关重要。

一、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概述(一)定义1978年,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拟定出了《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该草案第四条规定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的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

该草案第五条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 不低于该最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这个定义从法律的角度讲虽然很严谨,但是太过于概括和抽象,不具有操作性,且各成员国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而总协定中的关于最惠国待遇制度的规定比较具体,且操作性强,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即GATS第2条第l款规定最惠国待遇为:“对于本协定所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个成员方要立即地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人在优惠上不低于它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 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人的待遇。

”这个定义是标准的最惠国待遇的表述。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1978年7月拟定)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

第二条名词的使用1.本规定中:(a)“条约”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并受国际法管辖的国际协定,不论它是包含在一个单一文件之内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文件之内,也不论它的具体名称是什么;(b)“授与国”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c)“受惠国”指授与国已向之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d)“第三国”指授与国或受惠国以外的任何国家;(e)“补偿条件”指包括最惠国条款的条约中的或其他方式的由授与国同受惠国约定的任何种类的补偿条件;(f)“互惠待遇条件”指一种补偿条件,规定受惠国给予授与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相同于或视情况相等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2.第1款中关于本规定名词使用的规定,不影响任何国家国内法对各该名词的使用或可能赋予各该名词的意义。

第三条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条款本规定不适用于第四条所指的最惠国条款以外的一项其他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这一事实不影响:(a)该项条款的法律效力;(b)本规定订明的任何规则对该条款的适用,而该条款应根据本规定以外的国际法服从于该规则。

第四条最惠国条款最惠国条款是一项条约规定,据此规定一国向另一国承担一种义务,在约定的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授与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第六条国际法其他主体也是缔约方的国家间协定中的条款不论第一、二、四及五条规定如何,本规定各条应适用于国际法其他主体也是缔约方的,包括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协定规定的国家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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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友好通商条约与投资协定 中的规定 . 最惠国条款广泛存在于贸易协定中, 然而它究竟是否适用于税 收, 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适用一直
收稿 日期:2 0 —1 —1 05 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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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质疑。 德国联邦税收法院对 15 年 1 月 2 签订的 德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第 l 条持以下 9 4 0 9日 1 立场: 法院认为 l5 年 1 月 2 签订的条约第 l条第 l ( 0 94 0 9日 1 项 居民平等待遇 ) 和该条约第3 ( 段 与 第三国公民的同等待遇) 仅禁止一缔约方当局向另一方公民征收 比向本国或第三国公民高的税收。 这 些条款并不当然授予 另一缔约方所有通过税收协 定由一方给予第三方居 民的一切优惠条件。 因为从 这一层面上说, 能够将一项双边协定的效力扩展到其 中一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并不当 然适 用于 国际税 法 中。 从上述德美条约中我们可 以清楚地发现, 在对彼此向对方居民征税的税率上 已经采用了最惠国待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 世界需要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 竞争者必须拥有同等的地位, 享有同 等的待遇, 因此非歧视待遇就成为基本待遇 , 同时作为非歧视待遇的两大支柱 ,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 遇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 ( 草案) , 最惠国待遇是 )“ )
任 捷
( 东政法学院,上海 204 ) 华 2 00
摘 要 :在最惠固条款广泛适 用于国际贸易、投资领域的今 天,在与国际贸易,投 资领域 密切相 关的
国际税 收领域 ,最 惠国条款在一般 情况下还被排除在外,在 国际税收协定 中适用最 惠国争款 的实例非常有
限。 为什 么最 惠 国争 款在 国 际税 收 协定 中得 不到 广 泛适 用 ?适 用 的症 结 在何 处 ?在 国际税 收协 定 中适 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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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78-07-01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

第二条名词的使用
1.本规定中:
(A)“条约”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并受国际法管辖的国际协定,不论它是包含在一个单一文件之内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的文件之内,也不论它的具体名称是什么;
(B)“授与国”指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C)“受惠国”指授与国已向之承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
(D)“第三国”指授与国或受惠国以外的任何国家;
(E)“补偿条件”指包括最惠国条款的条约中的或其它方式的由授与国同受惠国约定的任何种类的补偿条件;
(F)“互惠待遇条件”指一种补偿条件规定受惠国给予授与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相同于或视情况相等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2.第1款中关于本规定名词使用的规定,不影响任何国家国内法对各该名词的使用或可能赋予各该名词的意义。

第三条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条款
本规定不适用于第四条所指的最惠国条款以外的一项其他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这一事实不影响;
(A)该项条款的法律效力;
(B)本规定订明的任何规则对该条款的适用,而该条款应根据本规定以外的国际法服从于该
规则。

第四条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条款是一项条约规定,据此规定一国向另一国承担一种义务,在约定的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五条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授与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第六条国际法其它主体也是缔约方的国家间协定中的条款
不论第一、二、四及五条规定如何,本规定各条应适用于国际法其他主体也是缔约方的,包括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际协定规定的国家间的关系。

第七条最惠国待遇的法律依据
本规定各条一律不含有一国有权享受另一国给予的最惠国待遇,超出后者承担的国际义务所依据的范围。

第八条最惠国待遇的来源和范围
1.受惠国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只来自在授与国与受惠国之间有效的第四条提及的最惠国条款或第六条提及的关于最惠国待遇的条款。

2.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据第1款提及的条款有权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决定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

第九条根据最惠国条款的权利的范围
1.根据最惠国条款,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仅获得该条款的主题范围之内的权利。

2.受惠国根据第1款取得权利,只同该条款规定的或条款主题默示的人或事有关。

第十条根据最惠国条款取得的权利
1.根据最惠国条款,受惠国只有在授与国给第三国以该条款主题范围以内的待遇的情况下,取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

2.受惠国根据第1款在与其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方面取得权利,只有在人或事属于下列情况者方可:
(A)其类型同于从授与国给予的待遇受益的与第三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类型者;
(B)其与受惠国的关系同于(A)节所指的人或事与该第三国的关系者。

第十一条没有规定补偿的最惠国条款的效力
如最惠国条款没有规定补偿作为取得的条件,受惠国获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而毋须承担给予授与国以补偿的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有补偿的最惠国条款的效力
如最惠国条款规定有补偿条件,受惠国只有在给予授与国以议定的补偿的情况下,取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

第十三条规定有互惠待遇的最惠国条款
如最惠国条款规定的互惠待遇的条件,受惠国只有在给予授与国以议定的互惠待遇的情况下取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议定条件的遵循
如受惠国或为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行使来自最惠国条款的权利,须遵循包括有最惠国条款的条约规定的,或授与国同受惠国之间另行议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同给予第三国须补偿的待遇的事实无关
受惠国根据没有规定补偿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毋须补偿的权利,不因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有补偿的待遇这一事实而受影响。

第十六条同授与国和受惠国之间协定的限制无关
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权利,不因授与国已根据其与第三国之间的国际协定,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协定规定的仅仅适用于授与国和第三国之间关系的那种待遇这一事实而受影响。

第十七条同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给予第三国的待遇或事实无关
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权利,不因授与国已根据一项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这一事实而受影响。

第十八条同给予第三国以国民待遇的事实无关
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权利,不因授与国已给予第三国以国民待遇这一事实而受影响。

第十九条主题相同的最惠国条款与国民待遇或其他待遇
1.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所享受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不因授与国已同意也给予受惠国的同于最惠国条款的主题的国民待遇或其他待遇而受影响。

2.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所享受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不影响授与国已同意也给予受惠国的同于最惠国条款的主题的国民待遇或其他的待遇。

第二十条根据最惠国条款产生的权利
1.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根据最惠国条款所享受的没有规定补偿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产生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相应待遇之时。

2.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根据规定有补偿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所享受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产生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相应待遇和受惠国给予授与国以议定的补偿之时。

3.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根据规定有互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所享受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产生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相应的待遇和受惠国给予授与国以议定的互惠待遇之时。

第二十一条最惠国条款权力的终止或中断
1.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据最惠国条款所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在授与国给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的相应待遇终止或中断之时终止或中断。

2.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据规定有补偿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所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在受惠国与给予授与国以议定的补偿终止或中断之时同样终止或中断。

3.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据规定有互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所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权利,在受惠国给予授与国以议定的互惠待遇终止或中断之时同样终止或中断。

第二十二条遵守授与国的法律和条例
为受惠国和为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行使根据最惠国条款所产生的权利,须遵守授与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

但这些法律和条例不应如此适用,使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所受的待遇
低于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所受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最惠国条款对普遍优惠制的关系
受惠国无权根据最惠国条款,享受一个发达的授与国在制订的普惠计划(SCHEME)内给予一个发展中的第三国的在非对等基础上的待遇,而此项计划是同各国作为一个国际社会整体所承认的普惠制相符合,或对一个适当的(COMPETENT)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来说是同该组织通过的相应规则和程序相符合的。

第二十四条最惠国条款对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安排的关系
一个发达的受惠国无权根据最惠国条款,享受一个发展中的授与国根据一个各有关国家都是成员的适当的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则和程序所给予一个发展中的第三国的任何在贸易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最惠国条款对于方便边境贸易待遇的关系
1.一个非接让的受惠国无权根据最惠国条款,享受授与国为了方便边境贸易所给予一个接让的第三国的待遇。

2.一个接让的受惠国只有在最惠国条款的主题是方便边境贸易的情况下,有权根据该条款享受不低于一个授与国为了方便边境贸易所给予一个接让的第三国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最惠国条款对于给予一个内陆的第三国的权利和方便的关系
1.一个非内陆国家的受惠国无权根据最惠国条款,享受授与国为了一个内陆同出入海上的方便所给予该国的权利和方便。

2.一个内陆的受惠国只有在最惠国条款的主题是方便海上出入的情况下,方有权根据该条款享受授与国为一个内陆的第三国出入海上的方便所给予该国的权利和方便。

第二十七条发生国家更替、国家责任和爆发战争等情况
本规定不因国家的更替、一个国家的国际责任和国家之间爆发战争可能引起的有关最惠国条款的任何问题而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不追溯既往
1.在不影响本规定订明的各项规则的适用,而最惠国条款根据本规定以外的国际法服从于该规则的情况下,本规定只有在本规定对有关国家生效之后,适用于国家间缔结的一项条约中的一项最惠国条款。

2.在不影响本规定订明的各项规则的适用,而最惠国待遇条款根据本规定以外的国际法服从于该规则的情况下,本规定各条只有在本规定对有关国家生效之后,根据各国和其它国际法主体缔结的国际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另行议定的规定
本规定各条不影响授与国同受惠国另行议定的其他任何规定。

第三十条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新规则
本规定各条不影响制订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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