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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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类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银行破产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大环境而生的特殊机制。

本论文首先对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的理论分析进行了阐述,进而表明银行破产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从而引出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开展实地实践调查,在地区差异,年龄差异下得到了多样的破产态度和理财选择。最后总结,银行破产制度冲击了市场经济的现有格局,并且对今后的商业银行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关键词】银行破产制度;商业银行;影响

一、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的理论分析

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并以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是具有一定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既具有一般企业的特征,又有作为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基于市场变化和管理团队经营能力的差异,商业银行可能会出现经营困难、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并逐渐陷入困境,最终只能以破产方式退出市场,考虑到商业银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传导性,商业银行破产的很多环节同一般企业的破产环节有一定的不同之处,从而决定了商业银行破产的特殊性,鉴于商业银行对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待商业银行的破产问题需要谨慎对待。

破产法中的重要一环就是银行破产法,银行破产法是私法的本质是由破产法的私法属性所决定的,针对于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银行破产法被认为具有社会属性,强调用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因而,商业银行在破产制度上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实际情况中,绝大多数的国家往往并不会让商业银行轻易进入破产程序,这恰恰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破产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并且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会对公众利益产生相当的影响。商业银行的破产乘数所具有的放大效应决定了其破产制度比起一般企业要更为严苛,例如存款人的优先保护等,这类制度就是防范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带来的危害性。因而,商业银行的价值目标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主,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性,阻止系统性危机的发生。

商业银行破产是一把双刃剑,其制度不但会带来正面效应也会带来负面效应。

(一)商业银行破产的正面效应

一旦建立和完善了商业银行的破产制度,对于我国金融体制的深化和改革是具有相当的重要意义的。一是可以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维护经济系统的稳定。这是一个简单的优胜劣汰的道理,在竞争的潮流中,只有不断淘汰经营水平低下的商业银行,注入新鲜的“血液”,才能始终保持整个金融体系具备活力,从而不易发生金融危机并造成经济衰退的后果。二是可以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金融资源是有限的,为了可以更好地利用有限的金融资源,需要将有限的金融资源交给更有效率的金融机构去经营。这样更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三是可以更好地保护储户和社会公众利益。商业银行一旦发生经营恶化,甚至到难以挽回的地步时,必须有制度使其及时、安全地退出市场,否则会导致经济危机恶化,从而对储户以及公众利益造成更大的危害。四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我国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外资金融机构与我国的金融市场的联系也日益加深,这样就大大地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因此,要使得外资金融机构通过破产的方式退出市场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旦国家发布了银行破产制度,就能在一定基础上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并能够保持一定的市场活力,不过还是需要具体量化对于商业银行的看法。

(二)商业银行破产的负面效应

“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追求的是不同意义的安全,不论生命、财产、自由还是和平,安全都是有助于这类价值状况稳定发展下去的保证。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它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以及基本原则,因而金融法也必然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金融安全便是金融法的价值体现。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同样也是以金融安全作为其实现的价值目标之一。而商业银行一旦被迫退出市场,容易造成市场经济的动荡,对社会造成相当的危害。一是易动摇金融系统中银行体系;二是对于商业银行破产退出市场过程的不适当处理易造成损失的扩大;三是大规模的使商业银行退出市场,易造成社会公众对于银行机构的信任程度缺失;四是通过破产退出方式退出市场会给存款人以及债权人带来各种程度的损失。如果通过有关部门对问题银行进行损失的弥补会造成公众利益以及其余银行机构的利益损害,甚至会引起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商业银行破产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该制度的颁布也成为了一个敏感的话题。因此,只有不断加深对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研究,采取一系列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方式,才能尽可能降低商业银行破产制度的负面影响。

二、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影响的实务分析

基于愈演愈热的银行破产问题,考虑到其会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运用调查问卷,分析了南京、上海、扬州、无锡、连云港这五个地方的不同人群对于银行破产的一些问题的看法,有了一定的结论:1、南京地区:持赞同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票数的人数比例要略大于持否定意见的人数;持赞同意见的绝大多数人认为颁布银行破产法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发展而持否定意见的绝大多数人则认为一旦颁布银行破产法会损害他们的个人利益;一旦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数人倾向于减少存款,同时较多人群也选择不变动存款;一

旦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偏向于中型规模的银行并倾向于商业、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另外,如果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并不会放弃理财产品,同时会倾向于将投资转向基金以及其他方面。2、上海地区:对于是否赞同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并未表明支持或否定意见,基本持中立观点,支持人数与反对人数相差无几;持支持意见的多数人认为该条例颁布是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的,或是单纯支持国家政策的而持反对意见的绝大多数人则是认为损害了他们的个人利益或是认为该条例的颁布对金融业的发展并没有太大的益处;一旦颁布了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更愿意不变动存款或是减少存款,此外,大多数人会更倾向于大型银行并选择中央银行以及商业银行;如果颁布了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不会变动存款项并倾向于将投资转向基金和其他方面。3、扬州地区:对于是否赞同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持有赞同或中立的观点;支持颁布破产条例的大部分人认为颁布改条例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而反对颁布破产条例的大部分人则认为对金融业的发展并没有太大益处;如果颁布了银行破产条例,大多数人会选择减少存款并倾向于大型的银行,同时,会更愿意选择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一旦颁布了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会减少理财产品的投入并将资金转向其他方面。4、无锡地区:对于是否赞同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持有中立和赞同的观点;持赞同观点的人,大部分人认为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也有不少人是为了支持国家的政策而持有反对观点的人则认为损害了他们的个人利益或是认为对金融业的发展并没有太大益处;一旦颁布了银行破产条例,大部分人会选择减少存款,也有一定人选择不变动存款,此外在选择的银行规模方面也更偏向于大型或中型的银行,而在银行类型方面会倾向于选择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选择方面,大部分人选择不变动投资或转向基金和债券方面;5、连云港地区:对于是否同意颁布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持有反对意见;持有支持意见的人之中绝大多数认为有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展,也有一定人认为可以从中获得更多利益而持有反对意见的人之中绝大多数人认为该条例颁布会损害他们的个人利益;一旦颁布了银行破产条例,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减少存款,也有一定人会选择增加贷款,对于银行规模的选择,大多数人会选择大型银行,对于银行类型的选择,大多数人会选择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于理财产品的选择,多数人不变动选择,也有一定人选择减少理财产品投入,同时大部分人会选择将投资转向其他方面。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银行破产条例的颁布,大多数人会选择稳妥保险的投资方式,该政策对投资储蓄者的选择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对市场经济也会产生相当大的冲击,在此基础上会行成不一样的发展格局,对于商业银行的未来发展,可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考验。

结束语: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质使得我们需要对于其破产问题需要采取谨慎的态度。银行破产条例一旦实施,对于市场经济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唯有采取各类稳妥的配套机制,才能使得经济向好的方向发展。

本论文对于银行破产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初步大致的分析,今后笔者还会对该论题继续深入调查和研究,力求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完善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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