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海商法课件
海商法第一章海商法概述一、概念对海商法的定义因广义和狭义的角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广义的海商法常常是从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对海商法进行定义,而狭义的海商法则常常指海商法典。
我国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关系:指以海上运输为目的,当事人在海上运输和其他相关作业中所发生的横向民商事关系主要包括三类:海上运输合同关系:如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相应法律关系:如海难救助、共同海损2、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
主要包括三类:船舶物权关系:如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有关船舶与船员管理的法律关系:如船员的任用及其职责与船舶运营有关的合同关系:如船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船舶所有人与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三:海商法的范围1、船舶的范围: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2、“事项”的范围适用于海商法的“事件”要求是与船舶航行、经营和管理等法律活动有关的事件,这些事件主要属于“商事”,但又不限于商事。
并非发生在海上的事件就一定由海商法调整3、“水域”的范围依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在水域上适用于海洋和沿海。
以“海船能到达的水”为标准来区分“海与非海。
但内河与海洋之间直达运输时,内河部分可用海商法。
四、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海商法—萌芽阶段汉谟拉比法典: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
但只适用于内河水域。
罗得法:公元前9世纪,罗得人和腓尼基人已开始在欧、亚、非三洲从事海上贸易,其在航海活动中形成的习惯经日久的汇集即形成了后人称为“罗得法”的习惯法。
2、中世纪海商法在中世纪,随着航海贸易的不断发展,在欧洲相继编篡了适用于不同区域的三大海法奥列龙海法:法国大西洋沿岸康索拉朵海法:地中海沿岸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3、近代海商法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1681年颁布的《海事赦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一部关于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分为六章,首先是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海商交通自由原则、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内容。
海商法的总则为整个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保了海商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海上航行和停泊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海上航行和停泊的相关事项,包括各类船舶的船旗制度、航行规则、船舶登记和船舶保险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运输合同的规范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主要对海上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交付、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国内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海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第五章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第五章主要涉及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海商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渠道的畅通,推动海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海上事故赔偿最后一章是关于海上事故赔偿的规定。
海上事故赔偿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海上事故赔偿的程序和责任,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为海商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各章节的规定涵盖了海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海商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释义,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商法概述.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实际上就是船舶优先 权的转移。船舶优先权可随海事请求权的 转移或代位而转移。
船舶优先权的变更
例如:保险公司赔偿了人身伤亡保险,人身伤亡 这一海事请求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该海事请求 具有的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保险公司因而取 得船舶优先权。
同理,如果是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不能及时 支付船员工资,承租人为完成货物运输任务,代 为出租人垫付了船员工资,则在船员工资请求权 转移给承租人时,担保该项请求权的船舶优先权 也同时转移给了承租人。
如果在受理该案的法院的法律准许的期间内, 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
4、提单证据效力问题 海牙规则:提单所载内容仅是承运人收到该
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维斯比规则:当提单已经转给诚实行事的第
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占有提单相当于占有货物——公信力
《汉堡规则》
注重货主的利益,相当于对海牙规则另起炉 灶。
1、船舶所有权 2、船舶抵押权 3、船舶优先权 4、船舶留置权
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 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的最基本的权 利。船舶所有权可以为自然人所有,也可 以为法人所享有。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主要表现方式:建造和订造 (实务中亦称订购)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享有所有权、抵押权或 者光船租赁权的人,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该机关审查,对符 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 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
法律效力:取得船舶国籍和航行权;确定 船籍港;确定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3、船舶物权
船舶物权,是指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 有的权利。
海商法的概念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含义1、海商法的定义。
(1)关于海商法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有各种不同意见。
(2)我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3)据此,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商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1)狭义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的总称,综合性的如我国1992年我国《海商法》,单行性的如商船法、海上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等。
(2)广义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海商公约或惯例的总称。
3、海商法课程所讲授的内容。
本课程讲授的内容采用广义的海商法概念,但以我国海商法和有关主要国际公约为主。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表述如下:(一)海上运输中的发生的法律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签订有关合同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2、海上运输中所发生的侵权关系。
主要是指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由于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关系。
是指海商法中特有的、适应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公平负担风险责任的法律制度,如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二)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1、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有关船舶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关系。
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物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2、有关船舶与船员的管理的法律关系。
如对船舶的行政管理、船员的任用以及职责等。
三、海商法的特点(一)涉外性或国际性海商法的上述特点主要体现为:1、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表现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标的、法律事实等方面具有的涉外因素。
海商法
3、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程序: ① 船舶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② 船舶抵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③ 同一船舶上数个抵押权的,按登记的先后 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 受偿。 4 、抵押权的消灭: 原因: a 、船舶灭失。 b、 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c 、抵押船舶被强制拍卖。
船舶优先权 1、概念: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 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 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a 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 b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c 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 d 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而行使
(二)海上拖航合同 1、概念: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指承拖方用拖 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 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2 、种类:
依据拖航的海域,海上拖航合同可分为沿 海拖航合同和远洋拖航合同。 依据拖航费的计收方式,海上拖航合同可 分为日租型拖航合同和承包型拖航合同。
3、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另,我国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海商法是近代以来才发展起来的,现行《海商 法》于1992年11月7日子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93年7月1日期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海商关系的基本法,对于 促进中国海运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海商法的冲突规范 1 、海商法律冲突:指涉外海商法律关系涉及 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有关国家 的海商法对该海商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所 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其实质就是海商法适用上的冲突。 2、 海商法的统一:指为避免海商法的法律冲 突而使各国海商法的规定趋于一致。
3、 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① 船长、船员及其他船上在编人员依法或依 合同所产生的工资等相关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 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
海商法_Maritime_law
注册手续简单 注册国对船公司不加控制和监督管理。
提供方便旗的国家有:利比里亚、巴拿马、塞 浦路斯、索马里、马耳他、新加坡、摩洛哥、塞拉里
昂、圣马力诺、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和黎巴嫩等。
讨论:方便旗船的弊端
从整体上看,一些方便船籍国忽视了对方便旗船的有 效管辖与管制,给世界航运经济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 响:
(一)方便旗船的产生、发展
自然人的国籍——可以因出生或加入而取得 船舶的国籍则——依国内法通过船舶登记而取得
(二)方便旗船的特征
提供方便旗的注册国,允许船舶所有人和(或)其管 理人员不是该国公民,也允许不雇用该国船员
船舶更换船东不加限制,过户比较容易
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 费,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三、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在不断扩大。 A《汉穆拉比法典》作为海商法的雏形 B 中世纪的海商法处于一个由私人立法向国家立
法,由地区性法律向国内法发展的阶段,这一 阶段涌现出了许多习惯法的编纂集,并得到了 商人们的广泛承认和使用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
海商法的基本知识海商法是指规范国际海上贸易和海事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际贸易与运输业中关键的法律框架。
它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为保障海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本文将对海商法的基本知识进行介绍。
一、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指调整商业航运和相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解决海事纠纷、调整海上贸易和运输中的合同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货物运输、运费、海洋保险、海员劳动合同等多个方面。
二、海商法的主要内容1. 海商合同海商合同是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运合同、海洋保险合同等。
海运合同是指在船舶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运输货物的合同,其中包括租船合同、船舶运输合同、海运代理合同等。
海洋保险合同则是指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关于保险赔偿的合同,主要包括海上货物保险、海难保险和海员人身保险等。
2. 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货物的装载、运输和卸载等环节。
海商法对于货物的装载与卸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无损坏。
此外,海商法还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责任和赔偿责任,保护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
3. 海洋保险海洋保险是指在海上贸易和航运活动中,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保险形式。
海商法对海洋保险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标的的确定、保险责任的界定等。
海洋保险分为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和海员保险等不同类型,保障所有参与海运活动的当事人的利益。
4. 海运事故处理海运事故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船舶碰撞、货物丢失等。
海商法对海运事故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包括海上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赔偿责任的确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商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5. 海员劳动合同海员劳动合同是指雇佣关系中的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在海员工作中所订立的合同。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关系1.4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种类与法律地位2.2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2.3 船舶经营管理2.4 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征3.2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条件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制度4.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4.4 共同海损的理算与分摊第五章:海上保险法5.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5.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3 海上保险的赔偿范围与限制5.4 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六章:海上侵权责任6.1 海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6.2 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责任6.3 海上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6.4 海上人身伤亡与责任归属第七章:海事诉讼与仲裁7.1 海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7.2 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7.3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7.4 海事仲裁的程序与裁决执行第八章: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定义与特征8.2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条款8.3 船舶维修合同的履行与管理8.4 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海上租赁合同9.1 海上租赁合同的种类与特征9.2 光租合同与融资租合同的比较9.3 海上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4 海上租赁合同的风险与管理第十章: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法律法规10.1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10.2 国际海事条约与协定10.3 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10.4 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与公约第十一章:船舶融资与抵押11.1 船舶融资的种类与方式11.2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11.3 船舶融资合同的履行与管理11.4 船舶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船舶买卖与转让12.1 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2 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2.3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12.4 船舶转让中的风险与防范第十三章: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13.1 船舶碰撞的法律定义与类型13.2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13.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13.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分配第十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与原则14.2 船舶吨位的计算与限制1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14.4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履行第十五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海商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典型海商法案例解析15.3 海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15.4 海商法案例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海商法的基本概念、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法、海上侵权责任、海事诉讼与仲裁、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海上租赁合同、船舶融资与抵押、船舶买卖与转让、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届第64号 通过施行 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修订稿)》。
内容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船舶
03
第三章船员
04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 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 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 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 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零四条 v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 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海上商务活动,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商是指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海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的权利,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海商的商务活动,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海商的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海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海商在海上自由从事商务活动,有权签订、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海商应当履行与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维护在海上的秩序和安全。
第八条海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海商协会,接受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
第九条海商在海上依法行使查询、扣押、查封、扣留他人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海商应当遵守海上交通规则,保护海上环境,预防海上污染。
第三章货运合同第十一条货运合同是海商的核心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海商与货主之间订立的运输货物的合同。
第十二条货运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品质、价款、包装、运输费用、交货期限等。
第十三条货运合同可以采取单独订立或者包括在运输票据、提单、海运托运单等有关证明文件中的方式。
第十四条货运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船舶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船舶买卖合同是指海商作为买方或者卖方与对方订立的买卖船舶的合同。
第十六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
第十七条船舶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船舶登记注册的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省略)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海商:在海上从事商务活动的经营者。
2. 商务活动: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交易、运输等活动。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的定义与基本概念掌握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了解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体系1.2 教学内容: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法律体系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的定义、特点与历史发展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商法案例,加深对海商法原则与法律体系的理解1.4 教学评估:课堂讨论:学生参与讨论海商法的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课后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课程目标:了解船舶的种类与性质掌握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理解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船舶的种类与性质船员的职责与权益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的种类与性质,船员的职责与权益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探讨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船员及其法律规定的问题小组报告:学生分组讨论船舶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进行报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课程目标: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3.2 教学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例,探讨合同的法律适用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4.1 课程目标:理解海难救助的性质与原则掌握海难救助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2 教学内容:海难救助的性质与原则海难救助合同的主要条款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难救助的性质、原则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难救助案例,探讨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4.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五章:海商法诉讼与仲裁5.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与程序掌握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主要法律规定了解国际海商仲裁机构及其运作方式5.2 教学内容: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与程序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主要法律规定国际海商仲裁机构及其运作方式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特点、程序与主要法律规定互动教学法: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过程5.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问题模拟仲裁作业:布置相关模拟仲裁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诉讼与仲裁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六章:海上货物保险6.1 课程目标:理解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掌握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海上货物保险的法律规定6.2 教学内容: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海上货物保险的法律规定6.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种类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海上货物保险案例,探讨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6.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上货物保险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海上货物保险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七章: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7.1 课程目标:理解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掌握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了解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2 教学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抵押权的设立、实现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案例,探讨相关法律规定7.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八章:船舶租赁与光租8.1 课程目标:理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与种类掌握船舶租赁与光租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相关法律规定8.2 教学内容: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与种类船舶租赁与光租合同的主要条款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相关法律规定8.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船舶租赁与光租的基本概念、种类与主要条款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船舶租赁与光租案例,探讨合同的法律规定8.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船舶租赁与光租的问题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相关案例分析作业,检验学生对船舶租赁与光租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第九章:国际贸易中的海商法冲突9.1 课程目标:理解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与原因掌握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了解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2 教学内容: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与原因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海商法冲突的基本概念、原因与解决方法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探讨中国在海商法冲突解决中的立场与实践9.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冲突的问题小组报告:学生分组讨论解决海商法冲突的国际惯例与法律规定,并进行报告第十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0.1 课程目标:提高学生对海商法案例分析的能力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海商法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认识10.2 教学内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海商法案例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讨论案例对海商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10.3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分析选定的海商法案例,探讨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法互动教学法:通过小组讨论,交流对案例的分析与看法10.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学生回答关于海商法案例的问题案例分析报告:布置相关案例分析报告作业,检验学生对海商法案例分析的理解和应用能力重点和难点解析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点:理解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是学习海商法的基础。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起源1.2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1.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法律地位与分类2.2 船舶的登记与所有权转移2.3 船员的资格与职责2.4 船员工资与福利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点3.2 提单的法律地位与作用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保护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原则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依据4.3 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措施4.4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船舶碰撞与海损赔偿5.1 船舶碰撞的定义与分类5.2 船舶碰撞的责任与赔偿5.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5.4 共同海损的赔偿计算与分配第六章:海上运输中的保险法律制度6.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与特点6.2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条款6.3 海上保险的理赔程序与赔偿计算6.4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与限制第七章: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7.1 船舶租赁的类型与法律关系7.2 船舶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7.3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与运作机制7.4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与纠纷解决第八章: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8.2 船舶修理合同的类型与法律要求8.3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4 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的验收与交付第九章: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9.1 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与特殊规定9.2 海事诉讼的管辖权与证据规则9.3 国际海事仲裁的组织与程序9.4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章: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10.1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10.2 国际贸易惯例在海商法中的应用10.3 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的解释与适用10.4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冲突与解决第十一章:海商法与国际条约11.1 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国际条约11.2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规则(UNCTAD规则)11.3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1.4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ILO Conventions)第十二章: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12.1 国际海商法冲突的解决原则12.2 船旗国法原则及其适用12.3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法问题12.4 船舶碰撞案件中的冲突法问题第十三章:海商法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13.1 国际贸易仲裁的基本概念与程序13.2 国际贸易仲裁的优点与局限性13.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规则13.4 海商法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第十四章:海商法的现代发展14.1 电子商务对海商法的影响14.2 低碳经济对海洋运输法律制度的要求14.3 船舶融资与租赁的最新发展14.4 国际海事组织的新规定与海商法的更新第十五章: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15.1 海商法经典案例分析15.2 模拟法庭在海商法教学中的应用15.3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操作指导15.4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对海商法学习的贡献重点和难点解析重点:1. 海商法的定义、起源、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2. 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资格、职责和工资福利;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特点、主要条款和履行解除;4. 海难救助、海洋环境保护、船舶碰撞和海损赔偿的相关规定;5.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船舶租赁与融资租赁、船舶建造与修理合同;6. 海事法律程序与仲裁、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7. 海商法的冲突法问题、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现代发展;8. 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的运用和方法。
海商法名词解释
海商法名词解释海商法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海洋贸易和国际海上运输活动的法律学科,主要目的是规范和调整海洋贸易和海上运输活动中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海洋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以下是海商法的常见名词的解释:1. 海商指从事海上运输的商人,通常指船东、船员和承运人等。
2. 承运人指承担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货物运送义务的人,可以是船公司、船舶租赁公司或其他经营运输业务的机构。
3. 货代是指承担货物运输代理职务为船东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
4. 港务局是负责管理和监督港口运营的政府机构,负责管理港口的建设、设备、船只进出港口时的安全检查等事务。
5. 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了规范和调整海洋贸易和海上运输活动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公约》等。
6. 海洋保险是指对货物、船舶以及与海上运输相关的风险进行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包括船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责任保险等。
7. 单一航程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货主就某一特定的货物运输达成的合同,合同包括托运单、提单和海运运输合同等。
8. 航次包运合同是承运人与货主达成的一种长期运输合同,合同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价格,承担货物运输的义务。
9. 运费是船东或承运人向货主收取的运输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基本运费、附加费和杂费等。
10. 船舶抵押是指船东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自己的船舶以获取贷款,船舶作为抵押物,以保证借款人偿还债务。
海商法名词众多,上述只是其中一部分常见名词的解释。
海商法的研究和应用需要依赖于这些名词的理解和运用,以确保海洋贸易和海上运输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海商法绪论
它包括了很多内容,有民事的、商事的、 行政的、也有刑事的内容。其中船舶优 先权、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 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因而海商 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 海商法的特点
【主要有三个特点】 1.涉外性 ; 2.技术性; 3. 特殊性
综述…
第一章 海商法绪论
一 海商法的概念 二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三 海商法的性质 四 海商法的特点 五 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一 海商法的概念
广义上: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商法》第1 条)。 狭义上 :
仅指各国《海商法》。
二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船舶 2、适用的水域 3、调整的对象
1、适用的船舶
2、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如海上运输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
系以及海上特殊风险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如在确定船舶法律地位、船舶物权、 船舶安全以及船舶管理等方面所形成的 社会关系。
三 海商法的性质
补充:中国海商法的立法特点 1.中国海商法是一部以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为 基础的立法 2 .中国海商法在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 .采用强制性条款和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的方 法调整合同关系
五 海商法的表现形式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海事)条约 (三)国际航运惯例 (四)判例 (五)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于1992年颁布实施的一部专
门规范海商活动的法律。
海商法是指在海上进行的商业活动和与之
相关的法律规范。
该法律主要包括了海商合同、海上运输、海上保险、海上担保、海上抵押、海上留置、船舶所有权和登记、船舶抵
押登记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颁布对于规范海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商法的释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海商合同,海商法对于海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船舶租赁合同、海上货物买卖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等内容。
2. 海上运输,海商法对于海上运输的责任、运费、运输保险等
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 海上保险,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
面做出了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船舶所有权和登记,海商法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登记等程序,保障了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 船舶抵押,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方面
做出了规定,保护了抵押人的权益。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一部涉及海商活动
的专门法律,其释义涵盖了海商活动的方方面面,旨在规范海商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交易的发展。
海商法(全套217页PPT课件)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4. 特定性 5. 顺序性 6. 追及性 7. 公示性 8. 意定性 9. 限定性
• 载重吨:指船舶满载排水吨与空载排水吨之间的差额。 船体、机器和船上设备的重量称为空载排水吨。
• 巴拿马运河吨和苏伊士运河吨:分别由巴拿马运河和苏 伊士运河管理局丈量的船舶吨位。运河吨位是收取运河 费的依据。
五、船舶国籍
• 何谓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家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 取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 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
– 多边海事条约 – 双边海事条约
• 国际惯例 • 司法判例 • 权威学者的学说与法理主张
– 肯定说 – 否定说
第二章 船舶及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
• 一、船舶的定义 –广义的船舶: 它包括了航行于江、河、湖、海上的 一切船舶。 – 狭义的船舶:指海商(海事)法中船舶,它在内涵 上具有船舶的基本属性,但在外延上只是船舶的一 部分。狭义的船舶主要在下列三个方面受到限制: 第一,用途;第二,航行能力(航行区域);第三, 船舶吨位。 –中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采用第三个条件。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 《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公约 》、《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 国际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规定“船舶抵押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可登记 –以海船为客体 –担保性质
•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 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 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 十一条)
海商法
内容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选节)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 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 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 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 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其他信息
海商法,英文对应的名称有“maritime law”和"admiralty', "law of admiralty'。 "maritime”一词 的词根来源于拉丁语“mare”与“maritima ",意为“大海’;"admiralty”一词的词根来源于阿拉伯语“amir",意为“指挥官、司令官”,经常后缀“al"(在……中)和‘`ma"加、"bahr"(湖、河或海)使用,这一词根 加上前缀“ad”组成的“admiralty"最早大约1205年出现于英语中,大概是从西班牙语或法语传入英语的。ca 从词源可以看出,"maritime”的范围泛指海上的一般相关事项,"admiralty”更偏向存在航行指挥关系的海上 或水上活动,所以"maritime law”的范围比"admiralty”范围更广。随着海洋利用范围的急速扩大, "maritime law”含义随之扩大到所有与海洋资源使用、海上商业和航海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的概念,但 “maritime law”与“admiralty”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在中国语境下,一般认为"maritime law” 通常翻译为“海商法’,"admiralty”则为“海事法”。在我国,狭义的海商法一般特指1993年《海商法》,在 性质上认为其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而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作为法学学科下的一个分支,在教育部学科分类中,将 海商法作为二级学科国际法学的一个分支。
国际海商法
国际海商法
海商法属于国际私法。
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
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
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
海商法主要内容如下:
1、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需要注意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海商法隶属于国际私法。
海洋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多是涉外的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海商法规定不同,往往发生法律冲突。
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各国在齐海商法中规定了一些冲突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讲,海商法存在大量国际私法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与国际贸易概述
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在国际贸易中作用
货物收据
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是承运人 接收货物的证明,也是发货人向
收货人交货的凭证。
运输合同证明
这些单证证明了承运人和托运人 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规定了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贸易融资工具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等运输单证 常被用作贸易融资的工具,如质
押贷款等。
船舶碰撞、救助等海事纠纷处理。Fra bibliotek国际惯例
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 ,并被广泛接受和承认
的通例和习惯做法。
国内立法
各国制定的适用于国际 贸易的国内法律,如外
贸法、海关法等。
判例法
法院在处理国际贸易纠 纷时所形成的判例,对 类似案件具有约束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01
02
03
定义
由国际商会制定的,用于 解释国际贸易中常用术语 的国际规则。
益。
热点问题探讨
疫情影响 法律挑战 法律应对 未来展望
新冠疫情对全球海运业造成严重冲击,包括港口拥堵、运费上 涨、船员换班困难等问题。
疫情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如合同履行不能、不可抗力免责 等。
各国政府和海事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如延长合同履行 期限、减免税收等,以缓解疫情对海运业的冲击。
随着全球疫苗接种的推进和疫情逐步得到控制,海运业有望逐 步复苏。同时,疫情也加速了海运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发
01
02
03
04
案件背景
某跨国集团与一家海运公司签 订运输合同,但在运输过程中
货物受损,引发纠纷。
争议焦点
双方就货物损失的责任归属、 赔偿金额等问题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
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简述海商法的特点。
海商法,又称为海上商法,是指以海洋为载体的商业活动和相关法律规制的总称。
它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法律体系,与其他商业法律体系不同之处在于它主要针对涉及到船舶和海洋的商业活动,如海上运输、海洋开发、海港管理、海事救助等。
下面就介绍一下海商法的几个特点。
一、国际性由于海洋的无国界性,海商法通常具有强烈的国际性,其规范和监管及其适用范围均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海商法通常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两个层面,国内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协调,以满足国际间商业活动的需要。
海商法的国际性还表现在其规定适用法律、管辖权、仲裁等程序规则,这些规则直接影响海上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专业性海商法是一种非常专业的法律体系,涉及到许多技术性和专业性问题,需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知识。
例如涉及到海上运输的问题需要了解船舶建造、航海技术、海上货物装卸等方方面面的知识,而涉及到海底资源开发的问题则需要掌握海洋工程、海洋地质等相关专业知识。
因此,从事海商法工作的律师、法官、仲裁员等必须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胜任这种工作。
三、灵活性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在海上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发生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所以海商法通常需要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例如在海上发生货物受损或船只遇险时,需要有一定的应急措施和法律规定,以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同时,海上商业活动涉及到不同种类的船舶、货物、运输方式等,需要在法律规定中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商业需求。
四、规范性海商法在保持灵活性的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规范性,以保障海上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海商法规定了海上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管辖范围、适用法律等基本规则,同时还规范了海上运输、租船合同、保险、海港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保障各方利益和维护公平性和正义性。
五、地域性尽管海洋是全球性的,但海商法仍然存在一定的地域性。
由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海洋运输、开发、管理的要求和规定存在差异,因此海商法中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该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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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 和卸载所运货物。
3.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的请求,应向托运 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下列各项:
④货方原因: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性质造成的体积或 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损坏,包装不当,标志不清或不 当。
⑤其它:尽适当的谨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非由于 承运人的或其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损失,但是 引用这条免责礼仪的人影举证责任。
条款(中文版)
第一条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a)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 “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 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凭证,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 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 “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 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 照料和卸下货物。
包括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 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失或 灭失;
①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海上灾难,天灾,战争行为, 公敌行为,船舶被扣留,检疫限制,罢工、关厂、停工, 暴乱和骚动。 ③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l)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 (n) 包装不充分; (o) 标志不清或不当; (p) 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q) 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
该免责条款发展到不可收拾,以至于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严重的妨害了 国际贸易,并使运输秩序陷入了极度的混乱。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船东国在提单上滥用免责条款的时期,以美国为代表的货主 国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了保护本国商人的利益,美国于1893年制定了著 名的《哈特法》澳大利亚1904年制定了《海上货物运输法》;新西兰于1908年 制定了《航运及海员法》;加拿大于1910年制定了《水上货物运输法》。 战后(The I World War)由于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货主、银行、保险界与船 东的矛盾更加激化。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Maritime law Committee) 于1921年5月17日至20日在荷兰首都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一个提单规则,定 名为《海牙规则》,供合同当事人自愿采纳。
海牙规则
טּ产生背景 שּ发展 ك主要内容 פֿ实质条款
产生背景
18世纪开始至19世纪中期的后半期 “英国习惯上视为“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rier)必须按照英国普通法
(ommon law)对所承运的货物负绝对责任,即负有在目的港将货物以装货港 收到货物时的相同状态交给收货人的义务,对所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除因天 灾(Act of God)、公敌行为(Queens Enemies)、货物的潜在缺陷、托运人 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或属于共同海损损失之外,不论承运人本人、船长、船员 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有无过错,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但另一方面,法律 对私人合同却采取“契约自由”原则,这就为承运人逃避普通法上的法律责任 打开了方便之门,承运人在提单上列入对货物灭失或损失免责的条款,强加给 货主的各种不公平的条件和不应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多。”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 责:
(a)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 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 海上或其它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 (d) 天灾; (e) 战争行为; (f) 公敌行为; (g) 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h) 检疫限制; (i) 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j) 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止或限制工作; (k) 暴动和骚乱;
海牙规则生效
生效时间:1931年6月2日 意义:①规范国际立法
②制定相应国内法
¤ 我国虽然没有加入海牙规则的公约,但却把 他作为制定我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我国不少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纳该公约的 精神。
发展过程
《海牙规则》无论是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还是免责事项, 索赔诉讼,责任限制,均是体现着承运方的利益。而对货 主的保护则相对较少。这也是船货双方力量不均衡的体现。 力量不均衡势力相互妥协的产物不可避免地有各种缺点和 不足。比如期限过短,限额过低,对其修改也成了必然, 60年代,由国际海事协会主持,提出修改《海牙规则》方 案,经过1963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于1968年在布鲁塞尔签署, 因为是在中世纪波罗的海商业中心维斯比讨论的,故又名 《维斯比规则》。议定书共有17条,根据第13条规定,在收到 10份批准书或加入文件(其中至少有5份是各拥有100万总 吨船舶的国家)后,已于1977年开始生效。至1978年又通 过了汉堡规则。
第五条 承运人可以自由地全部或部分放弃本公约中所规定的他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
应承担的任何一项责任和义务。但是这种放弃或增加,须在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上 注明。
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上述提 单应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在提单中加注有关共同 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
的其它任何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 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 3. 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行为、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使承运 人或船舶遭受的灭失或损坏,托运人不负责任。 4. 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能作为破坏或违 反本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承运人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5. 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 过一百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 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 该项声明如经载入提单,即作为初步证据,但它对承运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或最终效力。 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与托运人双方协议,可规定不同于本款规定的另一最高限 额,但该最高限额不得低于上述数额。 如承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 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6.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事先不知性质而装载的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 物,可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 货物的托运人,应对由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害或费用负责。如果承运人 知道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载发生危险时,亦得同样将该 项货物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发生共同海损不在此 限。
第六条 虽有前述各条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得与托
运人就承运人对任何特定货物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及其所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或船舶适航的责任等,以任何条件,自由地订立任何协议。或就承运人雇佣人员或 代理人在海运货物的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方面应注意及谨 慎的事项,自由订立任何协议。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未曾签发或将不签发提单, 而且应将上述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转让并注明这种字样的单证内。 这样订立的任何协议,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依照普通贸易程序成交的一般商业货运,而仅在拟装运的财物 的性质和状况,或据以进行运输的环境、条款和条件,有订立特别协议的合理需要 时,才能适用。 第七条 本条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承运人或托运人就承运人或船舶对海运船舶所载货 物于装船以前或卸船以后所受灭失或损害,或与货物的保管、照料和搬运有关的灭 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责条款。
专门为了图表设计的版式(清晰明了)
承运人的最低义务 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提供适航的船舶
2.管货 1.过失免责事项 2.无过失免责事项
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 ①使船舶具有适航性; ②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
③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 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a) 与开始装货前由托运人书面提供者相同的、为辨认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如果这项标志是 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标示在不带包装的货物上,或在其中装有货物的箱子或包装物上,该项标 志通常应在航程终了时仍能保持清晰可认。
(b) 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c) 货物的表面状况。 但是,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不一定必须将任何货物的标志、号码、数量或
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 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 4.依照第3款(a)、(b)、(c)项所载内容的这样一张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 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5.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和重量均正 确无误;并应赔偿给承运人由于这些项目不正确所引起或导致的一切灭失、损坏和费用。 承运人的这种赔偿权利,并不减轻其根据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6.在将货物移交给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之前或当时,除非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 和损害的一般情况,已用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照提 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这种通知应于交付货物之日起的三天内提交。 如果货物状况在收受时已经进行联合检验或检查,就无须再提交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 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遇有任何实际的或推定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与收货人必须为检验和清点货物相互给予 一切合理便利。 7.货物装船后,如果托运人要求,签发“已装船”提单,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 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应为“已装船”提单,如果托运人事先已取得这种货物的物权单 据,应交还这种单据,换取“已装船”提单。但是,也可以根据承运人的决定,在装货港 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在上述物权单据上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经过这样注明的 上述单据,如果载有第三条第3款所指项目,即应成为本条所指的“已装船”提单。 8.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 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 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 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