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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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11.25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法律讲座

一、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定义

1993年,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即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引言:

美国《侨报》2月5日文章,原题:李阳案判决应成反家暴的起点。

•一段知名的中美跨国婚姻终结了。“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美国妻子Kim因北京法院认定李阳存在家庭暴力行为,2月3日被判离婚。法院认定,李阳在婚后对Kim进行多次殴打,一年回家仅20天,存在“家庭暴力”与精神暴力,随之走近人们视野的便是家暴这一全球性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家暴”是指亲密伴侣或前伴侣的行为导致身体、性或心理伤害,包括身体侵犯、强迫性行为、心理虐待和控制行为。它是一个跨越了国界、意识形态、阶级和族群的全球问题。据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它在中国存在,在美国同样。

•中国妇联近日发布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可以说中国家暴问题并不乐观。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表述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一定伤害后果”

•一是表现在家庭暴力的持续时间上,如果对方长期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可以认定对受害方造成伤害,从而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二是在伤害程度上,如果经鉴定家庭暴力造成对方轻微伤、轻伤甚至重伤,那么就可以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如果只是日常生活中偶而出现的争吵和打闹,并未出现伤害后果的,就不能认定构成我国婚姻法上规定的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形成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形成的原因也很复杂,重要的一个原

因是在很多文化的陈旧意识中,人类普遍存在的男权思想,妇女、儿童被施暴者当作个人的“财产”。在中国屡见不鲜的是,男子当街对其配偶拳脚相加,当围观者谴责时,则理直气壮的回以“我打我老婆”。

其他因素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

•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严重影响、破坏了家庭。

•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

五、美国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

• (一)强制逮捕制度无令状逮捕

•警察可以作为目击证人来证明该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情况。而保释金会高达5万美元。

•(二)强制起诉制度,

•(三)强制医务人员对有关家庭暴力的伤害进行报告的制度

•(四)民事保护令制度

•“民事保护令制度”是指家庭暴力之受害者得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若法院认定申请人业已受到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或者有受家庭暴力侵害之虞时,则法院即可签发保护令禁止该侵害行为以保护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民事保护令在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并进行审理后才能签发,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直接根据受害者的申请而签发民事保护令。•美国民事保护令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或其家族成员实施暴力或者威胁实施暴力,上述暴力行为只要存在若不禁止便极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受害者即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民事保护令。第二,禁止被申请人采用电话、跟踪、骚扰及其他一切可以和申请人通讯的手段与申请人接触,法院签发该禁止接触令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禁止被申请人在特定方面与申请人的接触。第三,要求被申请人迁出与申请人的共同住所,并保护申请人对生活必需品的使用权,被申请人虽必须迁出住所,但并不丧失对住所以及其他物品的所有权。第四,禁止被申请人接近申请人及其家族成员的住所、学校、工作场所等他们经常出现的地方,被申请人若违反该禁令,则将面临监禁或罚款。第五,申请人为减轻或避免家庭暴力的侵害而申请的其他保护措施。

•(五)建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

•(六)建立受害者庇护所

•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已经建立了第一批让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居住的庇护所。而今,美国各州均设置了这样的受害者庇护所,对于希望及时有效地逃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暂时居住于庇护所是切实可行的方式。

•(七)设立“男性制怒中心”

•美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规定:各州必须给受害人提供以下紧急服务,其中包括通过咨询辅导服务帮助施暴者长期恢复正常的生活。设立“男性制怒中心”恰好符合上述规定,其目的是治疗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心理,以降低施暴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美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需要,判决施暴者进入“男性制怒中心”进行心理诊疗,并对诊疗过程进行监督,如果施暴者抵触心理治疗或根本不愿意心理治疗,法院将对施暴者进行重新审判。针对不同的案件中的施暴者,法官会定期对其治疗的态度和效果进行检查,若施暴者未完成治疗或者完成治疗后无法达到好的效果,施暴者则将会被重新判决。

六、我国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张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10年。10年来张女士一直生活在恶梦中。

她的丈夫王先生性格暴躁,经常对她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对丈夫的粗暴行为,她始终采取隐忍退让的态度,每当忍无可忍就离家躲避。王先生就会发疯地去寻找她。,每次找到后既痛哭流涕、表示道歉,又作揖下跪、苦苦哀求,发誓以后不会再打骂她并表示没有她就活不下去了。丈夫的海誓山盟让王女士不知所措,甚至深信丈夫还是爱她的,便原谅了丈夫,随他回去"好好过日子"。可是过不了几天又遭到丈夫的毒打。于是,周而复始的打骂-道歉-再打骂-再道歉-再打骂便成了他们生活的主旋律。如今,张女士是遍体磷伤,甚至落下行走不便的残疾。

受传统观念束缚

•“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社会的传统,有时却变成一种压力,甚至是无形的道德约束力,使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敢出面寻求协助。爱面子、怕丢人只能让自己越来越受伤害,让那些侵害我们的人变本加厉地伤害我们的身体。

•也有许多妇女是慑于施暴者的威胁恐吓,不敢求助,习惯逆来顺受、委屈求全。

相关部门重视不够

•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

•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彼此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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