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诉圣士丹案被告方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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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解释法治思维(3篇)

法律案例解释法治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法治思维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思维方式,它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法治思维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尊重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张三遗赠案”,来解读法治思维的内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张三,男,40岁,某市居民。

张三生前有一套房产,价值约500万元。

张三的妻子王女士、儿子李明、女儿李芳以及母亲赵阿姨均为法定继承人。

张三在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与其好友李四。

张三去世后,王女士、李明、李芳、赵阿姨均认为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李四则坚持遗嘱有效,要求继承房产。

三、案例分析1. 法治思维的核心:尊重法律权威在“张三遗赠案”中,各方当事人首先应明确一点,即法律权威不容挑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法律保护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各方当事人应尊重法律权威,依法行事。

2. 法治思维的原则:公平公正在继承案件中,公平公正是法治思维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张三在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与好友李四,这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

然而,王女士、李明、李芳、赵阿姨作为法定继承人,也享有继承权。

因此,在处理本案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3. 法治思维的方法:依法审查在处理“张三遗赠案”时,法院应依法审查遗嘱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张三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遗嘱有效。

4. 法治思维的应用:依法判决在审查遗嘱有效性后,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1】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

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

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

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大公法律刑事责任案例分析(3篇)

大公法律刑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董事长为李某,总经理为张某。

2010年,甲公司因涉及一宗土地开发纠纷案件,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总经理张某指使公司员工伪造证据,企图误导法官,导致二审法院作出有利于甲公司的判决。

然而,甲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被查实,李某、张某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因土地开发纠纷案件,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 在二审期间,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总经理张某指使公司员工伪造证据,企图误导法官。

3. 伪造的证据被查实,李某、张某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伪造证据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伪造证据罪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意图使判决、裁定发生错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总经理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1)李某、张某指使公司员工伪造证据,属于指使他人伪造证据的行为。

(2)伪造的证据被查实,李某、张某的行为已达到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张某的行为意图使判决、裁定发生错误,符合伪造证据罪的犯罪目的。

3. 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董事长李某、总经理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司法公正,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2. 案件反映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存在违法行为。

这警示企业要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3. 此案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判决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5)哈知初字第155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6.12.12裁判规则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亦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用于经营同种或者类似商品,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文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哈知初字第155号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芦传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申秋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萍,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精彩染发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于怀信,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梅,女,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该店职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药三精公司)与被告北京三精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精公司)、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精彩染发店(以下简称精彩染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哈药三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燕、被告北京三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萍、被告精彩染发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药三精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北京三精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三精”字号;2.被告北京三精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生产日期在2013年1月31日以后或者使用期限在2015年12月31日以后、带有“三精”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及含有“三精”字号的企业名称的染发剂类、洗发液类、护发素类、焗油类以及清洁制剂类商品;3.被告精彩染发店停止销售上述商品;4.被告北京三精公司、被告精彩染发店连带赔偿原告哈药三精公司经济损失2,304,296元;5.诉讼费由被告北京三精公司、被告精彩染发店负担。

法律奇葩案例题(3篇)

法律奇葩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一家名为“黄金蛋”的鸡蛋销售店因销售“天价鸡蛋”引发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纠纷。

这家店铺宣称其鸡蛋产自高品质的鸡种,营养价值高,售价远高于市场同类产品。

然而,消费者在购买后却发现这些“天价鸡蛋”并没有传说中的那么神奇。

于是,一场关于“天价鸡蛋”的法庭之争就此展开。

二、案情简介原告:消费者张先生被告:黄金蛋鸡蛋销售店案由: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原告张先生在黄金蛋鸡蛋销售店购买了10枚“天价鸡蛋”,共计支付了100元。

在食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这些鸡蛋的营养价值与普通鸡蛋并无明显差异,遂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为此,张先生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三、法庭辩论1. 原告观点原告张先生认为,被告黄金蛋鸡蛋销售店在宣传中夸大了鸡蛋的营养价值,误导消费者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2. 被告观点被告黄金蛋鸡蛋销售店辩称,其宣传内容并未夸大鸡蛋的营养价值,而是根据实际产品特点进行宣传。

同时,被告还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证明其鸡蛋的营养价值高于普通鸡蛋。

至于消费者张先生认为的欺诈行为,被告认为属于个人主观感受,无法作为判定欺诈的依据。

3. 法庭调查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查,发现报告中的数据与被告宣传内容相符。

但法庭同时注意到,检测报告并未明确说明这些数据与普通鸡蛋相比具有显著优势。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金蛋鸡蛋销售店在宣传中未明确说明其鸡蛋的营养价值与普通鸡蛋相比具有显著优势,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黄金蛋鸡蛋销售店退还消费者张先生货款100元,并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判结果的案例

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判结果的案例

必修一名句填空1、看万山红遍,层林尽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鱼翔浅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谁主沉浮?2、____________________。

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点江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曾记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惜取少年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15 注释①)4、故木受绳则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假舆马者,非利足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能水也,而绝江河。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心躁也。

8、古之学者必有师。

师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9、更待菊黄家酿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49 注释②)10、君自故乡来,应知故乡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______________________,归心日夜忆咸阳。

王洪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洪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洪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洪洲;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洪洲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洪洲【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牟琳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张威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杜丹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牟琳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张威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杜丹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牟琳张威岩徐进杜丹【代理律所】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洪洲;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王洪洲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王洪洲及其经营的哈尔滨哈特啤酒有限公司(简称哈特啤酒公司)的基本情况,用于证明哈特啤酒公司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哈尔滨老字号”企业、“黑龙江省制造业老字号”企业。

1.哈特啤酒公司营业执照;2.哈特啤酒公司变更名称的证明;3.哈特啤酒公司历史沿革的期刊报道文章(1999-2020年);4.哈特啤酒公司所获得荣誉奖项;5.王洪洲的荣誉奖项。

反证法的法律案例(3篇)

反证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关系较好。

2018年,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承认盗窃事实,但坚称盗窃行为并非其所为,而是受他人指使。

张某得知此事后,深感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张某认为,李某在法庭上承认盗窃行为,且坚称系受他人指使,已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李某则辩称,其承认盗窃行为是为了争取从轻处罚,并非有意损害张某的名誉。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提出的反证法进行了详细分析。

反证法,又称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存在,而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是否存在持有否定意见时,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该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在法庭上的陈述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应由李某承担证明其陈述并非有意损害张某名誉的举证责任。

1. 李某的陈述李某在法庭上承认盗窃行为,并坚称系受他人指使。

这一陈述对张某的名誉产生了负面影响,使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陈述并非有意损害张某名誉,因此,法院认为李某的陈述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2. 证据不足李某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陈述并非有意损害张某名誉。

根据反证法,李某应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李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未能履行举证责任。

3. 消除影响由于李某的陈述已使张某的名誉受到损害,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同时,法院根据张某的精神损害程度,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运用反证法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名誉权。

反证法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公平正义反证法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反证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证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反证法,又称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规则。

反证法在法律案例分析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反证法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

2008年,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施工不当,导致部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自身无关。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原告诉求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复费用、鉴定费用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抗辩乙公司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自身无关,主要理由如下:1. 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2. 甲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影响了工程质量。

(三)反证法应用1. 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乙公司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与自身无关,并提出抗辩。

根据反证法,乙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据收集与运用(1)乙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如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

(2)乙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施工图纸、现场照片等。

(3)甲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如监理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

3. 法院判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1)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不合格,故排除该抗辩理由。

(2)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故排除该抗辩理由。

(3)甲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如监理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等。

【精品】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精品】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1】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

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

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

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再有,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没有计算标准,开支的调查费与本案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物流法律法规与实务案例分析及其答案

物流法律法规与实务案例分析及其答案

物流法律法规与实务案例分析第一章案例一:黑龙江某制革厂于2007年11月11日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 2.9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库房,并标明了位置。

投保后,制革厂先后于2008年4月16日、19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武汉的销售部,共计2100件,价值34万元。

2008年8月16日,武汉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起武汉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

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1.本案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2.本案中引起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解答:1.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投保人——黑龙江制革厂保险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客体:“上海某制衣厂投保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是其它?内容: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用的义务,投保财产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义务,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物流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终止分别为:产生:黑龙江某制革厂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变更:制革厂将保险产成品发往武汉的销售部;终止:变更保险地点未通知保险公司,使得保险合同无效涉及知识点:物流法律关系案例二:例子:2014年2月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持电话机一部,现金7100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240吨化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

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谢人民币1万元;有提供线索者,愿酬谢人民币3000元。

思考:这则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解答: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

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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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尹琛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2003年第三期(总第83期)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2003年第四期(总第84期)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3年第五期(总第85期)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延受贿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2003年第六期(总第86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4年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2期4个裁判文书选登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案例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第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004年第4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2004年第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4年第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2004年第8期7个裁判文书选登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美国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2005年2005第一期:4个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程新文;贾劲松;关丽代;王冬颍; 23-25+27-29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吴庆宝;宫邦友;刘敏;孔玲; 29-38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38-42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42-45第二期:5个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1-27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8-34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35-38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38-41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42-46第三期:5个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20-28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8-3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2-40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0-43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4-47第四期:5个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6-31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31-3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39-41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1-45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5-48第五期:6个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1-22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2-29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30-35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36-40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41-43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43-47第六期:7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10-11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2-19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20-24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5-28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8-33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3-39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40-45第七期:6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13-14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2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3-36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37-40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0-43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46第八期:7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12-13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13-1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15-24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24-3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35-37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38-41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41-46第九期:6个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21-22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2-29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9-3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33-40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40-43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3-47第十期:6个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11-21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2-28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29-3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3-36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41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1-47第十一期:3个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18-30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31-40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1-462005第十二期:4个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5-29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0-38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38-442006年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裁判文书选登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案例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二期(总第112期)裁判文书选登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案例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a武汉b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例】。

法律身份争议案例分析(3篇)

法律身份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身份争议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对于其身份的认定存在分歧或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国籍、户籍、婚姻、继承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身份争议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1980年出生于我国某省农村。

1998年,张三随父母移居美国,并在那里生活了15年。

2013年,张三的母亲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了张三。

然而,张三的生父李某认为遗嘱无效,因为张三并非其亲生儿子,而是其弟弟的私生子。

李某要求法院确认张三的身份,并撤销遗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是否为李某的亲生儿子?2. 张三的国籍对其法律身份认定有何影响?3. 遗嘱的有效性如何判断?四、案例分析(一)张三是否为李某的亲生儿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具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的母亲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且张三出生时两人并未离婚。

因此,从法律上讲,张三应视为李某的亲生儿子。

然而,李某主张张三并非其亲生儿子,而是其弟弟的私生子。

对此,法院需调查核实以下事实:1. 张三的出生证明是否真实有效?2. 张三的生母是否承认张三为其亲生儿子?3. 张三的生父是否承认张三为其亲生儿子?通过调查,如能证实张三并非李某的亲生儿子,则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否则,应认定张三为李某的亲生儿子。

(二)张三的国籍对其法律身份认定有何影响?张三自1998年移居美国,并长期居住在美国。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张三已丧失中国国籍。

因此,在法律上,张三已不属于中国公民。

然而,张三的国籍对其法律身份认定有以下影响:1. 张三在中国境内的法律地位:由于张三已丧失中国国籍,其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应参照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处理。

2. 张三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非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继承遗产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因此,张三在继承母亲遗产时,应遵循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争议大的法律案件(3篇)

争议大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摘要:2016年,我国疫苗行业爆发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风波,即“夺命疫苗”事件。

这起事件涉及数十万儿童的健康安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本文将深入剖析这起案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社会影响。

一、案件背景2016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一名3个月大的婴儿因接种“问题疫苗”死亡,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这起事件并非个案。

经调查,涉案疫苗生产厂家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生物”),涉案疫苗包括百白破疫苗和狂犬疫苗。

二、案件经过1. 揭露真相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

经查,长生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生产销售的百白破疫苗和狂犬疫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其中,百白破疫苗可能影响儿童免疫力,导致疫苗失效;狂犬疫苗则可能无法有效预防狂犬病。

2. 调查结果公布2018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调查结果,认定长生生物违法行为严重,涉及产品不合格。

随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责令停产停业,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3. 社会反应“夺命疫苗”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哗然,公众对疫苗安全问题、监管漏洞等问题产生担忧。

多地家长要求退换疫苗,部分地区出现疫苗恐慌现象。

三、法律问题1. 疫苗质量问题长生生物生产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2. 监管不力“夺命疫苗”事件暴露出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监管部门在疫苗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监管不力,导致疫苗质量问题长期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刑事责任长生生物及相关责任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邱某某诉孙某某、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邱某某诉孙某某、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邱某某诉孙某某、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网络名人在微博等社交工具上对民族英雄进行恶意丑化、侮辱,商业公司借助网络名人不法言论恶意炒作获得商业推广效果,严重侵害民族英雄的名誉权,应根据不法言论发布者的语境及不法言论的传播和舆论反应、主观恶意及损害结果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正文邱某某诉孙某某、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5月22日,被告孙某某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

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某某当时已有603万余个“粉丝”。

该文发布后不久就被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

2013年5月23日凌晨,该篇微博博文被删除。

2015年4月,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某某公司)在其举办的“加某某凉茶2014年再次销量夺金”的“多谢”活动中,通过“加某某活动”微博发布了近300条“多谢”海报,感谢对象包括新闻媒体、合作伙伴、消费者及部分知名人士。

被告孙某某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也是加某某公司感谢对象之一。

加某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某某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

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

孙某某用“作业本”账号于2015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

该互动微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烈士邱少云之弟邱某某以孙某某的前述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某某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牛丹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牛丹案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牛丹案件是指2015年发生在我国的一起重大涉黑案件。

该案涉及牛丹、陈某某、张某某等多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经营等多个罪名。

该案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法律后果1. 判决结果在经过长时间的审理后,法院依法对牛丹等人进行了判决。

牛丹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某某、张某某等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不等。

2. 法律意义(1)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牛丹案件的成功侦破和审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震慑犯罪分子。

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向全社会传递了党和政府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的决心,对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

(3)推动法治建设。

牛丹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益借鉴。

3.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影响(1)完善反黑法律体系。

牛丹案件暴露出我国反黑法律体系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今后完善反黑法律体系提供了依据。

(2)加强执法力度。

牛丹案件的侦破和审判,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加强协作,提高执法力度,确保案件质量。

(3)强化法律宣传教育。

牛丹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预防犯罪。

三、案件反思1. 黑恶势力犯罪的存在,反映了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

要深入开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专项斗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2.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要完善反黑法律体系,提高执法力度,确保案件质量。

3.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之,牛丹案件的法律后果对我国法治建设、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及处理技巧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及处理技巧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分析及处理技巧目录一、劳动争议概述 (2)1.1 定义与特点 (3)1.2 发生原因 (4)二、劳动争议的类型 (5)2.1 权利争议 (6)2.2 非权利争议 (7)三、典型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情简介 (10)3.1.2 法律关系分析 (11)3.1.3 处理结果与启示 (12)3.2 案例二 (13)3.2.1 案情简介 (14)3.2.2 法律关系分析 (15)3.2.3 处理结果与启示 (16)3.3 案例三 (16)3.3.1 案情简介 (17)3.3.2 法律关系分析 (18)3.3.3 处理结果与启示 (19)四、劳动争议处理技巧 (21)4.1 调解技巧 (22)4.2 仲裁技巧 (23)4.3 诉讼技巧 (24)五、总结与建议 (25)一、劳动争议概述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它是劳动关系社会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冲突的一种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的处理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调解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的特点包括: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一方是具有用人资格的法人或组织,另一方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内容的特定性,涉及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三是标的的单一性,即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四是程序的复杂性,涉及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个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争议的发生往往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或者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出现矛盾。

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1 定义与特点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掺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掺假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其中掺假行为尤为引人关注。

掺假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掺假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掺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某市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一款名为“甜蜜蜜”的糖果,在市场上销售时被消费者举报存在掺假行为。

经调查,该糖果中添加了一种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健康。

消费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食品加工厂进行了查处。

(二)案件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食品加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同时,该案件也被移交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追究。

三、案例分析(一)掺假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掺质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食品加工厂因生产经营掺假糖果,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掺假、掺杂、掺质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涉案人员因涉嫌生产、销售掺假糖果,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1. 消费者权益受损掺假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

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到的糖果中含有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可能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

2. 消费者维权途径(1)向经营者要求退货、赔偿损失;(2)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四、结论掺假行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侵犯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认定

侵犯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认定

侵犯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认定1、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认定使用与知名商品所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从形式上看,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形象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似;二是在实质上,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的规定,以及第四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的规定,当事人的装饰装潢及企业整体形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第五条规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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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啤酒诉圣士丹啤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方案例分析
一、案由
哈尔滨啤酒诞生于1900年,目前已成为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

2002年,哈啤集团在国内市场上发现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标注“哈啤金酒”,这四个字分两排,“哈啤”在上,“金酒”在下;“哈啤豪酒”,这四个字分两排,“哈啤”在上,“豪酒”在下。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被告予以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但圣士丹公司依然我行我素,没有停止其侵权行为。

为此,2003年10月末,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起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
“哈啤”是否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
正当竞争?
三、原告的诉求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 400元;4.赔
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针对原告方上述诉求和所出示的证据,我方针对本案提出下列分析意见:
1、对于哈尔滨啤酒公司所提出的“哈啤”已成为哈尔滨啤酒特有的名称,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哈啤”并不是注册商标,而且,我方注册的是“哈金”商标,我方已经提交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哈金”商标的申请日是2002年9月26日,现已经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为注册商标,注册人是沈阳市和平区东升食品采购批发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2类的证据,所以我方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2、对于原告方所提交的关于所谓“‘哈啤’的沿革与发展”资料、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证明、《黑龙江省志》、《哈尔滨市志》、《中国工商时报》的资料以及名牌产品证书等用以证明原告的商标和其产品所获得的荣誉等资料,只能用以证明原告生产啤酒的历史悠久,哈尔滨啤酒是一个大家熟知的啤酒品牌,我方认为,一个产品是否为知名商品,与该产品的历史是否悠久、是否获得过各种荣誉没有关系;是否为知名商品,不能由原告哈尔滨公司自己说,原告方所提供的资料并不能证明“哈啤”是其注册商标,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3、就原告方所提交的投诉书、协查函、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
文件处理单、“关于侵犯‘哈啤’合法权益的情况报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限期整改通知书、扣留财物通知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扣留清单、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哈尔滨市工商局曾要求各地工商局协查“哈啤金酒”的侵权情况,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得到行政机关确认,行政机关对被告生产的“哈啤金酒”、“哈啤豪酒”进行过行政处理等证据文件,我方提出反对意见:我方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样本都可以证明我方于2002年10月23日,经与沈阳市和平区东升食品采购批发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合法使用“哈金”商标。

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12月12日备案。

在使用“哈金”商标的商品上,有被告的厂名、厂址、电话,不构成对原告侵权;有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证明“哈豪”商标是由申请人李云峰于2002年11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已经正式受理。

2002年12月31日,李云峰与被告签订商标使用协议,同意被告使用“哈豪”商标,不对原告构成侵权。

4、原告方提供了产品实物9种、发票12份、证人证言、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使用了“哈啤”这一名称,已经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

但是我方可以提供发货凭证、退货收据及照片,用以证明我方是以“哈金”啤酒名称和自己的厂名、厂址对外销售自己的产品;由于销路不好,对外销售的产品已遭退货,因此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5、原告称其使用“哈啤”为商品特有名称所作的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文案、报纸宣传广告以及因特网上的广告,以“哈啤”为名
称举办的各种宣传促销活动、宣传海报,用以证明原告曾对“哈啤”这一名称进行过大量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用以证明媒体和其他商家在自己的报道和宣传中,也将原告的商品称为“哈啤,对于原告的该观点,我方认为将“哈啤”作为产品名称,并称其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都是原告自己的行为,不能代表真实情况。

6、本案中原告方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报表、外埠订货协议书、外埠订货销售发票、商品标识,用以证明原告一直将“哈啤”作为其商品的特有名称以及商标注册证3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哈啤”进行的商标注册。

我方认为,在原告的注册商标上,只有HAPI的拼音,没有“哈啤”这两个汉字;原告无法证明“哈啤”这两个汉字是其商品专有名称;如果原告的商标是“哈尔滨”牌,原告不能擅自将这个商标简化为“哈啤”二字;原告的广告宣传中尽管强调了“喝哈啤”,但这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而由自己简化的名称;所谓市场认知情况的调查,不仅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在效力上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原告一再请求,哈尔滨市政府向宾县政府施加压力对被告进行处罚,处罚前还开了协调会,这是行政干预,不是真正合法的行政行为;哈尔滨市工商局是在受到市政府干预下,才认定被告侵权;原告开支的各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况且都是原告自己实施的行为,无法证明是真实的,这些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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