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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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内容,下面是中期协相关负责人就《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问题1:《指引》制定和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2月发布,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要求,协会需要配套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对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自律管理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

协会于2017年1月启动开展期货行业适当性自律规则制定工作,成立工作组和专家顾问团;3月和4月,将《指引》在系统单位和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期间召开多轮专题会议反复协商,并就指引的可操作性开展情境模拟;6月下旬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通讯表决通过,6月28日正式公布;《指引》自7月1日起施行。

问题2:请介绍一下《指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答:《指引》共五十二条,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投资者分类、产品(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与管理、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内控管理、自律管理、附则。

从章节安排的逻辑来看,《指引》的结构顺序与投资者进入市场执行适当性的作业流程吻合,便于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理解执行;从具体条款上看,《指引》对《办法》要求协会调整细化的部分都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利于经营机构操作(考虑到规则的完整性,个别条款与《办法》重合);从核心内容安排来看,《指引》在投资者分类和产品或服务分级上充分考虑了期货行业的惯例,尊重投资者既有的交易习惯,层级清晰,市场认可度高;从业务衔接角度看,《指引》采用了五类五级划分投资者和产品或服务的方法,与证券、基金业相关规则在基本程序和业务标准、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标准、分级分类适配、各类格式说明方面都尽可能做到了统一,便于经营机构管理和投资者认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30•【文号】中证协发[2012]248号•【施行日期】201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48号)各证券公司: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联系人:陈闯联系电话:************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导读: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已经公布,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

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中期协字〔2017〕60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该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稳步采取措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工作。

考虑到期货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期货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期货经营机构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四、《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说明及参考问题》(自然人、机构)、《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者服务风险警示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等10个附件,是协会为方便期货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而提供的参考模板,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上交所进一步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word精品文档6页

上交所进一步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word精品文档6页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第十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新开户、参与新股交易、参与本所相关新业务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并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其审慎参与证券投资。
第三章 本所的监管与服务
第十一条 本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所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所对会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会员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所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种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上交所进一步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强化在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快速推进背景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上交所3月26日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所市场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第十四条 本所可通过网络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知识的学习、测试及认证服务,为会员了解投资者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本所可为会员及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提供模拟交易服务。
第十六条 本所可为会员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提供咨询、培训和诚信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本所配合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经营机构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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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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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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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指引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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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六条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

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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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符合《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经营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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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作者:————————————————————————————————日期: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业务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期货公司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自然人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的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等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条公司市场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九条期货公司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测试试卷,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

负责测试的开户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15
•【文号】上证函〔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01.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证函〔2021〕71号各会员单位:
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场体验,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通知、工作函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前期通过官方网站或会员专区于2017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中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认定标准的答复》、2019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3号)、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通知》(上证函〔2019〕683号)、关于科创板重点关注账户专项要求的《监管工作函》、2019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
自查的通知》、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科创板高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函〔2019〕120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入市操作指引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入市操作指引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入市操作指引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客户入市交易的业务操作要求,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开户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有关规定,在统一开户系统改造完成前的过渡期内,期货公司可以先将相关资料通过统一开户系统上传监控中心,通过审核后,将开户资料交我所办理开户。

(一)申请材料期货公司为资管业务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向我所提交《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开户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及格式按《解答》要求填写。

期货公司申请资管业务交易编码时,应当递交以下书面资料:1、《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期货公司公章);2、证监会关于批准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加盖期货公司公章);3、期货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复印件(加盖期货公司公章);4、期货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期货公司将有关材料提交我所交易部,交易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请材料制作规范1、申请材料应当制作封面和目录,按照上述书面资料的顺序排列,用活页夹装订,各项材料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粘贴标签。

2、申请文件的纸张应当采用A4纸规格。

3、申请文件的封面应当标有“期货公司全称-客户名”。

4、对未按本规范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我所可以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制作报送。

(三)交易编码的发放我所将按照《解答》的规定,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是否遵守一户一码原则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发放交易编码。

(四)交易编码的注销资管业务客户在委托期结束后,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申请注销有关交易编码。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了引导期货交易者理性参与期货市场,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制订本细则。

一、起草背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证监会《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能源中心首次在商品期货领域引入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公开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维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本细则共五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适当性管理的标准、适当性管理的实施、适当性管理的监督和附则等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一)规定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总体要求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开户机构)有义务区别交易者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交易者审慎参与期货交易。

交易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市场及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二)合理设定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针对单位交易者和个人交易者,分别从行为能力、市场及认知水平、经验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设定相应的适当性管理标准。

单位交易者和个人交易者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符合要求的境内或者境外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三)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和监督开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实施方案,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向交易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告知必要的期货法律法规、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审慎评估交易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核交易者开户申请材料。

交易者应当向办理开户手续的开户机构如实提交相关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并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新增《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期货公司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实施管理细则(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宜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宜性制度运行指引》(试行)《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自2021年2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稳定、规范、健康运行,督促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贯穿于开户流程管理的各个环节,理性选择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四条会员单位开户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股指期货的风险,全面、客观地介绍股指期货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点,测试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基本知识,认真审阅投资者的开户申请材料,认真评估投资者的诚信和风险承受能力。

不得以虚假申报的方式协助投资者规避投资者正当权益性标准要求。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管理,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合法合规性的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期货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当要求本单位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期货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上证发〔2023〕16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2〕60号)同时废止。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施行后,不再符合本所债券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按照原规则买入的债券。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1年12月实施2014年6月第一次修订2015年5月第二次修订2017年6月第三次修订2022年4月第四次修订 2023年10月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债券市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完整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完整版)《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的开户申请资料,全面履行测试、评估职责,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二章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操作要求第一节可用资金要求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五条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节知识测试要求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

第七条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及自然人投资者本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交易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第十条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

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为投资者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时间距投资者通过知识测试的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节交易经历要求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单位客户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前,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期货交易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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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
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为了落实期权和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规范期货公司会员业务操作,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交易权限管理要求
(一)交易编码实行权限管理。

客户开立交易编码后,通过适当性评估或者符合豁免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客户意愿,开通相关品种的交易权限。

(二)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期货公司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新增或者关闭上市品种交易权限。

二、基础知识要求
单位客户的相关业务人员和个人客户本人应当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知识测试的方式了解客户知识水平。

客户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平台进行在线知识测试,知识测试总分100分,得分80分为合格。

知识测试应当由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或者个人客户本人全程
独立自主完成,不得由他人代替。

三、交易经历要求
(一)关于仿真交易经历。

交易所以及境内其他交易场所的联调测试系统、仿真系统的期货或者期权的仿真交易经历均为交易所认定的仿真期货交易经历。

客户应当提供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出具的仿真交易结算单等文件,证明其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合计20笔以上(含20笔)的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二)关于境内交易经历。

客户应当提供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出具的交易结算单等单据,证明其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10笔)的期货、期权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如上海清算所的掉期、互换等)的成交记录。

(三)关于境外交易经历。

客户应当提供在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的交易记录明细、结算单据或者其他凭证,证明其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10笔)的期货、期权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如掉期交易)的成交记录(以下简称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四)1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1笔成交记录。

所有上述交易记录应当为实际(仿真)成交的交易记录。

四、可用资金要求
(一)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作为计算依据。

(二)时限要求
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应当确认客户申请日前连续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客户在该期货公司会员处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五、合规诚信要求
(一)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客户诚信信息,结合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对客户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客户明示有关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和要求。

(二)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以及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等对客户诚信情况进行查询。

期货公司会员还可以要求客户出具书面承诺,表明其符合《办法》中合规诚信相关要求,同时承担提供不实承诺的后果。

六、单位客户的内部制度要求
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如期货交易决策制度,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风险管理等业务制度或者流程。

七、部分或者全部不适用评估的情形
(一)期货公司会员对下述情形的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估时,
可以不再对其基础知识要求、交易经历要求进行评估。

客户已参与的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可用资金要求不低于新申请品种的,期货公司会员还可以不再对其可用资金要求进行评估。

1、客户已经具有其他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
2、客户已经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的交易编码的;
3、客户已经具有境内证券交易所期权交易权限的客户;
4、客户已经具有交易所交易编码,并具有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申请开通其他上市品种的交易权限的。

客户应当提供具有上述资格的证明资料。

(二)期货公司会员进行适当性审核时,应当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可以不对客户的相同项目重复进行适当性评估,不重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三)期货公司会员为以下客户参与交易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可以不对其基础知识要求、交易经历要求、可用资金要求进行评估:
1、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2、已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某一品种交易权限的,再通过其他期货公司会员开通该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

客户应当提供具有上述交易权限的证明资料;
3、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记录明细、结算单据或者其他凭证,表明该等交易确已实际成交;
4、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

特殊单位客户是指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

八、其他要求
(一)交易编码申请材料的要求适用于交易权限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客户符合适当性制度要求的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可用资金、合规诚信等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权限申请等相关材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客户不得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陈述、解释或者说明。

(二)客户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后3个交易日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报备开通交易权限的交易编码。

因客户销户或者不再符合适当性要求而关闭相关交易权限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撤销报备。

(三)期货公司会员已有资料能够显示客户具有相关成交记录的,可以豁免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客户向期货公司会员提出开具交易经历、交易权限等证明材料,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九、附则
(一)本指引由上海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南》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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