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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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书

尊敬的兴义市人民政府:

我们对兴义市移民局作出的《兴义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王利珍、黄亨兴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不服,特向兴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复核。

申请人(代表):王利珍

黄亨兴

王振现

欧阳书政

王朝城

2015年8月4日

尊敬的兴义市人民政府领导:

我们对《兴义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关于王利珍、黄亨兴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不复如下:

1、二级电站补偿144.31万元,国家在概算调整时将二级电站补偿的144.31万元在一级电站补偿投资进行扣除有何理由,二级和一级之间是1992年的1995年,淹没不是同一时间,而且,二级电站有明文规定补偿,一级电站扣除这144.31万元放在什么地方了?

2、河滩风景5公里,要求补偿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我村河滩风景5公里不是城市效区的土地,谈不上是国家的土地,而且它是全村集体所有的,请市政府复查。

3、国家在六十年代无偿占用了我村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良田好土,修建糖厂等十多个企事业单位,如果不搬迁,这些企事业单位是一天比一天给我们带来好日子过的,1995年国家新修水电站,让我们失去了糖厂等各企事业单位,失去了所有,故土和家园二十年来,每人补偿几千元让我们生活在水深火热的包围圈里捶死争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这1800亩土地永远是我村集体所有。请市政府复查。

4、我村在804亩水田每亩补偿8955元的基础上,多次向市、州、省有关部门申请,每亩水田在种两季菜所得的综合收入是每年每亩两千元,国家补偿六年综合为每亩11444元,到十三人手里,单价变成

2489元,为此引起我们上访至今。2005年8月,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兴义市)库区土地补偿清册中。虽然把能种菜的水田单按每亩11444元进行补偿了,但是我们种稻谷的每亩8955元消失了,这显然就是将每亩种稻谷的8955元加上2489元,得到11444元,这根十三人的搞的每亩2489元有何区别。

5、切块预留备用金在2005年8月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兴义市)库区土地补偿清册中,没有百分之十的切块预留备用金补偿项目。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为我村林场所在地不是城市郊区,而且是全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大寨1、4组集体所有,有依据。

7、为804亩菜稻田,兴市支重字(2001)15号,关于下达中心村菜稻田指标的通知是每亩11444元,由于中心村十三人代表把每亩补偿11444元减去种稻谷的每亩8955元,剩下每亩2489元,我村不服,又选王利珍、黄亨兴、王朝城、欧阳书政等五人上访至今十多年,花费几十万元,我们在经济上,时间上,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损失和打击,请市人民政府查明一切真相,并给予解决为盼。(我们上访的收支帐目经兴义市公安局拿去调查一个多月才退回来。)

8、者么二组“老神山”1333棵风景树,每棵500元应补偿666500元,已领31254元,还差635246元未补偿。有依据。

代表人:王利珍黄亨兴王振现欧阳书政王朝城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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