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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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教材]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实践中,行政法涉及的案例非常丰富,下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王与市人民政府赔偿案》。
该案发生在市,王房屋在市政府规划中被划为拆迁区域,王因此要求市政府赔偿。
市政府认为,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不应该赔偿。
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府应当赔偿。
在该案中,王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市政府则主张自己的拆迁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应该赔偿是因为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省环保局违法排污案》。
该案发生在省,化工企业被省环保局指控违法排放废水,环保局要求停产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企业主张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环保局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违法。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环保局应当依法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在进行处罚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违法是因为环保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个案例是《地高速公路收费争议案》。
该案发生在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收费口收费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多辆车主被重复收费。
车主要求退还多收费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拒绝。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
在该案中,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出现错误和遗漏时应当及时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未能行使好自己的职能,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2024行政法经典案例
2024行政法经典案例行政法可真是个超有趣又超复杂的领域呢!那咱就来唠唠2024年的一些经典案例吧。
案例一有个关于城市规划的行政法案例。
某个城市想要建一个大型的商业中心,但是这个规划涉及到了一片老居民区。
居民们就不乐意啦,觉得自己的生活环境要被破坏了。
这时候行政机关就得出面啦。
行政机关在做这个规划的时候,其实是有一系列的程序要走的。
比如说要进行环境评估,要听取居民的意见等。
可是呢,在这个案例里,行政机关好像有点着急,没有充分地听取居民的意见就把规划给定下来了。
居民们就把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啦。
案例二还有一个关于行政许可的案例。
有一家企业想要开一个特殊的工厂,这个工厂生产的东西可能会对环境有一点点影响,但是企业有信心通过一些措施来控制。
企业就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呢,一开始是拒绝了这个申请的。
企业觉得很委屈呀,因为他们有很完善的环保方案。
于是企业就开始调查行政机关拒绝的原因。
发现行政机关拒绝的理由并不是很充分,而且在审核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衡量企业的申请。
这个案例就体现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和公正性的问题。
案例三再说说一个行政处罚的案例。
有个小商贩在街边摆摊,这个摊位呢,其实是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的。
行政机关就对小商贩进行了行政处罚。
小商贩觉得处罚太重了,自己只是为了糊口,而且他觉得行政机关执法的时候态度也不好。
小商贩就提出了异议。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行政机关执法态度的问题。
在行政法里,行政处罚要合理,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而且执法人员也要文明执法呢。
反正就是说,2024年的这些行政法经典案例都反映了行政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让我们看到了行政机关和公民、企业之间的各种互动关系。
法律讲堂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先生,因认为其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遂向A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投诉。
住建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但未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张先生不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住建局经复议,维持了A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
张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住建局是否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职责,对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行政处罚的定义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有责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住建局是否履行了行政处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A区住建局在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经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但未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这表明A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3. 市住建局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在本案中,市住建局经复议,维持了A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
然而,由于A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其行政行为违法,市住建局复议决定维持该违法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 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以下是一些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的例子:
1. 《美国诺里斯诉阿拉巴马州案》: 这个案例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8年做出的判决,它确认了当地政府没有基于宗教信仰来打击公民权利的权利。
这个案例为行政法官提供了一个指导,即在行使权力时,行政机构必须遵守宪法的宗旨。
2. 《英国凯普尔诉蒂克尔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1901年,它涉及到当地政府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英国司法部宣布,当地政府应该对未成年人的利益负有责任,并且在决定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时,必须以最好的利益为指导。
3. 《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袋鼠湾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1983年,涉及到对环境的保护。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确认,当地政府在做出决策时,必须考虑到自然环境和珍稀物种的保护。
4. 《加拿大格兰特诉多诺夫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2006年,它确认了当地政府不得以纳税人的政治观点为基础来做出决策。
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而不是个人观点。
这些案例为行政法官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指导,以帮助他们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做出公正的决策。
2023十大行政法事例
2023十大行政法事例2023年,行政法领域发生了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例,其中一些具有重大意义,对行政法的发展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以下将介绍2023年的十大行政法案例,希望能够帮助您更深入了解这一领域的重要事件。
首先,2023年发生了一起关于行政裁量权的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就政府机关滥用裁量权一事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政府机关违法行使裁量权,要求其重新进行裁量决定,这一案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2023年还发生了一起关于行政合同的案例。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就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政府机关存在合同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案例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督要求。
另外,2023年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例也备受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最终裁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其重新进行行政决定,这一案例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强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公民提供了更为公正的行政救济途径。
此外,2023年的一起行政执法案例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案件,最终判决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其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这一案例对行政执法的规范和规范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2023年的一起行政争议案例也备受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审理了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最终判决政府机关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其进行赔偿,这一案例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行政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后,2023年的一起行政裁决案例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就政府机关的行政裁决是否合法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政府机关的行政裁决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其重新进行裁决,这一案例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
2023年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2023年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一、基本情况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官方指导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案例1. 案例一:某市交通运输局诉某公司违法占用道路案本案中,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建设。
某市交通运输局发现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某公司未履行该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
某市交通运输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依法应当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2. 案例二:某县公安局诉王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本案中,王某因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某县公安局予以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某县公安局发现王某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王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3. 案例三:某市规划局诉张某违法建设案本案中,张某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市市区内建设房屋。
某市规划局发现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张某未履行该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
某市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张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催告后仍未履行,依法应当强制执行。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行政法诚信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的原则。
下面列举了十个行政法诚信原则的案例。
1. 案例一:某市政府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相关企业因此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损失惨重。
2. 案例二:某地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向被征收农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农民因此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3. 案例三:某县环保局对一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却接受了该企业的贿赂,不作为、乱作为,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4. 案例四:某市教育局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偏袒某些学校,不公平对待其他学校,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教育公平,也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案例五:某省政府在推行某项重大政策时,未经充分论证和公众参与,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案例六:某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欺骗了行政机关,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7. 案例七:某市质监局在对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时,接受了生产企业的贿赂,故意放过了不合格产品,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信任。
8. 案例八:某县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让土地,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9. 案例九:某市环保局在对一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和公告程序,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0. 案例十:某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强制拆迁了一些居民的房屋,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行政法案例
行政法案例案例1:某学校学生违规使用电器导致宿舍起火,学校行政处决定对其罚款100元。
该学生不服,上诉到省级教育行政机关。
解析: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不能以行政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共管理活动。
学校属于具有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上诉到教育行政机关并不属于管理范畴。
案例2:某县规定农民须办“砍伐证”、“准运证”,甚至收割自家玉米也许办证。
解析:省级人大设立“行政许可”(权力扩张)。
案例3:某汽修厂工人下载观看淫秽视频,公安部门依据“33号令”对其进行罚款,该工人认为数额过高,并且与《治安管理法》不符。
问:1)在多个法律之间存在冲突时,执法人员如何适用?2)公权力与行使私权利保护之间的边界。
解析:1)“33号令”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立法规定:上位法优先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行政法律法规存在的冲突解决: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同级行政立法服从同级人大立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特别法大于一般立法;新法大于旧法。
难以判断的冲突由制定机关(常设机构)裁决。
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规章之间的冲突由国务院解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两种情况:由国务院裁决适应地方性法规;或因国务院认为应当适应部门规章而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省政府规章与省内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由该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案例4:某市交通部门作出规定,有偿奖励市民举报交通违章现象。
解析:悬赏举报符合“人车和谐”的基本原则,但并无此法律条文,所以介于合法和不合法之间,合理与不合理之间。
答案有三种:既合法又合理、合法但不合理、既不不合法也不合理。
案例5:某县为拉拢投资,承诺给投资商固定回报。
后发生纠纷,终止合同。
解析:违反行政法冲突解决机制。
终止合同不合理。
(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案例6:房管局纠纷:某开发商新房建成,取得了房管局的测量验收后进行销售。
后住户发现房屋面积不符。
解析:住户和政府有行政赔偿责任,政府和建筑公司有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
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
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
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
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6)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7)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解题思路本案综合考查了行政处罚的管辖,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超越职权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均为律考重点内容,应予重视。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doc
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一)-[案情]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
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
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
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
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
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4)胡某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标准答案[答案](1)正确。
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
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
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4)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也就是说它只对在治安管理领域中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其所做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废水排放超标、废气排放未达标等。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1. 环保局是否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
在本案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包括废水、废气检测报告等。
因此,环保局依法取得了调查取证的权利。
2.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采取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在本案中,化工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环保局依法对化工企业作出了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环保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充分考虑了化工企业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并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因此,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违反比例原则。
3. 环保局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环保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法指导案例范文
行政法指导案例范文行政法是指明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立法、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措施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分析一些行政法的指导案例,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行政法的适用。
案例一:张与政府拆迁协议纠纷市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需要,与张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张将自己的房屋卖给政府,并提供补偿款。
然而,在签订协议后,张反悔,要求政府支付更高的补偿款。
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履行协议。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与张签订了合法的拆迁协议,协议中约定了补偿款的数额等具体内容。
案例二:公司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公司向政府申请行政许可,但政府拒绝了该申请,随后该公司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依法行使,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拒绝了公司的申请,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该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来审理案件。
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查明政府拒绝该申请的原因,并判断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政府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法院应当判决政府重新审查该申请。
案例三: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将一些区域划为“城市更新区”,以此为由,对该区域的居民进行强制拆迁,虽然居民没有违法或违反规定的行为。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合法、正当,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滥用裁量权,将没有违法行为的居民进行强制拆迁,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法原则之一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在这个案例中,政府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当判决政府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以上案例说明了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行政法的规定,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1. 范小青案: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问题。
2. 青岛即墨城管局拆迁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处置权问题。
3. 百色锡林郭勒弊案:关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问题。
4. 吴淦资产处置案: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问题。
5. 李庄村地上房案:关于行政机关的解释权问题。
6. 红头文件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问题。
7. 四川广电事件案:关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问题。
8. 大拆迁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问题。
9. TBSI案:关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问题。
10. “裸官”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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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题一、江苏花木园艺场案1990年9月15日,江苏省某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了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
本案原告花木园艺场的经营范围和其他权利因此而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经济损失达3.1万多元。
花木园艺场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的一个难题,这种划分之所以必要,主要是因为其直接涉及受案范围问题。
请运用有关理论,对上述镇政府的行为进行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定性?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这类文件建立什么样的救济制度?答:(一)、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首先,被告的文件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该文件从标题看,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该文件实际上就是针对全镇的12个园艺场和工程队;其次,被告的文件所规定的条款不是事前的行政行为,而是事后的、直接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行政行为,因为文件中涉及包括原告在内的12个单位的组织机构要予以调整和保留,对上述单位的经营范围有的要扩大,有的要限制;最后,原告是经某县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验审的企业法人,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二)、救济的途径:1. 提请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审查。
2、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一并提出复议审查申请。
3、行政诉讼中审查。
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二、顺达尸体认领纠纷案1999年8月27日晚11时许,顺达公路中心地段发生了一起车祸,一名青年男子死亡,肇事者为陶某。
事故发生后,某市公安局派员及时赶到现场勘察,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市公安局将尸体送往殡仪馆冰冻保存。
9月2日,某市公安局依法在报纸上刊登了认尸启事。
其中顾某夫妇与原告杨锦、陈雪夫妇见尸后,均称死者是自己的亲属,尤其是原告及其邻居和乡、村干部等五六十人多天多次前往认尸,均称是。
1999年9月8日,某市公安局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请法医对死者的耻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该男尸的年龄在24岁左右。
某市公安局同时宣布,因顾某夫妇提供的失踪人年龄为37岁,而原告提供的年龄为29岁,因而尸体既不属顾家,也不属于原告,属于无主尸体,并决定进行火化。
原告对某市公安局的决定提出异议,强烈要求对死者声带、毛发、血型等作鉴定。
某市公安局同意尸体暂缓火化,原告先后向殡仪馆交纳800元,费用已交至1999年9月26日。
后原告于1999年10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为原告肆意干扰行政机关的工作,造成了公安局工作的停滞,给公安局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因此,市公安局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市公安局的损失5000元。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问题:1、本案中市公安局是否有反诉权。
答案:在我国,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和解决这些不同案件的需要,形成了三类不同的诉讼,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在这三类诉讼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具有更多的共同点。
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其发展之初,往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但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他们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
其中诉讼权利不同是最重要的一个差异。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如一方起诉,另一方可以反诉。
如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本案中的被告某市公安局也正是认为自己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而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对等的。
因为行政诉讼的前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作为反诉被告一方的主体往往是非行政主体。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起诉,行政主体一方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正是基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不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没有反诉权,所以本案中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市公安局的反诉请求。
如果某市公安局认为原告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公安局的名义,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够在行政诉讼过程提起反诉。
2、尸体火化,谁可提起诉讼答:都可以。
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以什么身份加入到诉讼中去,其权利如何实现?答: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三、杜宝良案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交通违法行为105起,累计被罚款高达10500元。
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民警通过计算机打印出杜宝良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足足打了5页。
其中记录的第一起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2004年7月20日,而总共的105起交通违法行为都是在西城区真武庙路头条西口走禁行线,违章行为均被“电子眼”拍摄并记录在案,根据规定,违反禁行规定处罚100元,结果,杜宝良的罚款累计达10500元。
同时交通违章记分210分。
这几个令人瞠目结舌的数字,是5月23日杜宝良到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查违章情况才知道的。
面对处罚结果杜宝良后悔不迭:“我一年挣的钱还不够交罚款的。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否适用?●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非国家标准的禁行标志作为处罚依据是否违背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多次违法、分别处罚是否合理?●撤诉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答: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执法,并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其执法目的和处罚程序不仅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要求,保证执法目的和处罚程序均具有正当性。
1、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否适用?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该事件是一种连续违法行为,对连续行为以行政机关发现并处罚为界限来界定是否属“一事”。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连同以前数次连续行为,界定在“一事”范围内。
如行为人受处罚后再实施连续违法行为,则按上述原则界定为新的“一事”。
杜宝良105次违法均属同一违法情节、发生在同一地点且持续时间较长,而交警部门利用“电子眼”对违法行为拍摄后就自动生成了处罚结果,却没有及时提醒或警告违法司机,使同一违法行为长期、持续且反复发生。
2、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违法100多次却没有得到纠正,根本谈不上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违法者违法100多次却不知执法机关已经对自己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很难说能对违法者起到惩戒、教育作用。
3、非国家标准的禁行标志作为处罚依据是否违背处罚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未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均不受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明确、完好。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西单交通队对杜宝良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交通标志并不是国家标准规定的禁行标志,因此该标志属无效标志;依据这一标志而作出的行政处罚也应是错误的。
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我国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的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可见“杜宝良案”应适用一般程序。
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08天,105次违章,违章者却毫不知情,这本身就是交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中没有执行法定程序的体现。
西单交通队对杜宝良的105次处罚中有81次处罚没有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同样没有履行法定“书面告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
多次违法、分别处罚是否合理?根据过罚相对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6、撤诉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四、闯黄灯案处罚法定原则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层含义:1)法无明文规定不罚,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2)行政处罚原则上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实施,但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两种例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3)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是不是可以凭借推理和理解进行处罚?答:不可以,行政处罚本身就是行政执行者出于强势的地位,被执行着相对处于弱势。
这种地位的不平等,必须对执法者予以严格的限制。
另一方面,对法律的解释只能是全国人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