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之平衡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2021年司法考试温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温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温习的参考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不足的部份,依照下列规定承担补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偿责任;两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补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补偿责任。
1.概念界定(万万别骄傲到拒绝看一眼的程度!)①机动车辆。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用于输送物品和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视为机动车辆。
②道路。
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进程中,因不妥的驾驶活动造成(车辆倾覆或碰撞)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要点有三:(a)道路上(修车厂就不是);(b)运行中(停下来并熄火后就不算)(c)因不妥的驾驶活动致使损害的发生。
所以,若是损害不是因为不妥的驾驶活动造成的,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范围。
例如,扔石头伤害了出租车中的乘客;机动车上放置的易燃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害。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的一般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调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规范,《侵权责任法》第449-52条均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前提。
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
原则 , 而张新宝教授则坚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之间的 归责原则仍然是无过错责任。 笔者对此亦有一些不成熟
虽然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都是基于过错责任对
但二者有本质上的区 的思考 , 并尝试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 希望能对 受害人的保护不足发展起来的原则 , 别。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 该法条的理解与适用添砖加瓦。 故损害赔偿的案件, 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 相关归责原则的概念
( 2 ) 主张过错推定原则的学者 , 法条逻辑结构如下: 3 . 无过错原则与过失相抵规则。
对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 6 条第二项适用无过错原
机 动 车 方 不 能 f 嘉 会 一 机 动 车 承 担 的 责 任 = 1 0 o % a 性 , 不能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而主张无过错原则的学者
保护受害人方面, 过错推定原则扮演了从过错原则 向无过 错原则过渡的角色, 但其归责的依据仍然是行为人的过错,
它仅仅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2 . 无过错原则。
任成立的问题而直接规定责任如何赔偿。C层次 B层次
责任的承担是在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语境下讨论的。但此 处对机动车一方过错的考虑并非是归责的过程中对过错的
推定 过错
则观点的质疑, 主要表现在 : 无过错原则不考虑主观可责难
证 明 无 过 错 1 【 茎 有 耄 过 错 一 适 道 用 过 失 大 相 干 批 抵 规 则 b
第l 3卷 第 9期 2 0 1 3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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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情况下赔偿规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情况下赔偿规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情况下赔偿规则如何?有的人说,机动车一方无责当然不用赔;有的人说,非机动车、行人是个弱者,强者要照顾弱者,既使机动车无责,但赔多赔少都要赔;有的人说,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具体到实务又如何理解这10%呢?笔者日前遇到许多专业从事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此理解存在颇有偏差,所以觉得有必要在这里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讨论。
首先,我们要先理解另一个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二者区别与联系。
它们是两个不同概念,即有交叉又有不同之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它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做出的分析,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基础,但又不完全依赖于。
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侵权人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引申出来的,但又有其独自特点,其根源于法律规定,其归责原则包含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及过错推定责任。
可以这么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并不一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机动车一方无责是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道路交通安全》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文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则,不等于交通事故定责规则。
其有如下几层含义:第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即机动车一方没有交通事故责任,但不等于没有损害赔偿责任。
车辆行驶过程中撞到人承担什么责任,责任如何划分
通常在驾驶车辆行驶中撞到行人时,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事故责任。
然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伤者可以起诉。
那么,交管部门是如何确定是谁的赔偿责任,划分事故赔偿责任的标准是什么呢?一般来说,赔偿责任是按过错来划分的,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具体来说分以下情形: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机动车司机王某闯红灯撞到正常骑车在行人道上行驶的行人赵某,行人赵某因此受伤。
该起事故中行人赵某正常行驶并无过错,无违章行为无责任,司机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事故损失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例如,机动车司机在绿灯左拐时撞到行人道上骑车闯红灯的行人,造成行人轻度受伤。
该起事故中,行人闯红灯行驶有过错负主要责任,司机没有礼让行人负次要责任,双方均有过错,均应对该起事故负责,但可以适当减轻司机责任;若司机绿灯直行时,行人骑车闯红灯导致受伤,此时行人有过错,司机没有过错,但应承担不超过事故损失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上述一、二情形)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赔付优先但是也有限,超出部分,按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仍然作出这种行为,并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失(主观上有造成事故的故意并实际导致事故),此时机动车驾驶人才可以免责。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碰撞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碰撞事故
如何承担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上是:
主要责任一方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次要责任一方承担30%。
同等责任下,双方的责任比例均为5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上则是:
(1)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主责的,承担的责任比例是80%,非机动车一方承担20%;双方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责任。
3.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民事责任承担上是:
性质上不属于交通事故,属于普通的侵权纠纷,一般按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
非机动车造成的侵权,民事诉讼的案由表述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民事诉讼案由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山东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1.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20%到3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到50%的责任;3.机动车承担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60%到70%的责任;4.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80%到90%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责任的认定关乎事故双方的切身权益。
那么交通事故的责任又应该如何认定呢?由于我国各省具体认定原则不一样,的小编会在下文给大家讲解有关山东省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侵权案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其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归属的情况进行认定。
山东省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5年)对山东省内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其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专门规定。
该纪要认为,在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具体来看:1.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20%到3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到50%的责任;3.机动车承担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60%到70%的责任;4.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承担80%到90%的责任。
山东省高院对上述责任的认定的前提是存在确实充分的证据进行责任认定的前提,同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规则,如果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过错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三、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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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划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责任划分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相互交通不可避免。
由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存在速度差异、视野盲区等问题,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划分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能够准确界定事故双方的责任。
2.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责任的划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非常重要,合理的责任划分能够准确界定双方的过错,从而保障被害人的权益,防止不公平对待。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情况下,责任划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3.1 主动负责原则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承载着更大的安全责任。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保证行车安全,主动避免与非机动车相撞。
因此,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2 优先通行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时应当让道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应该保证让行。
3.3 违法行为判定原则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有一方存在违法行为,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将主要由非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而如果机动车驾驶员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责任则主要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
4. 典型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责任划分,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4.1 案例一某市A路口发生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事故。
经过调查了解,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员未注意观察交叉路口,以较高的速度直行,与穿行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相撞。
经过责任划分,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2 案例二某市B街道上发生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事故。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关知识。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探究
L叼al sys t em A nd Soci e t yf叁箜!圭垒金三竺!!竺!型三!耋誓圈毽翟圈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探究姜振颖摘要20l O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指向((道路交通安全法》,使得人们再度把目光聚焦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探讨,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063-03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形势严峻,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一直是人们热议的问题,可谓众说纷纭。
随着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叭O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问题再度引起人们关注,笔者就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表现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理论上有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四元说。
我国民法理论上通说为三元说,即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三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作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
从我国民事立法看,《民法通则》确立了上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该法第106条第2款确认了过错责任原则,第126条规定了过错推定,第106条第3款确认了无过错责任原贝I j,第132条确认了公平责任原则。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上,我国立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1988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与安全。
其中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问题的有:(1)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该办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道路上开车行驶,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有时要报警处理,交警赶来后要对现场处理,把事故分为机动车之间的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等。
那么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怎么确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就对此做出了相关解释。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规定确立的应该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是不相同的。
对无过错责任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否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过错推定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种,虽然适用过错推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过错推定在理念上、在是否需要证明过错等问题上与无过错责任有着较大的差异。
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应该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果该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免除责任的惟一事由。
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
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构成机动车免责的事由;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明知某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而作出这种行为因而导致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才可免责。
车祸责任划分标准
车祸责任划分标准车祸责任的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
但由于车辆的性质不同,责任划分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车撞人责任划分标准:1、一方全责一方无责:(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全责的方承担100%赔偿责任,无责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负全责的,承担100%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责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一方非机动车负全责的,承担100%赔偿责任;一方非机动车无责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主责一方次责:(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机动车主责承担80%,非机动车次责承担20%;机动车次责承担40%,非机动车主责承担60%;(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主责方承担70%,次责方承担30%。
3、同等责任: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
4、不确定责任: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二、不同责任下的具体情况:(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非机动车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非机动车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随着经济发展度的大力上升,人们的生活也不仅仅满足于普通的日常需求,车辆是人们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不像以前那么比较具有社会代表性。
在生态环境的大力倡导下,非机动车也是人们的主要出行工具,那么对于非机动车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呢。
随着经济发展度的大力上升,人们的生活也不仅仅满足于普通的日常需求,车辆是人们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不像以前那么比较具有社会代表性。
在生态环境的大力倡导下,非机动车也是人们的主要出行工具,那么对于非机动车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呢。
▲非机动车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认定:一、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依据是发生交通事故,要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发生交通事故,要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与适用三题孙瑞玺【内容提要】《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纷争不断。
对于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法而言,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如何理解与适用关系重大;《答复》回答的问题不妥当,也不全面,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问题;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答复》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尤其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不断.[1]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该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充分保护了作为弱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利益;反对论者则认为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2]于是,侵权法学者纷纷在各大报纸上撰写文章,以表明自己观点和态度,同时,对其他观点进行了评析。
[3]这些观点无疑对我们从宏观上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第七十六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问题远没有解决,因为该条及第17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该制度与原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之废止。
《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的标准.于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从特别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审判实践中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众所周知,《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远低于《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解释》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事故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前,还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后,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均适用《解释》的规定。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归责解析【收藏】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归责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不同声音,我国立法机关非常重视,并最终于2007年12月第十届人大第三十一次常委会上通过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部分修改。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仍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究竟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学界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和人之间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加10%的无过错责任。
有的学者认为,修改后的第76条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确定为过错推定原则。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理解为一概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行”之于身处现代生活的人们不逊于“衣、食、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一种良好的交通秩序便成为了人们的迫切期待。
这种期待在法律生活中,便表现为对“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法律的热切关注。
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来,各方面对该法尤其是其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争议不断。
本刊曾于8月25日对这些争议中的主要观点即严格责任、客观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进行了介绍。
这些基于不同视角的不同观点力求论证各自本身才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也许正是通过这种论证或论争,法律真实的面目才能更清晰地呈现出来。
争议还在进行,让我们再次关注这一话题。
为了合理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需要对第七十六条进行解析。
我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简单地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而应该确立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只有这样才最有利于对受害人保护,同时也不至课加给加害人过重的责任。
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归责原则顺应了当代世界道路交通责任法制的发展潮流,体现了人本主义的法律观。
为了充分满足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合理分散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应该全面推行法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加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
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三点值得注意:第一,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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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之平衡卫应举王敬锋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出行方式越来越依赖机动车,但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日益增加。
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划分当事人的侵权责任,如何最大程度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如何分散社会风险,都是对司法机关的考验。
在和谐社会的北景下,帮助弱者,减少直至消除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亦造成了不公平。
一、交通事故纠纷侵权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情况分析1.加大了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责任。
从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3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917件,结案778件。
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案件立案669件,结案570件。
结案中机动车一方全责任的有201件,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有205件,负同等责任的有113件,负次要责任的有51件。
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占绝大多数。
2.兜底条款适用较高。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在结案的778件案中,据此条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的案件占102件。
3.加大了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全部责任承担百分之百;(二)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九十;(三)同等责任承担百分之六十;(四)次要责任承担百分之四十;(五)在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五,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百分之十,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可以看出,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明显高于与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不平衡现象的分析。
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平衡现象与我国历史文化有关,数千年的中国文化体现的就是一种包容的态度,对任何事物毫无保留的包容,中国人应该说是自古以来就同情弱者,对规则的遵守则会通过中国式的智慧来变通。
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交警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有偏袒非机动车一方或“弱势群体”一方。
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往往首先寻找机动车的违章行为,而不管该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并据此牵强附会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客观上加大了机动车应负的责任。
交警部门这样做,除了认为相对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势群体”的感情因素外,还与当前我国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肇事机动车的赔偿规定有关。
我国目前推行的机动车交强险,也使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更多地偏向或同情了非机动车、行人。
因此,相对于赔偿能力不足或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的非机动车、行人而言,加大机动车的责任意味着机动车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给付更多的保险赔偿金。
而机动车司机往往出于对非机动车、行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认定有误也不作申辩,客观上也放纵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2.法官在确认民事赔偿责任时有偏袒非机动车一方或“弱势群体”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该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较一般的鉴定结论,该认定具有帝王证据的效力。
法院在裁决当事人责任时依照该认定结论分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就要承担全部损失的60%—80%,如果负同等责任则承担全部损失的50%。
在审判过程中,很少有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
一般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法官主要考虑的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危险工具,在其运行中,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一种威胁,如果实行过错责任,甚至“撞了白撞”,实际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维护交通秩序的代价,这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同时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该认识到其比行人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最起码的素质要求。
故在实体处理时,大多法官还是基于民法保护弱者的理念,更偏向于讲求平衡而非真正地公正。
舆论导向,民意,也会对法官判决产生多多少少的影响。
此外,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中,行人必然是弱势方,无论再有钱,身体也不可能抗衡得了机动车,执法与司法大多会向弱势一方倾斜。
久而久之,这种倾斜过于大了,偏离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想要追求的平衡,以至于产生了不当结果。
三、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不平衡的消积影响1.对于交通事故违法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居高不下。
加重了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相对来说减轻了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民事责任,大大降低了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违法成本。
法律经济学告诉我们,违法行为与违法成本程负相关的关系。
只有使违法人受到符合常理的惩罚标准,才能真正降低违反行为,才能使人人遵守交通规则。
2.机动车方一方经济水平较好是应然而非实然。
我国工业水平的提高,大大降低了汽车价格,而金融信贷业务的大力推广,使许多不富欲的可以购买一车小轿车,现在拥有一辆汽车并不能同经济地位较好划等号。
侵权法也认可了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借用人非车辆的所有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许多借用家庭经济并不好,交通事故会给其带来较重的负担。
医疗领域广泛存在的问题是看病贵,一场有人伤的交通事故,医疗费数额可以从几告到几十万不等,这几十万的医疗费,足以使一中产家庭垮下。
3.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加大。
机动车一方购买有交强险的和商业险,机动车一方所负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其仅根据保险合同的进行赔偿,民事侵权责任的划分保险公司不能参与,只能接受。
而保险公司是商业金融机构,是要赢利的,只有赢得才能生存。
但现在普遍的现象是,保险公司赔付率较高,保险公司艰难的生存,这不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模式。
四、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不平衡原因的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归责是造成不平衡的法律原因。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产生负有过错责任,即便是机动车无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于本世纪初,当时的车辆保有量远不如现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今日差别较大。
当时立法的考虑是机动车一方一般具有较好的经济水平,其赔偿能力也较强,所以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然后如果非动车或行人一方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即便是无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从法理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可见,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并不能因经济状况有差距而区别对待,显示极度的不公平。
从经济发展状况来看,很多机动车是分期付款购买的,且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这机动车车主或驾驶人也并不一定具有较好的经济水平。
从普法来看,机动车推定过错,实际上降低了非机动车或行人违法行为的成本,系对其违法行为的放纵,没有起到教育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的应有作用。
2.贫富差距等经济因系是造成不平衡的事实原因。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虽然现今经济水平发展较好,我们也在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但仍有许多地方的人口处在贫困线中。
我国贫困人口的绝大基数依然较大。
在实践中,我们处理此类案件,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90%均属于外来人口,他们常年在西安市打工,其中以西安市周围市县最多。
这些人大都是农村户口,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干着劳累而又伟大的工作,比如清洁工、个体经营者。
此类人群的收入整体较低。
从赔偿的能力的角度来看确实较差。
3.机动车投有保险是造成不平衡的当然原因。
机动车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交强险,要求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投保的,一种是选择性的商业险,机动车一方可以根据实际的需求选择是否投保,以及具体投保有哪些项目。
交强险的赔偿,在三个分项限额内无论机动车一方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无责任除外),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的进行赔偿。
对于超出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如果机动车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将会根据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机动车一方因投有保险,可以将其责任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的一般均具有非常强的赔偿能力,也不会给机动车一方造成较多的损失。
在实践中,我们遇到最多的问题是,机动车一方会否认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只所以在事故认定书愿意承担责任,乃是因为交警劝说,因其车辆投有保险,保险公司会替其承担赔偿责任。
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有些费用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比如诉讼费和鉴定费,实践中都会侵权人承担该费用。
4.担心非机动一方“闹”、“信访”等系造成不平衡的社会原因。
交警部门怕“闹”。
这在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造成死亡表现的最为明显。
如我院办理的(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61号案件,死者毛某不知何原因,所骑摩托车突然钻入正常行驶的货车轮下,造成毛某某头颈分离,当场死亡。
从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毛某所骑摩托车钻入车下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货车正常行驶,货车司机并没有出现违规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与交警进行了沟通,交警道出了原委:货车司机在本次事故中应不负责任,但死者家属多人多次在事故处理中心哭闹,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并给事故处理中心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迫于死者家属的压力,在多方查证后,给货车定了一条未按货车道行驶的过错,给货车司机划了次要责任,给死者毛某定了主责。
但即便是这样,死者家属仍然岔岔不平。
就本案而言,虽然,承办案件的法官可以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对经某公安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责任认定部分不予认定,而以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当事各方承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再以《民法通则》公平原则进行衡平处理。
这样做的依据,主要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而这样做必须考虑的因素是“根据实际情况”。
这里所讲的实际情况,应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受害人的损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