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实现跨境资金转移方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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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实现跨境资金划转方案说明(草稿)
- 申万交投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背景
申万交投在前一段时间拜访了位于香港和新加波的众多金融机构,并向这些机构介绍了申万交投的运营和投资理念,这些机构都表示海外资金对于参与投资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非常有兴趣,并愿意向这些项目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如何合规合法地把这部分资金引入到境内并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即成为问题的关键。
2.当前方案:
申万交投通过对于当前市场相关方案和政策的研究,设计了如下所述的投资结构:即利用申万交投在上海自由贸区的注册公司在自贸区设立一个用于直接投资于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的资产管理计划向海外的资金提供方定向发行产品,(外资方认购)获取相应资金后,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所在银行(即招商银行)以并购投资项目名义,进行人民币资金的划转。
(具体条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自由贸易账户管理条例的第20条:同一非金融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开立的境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可办理以下业务项下的人民币资金划转:
(一)经常项下业务。
(二)偿还自身名下且存续期超过6个月(不含)的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偿还贷款资金必须直接划入开立在贷款银行的同名账户。
(三)新建投资、并购投资、增资等实业投资。
(四)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规定的其他跨境交易。)
基本机构所图所示:
上海自由贸易区境内境外
招商银行方案: 申万交投获取资金后,向招商银行自贸区分行提供存单质押,然后招商银行在国内进行对申万交投放款
3. 方案优势:
1)
依托于自贸区账户,上海自贸区内自由贸易账户更加灵活,无外汇管制和兑换限制 2) 相比较于跨境互换,实现了本金的转移。
附件:
上海RQFLP是参考上海已推出的QFLP试点制度(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运作流程,符合RQFLP试点的股权投资基金可能直接在境外募集人民币,通过RQFLP通道汇入设在上海的PE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境内企业未上市股权。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要求,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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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出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
(二)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并组织审定;
(三)负责组织获准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组织制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督促各区(县)政府落实配套措施。
第六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本市鼓励设立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
管理企业。
第二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二)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股权投资咨询;
(四)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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