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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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苏府[2013]14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苏府[2013]14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苏府〔2013〕1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专家评审、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张贵新等67人为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附后)。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资助工作,落实好各项待遇,加强跟踪服务,切实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希望获得资助的人才要充分发挥创新创业领军作用,开拓创新、奋勇争先,努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抢占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制高点,为苏州推进创新型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3日附件2013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张贵新张家港智电电工高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张立勋张家港市永发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黄继颇张家港凯思半导体有限公司索来春张家港安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JianKuShang 张家港格林台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王浪平苏州格科特真空镀膜技术有限公司周建斌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姜齐荣张家港智电电力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陈文政联优机械(常熟)有限公司谈顺毅江苏慧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宋瑛林常熟微纳激光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史晓华苏州光舵微纳科技有限公司徐辰江苏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平物联微电子(常熟)有限公司刘忠军江苏云才材料有限公司王慰江苏畅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孔剑苏州镭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谢乾昆山百敖软件有限公司邓庆平优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吴翔虎直觉系统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廖奕坤昆山德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文利苏州世纪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宗雨苏州碧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海谦金普诺安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姜淑忠苏州泰铎电气有限公司蔡鸿明苏州鸿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照峰苏州宏久航空防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永喆太仓富勒姆纳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磊苏州绿控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刘现军苏州楚凯药业有限公司任廷荣苏州欧康泰压缩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吕少波苏州四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方波苏州舜唐新能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凌静苏州维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范国平苏州瑞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郑文革苏州市炽光新材料有限公司项安苏州太易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刘星乐趣软件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席建忠苏州吉诺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MatthiasPeterVolk 苏州森思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文学军苏州睿研纳米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顾力栩苏州迪凯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镇学初雷克塞德(苏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洪健安润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荣宏苏州云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聂富强苏州汶颢芯片科技有限公司刘俊苏州中盛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张浩然苏州坤元微电子有限公司刘寅苏州络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登义博视联(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叶松江苏天源电子有限公司谢贤宁苏州容电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潘克菲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崔树庆苏州成强换热器有限公司罗本东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孙伟苏州奥索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钱磊苏州瑞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刘雪松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崔刚苏州富宜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述文苏州文智芯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刘向明苏州山石网络有限公司李志前苏州千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陈耀武苏州皓泰视频技术有限公司韩兴成苏州聚元微电子有限公司郭丰亮苏州企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结束——。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湘新管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园区、区市,岳阳湘阴、湘潭九华片区,新区各部门(单位)、国有公司,各街道(镇),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30日关于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推动湖南湘江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以湖南金融中心为核心增长点的现代金融生态,更大力度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1〕39号)《湖南省金融服务“三高四新”战略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打造良好金融生态(一)优化金融政策环境。

坚持服务导向,提升政策支持精准度,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在新区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金融创新激励。

鼓励新区入驻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与服务创新,积极承接国家层面各项金融试点,对在金融科技、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方面创新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大金融人才引进。

进一步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打造优质金融人才集聚高地,在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新区入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落户、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四)深化行业联动合作。

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对接,发挥金融行业协会集聚行业资源的积极作用,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承接国家金融改革试点、协调引进金融机构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行业协会等,给予一定奖励。

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首先,政府可以制定一系列政策,以支持金融业的发展。

比如,减少金融机构的税负,降低金融业的准入门槛,加大金融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等。

政府还应该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力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可以加大对金融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金融科技的发展可以推动金融业转型升级,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政府可以建立金融科技创新基地,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吸引更多的金融科技企业入驻。

此外,政府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新业务,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和个性化程度。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将目光投向新兴领域,如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

同时,政府还可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开展跨境金融业务。

另外,金融风险防控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政府可以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培训,提高机构的风险防控水平。

政府还可以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

此外,政府应该加强国际金融合作,共同应对跨国金融风险,降低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最后,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为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支持。

金融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政府可以与高校合作,培养更多金融专业人才。

政府还可以加大对外国金融人才的引进力度,吸引更多的国际金融人才来华工作。

综上所述,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可以从政府支持、金融创新和
风险防控等方面入手。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金融业向高质量发展。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 实施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 实施

苏州人力资源保障网综合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劳动关系工资收入分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社会保险职业培训与鉴定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政策法规解读规范性文件您现在所在的位置: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苏人发[1999]19号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的实施意见苏人发[1999]19号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市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组织部、劳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1997)5号]及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苏人发(1998)73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逐步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能干能工、能上能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管理体制。

二、全员聘用制的范围和对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中的所有在编在职人员和新进人员,均属全员聘用的对象,单位均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岗位的设置岗位设置是全员聘用的前提。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精简、高效、协调、科学”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放编单位要在自主合理用人的基础上)确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岗位职责,明确职能,因事设岗。

1.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职位设置比例(除管理型事业单位外)根据行业的特点一般应控制在10%-18%左右,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突破。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4•【字号】苏府[2005]106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0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十四日关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为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服务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构筑苏州更高经济发展平台,根据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的有关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农、林、牧、渔业1.动、植物优良种子、种苗的繁育、推广、营销和产业化生产2.名优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3.农产品精深加工4.现代农业设施栽培5.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观光农业对新引进的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开发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在供地上优先考虑,并在赢利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二、制造业(一)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1.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测试、辅助制造、辅助工程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2.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制造3.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4.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交换设备、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的产业化,手机设计和应用软件开发,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5.光通信连接、交换与传输设备6.新型平板显示技术及上下游产品研发和制造,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接收发射设备制造7.半导体发光材料、特种光纤及光电子器件研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制造和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二)现代生物技术与医药制造业1.生物技术与产品的制造2.新型化学合成药、半合成药的制造3.新型制剂技术和产品的制造4.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和产业化5.医用生物材料及制品生产(三)装备制造业1.三轴以上联动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2.精密加工设备制造3.数字化、智能化测量与自动控制设备制造4.现代交通运输配套设备制造5.现代物流装备制造6.新型环保设备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7.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8.数字化医用器械与制药设备制造9.专用设备及生产加工成套设备制造10.精密模具的开发、设计、制造(四)新材料1.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2.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3.其他非金属材料生产4.新型复合材料生产(五)汽车制造业1.燃料电池、燃气和太阳能等新能源汽车研制2.汽车发动机研制3.汽车电子装置制造4.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5.汽车轻量化关键材料技术对新引进的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和项目,除享受开发区优惠的税收政策外,在供地上优先考虑,并在赢利后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

《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优化人才效劳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开展的假设干措施》《关于优化人才效劳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开展的假设干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优化人才效劳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开展的假设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为深化贯彻落实党的____精神,充分发挥人才的战略资作用,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开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以更加开放的政策引进使用人才(一)加大海外人才引进使用力度1.强化特聘岗位引才作用。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可按需设置特聘岗位,聘请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那么的海外人才。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特聘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构造比例的限制,不对应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单位编制,可采用年薪制、工程工资、协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方式。

聘用后发挥作用突出的,可优先入选“海聚工程”,获聘“北京市特聘专家”,并获得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2.支持创新主体引进使用海外人才。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均可申请引进国外技术和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引智工程),对于入选的常规引智工程给予1年、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入选的重点引智工程给予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科技和文化类创新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类社团组织和科研效劳机构等主体引进使用高层次海外人才,聘用“国专家的最高可给予其工资薪金80%的资助,聘用“海聚工程”外国专家的最高可给予其工资薪金50%的资助,聘用“海聚工程”中国籍专家的可为其办理人才引进。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财政局)3.鼓励海外人才来京开展。

对于具有重大原始创新才能的海外科学家、具有重大技术革新才能的海外科技领军人才、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海外投资人、提升工程运营管理程度的海外职业经理人、海外创新创业效劳团队等高层次人才,推荐办理5至10年的屡次往返人才签证(R字签证)。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苏科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2〕5号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新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科技自立自强,为在现代化新征程中奋力开拓苏州发展新境界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现启动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的组织申报,涉及科技创新政策性资助、基础研究试点、生物医药产业创新(临床试验能力提升、政策性资助)、科技创新载体、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软科学研究、科技金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和“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申报命名、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备案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采取自主申报、初审推荐方式。

各申报单位按照本批次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自主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初审,其中限额申报的须进行筛选和排序,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盖章后统一上报。

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应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发创新基础和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运营状态良好。

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2.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3.申报单位应科学预测项目实施预期目标和成效,并根据《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说明》(附件2)的要求,合理测算新增投入和子科目预算。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doc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doc

《苏州工业园区鼓励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一、基本条件1、申报人员的引进时限。

本届高端服务业领军须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发布(2011年9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

2、申报人员的学历。

申报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的创业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创新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以纳税申报为准)。

3、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须是在园区正式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人员须是经申报单位正式任命的领导班子成员。

每单位累计申报限创业1人,创新1人。

每位申报人员只能被授予1次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领军人才称号(企业家兼职教授除外)。

4、申报范围。

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交公积金的人员(园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资企业中工委管理干部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考核制度获奖人员在受奖期间,每年度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兑现当年度补贴。

园区人才办会同初审单位制订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及结果报园区人才领导小组审议。

三、分类细则第一部分总部经济园区积极引进新的总部企业,并鼓励现有大企业做大做强,在园区设立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运营总部或国内外大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并实行统一核算。

一、条件:申请认定苏州工业园区总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注册,(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性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同一投资主体根据业务职能等实际需要在园区范围内设立的两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可作为集团化运营实行合并核算;(b)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功能总部,包括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营销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检测中心等。

②符合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③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 个。

④已获得各级总部企业认定的, 或在招商中一事一议具备总部功能且有承诺函的企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泉政文〔2017〕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泉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一)认定原则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二)认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不含我市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及以福建省引进生方式选拔引进的优秀毕业生。

(三)认定条件1.基本条件。

本规定所称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我市领先及以上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泉州工作或来泉州创业发展,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标准》)规定标准之一的人才。

研究论文:苏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与高职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研究论文:苏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与高职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金融研究论文苏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与高职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近年来,苏州市市委、市政府积极实施金融带动战略,把金融作为支撑和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努力把苏州建设成为接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服务区域经济、辐射延伸金融功能的区域性金融中心。

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成败在于人才,这对于高职院校培养应用型金融人才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苏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人才需求趋势分析(一)苏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主要功能定位1.打造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后台服务基地。

上海被定位为建设功能型国际金融中心,这决定了在内地需要充分发挥整个长三角城市群的整体经济金融力量。

作为距离上海最近,受益上海经济发展的苏州,应紧紧抓住这一战略机遇,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加强与上海的金融合作,并在金融制度、金融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金融监管机制等方面与上海接轨,努力使苏州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苏州而言,不仅要在传统金融业务上创新创优,共同提升,做大区域金融产业的“蛋糕”,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苏州在金融产业发展上的比较优势,实行错位发展。

错位发展并不意味着要与周边城市展开“非此即彼”的零和博弈,而是要充分利用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和花桥国际商务城金融业务外包产业集聚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与上海金融后台产业“互补共赢”业务,积极把苏州打造成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互补、协调融合的区域性金融产业中心。

2.打造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生产性金融服务中心和服务外包金融中心。

区域金融中心的形成有利于推动区域金融产业的发展,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十二五”是苏州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全面建设“三区三城”的关键时期,推动苏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加快金融聚集区的形成,既是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也是提高经济辐射能力的重要手段。

因此,伴随金融中心的建设,要通过不断强化金融的投融资功能,拓宽金融的服务领域和范围,增强金融的中介服务功能等,进而促进苏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苏府[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十五日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提升我市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

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在苏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是指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等。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金融人才主要包括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层次业务人才。

高级管理人才包括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从业并具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参照一行三会有关规定),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京人社调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8〕3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处,各市属机构人事处,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2月28日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内容

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内容

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内容为更好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窗口期,加快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协同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和新优势,昆山市发布了关于推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下面智多星将具体内容为大家整理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光伏、风电、氢能、储能、智能电网、智慧能源等新能源领域,高效节能装备制造、先进环保装备制造、节能降碳改造、温室气体控制、污染治理等节能环保领域,资源循环利用装备制造、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绿色升级领域,低碳项目咨询、运营管理、监测检测、评估核查、产品认证与推广、环境权益交易等绿色服务领域。

二、强化低碳产业招商(一)支持高端制造项目招引。

支持引进新能源、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高端制造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国内首次示范应用的,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的支持;对其他先进制造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的10%、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外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账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特别重大项目支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各区镇)(二)支持新兴服务项目落户。

加快招引、集聚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的细分赛道龙头、高成长性企业,支持在昆设立总部或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功能性总部。

对符合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支持基本条件的低碳领域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和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对落户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低碳领域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优先支持纳入昆山市总部企业认定。

吸引金融人才措施

吸引金融人才措施

吸引金融人才措施引言金融行业是一个关键的经济支柱,其发展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吸引和留住优秀的金融人才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吸引和留住金融人才。

本文将探讨一些吸引金融人才的措施,并提供一些建议。

提升薪酬待遇金融行业是一个高薪行业,吸引金融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优秀的金融人才通常具有高学历和专业技能,他们对薪酬的要求也比较高。

为了吸引这些人才,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人才供求情况,提供相应的薪酬水平。

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提供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

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金融人才通常希望有一个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供内部培训和学习计划、制定明确的晋升通道等方式,为金融人才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与高校合作,开展金融人才培养计划,为年轻人提供进入金融行业的机会,并激发他们的职业兴趣。

提供灵活的工作环境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追求工作和生活的平衡。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供灵活的工作环境来吸引金融人才。

例如,引入弹性工作制度,允许员工在合适的地点和时间工作;提供远程办公和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等。

这些措施可以让金融人才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提高他们的工作幸福感和满意度。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吸引金融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

金融机构应该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塑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和价值观。

例如,注重员工的人文关怀,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合作机会;倡导创新和开放的精神,支持员工的创业和创新意识等。

这些措施可以吸引金融人才,并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加强国际人才引进金融行业是一个全球性行业,国际人才的引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金融机构可以与高校、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关系,吸引国际一流的金融人才。

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开展国际人才交流计划,为国际人才提供机会来到金融中心城市工作和学习。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硕士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硕士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硕士
2022年,苏州市将采取更加全面和系统化的措施,鼓励引进硕士级人才,以增强苏州市的科学创新及经济竞争能力,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一、政府财政投入:
1. 建立人才引进政策的有关资金投入机制,对优秀的硕士级人才给予
财政奖励,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

2. 为引进的硕士级人才提供新办公场所及采购科技设备等费用拨款,
年度拨款最高100万元。

3. 设立浅水湾大学综合人才引进专项基金,资助硕士人才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项目,总资金规模最高2000万元。

二、签证与社会保障:
1. 全面实行绿色入境政策,提供快速便捷的签证服务,给予硕士级的
外籍人员来华工作的许可证。

2. 加大社会保障水平保障,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福利,包括住房补贴、入籍医疗保险及社会福利等。

三、校企合作支持:
1. 苏州高校以及知名研究院的实施交流及协作,引进优秀的海外硕士级人员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技术交流,共同开展科技项目等。

2. 拟议成立苏州市浅水湾硕士人才技术转移交流中心,专职负责硕士人才的技术转移、科技成果交易、科技咨询及知识产权等事宜。

四、培训支持与奖励激励:
1. 建立硕士人才培养资助机制,支持苏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硕士研究生研究项目择优资助,以增加硕士人数。

2. 定期邀请国家级、省级甚至国际知名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专家,联合举办培养及经验交流活动等,以增强硕士人才培养水平。

3. 举办形式多样的硕士研究生奖励活动,通过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科技创新竞赛活动等定期奖励硕士研究生的科技表现及创新精神。

推动苏州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若干措施

推动苏州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若干措施

推动苏州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若干措施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金融产业已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江苏省经济发达地区之一,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潜力。

为了推动苏州数字金融产业的创新发展,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措施:一、建立数字金融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建立数字金融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是促进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苏州市政府应该加强对数字金融产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金融机构、科技企业、高校等各方面力量参与数字金融产业的创新发展。

同时,建立数字金融创新孵化器,为初创企业提供场地、资金、技术等全方位支持,帮助其成长壮大。

二、加强数字金融人才培养数字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专业人才的支持。

苏州市应该加大对数字金融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数字金融专业课程体系,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数字金融人才。

同时,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到苏州发展,为数字金融产业提供人才支持。

三、加强数字金融技术研发数字金融产业的核心在于技术创新。

苏州市应该加强数字金融技术研发,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数字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

同时,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研究数字金融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四、加强数字金融监管数字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和挑战。

苏州市应该加强对数字金融行业的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秩序。

同时,加强对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推动数字金融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数字金融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苏州市应该积极推动数字金融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服务于实体经济,提高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益。

总之,苏州市要抓住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积极推动数字金融产业的创新发展。

只有不断创新和完善,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13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正草案)》《关于对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关于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建议方案》和《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阜阳市结对合作帮扶框架协议》。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一)原则同意《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由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数字经济时代,全球金融行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传统金融行业加速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新的业态、新的服务模式不断涌现。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深化对数字金融产业的认识,积极抢抓数字金融发展的时代机遇,构建数字未来发展新优势,努力让苏州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弄潮儿和数字金融产业的领头羊。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用开拓精神、前瞻眼光和国际视野,不断学习借鉴数字金融产业先进经验和做法,在产业发展规划、创新技术应用、数字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符合苏州的数字金融发展路径,尽快形成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

市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创新,争取更多数字金融领域政策在苏州先行先试。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总部数字金融资源落户苏州。

二、审议《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自建房整治方案》)。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锡政办发[2008]348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4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为做好《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锡政发〔2008〕36号)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无锡市创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6〕17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太湖新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7〕3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设金融机构的奖励(一)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具有法人性质,并且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

具体标准为: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按到位注册资本5‰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位注册资本3‰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250万元的按250万元计算。

(二)注册和办公地在无锡市市区,具有法人性质,并且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可在获得营业执照的1年内申报奖励。

具体标准为:到位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按到位注册资本6‰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150万元的按150万元计算;到位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到位注册资本5‰的金额给予奖励,计算所得金额低于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

2017年苏州限购政策内容细则_苏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2017年苏州限购政策内容细则_苏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2017年苏州限购政策内容细则_苏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全文)为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实现“稳房价、控地价、保自住、扶租赁、去库存”的目标任务,制定了小编下面收集整理的苏州限购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哦!苏州限购政策出台一、加大土地市场供应。

根据近年来市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400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

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强化供后管理,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严肃查处违约行为。

二、调整土地供应条件。

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时,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

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

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2个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

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进行竞价。

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按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一次报价出让方式”具体规则另行制订,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步发布。

四、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

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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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8年05月27日 15时48分 354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劳动人事
“金融机构”
“金融人才”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府[2008]62号
第七条 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申请购租房补贴的,可向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申报时须提交相关申请书及表格、购(租)办公用房的合同、付款凭证、房屋自用的承诺等。
工商、税务部门应当提高工作效率,为金融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教育部门在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多方面便利,包括从业人员办理因公出国手续、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等。
对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由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50万元人民币,所在区财政按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配比补助。
第五条 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欲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须向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申报时须提供: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在苏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已享受自购自用办公用房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五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申请租房补贴优惠的企业,应租用不少于三年。否则将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金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苏州市金融发展有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市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人事局等部门负责解释,遇重大问题上报市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各区应建立与市级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相配套的专项资金,各市(县)可参照制定相应的规定或办法。
第九条 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十条 专项奖励申请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至9月期间向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自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提升我市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特制定本规定。
(五)申请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申请人所在企业的账户。
第十一条 根据《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苏办发[2005]70号),金融机构引进硕士研究生学历、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35周岁以下、有一定业绩的人才,政府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认证,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40周岁以下,有一定业绩的人才,政府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金融机构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可申请经费资助。
(一)相关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书原件、复印件。任职须经资格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提供监管部门颁发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
(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业在信息、技术、服务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苏沪两地金融业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强化与上海金融业的紧密联系。
第十五条 统筹设立“苏州市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首期规模2000万元人民币。本规定中对金融机构总部及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的一次性资金补助、购租房补贴市级财政应承担部分,市金融贡献奖评选所需资金、组织金融业发展相关调研及会议经费均从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金融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各年度金融发展的目标和重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另行制定。
六、地区总部还需提供母公司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对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在本市内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或优惠。自购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补贴或优惠,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实行三年租金补贴或优惠。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各自承担。
一、相关申请书及表格;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复印件;
三、工商登记证明、税务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新设立的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五、新迁入的提供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参加相关专业的短期培训或进修、参加高级别学术交流或获取专业资料、行业信息等活动可根据《苏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苏办发[2007]88号)享受一定资助。
第十三条 积极为苏州市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对2008年7月1日后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他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各自承担。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是指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金融人才主要包括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层次业务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包括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从业并具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参照一行三会有关规定),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高层次业务人才是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有一定业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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