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所外就医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所外就医,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患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具有传染风险、导致功能障碍而生活不能自理、所内诊断治疗困难的情形,依法办理出所治疗的措施。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符合所外就医疾病标准,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办理所外就医。
第四条办理所外就医应有以下材料: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
(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综合材料;
(三)所内医疗机构和社会医院的就诊病历;
(四)二级以上社会医院的原始检验报告、单据;
(五)二级以上社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六)所内医疗机构会诊讨论记录及意见。
第五条所外就医呈报省局审批应报以下材料: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
(二)二级以上社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三)所内医疗机构和社会医院的就诊病历;
(四)支持诊断的主要检查结果。
第六条所外就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社会医院检查诊断,并取得二级以上医院的检查结果与诊断证明;
(二)所内医疗机构组织会诊讨论,根据所外就医疾病标准提出所外就医建议,由参加会诊的3名以上医务人员签署意见;
(三)所在大(中)队办理呈报手续;
(四)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政管理科审查;
(五)强制隔离戒毒所分管所领导审核,报所长审批;
(六)报省戒毒管理局审批;
(七)所外就医批准执行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所内公告。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七条对符合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取得医院诊断证明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形成所外就医意见报省戒毒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或出现重大伤情,需急转社会医院住院治疗的,所长应先决定紧急所外就医住院治疗,后按简易程序补办紧急所外就医手续。病情好转可回所康复治疗的应收所执行。
紧急办理所外就医的,应当提交紧急所外就医呈批表、医院诊断或住院证。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急危重症,符合所外就医疾病标准,有快速恶化可能或短时间内有生命危险等情形的,所长应先决定执行所外就医,后按简易程序快速补办所外就医手续。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在十日内续办所外就医手续。
第十条各所所外就医材料呈省戒毒管理局生活医疗处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省戒毒管理局所政管理处通知呈报单位执行。紧急所外就医除外。
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批准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及时通知其亲属(单位、就读学校、社区的监护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来所签收所外就医出所告知书并将其接回。强制隔离戒毒所还应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明确所外就医的部门责任,加强所外就医呈办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拖沓延误、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造成经济赔偿损失的,要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文件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危重病人紧急所外就医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教(戒毒)[2011]6号)、《关
于进一步规范所外就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劳教(戒毒)发[2012]21号)、湘戒毒发[20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疾病标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有生命危险、患严重传染疾病有传染风险、生理功能严重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或疑难疾病诊治困难符合以下疾病情形之一的,可作为所外就医的依据。
一、国家法定传染病(性病除外)
甲类:霍乱、鼠疫。
乙类:肺结核、病毒性肝炎(有肝功能损害者)、急性细菌性痢疾(中毒型)、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猩红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血吸虫病(急性血吸虫病的中、重型、慢性血吸虫病肝脾肿大型、晚期血吸虫病及脑型、肺型血吸虫病)、疟疾、登革热及艾滋病人等。
丙类: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丝虫病、麻风病、破伤风。
二、治疗困难的严重疾病
1、严重循环系统疾病:各种心律失常(含预激综合征)、各种心脏病(冠心病、先心病、风心病)心瓣膜受累严重或心力衰竭Ⅱ级
以上、心脏瓣膜病、各种心肌炎、心包炎、高血压病(持续血压≥180/110毫米汞柱以上或舒张压持续在100毫米汞柱以上,并有心脑肾损害之一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深静脉血栓形成、主动脉夹层、感染性心内膜炎、动静脉瘘(有手术指征)等。
2、严重呼吸系统疾病:肺脓肿、支气管扩张并大出血、胸膜炎(中量以上胸腔积液)、矽肺(三期)、尘肺、肺不张、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严重阻塞性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支气管哮喘致肺功能不全、肺栓塞、肺心病、急性、慢性呼吸衰竭等。
3、严重消化系统疾病:急、慢性胰腺炎、胆囊结石并感染,胆囊胆道结石并梗阻,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急、慢性阑尾炎(有手术指征)、肠梗阻、急性腹膜炎、肠结核、结核性腹膜炎、溃疡性结肠炎、消化道溃疡、消化道大出血、肝脓疡、肝硬化、Ⅲ度痔、嵌顿性疝、Ⅲ度直肠脱垂等。
4、严重泌尿系统疾病: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征、IgA肾病、严重尿路感染、急、慢性肾炎、肾结核、泌尿道结石伴有肾功能损害等。
5、严重生殖系统疾病:急性睾丸炎(肿胀严重、疼痛剧烈、治疗无效者),睾丸鞘膜积液、治疗困难的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肌瘤月经量过多伴中度以上贫血者、卵巢囊肿(有手术指征)、子宫腺肌瘤、子宫脱垂Ⅲ度、其他生殖系统疾病存在癌变倾向等。
6、严重内分泌系统和营养代谢性疾病: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伴有并发症或治疗效果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