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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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127号【发布日期】2013-04-03【生效日期】2013-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司法部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的通知
一、教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治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教育矫治工作目标。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认清毒品危害,树立法制观念,提升道德情操和文化素养,改善不良心理,掌握就业谋生技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戒除毒瘾,成功融入社会。
(二)教育矫治工作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立足戒毒人员的戒毒需要,科学安排教育内容,选择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给予戒毒人员人文关怀和必要的社会救助,营造尊重、信任、互助的人文矫治氛围,充分调动戒毒人员自觉、主动参与教育矫治的主体意识。
突出个别谈话方式。强制隔离戒毒所大(中)队民警对每名戒毒人员每两个月要至少安排一次个别谈话。对新入所和变更大(中)队的、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外出探视前后或者家庭发生变故的、长时间无人探访或者家人不与其联系的、情绪和行为明显异常的、变更执行方式、所外就医、延长或临近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及时进行个别谈话。
开展后续照管政策宣传教育。向戒毒人员介绍就业形势和政策,帮助戒毒人员合理选择就业岗位;向戒毒人员介绍戒毒康复、社区康复的机构和流程,动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体验戒毒生活,帮助戒毒人员了解美沙酮维持治疗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参与方法,使他们出所后能够及时寻求支持和帮助。
三、教育矫治方法
(一)发挥课堂教学功效。完善教材体系。以司法部统编教材为主,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自编辅助教材,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基础课程内容,体现当地特色。
(三)配备完善的教育矫治设施设备。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设置与收治人数相适应的教学、文体活动、图书阅览、职业技能培训等功能用房,配备齐全的电化教学设施和教学网络。应当设置心理矫治中心和身体康复训练中心,配备满足开展康复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教育戒治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教育矫治的科技含量。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收集、运用、管理教育矫治信息,并充分交流和共享这些信息,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试点工作的意见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试点是为了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的管理,提高强制戒毒工作效果,确保强制戒毒工作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强制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具体有以下意见:
1. 健全监督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协调机制,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在隔离戒毒期间的监督检查。

2. 加强法律服务,强化对强制戒毒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严格执行明确的工作程序,确保强制戒毒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保障他们的安全。

4. 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强制戒毒人员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5. 加大对隔离戒毒所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隔离戒毒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总之,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试点是确保强制戒毒工作的合法、公正、有效、规范进行,同时保障强制戒毒人员的权益和人权,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必要手段。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长政办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湖南省坪塘监狱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长桥劳动教养管理所、市星沙劳动教养管理所(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市工读学校并承担相应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遵规守纪方面第一条不能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不承认吸毒违法,拒不承认自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的,扣1-3。

第二条煽动他人违反戒毒场所规章制度或散布不良言论,消极抵抗戒毒管理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3 分,第三条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情节轻微的,扣0.5-3 分。

第四条违反队列、集会、讲评等集体活动纪律的,扣0.5-2 分。

第五条擅自与外来人员接触,收受或索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 分。

第六条携带、私藏、传递违禁物品的,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1-2 分。

第七条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使用明火或在禁烟区吸烟,情节或后果较轻的,扣0.5-2 分。

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扣1-2 分。

第九条违反违反探访、通讯、通信、就医、购物规定的,扣0.5-1 分。

第十条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胸牌的,扣0.5-1 分。

第十一条进入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喊报告,擅自进入的,扣0.5-1 分。

第十二条辱骂、戏弄他人或无事生非,情节轻微的,扣0.5-2 分。

第十三条遇有来宾、领导、工作人员到来时不讲究礼节礼貌或路上遇见不主动靠边让路的,扣0.5-1分。

第十四条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扣1-3 分。

第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__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给予1-9 分的罚分。

第二章教育矫治方面第十六条不按规定参加各种学习,或迟到、早退的,扣1-2.5 分。

第十七条违反课堂纪律,不尊重老师,影响课堂秩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2.5 分。

第十八条不按时完成作业,加学习训练不认真的,扣1-2 分。

第十九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考核的,扣1-2.5 分。

第二十条考试作弊或者故意交白卷、考试不及格的;扣1-2.5 分。

第二十一条未按时完成作业或其它学习任务的,扣0.5-2 分。

第二十二条传阅、阅读、收藏淫秽物品,传抄非法宣传品或传播封建迷信、淫-乱思想的,扣0.5-2.5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2023年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2023年修订)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筑牢禁毒人民防线。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督查检查、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禁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明确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做好毒品预防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社会面吸毒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禁毒联络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二)明确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评估和毒情预警通报机制,定期研判和发布毒情形势;(四)对禁毒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开展禁毒示范创建、禁毒重点整治和专项整治;(五)承担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禁毒工作。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3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3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3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湘司办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3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湘司办发[2013]31号)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2年,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湘司办发[2012]21号)的要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统筹部署,采取课题组攻关、骨干力量领题、重点任务落实等形式和绩效考核、评比奖励等机制,积极推动调查研究。

全系统涌现出了一批理论创新性较高、实际指导性较强的调研成果,为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切实起到了理论支持、工作参谋作用。

其中一批调研论文在国内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或在系统内外和学术团体组织的评选中获得荣誉、出刊出版,成果运用和转化能力明显增强,调研工作呈现较好发展态势。

为总结工作、交流成果、表彰先进,推动全系统调研工作再上新台阶,经各单位推荐,省厅对各级各部门选送的187篇调研论文进行了认真筛选、审阅和评比,经报厅领导批准,共评出特别奖8篇、一等奖6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10篇、优秀奖25篇(名单附后),现予通报表彰。

2013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强调,“积极推动理论研究,大力支持司法行政文化发展。

”各级各部门和广大调研工作者要认真围绕厅党组“深入推进和服务平安建设、经济建设、法治湖南建设,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奋力开创司法行政事业新局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贴近司法行政中心工作,选准调研主题(主要选题附后),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着力明现状、析原因,出实策、解问题,进一步提升调研工作水平。

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改进文风和作风的有关精神,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充分调研、占有第一手资料,努力概括、提炼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切实使调研成果体现时代要求、符合客观规律、推动实际工作。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

广东省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粤戒毒〔2015〕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以下简称“诊断评估”)工作,确保诊断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连续性、统一性与合法性,客观评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毒效果,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调动戒毒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以及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对在所的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

诊断评估内容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四个方面。

第三条戒毒人员入所七日内,戒毒所应当为其建立诊断评估手册,记载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作为诊断评估依据。

有条件的戒毒所应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诊断评估结果是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建议提前解除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以及责令社区康复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诊断评估以依法、科学、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生理脱毒评估第六条生理脱毒评估标准:(一)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二)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三)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四)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五)未出现因吸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

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生理脱毒评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七条生理脱毒评估由戒毒所生理脱毒评估小组负责,该小组应有不少于一名的专业医师。

第八条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戒毒所应对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九条对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戒毒人员,应每隔一个月对其进行一次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直至其“合格”,则其生理脱毒评估结果为“合格”。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司发通〔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戒毒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3日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警戒工作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内秩序,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警戒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规范、预防为主、联防联动、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安全警戒工作,建立安全警戒护卫机构,发挥警戒护卫作用,维护场所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的2%-3%的比例在正式人民警察编制中选配专兼职安全警戒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安全警戒人员总数的60%, 40周岁以下人民警察比例不得少于安全警戒人员总数的50%。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备安全警戒人员数不得少于10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备安全警戒人员数不得少于16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备安全警戒人员数不得少于20人。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湘办[2010]16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湘办[2010]16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湘办[2010]16号2010年4月1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努力遏制毒品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的戒毒康复措施。

实践证明,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能够有效减少滥用毒品,减少毒品违法犯罪;建设人性化的戒毒和康复环境,能够促使戒毒人员改过自新,减少其参与其他违法犯罪。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禁吸戒毒工作成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在构建和谐湖南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地要制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

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禁毒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各界,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模式,总结推广经验,提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5日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024湖南省禁毒知识应知应会题库及答案

2024湖南省禁毒知识应知应会题库及答案

2024湖南省禁毒知识应知应会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毒品的心理依赖是指人在多次用药后所产生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对所用药物的()或强制性觅药的心理倾向。

A.被动渴求B.客观渴求C.主观渴求D.B和C2.从医学角度看,吸毒成瘾作为一种疾病。

以下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心理障碍B.精神疾病C.躯体疾病D.慢性的复发性的脑疾病3.郑某在南方某地购得15克海洛因藏在家中准备自己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郑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A.贩卖毒品罪B.非法持有毒品罪C.不构成犯罪D.私藏毒品罪4.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A.公安机关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禁毒委员会D.以上选项都是5.贩卖毒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A.已满十八周岁B.已满十六周岁C.已满十四周岁D.已满十二周岁6.不属于阿片类毒品的是()A.吗啡B.海洛因C.冰毒D.美沙酮7.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D.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8.海洛因的滥用方式有()。

A.口吸B.鼻吸C.注射D.以上均正确9.社区康复的期限为()。

A.1年B.2年C.不超过3年D.6个月10.《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A.吸食、注射毒品的方法B.吸食、注射毒品的频次C.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和成瘾程度D.吸食、注射毒品的时间11.麻黄碱是从哪种原植物中提取的()。

A.罂粟B.大麻C.麻黄草D.古柯12.海洛因对中枢神经系统主要起()。

A.兴奋作用B.抑制作用C.致幻作用D.安眠作用13.以下哪个法令中第一次明确了保护青少年不受毒品危害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
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禁毒
【发文字号】司发通[2014]136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4.11.24
【实施日期】2014.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2014年11月24日司发通〔201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14年11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行为,教育引导戒毒人员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戒毒人员行为规范是戒毒人员在所期间生活、学习、医疗康复、生产劳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标准,是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服从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

第四条戒毒人员不得交流吸毒信息,不得传授犯罪方法,发现其他戒毒人员有违反规定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和制止。

第五条戒毒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试析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

试析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

试析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作者:吴连芝刘军来源:《卷宗》2015年第12期摘要: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实际,围绕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戒治这一中心任务来创新开展工作。

关键词: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工作实际,围绕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戒治这一中心任务来创新开展工作。

综观当前各地研究探讨的戒毒管理模式,在《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的框架内,运用戒毒康复规律,按照戒毒人员入所隔离戒毒时间的长短和强戒人员戒治效果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分别将其分为:入所教育集训期、戒毒康复训练、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回归社会教育阶段:1 入所教育集训期对新收治戒毒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帮助他们尽快熟悉场所环境,适应戒毒所生活。

入所教育在完成生理脱毒后进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

1.开展戒毒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教育。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守则》,学习强制隔离戒毒所所规所纪。

帮助戒毒人员了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性质、目的、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在所期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矫治目标和方向。

2.开展卫生知识教育。

组织戒毒人员学习肝炎、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预防知识,学习所内集体生活所需要的卫生常识,帮助戒毒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开展行为养成教育。

组织队列训练,开展内务卫生和所内文明礼仪习惯养成教育,增强戒毒人员组织纪律观念、集体观念,培养自觉遵守文明礼仪的意识和习惯。

2 戒毒康复训练这一时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已脱毒,但体质尚虚弱,许多人还存在稽延性症状和其它疾病,心理疾患大多未消除,因此,此阶段教育矫治工作应当在开展好体能康复训练,“三课”、心理健康、戒毒知识等课堂化教育的基础上,还应适时开展下列教育矫治方法:1.开展“暗示语言模式”的体能训练。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是多久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是多久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是多久根据《禁毒法》第四⼗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年。

执⾏强制隔离戒毒⼀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吸毒⾏为在我国虽然算不上犯罪,但此时也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只要发现有⼈吸毒,那么肯定要做出处罚,同时也会强制性的进⾏隔离戒毒。

当然,对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也是有要求,那⼀般这个期限是多长呢?⼩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是多久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员,县级、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员⾃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强制隔离戒毒3个⽉⾄6个⽉后,转⾄司法⾏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强制隔离戒毒。

执⾏上述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决定具体执⾏⽅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员的⾝体和携带物品进⾏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性强制隔离戒毒⼈员的⾝体检查,应当由⼥性⼯作⼈员进⾏。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政部门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理治疗、⾝体康复训练和卫⽣、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化禁毒工作网络,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

禁毒执法、戒毒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禁毒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禁毒宣传教育、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禁毒联络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措施和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督促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编制和落实禁毒工作年度计划,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并对禁毒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毒情现状和变化趋势;做好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邮政管理、海关、机场、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禁毒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2024湖南省禁毒知识答题活动题库及答案

2024湖南省禁毒知识答题活动题库及答案

2024湖南省禁毒知识答题活动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30题)1.合成毒品()又称海米那、眠可欣,临床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失眠症,该药久用可成瘾,已成为国内外滥用药物之一。

()A.三唑仑B.氟硝安定C.安纳咖D.安眠酮2.王某在多次贩毒后,因畏惧法律的严惩,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他可以()。

A.从轻或减轻处罚B.从重处罚3.《禁毒法》规定的禁毒工作机制是()。

A.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B.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C.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广泛参与D.党委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4.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的按照《刑法》规定如何处罚()A.以教唆罪论处B.以运输毒品罪处罚C.以运输毒品罪从重处罚D.以诈骗罪处罚5.毒品区别于其他毒物的自然特征是()。

A.非法性B.成瘾性C.危害性D.合法性6.制定《禁毒法》的目的是()A.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B.保护公民身心健康C.维护社会秩序D.A.B和C7.青少年要远离毒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

A.社会环境B.家庭C.自身D.身边朋友8.吸食方式中危害最大的是()。

A.吸入式B.口服式C.皮下注射式D.静脉注射9.第一次将毒品犯罪规定为国际犯罪的公约是()。

A.《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B.《海牙鸦片公约》C.《日内瓦禁毒公约》D.《麻醉药品单一公约》10.申请成为禁毒志愿者的年龄要求是()。

A.没要求B.14周岁以上C.16周岁以上D.18周岁以上11.《禁毒法》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A.巡查B.巡逻C.检查D.清查12.当在你身边出现毒品时,正确的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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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所外就医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所外就医,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患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具有传染风险、导致功能障碍而生活不能自理、所内诊断治疗困难的情形,依法办理出所治疗的措施。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符合所外就医疾病标准,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坚持“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办理所外就医。

第四条办理所外就医应有以下材料: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
(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综合材料;
(三)所内医疗机构和社会医院的就诊病历;
(四)二级以上社会医院的原始检验报告、单据;
(五)二级以上社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六)所内医疗机构会诊讨论记录及意见。

第五条所外就医呈报省局审批应报以下材料: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
(二)二级以上社会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三)所内医疗机构和社会医院的就诊病历;
(四)支持诊断的主要检查结果。

第六条所外就医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社会医院检查诊断,并取得二级以上医院的检查结果与诊断证明;
(二)所内医疗机构组织会诊讨论,根据所外就医疾病标准提出所外就医建议,由参加会诊的3名以上医务人员签署意见;
(三)所在大(中)队办理呈报手续;
(四)强制隔离戒毒所所政管理科审查;
(五)强制隔离戒毒所分管所领导审核,报所长审批;
(六)报省戒毒管理局审批;
(七)所外就医批准执行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所内公告。

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七条对符合所外就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在取得医院诊断证明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形成所外就医意见报省戒毒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或出现重大伤情,需急转社会医院住院治疗的,所长应先决定紧急所外就医住院治疗,后按简易程序补办紧急所外就医手续。

病情好转可回所康复治疗的应收所执行。

紧急办理所外就医的,应当提交紧急所外就医呈批表、医院诊断或住院证。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急危重症,符合所外就医疾病标准,有快速恶化可能或短时间内有生命危险等情形的,所长应先决定执行所外就医,后按简易程序快速补办所外就医手续。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在十日内续办所外就医手续。

第十条各所所外就医材料呈省戒毒管理局生活医疗处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省戒毒管理局所政管理处通知呈报单位执行。

紧急所外就医除外。

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批准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及时通知其亲属(单位、就读学校、社区的监护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来所签收所外就医出所告知书并将其接回。

强制隔离戒毒所还应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明确所外就医的部门责任,加强所外就医呈办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拖沓延误、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造成经济赔偿损失的,要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文件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危重病人紧急所外就医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教(戒毒)[2011]6号)、《关
于进一步规范所外就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劳教(戒毒)发[2012]21号)、湘戒毒发[20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疾病标准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有生命危险、患严重传染疾病有传染风险、生理功能严重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或疑难疾病诊治困难符合以下疾病情形之一的,可作为所外就医的依据。

一、国家法定传染病(性病除外)
甲类:霍乱、鼠疫。

乙类:肺结核、病毒性肝炎(有肝功能损害者)、急性细菌性痢疾(中毒型)、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猩红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血吸虫病(急性血吸虫病的中、重型、慢性血吸虫病肝脾肿大型、晚期血吸虫病及脑型、肺型血吸虫病)、疟疾、登革热及艾滋病人等。

丙类: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丝虫病、麻风病、破伤风。

二、治疗困难的严重疾病
1、严重循环系统疾病:各种心律失常(含预激综合征)、各种心脏病(冠心病、先心病、风心病)心瓣膜受累严重或心力衰竭Ⅱ级
以上、心脏瓣膜病、各种心肌炎、心包炎、高血压病(持续血压≥180/110毫米汞柱以上或舒张压持续在100毫米汞柱以上,并有心脑肾损害之一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深静脉血栓形成、主动脉夹层、感染性心内膜炎、动静脉瘘(有手术指征)等。

2、严重呼吸系统疾病:肺脓肿、支气管扩张并大出血、胸膜炎(中量以上胸腔积液)、矽肺(三期)、尘肺、肺不张、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严重阻塞性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支气管哮喘致肺功能不全、肺栓塞、肺心病、急性、慢性呼吸衰竭等。

3、严重消化系统疾病:急、慢性胰腺炎、胆囊结石并感染,胆囊胆道结石并梗阻,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急、慢性阑尾炎(有手术指征)、肠梗阻、急性腹膜炎、肠结核、结核性腹膜炎、溃疡性结肠炎、消化道溃疡、消化道大出血、肝脓疡、肝硬化、Ⅲ度痔、嵌顿性疝、Ⅲ度直肠脱垂等。

4、严重泌尿系统疾病: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征、IgA肾病、严重尿路感染、急、慢性肾炎、肾结核、泌尿道结石伴有肾功能损害等。

5、严重生殖系统疾病:急性睾丸炎(肿胀严重、疼痛剧烈、治疗无效者),睾丸鞘膜积液、治疗困难的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肌瘤月经量过多伴中度以上贫血者、卵巢囊肿(有手术指征)、子宫腺肌瘤、子宫脱垂Ⅲ度、其他生殖系统疾病存在癌变倾向等。

6、严重内分泌系统和营养代谢性疾病: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伴有并发症或治疗效果不好
的、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肾上腺机能亢进或减退、严重脚气病(干性、湿性)等。

7、严重血液系统疾病:各种贫血(血色素≤60g/L)、再生障碍性贫血、脾功能亢进、血友病等。

8、严重骨关节疾病:大骨节病、股骨头坏死、骨结核、骨骺炎、脊椎炎、骨质增生或椎间盘突出症有明显压迫症状、类风湿性关节炎、化脓性关节炎伴有严重功能障碍等。

9、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周围神经炎、视神经炎、化脓性脊髓炎、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脑膜炎、脑脓肿、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等)、癫痫(每月至少发作两次及以上或有大发作)等。

10、各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偏执性精神病、反应性精神病、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存在精神病性症状,经观察治疗3个月以上效果不明显的)等。

11、各种严重外伤:头颅躯干四肢骨折、外伤导致内脏破裂及内出血、大面积烧烫伤、肌腱(血管、神经)断裂需做修复手术的等。

12、各种肿瘤:恶性肿瘤(含癌症);良性肿瘤但部位特殊、肿瘤过大、恶变可能,有手术指征的。

13、各种组织严重感染:各种严重感染反复发作治疗困难的、并发败血症或脓毒血症的等。

14、体内异物并穿孔、出血、感染。

15、其他诊断治疗困难的疑难病需要出所诊断治疗的。

三、生理功能严重障碍
1、肌体残缺不全、生活不能自理者。

2、一侧或双侧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者。

3、视觉严重障碍(双目视力均在1米指数以下或一侧失明一侧视力在0.1以下),生活不能自理者。

4、因其他原因生活不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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