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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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
2、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住所地接受社区戒毒。
3、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会戒毒的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教育机构,大中队设置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
5、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使用戒具的时间不得超过7天。
6、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7、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教育方针。
8、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9、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10、劳教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11、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实行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12、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
1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探视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4、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情况特殊需要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15、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16、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养积极分子。
17、对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18、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于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容。
19、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据和贵重物品,由劳教所代为保管,解除劳教时归还。
20、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21、对于强戒人员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
22、强戒期限为2年,最长可延长一年。
23、强戒人员的康复训练包括身体功能恢复性训练,体能训练和常用健身项目辅导。
24、对被单独管理的强戒人员应当按标准供应饭菜和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室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治疗。
25、强戒所不得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
26、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务,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续。
27、强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或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28、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29、强戒人员一次所外就医的期限为1到3个月。
30、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
31、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32、强戒所应当定期对强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尿检。
33、检查女性强戒人员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4、强戒所禁止任何违反规定为强戒人员传递物品。
35、探访强戒人员应当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有工作人员在场。探访人员应遵守强戒所的探访规定。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36、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验。
37、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38、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戒所戒毒。
39、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40、强戒所应根据强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以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生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41、强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进行分别管理。
42、戒毒人员进入强戒所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43、根据戒毒的需要,强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支付劳动报酬。
44、教育矫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因人施教,坚持以理服人,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45、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的不同戒治期限合理安排教学计划,保证戒毒人员学完规定课程。
46、安全排查工作是为了及时发现场所中可能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而进行的分析和检查。
47、安全排查应采取日常排查,集中排查等多种方式。
48、日常排查是指日常工作中对安全事故隐患随时进行分析和检查。
49、强戒所应当对临近强戒期满的人员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评价结果和后续康复建议记入《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50、强戒所应当组织强戒人员进行戒毒宣誓,每周集体背诵戒毒誓言,强化戒毒意识,坚定戒毒信心。
51、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延期晋级、降低或取消警衔。
52、严禁使用罪犯、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准使用罪犯管罪犯,不准利用劳教人员民管会成员代行干警职权。
53、劳教人员延长劳教期限,与原决定的劳教期限合并执行。减少劳教期限,从决定期限中扣除。
54、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执行劳教人员禁闭和警戒具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得随意使用警戒具,不得随意延长禁闭和警戒具使用时间。
55、强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准探视,1、处于急性脱毒期的2、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3、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56、强戒人员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强戒所应当将其除名。
57、劳教人民警察应正确处理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关系,不得利用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得与劳教人员攀亲结友。不得与劳教人员家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