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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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或馈赠。 58、 劳教所应依照所务公开的原则,将对劳教人员实施强制性教育挽救措施的执法依据、 程序、相关规定和执法结果,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 59、 劳教人民警察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执法岗位 上不作为。 60、 劳教戒毒人员学习现场,劳动现场,生活现场的带班值班警察人数不得低于劳教戒毒 人员的 3%。 61、 对劳教人员采取禁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62、 集中排查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力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的安全大检查。 63、 前来会见的学员亲属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 经劳教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不得接见。 64、 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个措施。 65、 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与劳教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种执 法手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为劳教人员办理放假,减期,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66、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 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67、 劳教所应建立生产安全监管体制,经常检查劳动现场、生产设备、劳动工具、生产原 材料和危险品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生产安全隐患。 68、 对于个别违反所纪所规的劳教人员,应依法采取禁闭,使用警戒具等手段进行管理, 不得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不得指使默许放任他人打骂体罚侮辱虐待劳教人员。 69、 劳教人民警察应直接管理劳教人员的学习,生产,生活三大现场,加强控制,严密监 视,切实掌握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得使用劳教人员代行警察职权,管理其他劳教人员。 70、 劳教人民警察应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法定权利,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 71、 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就业指导和社会环境适应教育。 72、 强戒所应当进行防复吸训练,使戒毒人员掌握抵制毒品诱惑,拒绝毒友拉拢,应对高 危情境和生活挫折的方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73、 对强戒人员的奖励种类为表扬、嘉奖、记功三种,惩罚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三种。奖惩结果应当作为诊断评估的依据。 74、 强戒期限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规定之日起计算。 75、 对劳教人员的封闭式管理是对劳教人员实行由劳教民警直接管理的严格管束的执行方 式。 76、 对劳教人员的开放式管理师在劳教民警的指导下,以劳教人员自我管理为主,所内所 外相结合的自律型执行方式。 77、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 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予以必要治疗。 78、 对于强戒人员考核的内容为强戒人员在遵守纪律、教育学习、生活卫生、康复训练、 习艺劳动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79、 对强戒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警察直接考核的原则。 80、 强戒所应当运用影视,所内广播,小报,黑板报和局域网,向戒毒人员宣传国家禁毒 方针,政策,宣传所内教育戒治动态和成果。 81、 延长的强戒期限与原决定强戒期限合并执行。 82、 强戒人员探视、所外就医的时间,计算为已执行的强戒期限。 83、 强戒人员的考核以三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每个考核周期结束时根据强戒人员本季度 得分和奖惩情况,写出书面评语。
84、 强戒所对有严重残疾或疾病的戒毒人员,应给与必要的康复治疗,对患有传染疾病的 戒毒人员,应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 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85、 执行强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戒所可以提出提前 解除强戒的意见,报强戒的决定机关批准。 86、 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不列入考核范围,原积分评语有效。 87、 强戒人员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停止考核,原有积分和评语有效。解除保护性 约束措施后,恢复考核。 88、 强戒所应当建立教育工作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2、 强戒人员心理治疗档案 3、教学日志 4、心理咨询日记 5、个别教育登记 6 重要教育活动。 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1 次会议通过,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90、 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具体目标是:1 遵纪守法,能正确认识罪错,真诚悔过,有改 过自新的愿望,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增强纪律观念,做守法公民 2、遵守公民道德,有辨别 是非善恶的基本能力,树立社会,家庭,自我责任意识,遵守公民道德。3、心理健康,有 正确的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能够理性的认识和处理人际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和 挫折承受能力。4、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具备一定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科学文化知识 水平有所提高。5、具有一定职业技能,有正确的劳动态度和就业观念,掌握一定的劳动技 能。 91、 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内容包括:入所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 育,职业技能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出所教育。 92、 强戒教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教育矫治方法和手段,帮助戒毒人员提高法 律道德意识和对毒品危害的认识水平,改变不良心理,增强自觉抵制毒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93、 强戒人员入所后的前两个月为生理脱毒期,生理脱毒教育结束后至出所前两个月为康 复期。 94、 回归社会准备期教育时间为两个月。 95、 强戒工作应当以人民警察为主导,戒毒人员为主体,遵循以人为本,因材施教,身心 兼顾,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 96、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按照生理脱毒期,康复期,回归社会准备期三个教育阶段进行,不 同教育阶段结合相应戒治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97、 对戒毒人员的教育内容包括:法律道德教育,禁毒戒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康复训 练,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回归社会教育等。 98、 戒毒人员戒治期间应当以戒毒学员称谓。 99、 加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以司法的公正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100、 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1、严禁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劳教人员 2、严禁 违法违规使用警械警车 3、严禁索要收受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财物 4、严禁为劳教人员传递 提供违禁物品 5、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6、严禁参与赌博。 101、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102、 监狱或劳教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 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1、在值班执勤时擅自离岗的 2、违反 规定将管理罪犯、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3、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 教场所的 4、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1、 吸毒成瘾的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戒毒治疗不以营利为目的。 2、 社区戒毒期限为 3 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 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住所地接受社区戒毒。 3、 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a、拒绝接受社会戒毒的 b、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c、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d、 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 劳动教养管理所设置教育机构,大中队设置教育干事和若干专职教员。 5、 对劳动教养人员一次使用戒具的时间不得超过 7 天。 6、 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 度,确定为一至三年。 7、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教育感化第一,劳动生产第二的教育方针。 8、 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9、 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 业的一种办法。 10、 劳教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分级管理。 11、 对劳动教养人员要实行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 12、 对于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个小时。 13、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可探视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14、 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因情况特殊需要探访 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 15、 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要进行认罪认错教育,所规纪律教育;出所前要进行遵纪守法 和前途教育,并作出鉴定。 16、 在劳动教养人员中,应经常开展劳动,学习,体育,卫生评比活动,定期评选劳动教 养积极分子。 17、 对女性劳动教养人员派女干部管理。 18、 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 通知书》,对于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收容。 19、 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据和贵重物品,由劳教所代为保管,解除劳教时归还。 20、 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21、 对于强戒人员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5 日。 22、 强戒期限为 2 年,最长可延长一年。 23、 强戒人员的康复训练包括身体功能恢复性训练,体能训练和常用健身项目辅导。 24、 对被单独管理的强戒人员应当按标准供应饭菜和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室外活动不少 于 1 小时,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治疗。 25、 强戒所不得体罚,虐待或侮辱戒毒人员。 26、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戒所应当及时发还代管财务,结清账目,办理出所手 续。 27、 强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指定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亲属或原单位提 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28、 对擅自离所的强戒人员,强戒所应在 3 日内书面通知原强戒决定机关。 29、 强戒人员一次所外就医的期限为 1 到 3 个月。 30、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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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 31、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32、 强戒所应当定期对强戒人员进行尿检。对探视、所外就医回所的强戒人员应当进行尿 检。 33、 检查女性强戒人员身体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4、 强戒所禁止任何违反规定为强戒人员传递物品。 35、 探访强戒人员应当在探访室或指定地点进行。探访室应设置玻璃隔离设施。探访时应 有工作人员在场。探访人员应遵守强戒所的探访规定。违反规定的终止探访。 36、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 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验。 37、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 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38、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戒所戒毒。 39、 强戒人员探视费用自理。 40、 强戒所应根据强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以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 对性的心理,生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41、 强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进行分别管理。 42、 戒毒人员进入强戒所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43、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 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支付劳动报酬。 44、 教育矫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因人施教,坚持以 理服人,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45、 强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的不同戒治期限合理安排教学计划,保证戒毒人员学完规定课 程。 46、 安全排查工作是为了及时发现场所中可能导致各类安全事故的隐患而进行的分析和检 查。 47、 安全排查应采取日常排查,集中排查等多种方式。 48、 日常排查是指日常工作中对安全事故隐患随时进行分析和检查。 49、 强戒所应当对临近强戒期满的人员进行教育质量评估,评价结果和后续康复建议记入 《强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50、 强戒所应当组织强戒人员进行戒毒宣誓,每周集体背诵戒毒誓言,强化戒毒意识,坚 定戒毒信心。 51、 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延期晋级、降低或取消警衔。 52、 严禁使用罪犯、劳教人员干私活。不准使用罪犯管罪犯,不准利用劳教人员民管会成 员代行干警职权。 53、 劳教人员延长劳教期限,与原决定的劳教期限合并执行。减少劳教期限,从决定期限 中扣除。 54、 劳教人民警察应严格执行劳教人员禁闭和警戒具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不 得随意使用警戒具,不得随意延长禁闭和警戒具使用时间。 55、 强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准探视,1、处于急性脱毒期的 2、正在实施保护性约束 措施的 3、其他不宜办理探视的。 56、 强戒人员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强戒所应当将其除名。 57、 劳教人民警察应正确处理与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关系,不得利用劳教人员干私活,不 得与劳教人员攀亲结友。不得与劳教人员家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