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商标保护四要素

企业海外商标保护四要素
企业海外商标保护四要素

企业海外商标保护四要素

众所周知,品牌是企业竞争力和国际地位的核心体现。据统计,世界知名品牌占全球商标总量的比重仅为3%,但却占据了全球将近半数的市场份额及销售额,且作为一种高度稀缺资源,正被少数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垄断。借鉴这些企业的发展策略,我们中国的企业也应当以前瞻性的眼光来进行自身品牌的全球战略布局,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助力。以下四要素的分析将为您展示海外商标保护的基本策略。

巧设品牌,入乡随俗

作为传诵呼叫的品牌名称,怎样的商标定位可以在设定之初就能考虑周全而为之后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助力呢?商标能在全球范围内获准注册,需要考虑的因素都有哪些呢?一般商标可分为三类,即文字、图形、文字及图组合商标。这三类商标在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能获准保护。海外注册时,商标的独创性很重要,作为意图进军国际市场的品牌,英文(或中文拼音)商标则是首先,原因是英文在大多数国家识别性和传诵性都较强,既易于获得注册,也易于使用。

从多年代理经验来看,6-9个字母组成的英文臆造词为佳。换句话说,就是无中生有创设出来的词,目前最易获取注册且便于推广。例如:企业可取企业字号的拼音谐音加以适当的改造和设计提起注册,这样商标和商号既能呼应,也能更好地打响企业品牌。

当然,商标组成要素与商标显著性息息相关,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时应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并做好防控和应对准备。大多数国家在商标禁注条款的规定上与中国差别不大,因此在选定商标时可基本参考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规避缺乏显著性和不良影响等问题。然而由于当地特殊风俗习惯和审查员主观判定等不可控因素,如泰国认为由四个以下纯英文字母组成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这些也需要企业纳入考虑范围。

为尽可能降低风险,需要国外律师根据当地商标审查标准和从业经验对于商标显著性和可注册性进行初步审核,以供企业进一步参考决策。

市场未入,商标先行

国际商标注册都是采用“市场未入,商标先行”之策略,以确保企业在目标市场“有标可用”,安全稳妥地推广企业品牌。对于已有出口计划的海外市场应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对于已有商品或服务出口的海外市场,更应尽快申请商标注册以使商标的使用享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商品或服务的出口国、主要竞争对手所在国、投资地或潜在的投资地、贸易中心所在地等都是企业考虑布局的首选地。在以上地区启动商标注册,既可确保享有当地商标权,防止商标被抢注,也可防止品牌“裸奔”在当地及其他地区带来不可估量的法律风险。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企业实力不断增强,逐渐融入全球经济,抢注中国商标在境内外都已进入高峰期,恶意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很多外国大公司和海外代理商在多个国家大肆抢注中国知名商标,恶意打压中国企业,通过商标抢注制造新形式的知识产权壁垒;或将其作为商业手段,延缓中国品牌抢占其市场份额的步伐;更有甚者,借机索取高额商标转让费。

从商业成本因素考虑,一旦企业后期出现商标侵权,花费要远高于前期商标注册申请成本,轻则翻倍,重则“未完待续”。因而,企业可以依据发展计划,从注册商标(主品牌和子品牌)、注册类别(主营类别和关联类别)、注册区域(重点市场和未来市场)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设计出或请华进的牛人们为您量身定做具有前瞻性的商标注册方案并加以实施,不仅可为企业树立和提升品牌形象奠定基础,还能够有效地减少品牌成熟期的维权成本。

商标监控,眼耳并用

“身未动,心已远”,这应该是每个重视品牌企业应有的态度。随着信息全球化导致商标抢注和商标侵权日益增加,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带来巨大无形资产的损失及被侵权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除了需要做到第一策提及的掌控市场动态,完善商标布局之外,还需要及时进行品牌的全球监控,以超强的商业嗅觉和敏税度来防范恶意抢注或巧合注册,以及可能的“搭便车”行为。华进联手全球最大的智能信息提供商,通过提供全球商标监测、申请人监测、域名监测和全球网页监测服务,并结合遍布全球的专业知识产权事务所为企业构筑起严密的全球商标防御体系。

以目前运营和效果显著的全球商标监测服务为例,华进已为某知名企业针对全球公告近似或相同商标提起异议超过百件,针对重点市场提供全套解决方案超过十件,成功为企业核心品牌的确权和维权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知名企业尚且需要在品牌全球化道路上摸索前进,一步一步扫清障碍,在向知名企业道路上迈进的

我们,更是需要结合他们的经验,少走弯路,搭建好属于自己的全球商标保护框架。

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品牌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其价值也是依据公司实力而水涨船高,同时其自身对企业的影响力也是不容小觑的。完整准确的商标申请、注册、使用、许可等商标数据,不仅是公司商标战略制定和发展的客观依据,也可以为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完善的公司商标数据应该包括商标设计数据、商标注册数据、商标变更数据、商标续展数据、商标转让数据、商标授权许可数据、商标广告宣传数据、商标保护数据等。企业需要指定专人管理这一笔财富资源,也可以委托华进进行全面托管服务。

在规范管理好这些资源的前提下,企业还需要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收集各地区商标使用的真实证据。伪造证据有可能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注册人因失信被列入黑名单,后果非常严重。证据本身及其来源都要合法,否则有可能不被采纳。证据内容要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地域上要与目标国相关。在具体案件中,要根据案情提供相应时间段的证明材料。形式上要严格遵守各国、各案对于证据材料的要求。有关联性的关键证据,哪怕数量有限,只要能形成证据链就可以起到决胜作用。

证据在案件审查中占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平时工作中,需高度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归集整理,以备不时之需。时间上最早使用、持续使用的证据比较重要,建议企业有意识地据此保留相关证据,既要能主动维护自身权益,也要抵御他人打击。即便在境外遇到商标纠纷,只要有证据在手,就有底气抗争,更有机会获胜!

来源:华进知识产权

作者:刘琴、程安坤

编辑:https://www.360docs.net/doc/5b17526167.html, 赵珍

校对:https://www.360docs.net/doc/5b17526167.html, 纵横君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张俊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臧宝清共同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主持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闫实:《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两个需要:一是执行新《商标法》做好相关案件处理的需要;二是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工作需要。 具体来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原《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原《规定》)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着重要意

义。原《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规定》令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因此,工商总局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进行了修订。 主持人:请问如何理解商标评审案件中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 臧宝清:商评委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业机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系争商标系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

企业品牌与品牌战略

品牌与品牌战略 1、品牌的含义及作用品牌是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标识其产品,以区别于竞争对手,辨认消费者认识而采用的显着的标记。品牌可以是一个名称,一个术语,一种记号,一种象征或设计,也可以是上述若干因素的组合。换言之品牌是用以辨别不同企业,不同产品的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有机组合等。 现在,品牌已不再仅仅是一个标记了。按照营销学权威P ?道尔的说法,品牌是"一个名称、标志、图形或它们的组合,用以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P?费尔德维克关于品牌的解释是:" 品牌是由一种保证性徽章创造的无形资产。" 费尔德维克是着名的广告代理商BMP公司的执行董事。在过去的大约20年里,该公司开创性地使用较完善的研究技术来了解消费者与品牌之间的关系。 应注意的是,费尔德维克所说的"品牌"已不再等同于"标记" ,而是成为一个含义更广、更抽象的概念。它是由一?quot; 徽章"或标记创造的"无形资产" 换句话说,商标不是品牌的全部,而仅仅是品牌的一种标志或记号。 这一区分很重要,把品牌不再作为一个名称、标识或图形来考虑,而是作为一组"无形资产"来考虑,是一种更完善更有力度的思维方式。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品牌,是20世纪90年代营销发展史上所取得的最重要的进步之一。它是用来解释成功品牌与不成功品牌之间区别的一把钥匙。 企业品牌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利于产品参与市场竞争首先是品牌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为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提供了基础,对消费者购买商品起着导向作用。其次,有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将有力遏制不法竞争者对本企业产品市场的侵蚀。第三,商誉好的商标,有利于新产品进入市场。第四,名牌商品对顾客具有更强的吸引力,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 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品牌是商品质量内涵和市场价值的评估系数和识别徽记,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无形资本。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必然要精心维护品牌的商誉。对产品质量不敢掉以轻心,害怕砸自己的牌子。创名牌的过程必然是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和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过程。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品牌是销售过程中,产品品质和来源的保证,有助于消费者购买自己偏好的品牌,以得到最大的满足。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有助于消费者的损失得到补偿。

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一)商标权的域外效力与协调保护的方式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主要发生在涉外法律适用之程序上,也即就特定涉外关系而有数国法律发生竞相适用之情形。因而,现代国际社会凡国家法律体系中就特定涉外案件具备被适用之性能即适用资格者,均足以互相构成法律冲突之现象。可见,法律冲突之成立,有赖内国对外国法律效力的承认。由于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有限,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没有在他国自动受到保护的域外效力,故在商标领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之间依“国民待遇”相互保护对方的工业产权。这意味着,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原始权利,也可按所在国的法律赋予知识产权并予以保护。但这也并未突破工业产权之严格的地域性。因为所在国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所在国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其原有的“外国的知识产权”。其实,正是由于解决知识产权域外保护问题的迫切需要,加上以法律冲突之一般方式,难予妥善解决,乃不得不借助于条约。而在一些地区性经济组织中,包含有更多实体条款的知识产权公约,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相继制定,从而在这些区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以完全打破。也只有在此时,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域外保护的矛盾才得到真正的缓解。 欧盟与其成员国在选择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模式时,就是首先从协调成员国的实体法开始的,然后适时制定了跨国实体法,建立了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 (二)欧盟成员国商标实体法的协调

欧盟及其前身建立单一商标体系的努力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并于1984年6月拟定了《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但各成员国对该条例涉及的诸多具体间题存在较大争论,如共同体商标权与国内商标权的协调问题、商标权取得原则问题、权利用尽问题、再包装问题以及商标局的地址、工作语言等问题。尽管欧洲议会、欧洲部长理事会曾听取各有关团体、公民的大量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讨论,对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但还是鉴于各成员国的商标法差距太大而迟迟未通过该条例草案,以致欧盟协调其成员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进程极其缓慢。欧洲议会以及经济与社会委员认为,共同体商标制度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各国商标法进行协调和创建一个可以通过单一程序取得共同体商标权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当单一的共同体商标体系的建立阻力重重时,协调各成员国商标实体法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其步伐也因此而加快了。 1988年,在总结和提炼《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欧共体理事会制定了《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别的指令》(Directive to approximate the Law of the Member State Relating to Trade Marks)简称“商标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当最迟在1992年底之前,按该指令设定的政策目标修改其国内法律、条例及行政规章,使其与指令相符,并将转为国内法的指令内容付诸实施,以求得各成员国商标法的趋同和一致。尽管一些成员国未能按时完成修改任务,但最终都相继按指令的要求对各自的商标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如英国就基本放弃了1938年商标法的体例,另起炉灶制定了全新的商标法。连瑞士、捷克、南非等等待人盟或与欧盟关系密切的国家,甚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修改商标法时也受到该指令的影响。 《商标指令》的主要任务是从宏观上协调商标立法,仅将协调局限于最直接影响共同体内部市场运转的国内规定上。该指令的标题中使用的“Approximate”一词也反映出该指令仅是统一欧共体成员国商标法的第一步,它既不同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协调”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英文为trade mark 或brand ,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 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商标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有些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1] 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因为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才会被公布、认识和了解,但它不一定是注册商标。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信赖和喜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式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原则和依据,认定的标准对于更好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受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国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大致有两类: (1)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单一标准,即以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惟一标准。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则一般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以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为依据来认定驰名商标。(2)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多重标准。如1996 年1 月实施的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关商品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 ②有关商标在既定的商品或服务已使用的时间及范围; ③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 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地域; ⑤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即客户的广度; ⑥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⑦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2] 我国《暂行规定》兼采了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其第2 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应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一标准。同时,其第5条又用列举式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7 个标准。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规定如下: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

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商标作为企业知识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传统资本无法比拟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可是,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主要有哪些内容呢?这个问题不清晰,搞好企业的商标工作就无从谈起。笔者认为,主要应包括以下九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管理机构和制度。商标工作首要的是有机构、有人管。 只有机构、人员落实,整个商标工作的开展才有了坚实的基础。至于机构怎么设置、由多少人来管,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没有一定之规。如甲公司由技术部负责商标的注册、续展等日常管理事务,由品牌经理负责运用商标进行市场营销,由打假办负责商标打假,办公室则负责商标档案的保管,虽然部门较多,但职权划分明确,协调得力,各负其责,因此,400多件商标管得井然有序,其中1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件商标被认定为省、市著名商标。机构明确了,接着就要制定管理制度,把商标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商标工作的有关规定等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向企业的所有员工公布、实施。而且,制定的制度要详细、明确、操作性强,才能有效施行。如上文的甲公司,商标管理架构比较复杂,但因为规定明确,运作起来效果挺好。当然,要制定出好的商标管理制度,又与企业的商标意识强与弱息息相关。所以,要制定出色的商标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要重视商标、了解商标,同时,也要配备对商标工作懂行的人员来管理商标工作。正因为机构、人员与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笔者才把它们列在一起,作为企业首要的商标管理工作内容。 二、制定商标战略和策略。商标战略就是企业商标发展应该达到的目标,包括长远、近期和当前所要达到的目标。 这要由商标管理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在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企业的负责人甚至是董事会提出建议,并进行可行性论证。企业董事会、负责人作出决策后,再由商标管理部门将其制定成规划。商标战略成型后,商标管理部门要与企业的有关部门协调,将商标战略纳入企业的整体发展规划,保证企业围绕商标战略来开展工作,进行发展。 企业要实现商标战略,需要运用一定的商标策略,如企业是实行单一品牌,还是多品牌并存,或者是使用总商标与不同的产品商标的策略;是进行定牌加工,还是实行许可使用等。商标策略一定要服从于商标战略,才能获得成功。在此前提下,各种策略之间本质上没有好坏之分,能促进企业发展的就是好策略。这就需要商标管理部门在拟订商标战略的时候就要一并考虑,并向董事会、企业负责人提出建议,由企业领导层进行决策并施行。商标管理部门要向企业的生产、设计、开发、销售等部门清楚地阐述企业的商标发展战略和策略,将有关的理念灌输给他们,使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都有利于实现商标战略和策略。同时,商标管理部门应随时监督商标战略和策略的实施情况,发现实施情况有偏差或不力现象时,随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进行纠正。 三、确定在具体产品(含服务,下同)上使用的商标。要为产品挑选一个好的商标,并不是一件随随便便的事情。 它既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也要与目标市场上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风俗习惯相适应,还要有利于产品的营销以及品牌的进一步发展等。所以,在开发、设计新产品时,商标问题就要加以考虑,商标管理部门要与产品开发部门、市场营销部门一起研究、讨论,按照产品开发部门对产品特性的阐述、市场营销部门对目标市场的分析、营销策略的拟订,设计若干商标,并进行注册查询等法律审查,然后提交公司领导层进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_陈爽

党政干部学刊2011年第12期政治与法律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于驰名商标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 商标淡化(dilution),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了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暗示了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之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的联想,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降低或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从而损害了商标权人合法的权益。 前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在QUICK案中概括了反淡化保护的意义:该显著商标的所有人对其通过大量时间和金钱所取得的排他性地位的维护有着合法的利益,而任何可能对其显著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以及从其独特性取得的广告效应的损害都应予避免。其基本目的不是防止任何形式的混淆,而是为了保护取得的商标权不受侵害。 目前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是否应该得到反淡化的保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而且在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关于反淡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反淡化的案例却越来越多,因此,人们对于此问题的争论或者说是反对一直没有停止。美国虽然在1995年颁布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1995),而且38个州都颁 布了有关反淡化的法律,但是仍然有许 多问题悬而未决。洛杉矶大学教授J. Thomas McCarthy在他的一篇文章中 曾说:“在我四十年的知识产权教学和 实践中,没有哪一部分的商标法律像淡 化这个概念一样,创造了如此多的困扰 和审判实践中的困惑”。 一、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 护的相关规定 淡化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法学家 斯科特1927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 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尽管 在该文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淡化一词,但 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的真正作用, 不是区别商品经营者,而是在满意程度 方面区别不同的商品,从而促进消费者 的不断购买。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 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其在满 意程度方面对不同商品的区别作用就 会受到削减和淡化。商标越是显著或独 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就越是应当 限制他人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 用。”此后,淡化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 得到广泛运用,并逐渐为许多国家的立 法所采纳。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6 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 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 名商标,已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 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 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 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 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 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 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 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该公约第一次 在国际法上确立了对驰名商标予以特 别保护的原则,但只坚持在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保护驰名商标。 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只要驰 名商标使用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 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该驰名商标所 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则禁止在与 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此协议突破了巴 黎公约的限制,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 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这是对驰名商 标反淡化保护制度予以正式确立的国 际法文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制定的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吸收了商标淡化理论。大陆法系国家也 相继开展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和立法,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商标反 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 lution Act),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对商 标淡化制度制定专门法律的国家。《联 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为: “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 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商标 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 陈爽 (辽宁社会科学院,辽宁沈阳110010) [摘要]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在世界各国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对此各持己见。不仅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有所争议,就连对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我国 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更是薄弱。笔者在这篇文章中,借鉴国外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建议,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推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的研究,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淡化;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12-0017-02 [作者简介]陈爽(1969-),女,辽宁沈阳人,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17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如何建立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企业要不断提高商标意识,学习和了解商标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对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一般说来,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应设立专门职能部门,全权负责企业商标管理与决策。企业领导集团要对商标工作予以充分重视,把制定商标战略纳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系统中。现在虽然不少企业加强了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工作,但管理职能分散,职责不清,不利于科学管理。从实践经验来看,不宜将商标管理分散到多个职能部门。规模大的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部门,也可以将管理工作归并到一个综合性的商标职能部门。如白鸽集团专门设立了商标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商标工作。 二、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商标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如对商标的设计,在申请前由商标职能部门提出后,要有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以审核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标识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如何管理。对商标的印制生产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从而使注册商标的日常使用制度化、规范化。 三、重视企业商标档案管理,发挥商标档案作用。企业商标档案是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保存下来的有关文件材料。企业商标档案是否完整和管理好坏,关系到商标能否切实得到有效的保护。如两个申请人同日在同一种商品上申请同一注册商标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同日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使用在先为主的原则,驳回其他人的申请。这时企业设计使用过的商标原始资料就成为关键证据。做好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收集与商标注册相关的文件,包括设计过程、设计说明、设计日期、申请日期等;二是收集整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材料,包括全面的商标案件投诉材料,执法机关检查和处理情况等。三是收集整理商标使用于每个商品的营业成绩记录,用于宣传商标的广告等。企业建立商标档案,一般情况下,以一件商标建一份档案为佳。这些档案,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和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时发挥作用。 四、形成企业商标体系,增强商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商标体系是由企业若干个商标及其活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构成的一个企业整体商标的总称。企业商标体系的形成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商标意识浓厚,形成了商品与商标有机结合的良性格局;拥有若干个注册商标,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倘若只有两三个商标,是难以形成体系的;各个商标具有较强的整体功能,基本达到“三统一”,即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势行为与企业优势统一;最后一点是企业商标行为规范科学,企业的商标信誉高,有一个或多个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为企业带来好的经济效益。确立企业商标体系有利于推动企业商标工作的整体发展。 五、积极协助执法机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并将打假活动的相关资料留存入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 “圣地”文字是A国甲公司使用在装饰材料等商品上的商标。该商标在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中国乙公司在其生产的防盗门上明显地使用“圣地”字样。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装饰材料和防盗门不属于同类产品,不存在侵权问题 B. 乙公司使用“圣地”字样属于对商品名称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C. 甲公司不是中国法人,不使用商标法给予保护 D. “圣地”是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禁止乙公司使用 难度系数:★,答案:D 2. 某酒厂生产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均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万宝路”牌卷烟的包装盒相近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万宝路”卷烟封口相近似。该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责令该厂停止销售这种葡萄酒,收缴其全部外包装,并处以罚款。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种为正确?() A. 该厂使的是商品装潢,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B. 葡萄酒与卷烟不是同类产品,故本案不存在侵权问题 C. “万宝路”是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扩大其保护范围 D. 本案在“万宝路”生产厂家未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工商管理机关无权查处 难度系数:★,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 假设奔驰汽车的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则下列商标申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有() A奔驰牌食用油 B. 奔驰牌卡车 C. 奔驰牌电视机 D. 奔驰牌轿车 难度系数:★★,答案:BD 2. H市甲公司生产啤酒,申请注册的“向阳花”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A. 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标 B. 设在G市的丙公司将“向阳花”作为自己的商标登记使用 C. 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 D. 戍公司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上使用“向阳花”商标 难度系数:★★,答案:BCD 3. 甲公司的一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甲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乙的许可。现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进行交涉。乙对于此事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有哪些?() A. 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B.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 C. 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 D. 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甲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 难度系数:★★,答案:AB 4.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A.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B.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C.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D.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难度系数:★★,答案:ABCD

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管理制度 2015--08--01发布 2015--08--01实施宁波市鄞州敏达机械有限公司发布

1目的 规范企业商标管理,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商标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公司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 (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3)负责商标台账的管理; (4)负责当商标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 (5)负责商标的印制。 3.2 财务部 负责商标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3.3 总经理 负责商标的具体设计及制作方案的确定和批准。 3.4 知识产权部 (1)负责本公司商标的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对暂不使用的其他类别商标,应每三年公告一次; (2)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4)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5)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商标使用工作,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4 实施细则 4.1 商标注册 我公司的商标主要是储备商标和防御商标。 一般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为:提出名称→商标查询→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受理→初审公告→核准,时间约为18个月。 4.1.1 提出名称 商标使用人向本公司知识产权部以书面形式提出拟用商标名称或图案、产品内容及使用原因等内容的申请报告;商标的具体设计和制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确定。 4.1.2 商标查询 办公室在注册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名称或图形检索,并将检索结果上报给总经理。 4.1.3 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 根据检索结果,总经理决定是否注册的;若是决定注册,由办公室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图案,并由知识产权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

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内容摘要: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与重视,然而大量出现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严重扰乱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完善成为世界各国国际技术贸易往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驰名商标;《巴黎公约》;《Trips协议》;国际保护自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扩大保护的几十年间,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关注与瞩目,得到了迅速的进步。然而,由于涉及各主权国的利益问题,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标准、界定方法、保护范围和方式等基础而关键的问题至今尚未能得到完全解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频繁使法律上的漏洞和空白日益突显,大量出现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严重扰乱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完善成为世界各国国际技术贸易往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拟就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一、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现状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创利能力的商业标识较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主要体现为驰名商标的抢注、仿冒及国际间假冒、仿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巨额利润的驱使,导致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决定了驰名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这不仅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严重损害,也给商标注册国或使国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据美国贸易委员会估计,外国侵犯美国驰名商标使美国每年的国内销售量、出口总额下降近百亿美元。由此可见,驰名商标要求得到比一般商标更广泛的特殊保护,其中包括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而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各国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比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实现。(一)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高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一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止驰名商标被注和禁止在同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方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比《巴黎公约》前进了一大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行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至“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广泛的保护。[!--empirenews.page--] 然而,二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面问题给予完全解决。导致在实际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与之相比,几个现行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3年12月)、《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一)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方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大众中的知名度(在法国,20%消费者知晓的,可初定为驰名;在德国则要达到40%左右的消费者知晓);2,该商标的广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用的年头及持续使用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产销状况。这些规定对驰名商标国际的完善做出了有益的补充。(二)驰名商标的国内法保护无论《巴黎公约》还是《Trips协议》在做出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时,同时也将确定具体操作规程、确定详细标准的权力及保护驰名商标的决定权赋予了各成员国国内法。例如《Trips协议》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中“相关行业公众”的标准,

浅析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

浅析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夏雪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商标的法律保护策略问题。从分析我国企业在商标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有关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条约、有关国家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针对我国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剖析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运用的几点设想,期望给我国企业的商标法律保护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商标企业法律保护策略 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细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重要主体。现阶段我国企业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创新方向。在科技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的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法权和无形财产,也是经济主体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武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外企业对商标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以商标(品牌)尤其是品牌战略带动经济发展成为企业竞争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发达的欧美等国,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若将商标法的实施视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开始,则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至今只有短短的不到30年历史,相应的,立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企业商标保护的研究与实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包括商标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实践领域,国内部分具有前瞻性发展思路的地区和企业率先开展了初步工作:在1995年、1998年,深圳市、广州省先后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普遍引起社会各界重视,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贵州省为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于2005年启动了

“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改革”的新一轮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22家试点示范单位成立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明确了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者,保证了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1 与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相反,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相对还显单薄,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流失,对于国际公约和各国商标法的理解还欠深度,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常常难以应对国外企业的挑战。我国企业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是一个重要课题。中国企业只有认真研究国际惯例,掌握国际市场竞争规则,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足和发展。 企业在商标注册方面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⑴企业选择的商标显著性不高。虽然现在企业大多使用的借用商标,显著性不高,易被淡化。但在我国的知名品牌中,使用借用商标的却不少。⑵企业新产品的注册商标未能与该产品的名称区分使用,导致该注册商标成为商品的能用名称而被撤销。⑶企业注册商标在域外被抢注。很多的中国企业在遭遇商标抢注侵权后,大多采用磋商、妥协的方式解决,或者干脆保持沉默置之不理。只有少数企业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强硬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 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常见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未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二是许可人不具备有许可第三人使用的资格。三是,商标权人或者被许可人超出注册商 1邓佳丽:《企业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以贵州为例》,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1页。

公司品牌管理制度

公司品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品牌管理,确保品牌资产保值和增值,塑造金世源良好的品牌形象,保护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品牌内涵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徽记。 第三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名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商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艺术图形和商标名称。 第二章品牌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品牌的管理机构包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公司办公室。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名称、商标和徽记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 (1)审批各部门关于金世源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申请; (2)审批各项金世源名称、商标、徽记管理制度; (3)审批金世源品牌发展规划; (4)审批金世源品牌年度推广计划; (5)对相关金世源品牌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定。

第八条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名称、商标和徽记管理的执行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 (1)制订和修订金世源名称、商标、徽记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制订金世源品牌发展规划,组织制订金世源企业品牌年度推广规划; (3)组织制订金世源品牌宣传推广规范,并对各部门的宣传内容进行审核; (4)组织进行品牌资产评估; (5)组织对品牌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 (6)管理金世源名称的注册、变更等事务; (7)管理金世源商标的注册、保护、续展、使用和转让等事务; (8)组织对涉及金世源商标侵权的维权活动。 第三章公司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管理第九条凡使用公司名称、商标、徽记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要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声誉、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提出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的申请,由公司办公室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草拟并组织签订公司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授权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经公司批准成立的分公司,允许称“公司××分公司”,

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摘要:结合国际公约、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分析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所适用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认为这一规定将突破我国传统商标法的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的地域性观念,对商标立法和司法保护影响深远。 关键词:国际法;新商标法;未注册驰名商标 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①,这一规定体现了商标国际保护体制的要求,符合国际上许多国家商标保护的潮流,反映了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现实;同时,这也将改变我国商标法制和商标立法的传统,丰富商标地域性的内涵,对商标立法和未注册商标的司法保护影响深远。但该款关于权利主体和商标的范围并不明确,本文将结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进行分析。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法渊源和影响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别保护体现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之中,是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巴黎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该条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本条是由1925年海牙修订会议订入本公约的,1934年的伦敦修订会议和1958年的里斯本修订会议作了修改。②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第一,享受本条利益的主体是可以享受本巴黎公约利益的人。首先,根据公约第2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是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对此,该条规定: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其次,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

金利来的定位策略与品牌保护

“金利来,男人的世界” 1970年,曾宪梓创办了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竖起“金利来”招牌,他立志要办第一流的工厂,生产第一流的产品,创出中国人自己的名牌。经过近30年的努力,曾宪梓实现了他的志向。如今,金利来不仅以极其鲜明、充满活力的产品形象,将欧洲风味率先引进香港,而且也成功地竖立起她独一无二的金字招牌,特别在领带方面,除雄霸本地市场外,更畅销于海内外40多个国家和地区。 金利来公司在“快设计、快制作、快投产、快上市”的口号下,每月更新上市的花样款式不下200种,使欧洲各厂望尘莫及。金利来领带很快占领了香港和东南亚市场,同时,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分公司,经营范围也从领带发展到男士系列用品,产品包括袋巾、丝巾、领结、腰封、吊带、衬衫、礼服恤衫、时尚西装、休闲西服、毛衣、T恤、西裤、便装裤、皮褛、羊绒大衣、袜子、内裤,以及各种男土皮带、皮包、钱包、皮鞋等皮具制品及匙扣、火机、领带针、烟盒、名片盒等小五金配饰。1985年,大陆第一家中外合资的领带厂——中国金利来有限公司成立。1990年,金利来投资360万美元,在大陆创立了金利来(中国)服饰皮具有限公司。 迄今,金利来已在大陆建立了广泛的销售渠道和网络,拥有金利来专营店200多家,专卖柜800余间,销售额连年翻番,1997年取得销售额达12亿多元人民币的丰硕成果。1998年金利来在大陆市场淡市不淡,全国销售总收入超过13亿元。 (一)准确的定位 搞产业,产品的适销最为重要。选择生产销路好的产品,对一个工厂特别是刚刚创建的工厂来说等于是一条生命线,其中,产品的低档与高档的选择对很多企业来讲就是一个重要的问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商标之所以应该予以保护,基本的出发点是防止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因此必须确保确定的商标由唯一确定的人所有或控制。最初的确权依据是,谁先使用就归谁。这一原则的好处显而易见,因为公众正是通过厂商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来认识和记忆商标的,以此确定商标的归属最为客观公正,如果把商标授予给在后使用人,势必人为地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制造混乱,从而妨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销售范围逐渐扩大,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距离越来越远,先使用原则也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新的生产厂商在选择自己希望使用的商标时,不能或者至少很难知道,到底都有谁在它之前已经使用了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影响新的企业的进入市场,从而降低市场竞争的效率,最终同样不符合消费者享受多样化服务的利益。 因此,一些国家率先开始以一种新的办法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这一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簿。所有实际或意图使用的商标都必须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向所有人公开这一注册簿,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查询检索的成本,使商标的归属变得一目了然。 但凡事有一利就必有一弊,注册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显然可能对公平造成损害。一些先使用商标的生产厂商,不管出于缺乏法律常识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如果仅仅因为他人先去注册就武断地剥夺其商标使用权,而该商标又恰恰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成为一个驰名商标,那么受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同时也会面临产生混淆的危险。而我们尽管可以要求企业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先去查询和申请商标,但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每天查询完商标注册簿后再去采购商品,因为那样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我们于是必然面临一个新的选择,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注册在先原则,还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行一定的变通。或者说,商标经过使用或宣传变得众所周知甚至家喻户晓后,是否可以享受比普通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

企业商标管理规范

企业商标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管理,提高品牌建设水平,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加强商标管理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对企业商标进行规范使用、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不断丰富商标内涵,提升商标价值,创建知名品牌。 第三条企业应高度重视商标管理工作,明确统一管理商标的部门,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商标管理人员,落实专项的商标管理经费,建立企业负责人牵头、商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商标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企业商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制订企业商标战略,制定和完善各项商标管理制度; (二)制定年度商标工作计划,落实年度商标管理工作经费; (三)负责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组织的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 (四)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有关商标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商标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 (六)负责企业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 (七)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工作。 第五条企业商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企业商标工作计划和商标管理制度; (二)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变更、异议、争议、注销等工作; (三)负责企业商标的宣传、印制、许可、转让、受让、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申报等工作; (五)负责企业商标维权及其他商标纠纷的处理; (六)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商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八)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具体工作。 第六条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对商标管理人员工作失职或以权谋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增强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商标战略的能力,提高商标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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