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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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管理原则
1.1.1工程预结算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
1.1.2工程预结算管理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正确选用工程计价方法和依据。
1.1.3为规范工程预结算管理,积极推行工程预结算管理系统,工程预结算的编制与审核均在公司生产网上完成。为确保工程预结算管理系统的应用,承包商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扫描仪、计算机及开通公司信息门户网站等软硬件设施。
1.1.4工程预结算必须经过工程造价中心、审计处等造价从业人员审核(盖章),方可作为财务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
1.1.5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湖南省、集团公司相应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且应在工程造价中心登记审查备案,统一分配工程预结算系统用户账户。承包人提交的预结算书,应由经工程造价中心资质审查合格的造价人员编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允许更换造价人员。
1.1.6生产装置安装工程、检维修工程预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执行集团公司发布的计价办法和预算定额;建筑工程及配套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
观工程预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执行湖南省颁发的计价办法和预算定额;其他工程比照执行地方及行业部门发布的相关计价文件。
2职责
2.1计划经营处职责
2.1.1负责工程预结算牵头管理工作。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实时分批制定、下达公司投资项目年度结算统筹计划,明确结算流程中各部门工作完成节点,组织协调解决项目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项目结算按计划全部完成。
2.1.2负责对结算计划实施过程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结算流程中公司各职能部门进行督促和考核。
2.2工程主管部门(机动处、工程处、项目部等)职责
2.2.1负责线上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启动;项目完工后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时办理甲供材料结算并编制提交工程结算送审,负责工程预结算资料受理和符合性审查。
2.2.2 负责向物资供应处提供三方合同台帐。
2.2.3负责工程量的审核,对工程预结算涉及工程变更(不含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工程量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工程变更(不含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工作量不实的承包商、监理单位及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2.4 负责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承包商质量、进度、HSE 等方面及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提交结算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
在结算审核中予以反映。
2.2.5 组织商务谈判。
2.3项目所在单位职责
负责修理项目工程量的审核,对工程量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4物资供应处职责
负责甲供料(包括三方合同)结算审核,对甲供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5工程造价中心职责
2.5.1负责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的制定。
2.5.2负责工程预结算初审,对工程预结算审核结果负责。
2.5.3负责工程预结算的外委审核管理和对承包商预结算编制质量进行考核。
2.5.4负责工程造价人员登记备案及教育培训等工作。
2.5.5 负责工程预结算系统日常管理。
2.6审计处职责
2.6.1负责工程预结算复审,对工程预结算审计结果负责。
2.6.2负责工程预结算的外委审计管理工作。
2.6.3负责对工程预结算初审审核质量进行考核,并对工程预结算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2.7科技开发处职责
组织工程预结算系统日常维护管理。
2.8财务资产处职责
负责工程预结算复核、校对,负责价款支付。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工程预结算可采用定额计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和协商计价法等方式进行。
3.1.1定额计价法。根据施工委托书、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签证及相应标准规范等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按工程主体专业性质套用相应预算定额、费用文件确定工程预结算的计价方法,是目前工程预结算普遍使用的方法。
3.1.2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根据工程主管部门提供的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工程量清单,自行报出单价(依据预算定额等填报综合单价)的一种确定工程预结算的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
3.1.3协商计价法。缺少统一计价依据、标准的工程项目或者工程项目的一部分,或者属技术(劳务)服务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承包人自主报价,双方通过商务谈判,最终协商定价的一种确定工程预结算的计价方法。
3.2预算定额的执行与调整
3.2.1新建、改扩建项目安装工程执行安装定额(2007版)及配套取费标准(附录B),但依据招投标、合同执行公司计〔2006〕8号以及公司计〔2014〕8号的项目,其工程结算维持原计价
方式和标准,仅税金调整为按3%的简易增值税计税。停工检修、日常维修、抢修以及与生产装置密切联系的技改技措安装工程执行石化检修定额(2009版)及配套取费标准(附录C);维护工程参照执行《行业生产装置维护维修费用定额》及配套取费标准。
3.2.2建筑工程及配套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预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执行湖南省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以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湘建价〔2016〕72号);修缮工程等其他工程比照执行湖南省及行业部门发布的计价文件及消耗量标准。
3.2.3 人工费的计取
——执行石化安装定额的工程,综合人工单价由39.81元/工日调增至70.46元/工日,调增部分参与取费。
——执行石化检修定额的工程,综合人工单价由39.81元/工日调增至60.98元/工日,调增部分亦参与取费。
——执行湖南省及其它行业部门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的工程,综合人工单价为76元/工日,其中综合人工单价60元为取费价,超出部分作价差考虑,计取相应规费及税金。招投标的项目,可由承包商自主报价,但综合人工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零星计日工均按125元/工日计算,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