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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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鲁财建[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建〔2008〕110号)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理顺矿业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二、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问题。

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

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统一以2006年9月30日为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和备案。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采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委托、评审和备案;其它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发证权限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并按现行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备案。

对没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编制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1•【文号】国土资发[2003]19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7]2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1日)停止执行【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7.02.12
【实施日期】2007.02.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对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为截至2006年年底前全部探矿权采矿权无偿或有偿取得情况。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认真填写调查表(见附件),并同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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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8月24日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是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第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回避原则,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评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条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的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第五条下列情形属于政府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第六条凡需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即将到期采矿权延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即将到期采矿权延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即将到期采矿权延续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即将到期采矿权延续工作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矿山延续登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行到期提醒过期公告制度由省厅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到期提醒过期公告制度。

采矿许可证到期前,省厅提前3个月在省政务服务网、省厅门户网站滚动公告,重点提醒督促采矿权人提前按期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到期后矿山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在省政务服务网、省厅门户网站发布过期公告。

二、提前准备申请登记资料矿山所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采矿许可证到期3个月前,通知相关企业尽快编制有关方案,缴纳有关费用,履行相关义务,准备采矿权延续登记资料并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规定的采矿权登记权限,将齐备的申请资料向登记机关申报,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加强到期矿山企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17〕9号)要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国土资发[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县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完整版)

县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完整版)

县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县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办发〔201X〕64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矿山复绿行动要求,加大治理恢复力度,突出治理效果,我县决定开展矿山复绿行动,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并重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加大宣传和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整治,综合治理,以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基本出发点,切实抓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好自然环境,建设绿色生态蒙阴。

二、行动内容矿山复绿是指通过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使地质环境达到稳定、生态得到恢复、景观得到美化的过程。

本次矿山复绿实施的区域,主要包括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以下称三区两线)。

经调查,蒙阴县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破损山体有:京沪高速公路:蒙阴街道会泉峪村石灰岩矿。

省道S335兖石路:联城镇类家城子村石灰岩矿、旧寨乡八里庙子村石灰岩矿和旧寨乡吕家庄子村石灰岩矿。

205国道:桃墟镇野老峪村石灰岩矿。

(见附表1)三、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X 201X)》的目标任务,统筹部署,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长效机制。

到201X年,使三区两线周边范围内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四、资金筹措1、对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因政策原因关闭的矿山,县财政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通过实施治理项目逐步解决。

2、生产矿山企业,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分步实施,资金由矿山企业负责解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调整完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出让发证权限详见附件)。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4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出让登记矿业权跨行政区的,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由矿业权面积占比较大的行政区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变更(增列)矿种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出让登记矿业权为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禁止增列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无需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国土资厅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部署, 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范围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进行实地核查。

为做好7月1日以后矿业权申请审批管理与本次实地核查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附件2)。

划定矿区范围时已提交了《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的,在申请采矿权时如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不再提交该表。

三、对2009年7月1日前已受理,尚未审批的新设探矿权、新设采矿权申请和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变更申请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在批准发证前,由审批登记管理机关通知申请人,按照第一条、第二条的要求,补充相应的范围核查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国家出资勘查项目的探矿权管理,经部研究决定,使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开展勘查工作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其成果处置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办理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2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9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压覆矿产登记备案的程序20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项目 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17号
该通知规定审查报告必须有土地复垦和压矿审批、地灾评估情况说 明,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情况,××项目已取得××(部 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压覆××等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 (复函,文号),履行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并已妥善处理相 关矿业权人权益关系。
压矿地质报告要附具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压矿 的意见。若压覆的矿产已有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 还要附采矿权人或探矿权人的意见或有关协议文字 材料。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9]97号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应 说明建设项目选址区域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分 布及矿业权设置情况,重点说明已有资源与拟 建设项目空间关系,明确说明是否存在压覆矿 产资源或影响矿产资源开发情况。
(二)要坚持保护为主的原则。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免压覆 矿产资源。经调查发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尤其是重要 矿产资源时,首先应考虑调整选址的可能性,凡有条件调整 的均应当进行调整。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鲁国土资字[2019]66号
(三)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建设项目的调研、 踏勘阶段,当建设项目选址初步确定时,建设单位 应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有关图件资料,到项 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区 域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分布情况,统筹兼顾矿产资 源保护和项目建设,避免压覆或尽量减少压覆矿产 资源。
(四)坚持现场调研审查的原则。对压覆矿产资源 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项目,有 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 到现场进行踏勘调研,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提 出处理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程序,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能,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现就采矿登记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复垦问题凡因开采矿产资源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规定》、《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

自2009年5月1日起,《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将作为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

各市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对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在建和生产矿山提出要求,限期补做;不按规定时限补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通过年检,不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

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规定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理》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作为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

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在建、生产矿山,应按《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70号)时限要求,2009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

三、关于生产能力问题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生产。

经批准进行技术改造或经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其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不一致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鲁自然资字〔2023〕79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79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扎实推进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切实加快矿业权出让进度,提升矿产资源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现就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矿业权出让工作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加强矿业权出让,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地矿六队重要回信精神、深入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高我省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

2021年以来,自然资源督察反馈我省部分市、县(市、区)存在不按规定公示矿业权出让信息、不在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矿业权竞争出让、违规扩大矿业权协议出让范围等问题,亟需在今后的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中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杜绝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扎实推进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抓手,以合理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稳定市场供应为重点,将矿业权出让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经费保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依法依规推进矿业权出让,顺利完成年度出让任务。

二、强化矿业权出让管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结合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鲁自然资规〔2020〕6号)等文件规定,健全完善本辖区矿业权出让制度,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切实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杜绝违规出让问题发生。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30•【文号】国土资发[2005]200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现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通知如下:一、勘查登记(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过多年的努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一些矿产品需求旺盛,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受利益驱动,非法采矿,特别是非法开采煤矿、铁矿和乱采滥挖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地方因疏于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出现“回潮”,应引起各级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毫不放松。

对近期出现的违法勘查开采的苗头予以坚决查处和打击,不能手软,不能有松懈怠慢情绪。

同时,巩固和维护已取得的整顿成果。

结合当前资源管理的形势,现对进一步贯彻实施《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国土资发〔2004〕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和《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要严格认真执行33号文和34号文,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制定整治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将整顿秩序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以清理和整顿大型和重要矿区为重点,深入开展煤炭矿权设立、优势矿产开发、非法转让矿权、以采代探等专项整治,维护勘查开发秩序,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不断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重点矿区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各省(区、市)要认真总结历年治理整顿工作经验,按照33号文和34号文的要求,深入开展全面治理整顿。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重要回信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支撑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提高国内资源保障能力,现就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促进战略性矿产勘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提供战略性矿产勘查区块建议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利用以往地质资料或结合正在开展的地质工作,按《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明确的矿种管理权限向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勘查区块建议。

区块建议以资料包形式体现,包括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及认识、相关地质报告、勘查报告或科研报告等,同时明确建议的勘查区块范围。

区块范围内开展过勘查工作的,需附实际材料图、分析测试报告等,并注明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经费来源。

二、加强区块建议核查收到勘查区块建议的出让机关要对建议区域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组织核查,同时组织技术力量对提交的资料包进行研究,充分利用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成果,分析区块建议的科学性,结合区域禁止性、限制性核查结果及矿业权设置规定合理确定区块范围,科学设置拟出让的探矿权区块。

三、做好勘查区块出让鼓励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探矿权。

出让机关综合运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索将探矿权出让方式由挂牌为主转向招标等多种方式,评标中要突出勘查部署(包含以往地质工作基础、以往地质工作认识和判断、勘查目标任务、勘查技术路线、勘查工作方法手段、年度勘查计划或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绿色勘查等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符合有关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7日财综字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附件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须按规定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包括(一)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

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包括(一)探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二)采矿权价款。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7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97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委托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委托你单位开展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委托事项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纳入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并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事项:(一)探矿权转采矿权;(二)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三)除油气外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四)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油气和放射性矿种除外。

二、委托时间自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三、有关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细则,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审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科学客观出具评审意见。

(二)简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中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依据评审备案信息表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作为统计的依据。

及时更新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报送,指导市县数据填报工作。

(三)受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单位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9月11日——结束——。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6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矿函[2008]49号)、《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部署要求,现就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物质保障。

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是我省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省情调查。

其目的是对全省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现状进行实地核查,核准探矿权采矿权实际范围,摸清探矿权采矿权分布现状及规律,及时纠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提高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水平。

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加强矿政管理、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重要环节。

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将其列入2009年度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年底实施考核。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业权实地核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核查任务。

二、矿业权核查工作内容要求矿业权核查工作分核查准备、野外实测、问题处理、成果验收4个阶段进行。

勘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山东省矿业权核查工作方案》和测量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野外测量、数据整理和成果汇总。

具体内容:(一)核查对象为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的有效矿业权。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编制。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应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进行编制,确保所采用的工作手段、方法符合地质规律、勘查区实际和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及标准,特别是要科学部署和设计坑探、槽探工作,对地质依据不足的,不予设计,避免盲目投入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深部矿体的揭露,要优先考虑钻探工程,包括浅钻;地表槽探工程,要根据实地覆盖物情况,尽量部署在覆盖物少,岩石出露良好的地段,避免长、大通槽。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

为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根据四川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省厅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按以下分工组织相应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家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一)国家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二)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其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化工、盐业、建材等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由省内其它国有地勘单位的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三)其它申请人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

三、加强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和矿山延伸勘查管理。

高风险类矿种或低风险类矿种勘查不得申请变更(增加)为煤炭矿种勘查,申请变更(增加)为其它低风险类矿种勘查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示后给申请人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及组织审查单位认定意见;除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探矿权的外,申请人应缴纳变更(增加)矿种勘查探矿权价款或作出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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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09]5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5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及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手续
近期,在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由于有的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未依法按规定时限给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违反了《矿产资
源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我们应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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