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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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教民办[2014]1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10.13【实施日期】2014.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渝教民办〔2014〕18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3日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提供文化教育培训服务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或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

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50万元)。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渝教财〔2010〕4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财〔2010〕4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民办高校和民办专修学院: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特此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0年7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举办者出资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负债管理第七章收入费用管理第八章学校结余及其分配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十章财务清算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十二章附则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

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专修学院、民办培训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四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明晰产权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落实投资者、管理者权责利和保障学校师生员工权益相结合。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渝教民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1号)实施以来,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配套政策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跨年度收费、挪用抽逃资金、恶意终止办学等突出违规办学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培训市场总体和谐稳定。

但是,我市培训市场仍然存在擅自组织“小升初”考试、违规聘用公办学校教师、欺诈和虚假宣传招生、变相跨学期收费等人民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影响到教育公平,影响到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伟大工程。

为坚决纠正培训教育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工作,促进培训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参加培训学习教育的宣传引导。

必要的课外学习培训,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但是,由于望子成龙心切和受从众心理影响,部分学生家长安排小孩参加多科目、长时间、高频率的课外培训,占用了学生大量的休息时间,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不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家长正确看待小孩成长、成才,理性选择、合理安排促进小孩全面发展的教育方式、模式。

本学期放假前,要再次向所有学生发放《致家长的一封公开信》,提醒家长谨慎选择培训机构、依法签订培训合同、不跨学期缴纳培训费用,防止上当受骗。

二、严禁培训机构组织“小升初”考试。

少数培训机构,以超出中小学教育范围的奥数等科目为主要培训内容,通过组织“小升初”考试、测试,向一些关联学校推荐生源,引起不少家长对奥数等培训科目过分看重,致使这些机构异常火爆、一学难求,扰乱了中小学招生秩序,妨碍了教育公平,影响了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渝教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的通知各高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提升校企协同育人水平,增强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校企合作办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内涵校企合作办学是指高校与实体企业(不包括教育培训机构和教育中介机构)合作,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实习实训、学生就业、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以学历教育在籍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落实校企合作办学主体责任高校是校企合作的责任主体。

高校要选择资质好、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感强、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高校可以依法依规向合作企业购买优质教育资源和服务,聘用企业优秀师资。

高校开展校企合作须履行评估合作企业条件、组织专家论证、单位集体决策、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等程序。

各高校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三、规范校企合作办学管理(一)完善机制。

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目的,树立正确的校企合作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坚持高等教育和校企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制定和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设立校企合作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能职责,形成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良性机制。

(二)规范招生管理。

招收高中阶段毕业生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含实行单设招生代码项目),必须出具市教委备案同意文件并在学校招生简章中公布校企合作专业名称和招生计划,明确收费标准,供考生自主选择;企业不得代表高校招生和参与任何招生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渝教招考[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0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在渝招生的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落实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确保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安全、高效、规范、有序,现将《重庆市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4月18日重庆市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报名一、报名对象和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3.身体健康;4.符合市招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的要求;5.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重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333号)要求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6.具备中职三年完整学籍(含经正式审批录取、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毕业生可报考对口高职。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3.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考生;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6.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的市外学生;7.普通高中毕业生不能报考对口高职艺术类和体育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渝府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任务科教兴国,教育先行。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引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作出的“314”总体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西部教育高地、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建设步伐,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双高普九”、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跨入高等教育普及阶段的目标。

到2012年建成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的基本框架,到2015年基本建成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到2020年建成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

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

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重庆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建设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的重要保障。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渝府发〔2002〕50号)等政策文件,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普通“专升本”学生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渝教学[2014]3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普通“专升本”学生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渝教学[2014]3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普通“专升本”学生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普通“专升本”学生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渝教学〔2014〕3号)各普通高校:普通“专升本”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学生切身利益、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为做好今年普通“专升本”工作,我委已先后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专门部署此项工作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各高校已开展相关工作,从总体上看,大多数高校认识到位,措施有力,开局较好。

但同时,也存在少数高校对学生教育引导不力,个别高校校园内仍有部分社会培训机构打广告、拉生源,少数学生仍然盲目相信以赢利为目的且带有不实承诺的商业性社会培训。

为切实做好普通“专升本”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避免学生因盲目参加社会培训而上当受骗,现再次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要积极引导学生家长保持理性和正常心态,共同帮助学生以良好心态面对“专升本”考试;要积极组织开展主题班团活动,充分发挥校园网、qq群、官方微博等新媒体的正面宣传作用,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政策,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查处力度,净化校园环境要迅速集中力量对校园及周边的社会培训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理,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禁教师在校园内举办“专升本”培训班、严禁教师直接或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也不允许社会培训机构到校园及校园网上打广告、拉生源或组织培训等违规行为。

对校园周边社会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学校要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以形成合力,共同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渝教策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渝教策发〔201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现将我委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9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渝教民办[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的通知(渝教民办〔2008〕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民办高等院校:《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重庆市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适用本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适用本规定。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内合作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办高等教育;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渝教工委[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教工委〔2008〕18号)有关区党委组织部,市委有关部委、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各高等院校党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对民办高校的领导,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高校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党的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一)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隶属关系。

独立设置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统一划转市委教育工委,市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党组织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独立学院党组织关系隶属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党委,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党委负责领导开展党建工作。

(二)建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协调机制。

坚持把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指导民办高校党建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委教育工委。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一)及时组建民办高校党组织。

民办高校成立时要同步组建党组织。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民办高校一般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独立设置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党组织由市委教育工委负责组建和管理,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独立学院党组织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党委负责组建和管理,并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

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 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

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2•【字号】渝教策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市级有关部门,各高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经市科教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同意,现就深化我市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健全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

围绕创新驱动和产业发展需求,稳步推进新增博士授予单位和博士学位授权点初审、硕士授予单位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审批。

拥有国家重大科研平台、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水平师资队伍的高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优先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授权。

统筹制定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

推动学位授权点的存量调整,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引导高校撤销一批水平不高、办学定位不清晰的学科。

加强学位授权质量监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满3年后应进行专项合格评估,所有学位授权点每6年开展一次合格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学位授权。

(二)优化本专科专业设置机制。

落实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引导高校结合产业需求依法依规自主设置专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建[2013]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建[2013]1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教建〔2013〕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高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各直属中小学:《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1月5日重庆市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是指学校的校舍建设、教职工住房建设、学校的场地设施及相关维修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国拨资金项目,自筹资金项目,贷款项目,捐赠款项目,以学校为法人的学校与社会合作建设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管理的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

区县(自治县)和其他市级部门管理的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基建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基建管理职能机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安排和争取基建专款和赠款;指导学校基建规划工作;审核审批市属学校规划、立项、设计和投资;编制市属学校基建投资计划;对市属学校建设项目的程序、行为、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基建投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国际班管理的通知-渝教外[2013]7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国际班管理的通知-渝教外[2013]7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国际班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国际班管理的通知(渝教外〔2013〕7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委直属中学:近年来,随着我市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普通高中或与国内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了国际课程班、出国预科班和国际证书班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多元化教育和学生就学个性化的需求。

但在办学过程中仍存在着未经审批办班、不具备办学资质、民办教育机构占用公办学校教育资源、未经许可乱收费、宣传言过其实、教学质量达不到承诺要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国际班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一、办学性质普通高中国际班是指普通高中学校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中外合作举办的与国际教育相衔接的全日制普通高中班或非学历培训班,是以引进国外部分教材、课程、师资和教学计划为主的教育教学组织形式。

国际班办学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组织教育教学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不得举办国际班、出国预科班和国际证书班(a-level,ap班)等。

二、申办条件申请举办国际班的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须是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中;(二)具备开设国际课程所需要的师资条件、相对独立的校舍场地和良好的设施设备,具备外籍教师聘请资质,且实际聘请外教时间不少于一年并年审合格;(三)具备全面规范的国际班教育教学计划、国外课程学分认证程序与要求、毕业标准,如属中外双文凭国际班,必须满足国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生毕业要求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认证等材料;(四)引进的外方合作学校须是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并经我市中外合作咨询评议专家委员会认定的优质教育资源。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渝教策[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渝教策〔2013〕1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高校,委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教育部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以下简称《纲要》)。

现就学习贯彻实施《纲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大意义依法治校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需要,是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的根本途径。

《纲要》全面阐述了依法治校的内涵、意义和指导思想,明确了依法治校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对学校按照法治精神与原则,转变管理理念和手段、方式提出了系统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行动指南和实践纲领。

贯彻实施《纲要》,对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推动学校行政管理体制和内部治理机制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实施《纲要》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深刻领会《纲要》内涵《纲要》根据实践发展,系统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抓住了学校办学和管理中的核心要素,从健全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校依法办学行为、健全校内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营造学校法治文化氛围、健全依法治校评价考核机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对学校办学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构建了学校、政府、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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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办学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渝教民办[2012]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渝教民办〔2012〕3号)
有关区县教委,在渝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1〕242号),为加强对我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要求通知如下,各校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办学定位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
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办学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组织高等教育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高等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职业素质。

学校办学接受市、区两级共同管理,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告。

学校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确需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的,需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二、加强招生管理
学校以主办院校校外办学点或教育中心等形式组织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本专科、远程网络教育本专科、中等职业教育等学历教育,必须与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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