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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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3号【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5.04【实施日期】2009.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农办)、卫生局、扶贫办,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在渝普通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构建城市人才支援农村新格局,大力引导教师进课堂、医生去临床、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厂矿车间和田间地头,确保“三支”人员派得出、下得去、有事干、出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三支”服务人员的选派、管理、考核及使用。

第三条“三支”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0•【字号】渝人社发[2014]189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89号)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52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工作,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按照年初工作安排,决定举办2014年高校就业创业指导人员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及人数各普通高校从事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骨干及担任创业课程教学的教师等2人。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一)培训时间:2014年9月22-25日(9月21日14:00-18:00报到)。

(二)培训地点:重庆金考源会议中心,地址:渝北区红锦大道61号(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内),联系电话:67628811。

三、培训内容1.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和就业政策解读;2.鼓励创业的相关政策与公共服务;3.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与服务项目解读;4.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5.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价体系与工作要求;6.高校就业创业实务;7.企业需求与人才培养;8.企业招聘与人才测评;9.企业观摩交流。

四、培训费用培训费由市级就业资金专项安排。

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

五、有关要求(一)此次培训采取集中方式进行,将邀请市内外行政机关、高校和企业等有关专业人士授课。

请各高校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安排人员参加培训。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渝人社〔2021〕456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2021-2025)目录第一章发展环境和总体要求 (4)第一节发展环境 (4)第二节指导思想 (6)第三节基本原则 (7)第四节发展目标 (8)第二章推动农民工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10)第一节拓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 (10)第二节强化返乡创业,助力乡村振兴 (12)第三节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14)第三章大力培养“智能+技能”型农民工工匠 (16)第一节大规模、多层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16)第二节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质量 (17)第三节构建农民工终生教育培训体系 (18)第四节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19)第四章稳步提高农民工收入 (20)第一节健全农民工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 (20)第二节提高农民工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21)第五章保障合法劳动权益 (21)第一节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21)第二节加强农民工欠薪治理 (22)第三节推动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2)第四节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 (23)第五节强化驻外机构维权服务 (24)第六章加快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24)第一节推动以县城为重点的农民工就地市民化 (24)第二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 (25)第三节推动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6)第四节加大力度解决农民工进城居住问题 (26)第五节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关爱服务 (27)第六节加强农民工公共卫生服务 (28)第七节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28)第八节强化农民工党建工作 (29)第九节维护农民工农村“三权”权益 (29)第十节支持农民工参与社会治理 (30)第七章保障措施......................................................................31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 (31)第二节夯实工作基础 (31)第三节强化实施落实 (32)重庆市农民工工作“十四五”规划第一章发展环境和总体要求农民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渝人社发〔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扶贫办、民政局、城市管理局、残联: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各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公益性岗位是“稳就业”和“保就业”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将其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压实工作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加强日常调度与集中督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切实发挥公益性岗位“兜底线、救急难”作用。

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人员的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落实就业帮扶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

优化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与失业登记协同办理的流程,便捷受理申请,同步开展认定,主动提供援助服务,做到应认尽认、应帮尽帮。

三、多渠道开展就业援助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特点和需求,设计服务路径和援助举措,实施分类帮扶。

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落实好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对仍然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四、聚焦城乡公共服务短板把握开发领域各区县(自治县)要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资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渝人社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教育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8月30日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业绩成果第四章破格条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本申报条件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研机构及其他机构中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信念,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渝人社发〔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有关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8号)精神,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中有关职称评聘政策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我市纳入乡村教师岗位补助计划范围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倾斜政策(一)专业技术职务的确定和晋升。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硕士研究生乡村学校任教满1年,可初定为一级教师;本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1年,可初定为二级教师;本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5年,可直接晋升为一级教师;专科毕业生乡村学校任教满2年,可初定为二级教师。

(二)对于达不到规定学历的乡村学校教师,具备专科学历且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5年,可申报正高级教师;具备中专(中师)学历且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0年,可申报高级教师。

(三)乡村学校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免考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

(四)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申报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五)村校、教学点及区县内个别条件同等艰苦的中心校、完小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不作论文发表和课题要求。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办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教招考[2014]1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机关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03【实施日期】2014.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扶贫办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促进普通高等学校贫困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3号)关于“每年从全市农村小学、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的高校招生计划单列指标中,各拿出100个指标招录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全科教师和全科医生”的总体要求,体现政府对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关爱和扶助,鼓励贫困毕业生面向基层尤其是贫困区县乡镇基层就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养对象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全市高中贫困毕业生。

具体指重庆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高中贫困毕业生。

二、培养名额及高校全科医生和全科教师各安排100个本科计划招录高中贫困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考生在提前批本科填报,执行重庆市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如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录取。

全科医生100人由重庆医科大学负责培养,全科教师100人分别由重庆师范大学、重庆文理学院、长江师范学院、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庆三峡学院五所高校负责培养,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定向就业范围招录的高中贫困毕业生大学毕业后按“实施贫困高中毕业生定向培养名额分配表”(附件1),定向到我市18个(2014年万州区暂不安排)国家级、市级贫困区县(自治县)农村小学、乡镇卫生院就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运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运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运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渝人社〔2023〕159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运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3〕15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经济运行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20〕19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运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构建公共实训体系。

紧扣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结合重庆产业发展需求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需要,加快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梯次布局的“1+5+N”公共实训体系。

加大对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强化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力度。

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中国(重庆)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为龙头,其他公共实训基地为基础,探索构建公共实训基地发展联盟,充分发挥“龙头”在“软、硬件”上的辐射作用,促进全市公共实训基地效能整体提升。

二、支持整合资源共建共享。

支持园区、工会、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开展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返乡创业试点县、劳务输出大县、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县、产业集聚特色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县等开展县级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提质升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15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根据国家行政学院、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全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探索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创业新机制,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

现将《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8月7日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为推进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以下简称“泛海扬帆行动”)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行政学院、重庆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制定如下方案:一、活动目的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探索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创业新机制,继续开展“泛海扬帆行动”,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营造全市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切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助推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深入开展。

二、活动主题泛海扬帆,成就人才。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庆市笔记本电脑基地技能人才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庆市笔记本电脑基地技能人才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庆市笔记本电脑基地技能人才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渝教职成[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庆市笔记本电脑基地技能人才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10〕8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为了做好重庆市笔记本电脑基地技能人才培养、招聘和储备的有关工作,根据重庆市笔记本电脑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0-1)要求,结合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思想保障重庆笔记本电脑基地建设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随着惠普、富士康、英业达、广达等首批笔记本电脑企业相继落户,重庆将成为中国乃至亚洲地区笔记本电脑的重要制造基地,对重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做好笔记本电脑基地建设的技能人才保障工作,既是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改革办学模式和培养模式,促进教产合作和内涵发展的重要契机,更是职业教育服务社会,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客观要求。

二、增添举措,强化制度保障(一)组织专场招聘活动,为基地输送一批人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教委、人社局和笔记本电脑基地员工招聘及培训组,将组织广达、英业达、富士康等企业深入中等职业学校组织专场招聘会。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笔记本电脑基地人才需求的宣传工作,把基地建设规划、人才需求、就业优势和职业前景等情况向学生进行详细介绍,引导毕业生在笔记本电脑基地就业。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创造条件,搞好服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组织好学生报名参加基地人才招聘活动,确保各场次双选活动安全、有序举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渝教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属各高校:《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市教育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月14日重庆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工作,根据教育部人社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和《市教委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教策发〔2017〕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属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

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不得下放至院(系)一级。

第四条高校可采取自主评审、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一)自主评审。

高校根据上级相关要求自主制定评审办法、申报条件和评审方案,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自主评审通过人员,由高校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政府部门不再审批。

(二)联合评审或委托评审。

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校,按重庆市职称申报评审规定、高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联合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或委托市高评委进行评审。

联合评审通过人员,由高校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委托评审通过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行文并颁发职称证书。

第五条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渝人社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按照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5月20日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第10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渝人社〔2022〕281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2〕2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政策可及性,促进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外出务工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有关精神,现就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当年到市内区(县)外、市外就业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

二、补助标准每年对跨区域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交通补助。

其中: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对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区(县)外市内就业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三、补助程序为方便脱贫人口及时享受跨区域交通补助,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下发数据。

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全国防止返贫监测系统中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实名制信息形成补助人员名单,每季度通过重庆智能就业平台下发至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二)核实数据。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将补助人员名单分解至辖区各街镇。

街镇再次核实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最终核定的名单通过智能就业平台反馈至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并从系统中导出发放名单盖章后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存档。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渝人社〔2021〕271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有关市级部门,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各单位,学术团体及有关社会组织:根据《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21年开展重庆市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现就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奖范围及奖项设置(一)评选范围2017年以来,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取得的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成果,均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二)奖项类别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三个类别,即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以下简称“高等教育项目”);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以下简称“基础教育项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以下简称“中等职业教育项目”)。

(三)奖项设置重庆市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40项、一等奖100项、二等奖120项、三等奖160项。

其中:高等教育项目特等奖20项、一等奖60项、二等奖60项、三等奖70项;基础教育项目特等奖15项、一等奖30项、二等奖40项、三等奖55项;中等职业教育项目特等奖5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35项。

二、评选办法根据《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高等教育项目按照《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细则》执行;基础教育项目按照《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细则》执行;中等职业教育项目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渝教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教育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发〔2019〕14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市属高校,委直属单位: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60号)精神,现将《重庆市教育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8月22日重庆市教育人才分类评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教育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建设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6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遵循教育规律、人才规律相结合。

突出教育人才评价的政治标准和师德要求,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第一要求,将分类评价作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重要内容,围绕凝聚人才、激励人才、用活人才等方面破解制度障碍,切实解决教师评价指挥棒问题。

(二)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全面客观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内容。

同时,针对当前教师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対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质量、科研创新能力等进行重点考核评价。

(三)坚持分类指导与分层考核评价相结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总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总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总结(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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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渝人社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各普通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市人力社保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63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在校求职创业补贴享受范围,发挥促进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作用,现就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重庆市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1次,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得重复享受。

三、工作程序1.申报。

每年6月份,各院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展补贴申请工作。

申请人登陆“重庆就业网”(/cqjy)或“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填报《在校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纸质材料。

重庆市户籍学生的家庭成员为低保、残疾、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本人享受,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一季度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或《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市外户籍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需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和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

市外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息截图。

市外户籍特困人员学生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市外户籍残疾学生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渝府办〔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督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渝府办〔2016〕21号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夯实乡村学校师资基础,确保乡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师资保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至2020年对有关区县(自治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督导对象行政区域内有乡村学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二、专项督导内容乡村教师师资保证、支持计划投入保障、实施中的职称岗位、评优评先等情况。

三、专项督导程序(一)区县(自治县)自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2月底前要按照《重庆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指标体系》(见附件)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市级专项督导。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按照《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专项督导程序和工作要求,于每年3―7月组织督导小组,对区县(自治县)上年度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形成专项督导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三)督导结果公示和运用。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于每年10月将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督导结果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并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结果作为全市教育系统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目标考核。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渝人社发〔2017〕206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0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科委、农委、水利局、卫生计生委、文化委、林业局: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林业局2017年9月4日关于加强我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范围对象。

本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包含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具体范围为:万州区、黔江区、武隆区、开州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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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评聘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6]13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职称
评聘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有关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8号)精神,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中有关职称评聘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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