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公布日期】2001.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正文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2001年5月10日发布)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01年3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343号决议,决定从2001年5月7日起对利比里亚实施武器禁运、未加工钻石禁运和旅行限制等制裁措施。
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利比里亚实施全面武器禁运。
作为例外,可供应专供人道主义和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及相关技术援助或培训,但应事先获得制裁委员会的批准。
二、所有国家均应禁止直接或间接进口来自利比里亚的未加工钻石,不论这种钻石是否原产于利比里亚。
三、任何国家都不得允许利比里亚政府和武装部队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和经制裁委员会认定同利邻国的武装叛乱集团,特别是塞拉利昂革命联合阵线提供财政和军事支持的其他个人入境或过境。
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包括宗教活动的旅行,以及为和平解决冲突及推动利比里亚遵守安理会决议的旅行,须由制裁委员会事先批准。
该决议系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所采取的强制性行动,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履行我国政府的国际义务,请各有关部门即根据该决议,结合本部门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以使决议的有关规定得到遵守。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会商外交部。
若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延长或取消上述第1343号决议有关制裁的规定,外交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附件第1343(2001)号决议(2001年3月7日安全理事会第4287次会议通过)回顾其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号、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和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号决议以及关于塞拉利昂和该区域局势的其他决议和主席声明;欢迎大会2000年12月1日第A/RES/55/56号决议,特别是其中要求所有有关各方,包括钻石生产国、加工国、出口国、进口国以及钻石业采取措施打破钻石与武装冲突之间的联系,并呼吁所有国家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针对冲突钻石贸易与向叛乱运动提供武器、燃料或其他违禁物资之间的联系而规定的措施,注意到第1306(2000)号决议第19段所设联合国专家小组有关塞拉利昂的报告(S/2000/1195),注意到专家小组的结论:钻石是革命联合阵线(联阵)的主要和基本收入来源,联阵的钻石大部分通过利比里亚运离塞拉利昂,没有利比里亚政府最高级官员的允许和参与这类非法贸易就无法进行,并表示深切关注专家小组报告提出确凿无疑的证据,表明利比里亚政府在所有层面积极支持联阵,回顾1998年10月31日在XXX贾通过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S/1998/1194/附件),注意到利比里亚政府自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发表以来已经宣布的措施,欢迎西非经共体打算与联合国密切合作监测其执行情况,并在两个月之后就此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回顾安理会已在第1306(2000)号决议中表示关切:非法钻石贸易起到加剧塞拉利昂境内冲突的作用,以及有报道说这些钻石经由邻国,包括利比里亚过境,重申2000年12月21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0/41)所作的呼吁,请西非所有国家、特别是利比里亚立即停止给予邻国武装集团军事支助,阻止武装人员利用其国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断定利比里亚政府向邻国武装叛乱集团提供积极支持,特别是支持塞拉利昂联阵,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A回顾其1992年11月19日第788(1992)号和1995年4月13日第985(1995)号决议,注意到利比里亚境内的冲突已得到解决,已在1991年10月30日《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议》(S/24815,附件)框架内举行了全国选举,西非经共体利比里亚问题五国委员会非正式协商小组会议1992年4月7日在日内瓦发表的《最后公报》(S/23863)已得到执行,因此断定第788(1992)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禁运应予终止,1.决定终止第788(1992)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禁令并解散第985(199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B2.要求利比里亚政府立即停止支持塞拉利昂联阵和该区域的其他武装叛乱集团,尤其应采取下列具体步骤:(a)从利比里亚驱逐联阵所有成员,包括被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列入名单的人,禁止联阵在其境内的一切活动,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利比里亚驱逐其国民出境;(b)停止对联阵的一切财政支助并按照第1171(1998)号决议停止军事支助,包括停止转移一切武器和弹药、一切军事训练和提供后勤和通讯支助,并采取步骤,确保不从利比里亚领土或由其国民提供这类支助;(c)依照第1306(2000)号决议,停止直接间接进口未受塞拉利昂政府原产地证书制度管制的塞拉利昂未加工钻石;(d)冻结由其国民或在其境内直接间接为联阵或由联阵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的利益而提供的资金或财政资源或资产;(e)禁止所有在利比里亚注册并在其管辖范围内营运的飞机起飞,直到它依照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七的规定更新其飞机登记册,并向安理会提供有关在利比里亚注册的每一飞机的登记和所有权的更新资料;3.强调上文第2段的要求是为了使塞拉利昂和平进程取得进一步进展,并在这方面吁请利比里亚总统协助确保联阵满足下列目标:(a)允许联塞特派团在塞拉利昂全境自由进出;(b)释放所有被绑架者;(c)使其战斗人员加入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d)交还从联塞特派团夺取的所有武器和其他设备;4.要求该区域各国采取行动,阻止武装人员和集团利用其领土进行准备和袭击邻国,不要采取可能使几内亚、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间边界局势进一步动荡的任何行动;5.(a)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利比里亚出售或供应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不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b)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利比里亚提供与上文(a)分段所指物品的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技术培训或援助;(c)决定上文(a)和(b)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经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事先核准的专供人道主义或保护用途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相关的技术援助或培训;(d)申明上文(a)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人道和发展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临时运入利比里亚供其个人使用的保护性服装,包括防弹夹克和军用头盔;6.还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直接间接从利比里亚进口一切未加工钻石,不论这种钻石是否原产于利比里亚;7.(a)又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利比里亚政府和武装部队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和经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认定向利比里亚邻国的武装叛乱集团、特别是塞拉利昂联阵提供财政和军事支持的其他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并且本段的规定也绝不妨碍利比里亚政府代表过境前往联合国总部处理联合国事务或利比里亚政府参加马诺河联盟、西非经共体和非洲统一组织的正式会议;(b)决定上文(a)分段所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确定此类旅行具有包括宗教义务在内的人道主义需要的正当理由,或委员会认定给予豁免将推动利比里亚遵守安理会各项要求或有助于和平解决该分区域的冲突;8.还决定上文第6和第7段规定的措施将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两个月东部夏令时间0时1分生效,除非安全理事会在该日之前,考虑到下文第12段所指秘书长的报告、西非经共体的意见、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和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确定利比里亚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9.决定上文第5段所规定的措施时效为14个月,在该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利比里亚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10.还决定上文第6和第7段所规定的措施时效为12个月,在该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利比里亚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11.又决定如果安理会除其他外考虑到下文第19段所述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下文第12段所述秘书长的报告、西非经共体的意见、下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和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的任何有关资料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确定利比里亚政府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则应立即终止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12.请秘书长根据由包括联合国利比里亚办事处、联塞特派团和西非经共体在内的所有有关来源提供的资料,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安理会提出第一次报告,并从该日起每六个月向安理会报告利比里亚是否已遵守上文第2段的要求,以及在实现上文第3段规定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吁请利比里亚政府支持联合国努力核查提请联合国注意的关于遵守情况的所有资料;13.请秘书长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六个月,向安理会提供下列资料:(a)一份初步评估,评价安理会可能在下文第19(c)段所述的调查领域采取的后续行动对利比里亚民众可能造成的经济、人道和社会影响;(b)一份报告,说明利比里亚政府依照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建议和民航组织可能提供的任何咨询意见,为改善其空中交通管制和监测能力而采取的步骤;14.决定按照《安理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安全理事会委员会,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承担下列任务,并向安理会提出工作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a)请所有国家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有效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然后请它们提供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进一步资料;(b)审议各国提请委员会注意的关于据称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情报并对此采取适当行动,可能时查明据报从事这类违禁行为的人员或实体,包括船只或飞机,并且向安理会提出定期报告;(c)根据需要迅速颁布准则,以促进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所规定的措施;(d)审议关于上文第5(c)和第7(b)段规定的免除管制的申请,并作出决定;(e)认定受上文第7段所定措施限制的个人,并定期更新这份名单;(f)通过适当媒体,包括加强使用信息技术,公布委员会认为适切的资料,包括上文(e)分段提到的名单;(g)向安理会建议提高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方法,和限制这些措施对利比里亚民众产生的任何非预期影响的方法;(h)与安全理事会其他有关制裁委员会,特别是与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合作;(i)按上文第2(a)段所述,制定一份利比里亚境内联阵成员的名单;15.吁请利比里亚政府为未加工钻石贸易建立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制度,此一制度必须透明、可由国际核查并经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核准,在依照本决议终止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之后开始执行;16.敦促西非所有钻石出口国按照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建议,为未加工钻石贸易建立一个与塞拉利昂政府所实施制度相似的原产地证书制度,并吁请有此能力的国家、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机构为此目的向这些国家政府提供协助;17.吁请国际社会提供必要援助,加强在西非打击轻武器的扩散和非法贩运,特别是执行西非经共体《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并且改进西非分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18.请所有国家在上文第14(e)段所述名单公布后30天内向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所采取的行动;19.请秘书长同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协商,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为期六个月,其成员不超过五人,酌情尽可能利用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成员的专门知识,承担下列任务:(a)调查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行为;(b)收集关于利比里亚政府对上文第2段的要求遵守情况的任何资料,包括利比里亚政府违反第1171(1998)号决议第2段和第1306(2000)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的任何行为;(c)进一步调查利比里亚开采自然资源及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与助长塞拉利昂和邻国、尤其是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报告所强调地区的冲突之间的可能联系;(d)就下文第21段所述个人的非法活动以及就违反本决议的其他指控收集有关资料;(e)至迟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通过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向安理会报告上文(a)至(d)分段所述各领域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f)酌情向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通报其活动的最新情况;并请秘书长提供必要的资源;20.请上文第19段所指专家小组尽可能将它根据任务规定进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任何有关资料提请各有关国家注意,以供迅速进行彻底调查和酌情采取纠正行动,并允许各国有答辩权;21.吁请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公司、尤其是第1306(2000)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及的个人和公司遵守联合国的禁运,特别是第1171(1998)号、第1306(2000)号和本决议规定的禁运,并酌情采取适当的司法和行政行动制止这些个人和公司的非法活动;22.吁请各国以及各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严格依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无须顾及在本决议通过之日以前所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23.决定至迟在本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和以后每六个月,对上文第5至第7段规定的措施进行审查;24.促请所有国家、联合国各有关机构以及其他适当组织和有关方面同上文第14段所设委员会和上文第19段所指专家小组通力合作,包括就可能违反上文第5至第7段所定措施的情况提供情报;25.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模拟联合国 世界和平与局部战争 决议草案
决议草案1.2委员会:联合国第一委员会(GA)议题:世界和平与局部战争起草国:伊朗中国附议国:古巴巴基斯坦朝鲜印度哥伦比亚黎巴嫩大会,促进世界和平,缓和区域战争,关于叙利亚问题、利比亚问题、伊朗问题和及全球反恐问题这几个方面达成共识强调利比亚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严重关切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局势,谴责暴力和对平民使用武力的行为,严重谴责侵犯人权,包括镇压和平示威者,对平民死亡深表关切,并明确反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政府最高层煽动对平民的敌意和暴力行为,注意到2011年2月26日第1970(2011)号决议第26段中表示愿意考虑视需要另外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和支持人道主义机构返回,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有关援助,注意到根据第1970(2011)号决议第10 段,会员国有义务禁止其国民或利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从利比亚采购任何军火和相关物资,无论它们是否源于利比亚境内,决心保护平民和平民居住区的安全,确保人道主义援助迅速和无阻碍地通过,并确保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考虑到来自利比亚的所有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尤其是便携式地对空导弹在该区域扩散,可能对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产生影响,注意到伊斯兰会议组织2011年3月8日的最后公报和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11年3月10日关于设立一个利比亚问题高级别特设委员会的公报,回顾人权理事会2011年2月25日A/HRC/S-15/2号决议,包括决定紧急派遣一个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调查据称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发生的所有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确定这些行为和所犯罪行的事实和背景,并在可能时确定应负责任者,回顾安理会确保把依照第1970(2011)号决议冻结的资产尽快提供给并用于利比亚人民的决议,欢迎第1970(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会员国为此采取的步骤,其中强调必须以透明和负责的方式,根据利比亚人民的需要和愿望提供这些资产,再回顾2011年9月16日第2009(2011)号决议,重申对利比亚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注意到2011 年10月23日全国过渡委员会发出的利比亚“解放宣言”,回顾安理会决定将利比亚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审理,确保追究应对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或参与袭击平民的人的责任,重申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不断自愿返回是巩固利比亚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再回顾第2016(2011)号决议以及S/PRST/2005/7号和S/PRST/2010/6号主席声明,其中强调国家自主权和国家责任是在利比亚实现可持续和平的关键,又强调联合国利比亚支助团必须按照第2009(2011)号决议为其规定的任务,协助和支持利比亚本国做出努力,尤其是恢复公共治安和秩序,再回顾2011 年10 月31 日第2017(2011)号和2011 年12 月2 日第2022(2011)号决议,再次重申对利比亚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期待利比亚享有一个建立在民族和解、公正、尊重人权和法治基础上的未来,强调必须促进包括妇女、青年和少数族群在内的利比亚社会所有阶层全面平等地参与冲突后政治进程,深为关切有报道称利比亚冲突期间发生、包括在监狱和羁押中心发生针对妇女、男子和儿童的性暴力,以及违反有关国际法在武装冲突中非法招募和使用儿童的问题,强调国家拥有自主权和承担责任是建立可持续和平的关键,并强调国家当局负有确定冲突后建设和平优先事项和战略的主要责任,强调联合国需要积极与利比亚当局合作,确定并协助落实冲突后建设和平的优先事项和战略,重申联合国应主导协调国际社会努力的工作,支持利比亚主导的过渡和重建进程,以便建立一个民主、独立和统一的利比亚,赞赏的注意到联合国利比亚支助团最近协助与利比亚政府一起举办讲习班,以确定国家需求和优先事项的举动,认识到举行可信的选举对于利比亚进行和平过渡至关重要,鼓励为此采取所有必要步骤,赞扬利比亚当局就评估利比亚公共金融管理框架一事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进行接触,再次要求向第1970(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通报评估结果,呼吁利比亚当局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属于弱势群体的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遵守根据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承担的义务铭记《联合国宪章》为安理会规定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遵循《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宪章》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确认必须保证叙利亚国家的主权、统一与领土完整,停止暴力行动,充分相信叙利亚人民自己的选择,回顾由安南提出的“六点建议”,在联合国框架下,叙各方尽快停止暴力行动,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及即时进入,实现每天两小时的人道主义停火,支持阿拉伯国家及阿拉伯国家联盟在推动政治解决危机方面所作的积极努力,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全面、详尽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并尽快予以实施,以恢复国家稳定和社会正常秩序,希望安理会成员应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公布日期】2001.10.17•【文号】外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外发[2001]2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于1999年10月15日和2000年 12月19日通过第1267和1333号决议,决定对阿富汗塔利班、本·拉登及与其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实施一系列制裁。
外交部已据此通知国内有关部门(外发[1999]19号和外发[2001]1号),要求予以执行。
其中,第1267号决议规定:冻结126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指定的资金和其他财政资源,包括由塔利班本身或由塔利班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所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为塔利班的利益或为塔利班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任何企业的利益提供这些资金和财政资源或如此指定的任何其他资金或财政资源,但委员会以人道主义需要为由而逐案核准者除外。
第1333号决议规定:毫不拖延地冻结经委员会认定是乌萨马·本·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加伊达组织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并包括由乌萨马·本·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并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间接为乌萨马·本·拉登、其同伙或由乌萨马·本·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加伊达组织所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或金融资源,并请委员会根据各国和区域组织提供的资料维持一份最新名单,列出委员会认定与乌萨马·本·拉登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加伊达组织内的人员和实体。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公布日期】2001.09.30•【文号】外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外发[2001]1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01年9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见附件),决定各国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为恐怖活动提供或筹集资金的人或事,各国应将其定为犯罪;二、立即冻结协助、资助和参与恐怖行为的个人和实体的各类资产;三、禁止为协助、资助和参与恐怖行为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和金融资产及有关服务;四、各国不得向参与恐怖行为的实体或个人提供任何支持和帮助;五、应将恐怖行为定为重罪,并确保将恐怖分子绳之以法;六、各国应为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行为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七、有效加强边界管制和证件签发等,防止和控制恐怖分子的跨国移动;八、在安理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测各国执行决议的情况。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采取的强制性行动,对各国均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
为严格履行我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请各有关部门根据该决议,严格履行决议的有关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会商外交部。
如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或取消第1373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外交部将另行通知。
外交部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附: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中文)安全理事会,重申其1999年10月19日第1269(1999)号和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决议,又重申断然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还重申这种行为,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深为关切在世界各地区,以不容忍或极端主义为动机的恐怖主义行为有所增加,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确认各国为补充国际合作,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重申大会1970年10月的宣言(第2625(XXV)号决议)所确定并经安全理事会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号决议重申的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在另一国家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在本国境内为犯下这种行为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803号决议的通知-外国函[2008]200号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803号决议的通知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803号决议的通知
(外国函[2008]20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
2008年3月3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14票赞成、1票弃权(印尼)通过关于伊朗核问题的第1803号决议,决定在安理会第1737、1747号决议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伊朗制裁,主要措施包括:(一)扩大实施旅行限制、资产冻结的伊个人和实体清单,并对部分人员实施旅行禁令;(二)对伊实施核导领域军民双用途物项禁运;(三)呼吁各国对向与伊贸易提供新信贷、担保和保险保持警惕;(四)呼吁各国对其金融机构同伊银行、特别是国民银行和出口银行的活动保持警惕;(五)呼吁各国在有合理理由时,对伊航空货运公司和伊斯兰船运公司运载货物进行检查等。
安理会第1803号决议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41条通过,具有强制约束力,各国均有义务执行。
为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请各单位采取措施严格执行上述决议。
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会商外交部。
附件:联合国安理会第1803号决议(中、英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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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文件2
FAFUMUNC 20132013福建农林大学模拟联合国大会Background Guide背景文件致代表们的一封信亲爱的各位代表:你们好!欢迎你们来到2013福建农林大学模拟联合国大会并加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一重要的委员会,请详细阅读下面的文件,充分发挥你们的才干,做一名合格的外交官。
回顾FAFUMUN从创立到如今的发展,我们都在不断的学习努力中收获着。
2013年,我们期待着能够以安全理事会这个富有特色的平台,在农大校内会的舞台上和新一批代表一起度美好时光,共同感受联合国官员和各国代表身上的责任与使命。
本次安全理事会的主席团在此次会议中将竭尽全力,和代表们互相帮助,充分合作。
如果各位代表在准备过程中或者会议期间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向我们寻求帮助,与我们讨论。
FAFUMUN为所有的与会人员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珍贵机会。
我们相信,在短短会期中,无论是代表还是主席团成员,都有机会在会场内外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我们衷心希望,FAFUMUN安全理事会历史会议不仅是一场高质量的学术会议,更有着一个充满激情的团队,能够在每个人的记忆中留下一段充满友谊芬芳的时光。
安全理事会主席团2013年5月1日一、联合国安理会介绍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之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国有安理会否决权。
A、安理会的职权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就秘书长的任命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联合国各大委员会
联合国各⼤委员会联合国⼤会主要委员会·联合国⼤会第⼀委员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第⼀委员会处理裁军、威胁和平的国际挑战等国际安全事务,并应对国际安全制度中的挑战。
第⼀委员会在《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处理裁军和国际安全事务,遵循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合作原则、管理裁军问题和军备管制的原则,并提倡通过减少军备促进和平稳定的合作⽅式。
第⼀委员会与联合国裁军委员会、⽇内⽡裁军谈判会议密切合作,是联合国⼤会唯⼀⼀个有权获得逐字记录报道的主要委员会。
·联合国⼤会第⼆委员会·联合国⼤会第三委员会·联合国⼤会第四委员会·联合国⼤会第五委员会·联合国⼤会第六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作⼈员养恤⾦联合委员会·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执⾏委员会·联合国⼉童基⾦会执⾏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基⾦执⾏委员会·世界粮⾷计划署执⾏委员会理事会·⼈权理事会联合国⼈权理事会(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是联合国⼤会的下属机构,总部设在瑞⼠的⽇内⽡。
其⽬标是致⼒于维护各国⼈权免于侵害。
⼈权理事会由四⼗七个成员组成,成员任期三年,在连续两任后不能连任。
2006年3⽉15⽇,第60届联合国⼤会以170票赞成、4票反对、3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项决议,决定设⽴共有47个席位的⼈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内⽡的⼈权委员会。
美国、以⾊列、马绍尔群岛和帕劳投了反对票,委内瑞拉、伊朗和⽩俄罗斯在表决中弃权。
联⼤共有191个成员国,但7个成员国因拖⽋联合国会费被取消了表决权,另有⼏个成员国未参加投票。
·联合国⼤学理事会·联合国环境⽅案理事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简称 UNEP)成⽴于1972年,总部设在肯尼亚⾸都内罗毕,是全球仅有的两个将总部设在发展中国家的联合国机构之⼀。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526号决议的通知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526号决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公布日期】2004.03.16•【文号】外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正文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526号决议的通知(外发[2004]2号2004年3月16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室:2004年1月3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制裁“基地”组织和塔利班问题的第1526号决议,改进对本·拉登、“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成员,以及安理会1267制裁委员会“综合清单”所列实体和个人的制裁措施。
联合国安理会第1526号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毫不拖廷地冻结上述实体和个人的资产,包括由他们或与其相关的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间接地为上述实体和个人提供此种或任何其它财政来源。
二、阻止上述实体和个人入境或过境,但绝不迫使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或要求本国国民离境,也不适用于为履行司法进程必须入境或眈的情况或委员会经逐案审查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的情况。
三、阻止从本国领土、或由境外的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上述实体和个人直接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准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援助或培训。
四、果断切断与上述实体和个人有关的资金流动,酌情考虑到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准则和标准,包括为防止滥用非营利组织和非正式/替代性汇款系统而制定的准则和标准。
五、撇适当的区域组织对超过适用限额的越界货币流动制定内部汇报的要求和程序。
六、决定成立一个分析性支助和制裁监测小组,为期18个月,在制裁委员会指示下承担本决议附件所述职责。
本决议系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的强制性行动,对各国均有法律约束力。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98号决议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98号决议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7.04•【文号】署税[2000]368号•【施行日期】2000.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98号决议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署税〔2000〕368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现将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98号决议的通知》(外发〔2000〕20号)有关内容摘转你们,并就海关监管方面可能会涉及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2000年5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298号决议,决定从决议通过之日起对厄立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行武器禁运。
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厄尔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施为期12个月的武器禁运。
二、决定成立安理会对厄尔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施武器禁运的委员会。
三、作为例外,可向厄立特里亚和埃塞比亚供应仅用于人道主义目的非致命性的军事装备,但应事先向上述委员会申请。
四、所有国家应严格按照本决议的规定行事,而无需顾及任何国际协定所赋予或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或本决议所规定武器禁运生效前签订的任何合同或颁发的任何执照或许可证。
”各关要认真做好有关审单和查验工作,对涉及上述已获“安理会对厄里特里亚和埃塞俄比亚实施武器禁运的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批准的“仅用于人道主义目的非致命性的军事装备”(有关批准文件格式待外交部提交我署后下发)报关出口时,应按我署署税〔2000〕50号文件规定的9家经营军贸的公司所持的《军品出口许可证》和安理会有关委员会的批准文件验放。
各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其他国家通过我国对上述两国转运(过境)本文所述的武器或非致命性的军事装备,应及时上报总署,由总署商外交部解决。
若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取消或延长上述决议的有关制裁的规定,总署将另行通知。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安全理事会,重申其1999年10月19日第1269(1999)号和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决议,又重申断然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还重申这种行为,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深为关切在世界各地区,以不容忍或极端主义为动机的恐怖主义行为有所增加,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确认各国为补充国际合作,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重申大会1970年10月的宣言(第2625(XXV)号决议)所确定并经安全理事会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号决议重申的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在另一国家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在本国境内为犯下这种行为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1、决定所有国家应:a、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b、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c、毫不拖延地冻结犯下或企图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这种人及有关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d、禁止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任何个人和实体直接间接为犯下或企图犯下或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2、还决定所有国家应:a、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实体或个人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制止恐怖主义集团召募成员和消除向恐怖分子供应武器;b、采取必要步骤,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交流情报向其他国家提供预警;c、对于资助、计划、支持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安全庇护所的人拒绝给予安全庇护;d、防止资助、计划、协助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人为敌对其他国家或其公民的目的利用本国领土;e、确保把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确保除其他惩治措施以外,在国内法规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f、在涉及资助或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中互相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包括协助取得本国掌握的、诉讼所必需的证据;g、通过有效的边界管制和对签发身份证和旅行证件的控制,并通过防止假造、伪造或冒用身份证和旅行证件,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集团的移动;3、呼吁所有国家:a、找出办法加紧和加速交流行动情报,尤其是下列情报:恐怖主义分子或网络的行动或移动;伪造或变造的旅行证件;贩运军火、爆炸物或敏感材料;恐怖主义集团使用通讯技术;以及恐怖主义集团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所造成的威胁;b、按照国际和国内法交流情报,并在行政和司法事项上合作,以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c、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安排和协议,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攻击并采取行动对付犯下此种行为者;d、尽快成为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包括1999年12月9日《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e、加强合作,全面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以及安全理事会第1269(1999)号和第1368(2001)号决议;f、在给予难民地位前,依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寻求庇护者没有计划、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g、依照国际法,确保难民地位不被犯下、组织或协助恐怖主义行为者滥用,并且不承认以出于政治动机的主张为理由而拒绝引渡逃犯的请求;4、关切地注意到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洗钱、非法贩运武器、非法运送核、化学、生物和其他潜在致命材料之间的密切联系,在这方面并强调必须加紧协调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努力,以加强对国际安全所受到的这一严重挑战和威胁的全球反应;5、宣布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知情地资助、规划和煽动恐怖主义行为也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6、决定按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在适当专家的协助下监测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吁请所有国家至迟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90天,并于以后按照委员会提出的时间表,向委员会报告本国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步骤;7、指示委员会与秘书长协商,界定其任务,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出一项工作方案,并考虑其所需支助;8、表示决心按照《宪章》规定的职责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确保本决议得到全面执行;9、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人民银行反洗钱考试复习题
(一)判断改错题1.反洗钱是一项需要自上而下推动开展才能确保实效的合规工作,高管人员给予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是营造良好内部控制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
2(正确)2.反洗钱内部控制的信息与交流包括获取充足的信息、有效的管理和交流以及开辟畅通的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层掌握。
(正~确)3.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
(正确)4.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不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错误)5.在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时应在名单库中进行筛查,以及时发现客户是否被列入制裁名单或"外国政要"名单。
(正确)6.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是两个不同的工作,互相独立而不联系,在对可疑交易分析时可以不参考客户身份识别所获得的信息。
(错误)7.只要系统中抓取出可疑交易就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而无须进行人工分析以筛选过滤掉实质不可疑的交易。
(错误)8.对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行政调查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均应保密。
(正确)9.银行未按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责任人只需改正,不必受到法律处分。
(正确)10.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
(正确)1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属于其身份基本信息o(正确)12.如果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批准。
(正确)13.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
(正确)14.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3年。
(错误)1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 -- 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2011年10月24日,第66届联合国大会选举出了2012-2013年度5个非常任理事国,危地马拉、摩洛哥、多哥、巴基斯坦以及阿塞拜疆当选。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概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会议厅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
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
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
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结构组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它的组织方式是要使其能够持续不断地行使职能。
每个理事国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总部。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常任理事国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
全球治理中的联合国
2007.494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蓬勃发展,全球治理成为当今时代的重要课题。
在全球治理的主体中,国际组织地位显著,而其中联合国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治理网络的建构、共同价值的确立、治理规制的完善和跨国问题的治理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同时,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又受到其内在本质、治理机制以及外在强权势力等因素的制约。
关键词:全球治理;联合国;治理主体;作用;局限中图分类号:D8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07)04-0094-03新世纪之初,全球化的蓬勃发展和国际格局的转换成为国际社会的显著特征,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问题更是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作为全球治理主体之一的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不可忽视,而作为国际组织中最有权威的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更有着重要作用。
当然,其作用的发挥也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
一、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体现在全球治理中,国家并不是惟一的行为体。
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国家行为体、跨国联盟、跨国游说团体以及知识共同体等等,各种主体都参与了治理过程。
在众多的行为体中,国际组织尤其是政府间组织,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联合国的作用更是举足轻重。
(一)促进全球治理主体网络的建立与完善全球治理的主体有三类,各国政府、正式的国际组织和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
联合国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全球治理网络的建立和完善。
其一,联合国协调各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全球性问题的解决。
在国际安全领域,联合国通过协调当事国之间的矛盾冲突解决了一系列国际争端,如政治解决柬埔寨问题、处理马其顿危机等。
在世界经济领域,联合国积极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援助。
早在1970年,联合国大会就曾提出: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应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
但几十年来,这一目标不但没有实现,反而差距越来越大。
问题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对此没有共识。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2号――公布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豁免许可的规定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2号――公布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豁免许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5.22•【文号】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2号)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制裁伊朗的第1737号、第1747号和第1803号决议的规定,各国不得与被制裁的伊朗相关个人和实体从事有关贸易活动。
上述决议同时规定了豁免条款,即在伊朗受制裁个人和实体被列入制裁名单之前签订合同且不涉及受制裁物项的,可享受豁免。
出口经营者如因联合国安理会制裁伊朗决议导致出口货物后面临收款困难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豁免许可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经营者,可向商务部提出豁免许可申请。
(一)出口经营者于伊朗受制裁个人和实体被列入制裁名单前签订合同。
(二)出口的物项不在安理会第1737号、第1747号和第1803号决议物项制裁清单中。
(三)出口经营者已履行交货义务,但由于制裁原因伊朗有关金融机构未能付款而面临收款困难。
二、申请材料申请者必须向商务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情况说明书。
详细说明交易经过、出口商品情况、以及伊金融机构未能支付款项情况及理由。
(三)合同或协议书,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提单,往来函电的复印件。
(四)伊朗进口商的详细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关于出口物项最终用途的说明。
三、颁发豁免许可商务部(产业司)将根据相关出口管制法规及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将转外交部通报联合国安理会伊朗制裁委员会。
通报后10个工作日,商务部将根据有关规定颁发豁免许可(样本见附件2)。
出口经营者可凭豁免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申请表2. 豁免许可样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1: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豁免许可申请表附件2:商务部关于XXXXXXXXXX公司申请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豁免许可的批复(样本)XXXXXXXXXX公司:经审查,你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合同号项下向伊朗XXXXXX公司出口XX物项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第1737号、1747号和第1803号决议的制裁范围,符合决议规定的豁免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第1373号决议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第1373号决议内容中国人民银行第1373号决议内容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一、提高认识,认清银行业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洗钱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肆虐,洗钱活动在全世界日益猖獗,已成为引发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社会问题。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构成越来越大的威胁,洗钱已成为国际一大公害。
“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迅速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要求对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为恐怖组织提供或筹集资金的行为定为犯罪,并禁止为协助、资助和参与恐怖行为的组织人员提供任何资金和金融资产及有关服务,冻结切断其资金来源,达到削弱和打击恐怖组织的犯罪活动。
在我国,近年的洗钱犯罪活动对国家经济秩序特别是金融秩序造成了危害。
反洗钱已成为我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整顿经济金融秩序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提高银行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反洗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组织犯罪的洗钱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对打击洗钱,打击为恐怖组织融资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银行是支付结算的枢纽,洗钱活动大都是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的,所以,银行系统始终处在反洗钱斗争的最前沿,承担着预防和控制洗钱的重要职责。
要认识到,洗钱不仅会损坏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对银行信誉构成侵害,而且,黑钱快速在银行内部流动,容易诱发支付危机。
从社会角度考虑,洗钱活动猖獗会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安定。
银行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认识到做好反洗钱工作对提高我国银行声誉,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进而在国际上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定要认真学习和运用有关法律武器,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切实加强领导,将反洗钱列入各银行的重要议事日程,迅速建立反洗钱组织机构。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75号决议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75号决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09.22•【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7.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75号决议的公告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我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纺织品(产品目录见附件1)。
在决议通过日(9月1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签订书面贸易合同且在12月10日24时前办理完毕海关进口手续的,可予以放行。
自12月11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产品进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口岸放行手续的货物),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进口货物处理。
二、禁止对朝鲜出口凝析油(海关编码:2709000000,不含原油)和液化天然气(海关编码:2711110000)。
自本公告执行之日零时起,不再办理上述产品出口手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口岸放行手续的货物)。
此后出境的上述产品一律按禁止出口货物处理。
三、自2017年10月1日起,限制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10、2712、2713的商品):(一)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联合国各成员国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不超过50万桶(合6万公吨);自2018年1月1日起,每年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不超过200万桶(合24万公吨)。
当接近数量上限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出口情况发布公告,自公告执行之日起一律禁止当年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二)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不涉及与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决议或2375(2017)号决议禁止的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其他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被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或代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协助逃避制裁的个人或实体;2.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完全为朝鲜国民民生之目的,而且与创收支持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与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第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决议或2375(2017)号决议所禁止的其他活动无关。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银发[2010]165号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银发[2010]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落实《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外发[2001]20号)和《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外发[2001]18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仍按照现有程序接收金融监管部门转发外交部根据安理会第1267号和第1373号决议通知执行的个人、实体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收到总行转发的外交部通知10个工作日后,及时将外交部已通知执行的有关情况告知辖内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自收到或应当收到名单之日起,应当立即将名单所列个人、实体信息要素输入相关业务系统,完善客户(包括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或者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下同)身份识别制度,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判断客户是否属于名单范围。
三、金融机构认为客户属于名单范围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下同),并于当日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将有关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四、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属于名单范围,但不能确认的,应当立即采取交易限制措施,并于当日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核实确认。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与国际法院的权力冲突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与国际法院的权力冲突
林健聪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10(023)001
【摘要】2001年9月,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作出第1368号和1373号决议,承认针对非国家的恐怖组织所行使的自卫权.2004年7月9日,国际法院作出名为"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建立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自卫权的规定采取了严格解释,重申只有在一国遭受另一国武力攻击的情况下,才涉及自卫权的行使问题.国际法院与安理会的权力冲突一直受到实践界与理论界的关注.这些冲突具有怎样的表现形式?冲突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解决冲突的办法?研究并回答这些问题,对于国际组织法的研究意义重大.
【总页数】8页(P133-140)
【作者】林健聪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05级,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J],
2.联合国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法律问题解析——以国际法院改革为背景 [J], 李丹丹;王明睿
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决议——打击索马里海盗确保航运安全 [J], 张善杰
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解除木材禁令 [J], 周冠武
5.多层次的世界:关于贯彻北京世妇会精神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中性别议题主流化的思考 [J], 王丹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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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测试 (6)
反洗钱知识测试及答案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年。
[单选题]A.1B.5(正确答案)C.10D.152.登记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时,不需要登记的是()。
[单选题]A.受益所有人的姓名B.受益所有人的国籍(正确答案)C.受益所有人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D.受益所有人身份证件的号码和有效期限3.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 )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单选题]A.5B.7C.9D.10(正确答案)4.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高风险客户每次的重新审查期限不得超过()个月 [单选题]A.1B.3C.6(正确答案)D.95.()负责组织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按照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全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培训。
[单选题]A.总行运营管理部B.总行资讯科技部C.总行合规部(正确答案)D.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6.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 [单选题]A.开户办理人B.费用支付人C.实际使用人(正确答案)D.协议签署人7.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公客户从单位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金额超过()万元(含)的现金支取,应当按规定对办理业务的经办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
[单选题]A.5B.10C.20(正确答案)D.508.较低风险、低风险客户每次的重新审查期限不得超过()年。
[单选题]A.1B.2C.3(正确答案)D.59.我行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不包括以下那项要素()。
[单选题]A.信用(正确答案)B.地域C.业务D.行业10.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提交()。
[单选题]A.大额交易报告B.可疑交易报告C.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正确答案)11.每年对交易监测模型以及运行效果至少进行()全面评估。
[单选题]A.一次(正确答案)B.两次C.四次12.经分析认为可疑特征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自上一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每()个月提交一次接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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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的通知
外发〔2001〕1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01年9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1373号决议(见附件),决定各国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为恐怖活动提供或筹集资金的人或事,各国应将其定为犯罪;
二、立即冻结协助、资助和参与恐怖行为的个人和实体的各类资产;
三、禁止为协助、资助和参与恐怖行为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和金融资产及有关服务;
四、各国不得向参与恐怖行为的实体或个人提供任何支持和帮助;
五、应将恐怖行为定为重罪,并确保将恐怖分子绳之以法;
六、各国应为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行为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
七、有效加强边界管制和证件签发等,防止和控制恐怖分子的跨国移动;
八、在安理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监测各国执行决议的情况。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采取的强制性行动,对各国均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
为严格履行我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请各有关部门根据该决议,严格履行决议的有关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会商外交部。
如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或取消第1373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外交部将另行通知。
附件: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中文)
外交部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9年10月19日第1269(1999)号和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决议,
又重申断然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
还重申这种行为,如同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再次申明《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深为关切在世界各地区,以不容忍或极端主义为动机的恐怖主义行为有所增加,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
确认各国为补充国际合作,有必要在其领土内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取更多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重申大会1970年10月的宣言(第2625(XXV)号决议)所确定并经安全理事会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号决议重申的原则,即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不在另一国家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恐怖主义行为,或默许在本国境内为犯下这种行为而进行有组织的活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决定所有国家应:
a、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
b、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
c、毫不拖延地冻结犯下或企图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这种人及有关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
d、禁止本国国民或本国领土内任何个人和实体直接间接为犯下或企图犯下或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这种人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实体以及代表这种人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和实体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有关服务;
2、还决定所有国家应:
a、不向参与恐怖主义行为的实体或个人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制止恐怖主义集团召募成员和消除向恐怖分子供应武器;
b、采取必要步骤,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交流情报向其他国家提供预警;
c、对于资助、计划、支持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安全庇护所的人拒绝给予安全庇护;
d、防止资助、计划、协助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的人为敌对其他国家或其公民的目的利用本国领土;
e、确保把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绳之以法,确保除其他惩治措施以外,在国内法规中确定此种恐怖主义行为是严重刑事罪行,并确保惩罚充分反映此种恐怖主义行为的严重性;
f、在涉及资助或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中互相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包括协助取得本国掌握的、诉讼所必需的证据;
g、通过有效的边界管制和对签发身份证和旅行证件的控制,并通过防止假造、伪造或冒用身份证和旅行证件,防止恐怖分子和恐怖主义集团的移动;
3、呼吁所有国家:
a、找出办法加紧和加速交流行动情报,尤其是下列情报:恐怖主义分子或网络的行动或移动;伪造或变造的旅行证件;贩运军火、爆炸物或敏感材料;恐怖主义集团使用通讯技术;以及恐怖主义集团拥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所造成的威胁;
b、按照国际和国内法交流情报,并在行政和司法事项上合作,以防止犯下恐怖主义行为;
c、特别是通过双边和多边安排和协议,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攻击并采取行动对付犯下此种行为者;
d、尽快成为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包括1999年12月9日《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e、加强合作,全面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以及安全理事会第1269(1999)号和第1368(2001)号决议;
f、在给予难民地位前,依照本国法律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寻求庇护者没有计划、协助或参与犯下恐怖主义行为;
g、依照国际法,确保难民地位不被犯下、组织或协助恐怖主义行为者滥用,并且不承认以出于政治动机的主张为理由而拒绝引渡逃犯的请求;
4、关切地注意到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药物、洗钱、非法贩运武器、非法运送核、化学、生物和其他潜在致命材料之间的密切联系,在这方面并强调必须加紧协调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努力,以加强对国际安全所受到的这一严重挑战和威胁的全球反应;
5、宣布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知情地资助、规划和煽动恐怖主义行为也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6、决定按照其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安全理事会委员会,在适当专家的协助下监测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吁请所有国家至迟于本决议通过之日后90天,并于以后按照委员会提出的时间表,向委员会报告本国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步骤;
7、指示委员会与秘书长协商,界定其任务,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出一项工作方案,并考虑其所需支助;
8、表示决心按照《宪章》规定的职责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确保本决议得到全面执行;
9、决定继续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