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GNO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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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各位、我主要是从民间方面来说明。
英国GNO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国的慈善组织。
在英国,官方和大众媒体较少使用“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术语,而更多的使用传统用语“慈善组织”(Charity Organization),近年来比较通用的是“志愿和社区组织”(Voluntary and Community Organization)一词。后者和前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除了包括民间公益性组织以外,还包括各种形式的互益性组织,而慈善组织则主要强调公益性的一面。英国的专家把“慈善组织”定义成为:为了广泛的公共利益而设立,非营利、非政府、从事各种慈善性公益活动的组织。考虑到“慈善组织”一词在中国一般具有较为狭义的用法,本文多使用“民间公益组织”一词,泛指英国的慈善组织。
二、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主要活动领域包括:
扶贫救济,教育援助,宗教慈善,卫生健康,社会及社区福利,历史文化艺术遗产的保护,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动物保护及福利,业余体育运动,促进人权与和解,针对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处,科学研究及普及。
三、在英国,年收入在1000英镑以上的慈善组织须向英国慈善委员会进行登
记注册并接受慈善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英国注册慈善组织的一般条件是:第一,要注册的慈善组织,须和其它慈善组织在工作内容上不重复;
第二,第二,慈善组织须有自己的管理章程,明确组织的目标及其管理方法。
章程。可以是理事会的文件、组织宪章或相应的法规;
第三,依照英国《托管人管理法》组成托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包括来自政府公共部门、所在社区、私人企业部门的代表。理事会成员可直接
受雇于慈善组织,但不能有其他商业目的。慈善组织必须按捐款人及
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导向进行运作与管理
四、英国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关系。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与民间公益组织的合作并视之为重要的合作伙伴。为推动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英国政府不仅每年投入巨大的财政资源,而且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行政支持体系和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一个庞大的登记-监督体系,努力建立健全各项法规政策并通过在各级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签署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动英国政府各部门及各级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
1998年11月,经英国女王批准,英国首相托尼-布莱尔、内政大臣杰克-斯特劳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肯内斯-斯通,共同签署了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协议——《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COMPACT)。随后,由地方政府协会主席和全英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了一个地方版的COMPACT——《地方各级政府与志愿及社区组织合作框架协议》。为了具体指导政府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COMPACT突出强调如下原则:
第一,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资金支持原则;
第二,政府在支持民间公益组织的同时确保其独立性的原则;
第四,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在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上的协商、协作原则;
第五,政府保障各种不同类型的民间公益组织有公平机会获得政府资助的原
则。
五、主要职能
在英国,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机关是英国慈善委员会(Charity Commission),这是一个有着150年历史的官方机构,依据英国慈善法设立。根据1993年修订的英国《慈善法》,慈善委员会全额由英国财政拨款,属公务员体制,其主席由英女王任命,相当政府阁僚,但其运作管理独立于政府机构和议会治外,是一个依法设立、依法行使职能的独立机构。其主要职能如下:第一,登记注册: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各级各类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注册。其中包括新注册组织和已注册组织的更新。
第二,咨询监督:负责向这些民间组织提供如何在法定框架下进行运作的咨询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第三,制定法规:拥有解释和改善相关法规的权限,可颁布法规文件,就已有的法律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和修正,和英国高等法院具
有同等权限。
第四,调查执法:依法对民间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加以查处。
六.英国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民间组织可以从政策上划分为民间公益和非盈利企业两种类型。
2、政府与民间公益组织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合作关系。
3、政府应当将大力自助公益性活动作为一项义务制度化,
4、应当建立独立政府行政体系的国家监督机构,
5、尽快制定中国的民间公益组织法,通过公益慈善立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