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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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2018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修订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供公众出行且已纳入市政设施管理的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位、停车管理设备及停车收费、标志、标线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和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范,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和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缴费系统(以下简称缴费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和道路停车设施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六)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七)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道路停车信息;(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模版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模版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 为了保障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2.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停车场内所有车辆的进出、停放和管理。

二、进场与离场规定1. 车辆进入停车场前,驾驶员应按规定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示,停车并接受安全检查。

2. 车辆离开停车场时,驾驶员应按规定办理结账手续,并接受检查确认。

三、停放规定1. 驾驶员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

2. 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非指定停车位上,以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进出。

3. 禁止将车辆停放在通道、楼梯口、出入口、消防通道等危险区域。

四、停车管理1. 当停车场内车位紧张时,管理人员有权引导驾驶员停放车辆。

2. 驾驶员应遵守管理人员的引导,不得私自改变停车位置。

3. 停车场内不得进行赛车、漂移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安全管理1. 停车场内禁止进行修理、加油、加气等危险操作,以确保安全。

2. 禁止在停车场内抛掷垃圾、烟蒂等杂物,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3. 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非法交易、涂鸦等违法行为,维护停车场的公共秩序。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驾驶员,管理人员有权采取合理的纠正措施,如口头警告、罚款等。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酒后驾驶、伪造停车凭证等,管理人员有权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七、责任与义务1. 停车场管理人员有责任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并维护其秩序和安全。

2. 驾驶员有义务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并确保自身车辆的安全。

八、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停车场管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及时通知驾驶员。

2. 对于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范本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范本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停车场是指经停车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定设立的专门用于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管理经验和服务水平,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有序运营。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应考虑环境布局、交通接驳等因素,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和布局,便于市民和车辆的停车使用。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六条停车场应位于交通便利、周边设施完善的地段,可以提供接驳交通工具。

第七条停车场应设有明确的入口和出口,并按照规定设置道路标识和导向标志,方便车辆进出。

第八条停车场应设有防火、排水、通风等设施,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停车场应具备足够的照明设备,保证停车场在夜间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第十条停车场应设置车位标线、停车指示牌等设施,指导车辆停放和行驶,防止堵塞和碰撞。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制定停车场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的服务承诺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负责确保停车场的车位使用率合理、车辆停放秩序有序,及时处理违规停车等问题。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和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和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收费应依据市场价格和停车场服务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停车场收费应采取公示、公开的方式,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方便用户进行付款,如现金、电子支付等。

第二十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本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本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停车场车辆的管理,保障停车秩序,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停车场管理人员及相关车主。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全面贯彻本规定,对车辆管理工作严格执行。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第四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性和有序性,落实车辆停放收费制度。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保持停车场的整洁,并定期清理、清扫停车场。

第六条停车场应建立安全巡逻制度,定期巡查停车场内的车辆和周边环境。

第七条车辆进入停车场需按规定进入,严禁逆向行驶或超速驶入停车场。

第八条停车场内禁止垃圾乱扔,严禁在停车位上存放杂物。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停车场内的安全隐患,如漏水、电路故障等。

第三章车辆停放第十条车辆停放时,应按照停车位线标示停放,严禁越线停车。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期间,禁止车辆占用其他车辆的停车位。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期间,车主应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不得大声喧哗、放音乐等影响他人。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期间,车主应保持通行通道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第十四条车辆停放期间,车主不得私自更改停车位或转让停车位。

第四章收费规定第十五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合法,并以明示方式告知车主。

第十六条收费时间应明确,车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七条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得有索要或接受车主贿赂、行贿等行为。

第十八条特殊车辆(如残疾人车辆、工作车辆等)应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免费或优惠待遇。

第五章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停车场负责人应落实车辆管理工作,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条停车场负责人应组织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处理相关纠纷。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得泄露车主的个人信息,并严格保管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车辆管理情况,接受检查和评估。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停车场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处分;(二)罚款;(三)暂扣车辆驾驶证;(四)停车场内禁止停放;(五)其他合法手段。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模版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模版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模版一、概述本规定旨在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停车场的安全、便捷和有效运营。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停车场的建设、改建、扩建和管理活动。

二、停车场规划与设计1. 停车场规划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

2. 根据停车位需求量和停车场规模制定合理的停车位布局,确保停车位的数量充足,并便于车辆出入和停车。

3. 停车位的标准尺寸和布局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车位长度、车位宽度和车位间距。

4. 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出入口位置,以确保车辆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三、停车场设施建设1. 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停车场标识标志,包括停车位标志、停车场入口和出口标志。

2. 停车场道路应设置合理的标线和交通设施,以引导车辆安全行驶和停车。

3. 停车场应配备良好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停车场的照明充足,提高安全性。

4. 停车场应设置易于识别和操作的停车收费设备,确保停车费的收取准确和便捷。

四、停车场管理和服务1.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停车场管理的职责,确保停车场的日常运营秩序。

2. 停车场应设置专门的停车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3.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修复设施故障。

4. 停车场应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包括车辆导引、车位预约和停车指引等。

5. 停车场应配备合格的停车场收费员,确保停车费的合理收取和妥善管理。

6. 停车场应加强安全管理,设置监控设备,并加强巡逻和安防措施,预防盗窃和损坏事件的发生。

五、停车场收费管理1. 停车场应依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确定停车费的收费标准,费用应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合规的收费行为。

2. 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收费牌示,并按照规定时间内收取停车费。

3. 停车场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和虚报停车费。

4. 停车场应定期对停车费收入进行核对和统计,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修订解释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修订解释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修订解释2016年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修订解释深圳核定停车位目前约有107万个,增长缓慢,与300多万的机动车保有量相比,停车矛盾非常突出;全市驾驶人保有量3 3 6万余人,同比增长93 .45%。

昨日公布的市公安局2015年度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透露,深圳将修订已实施10多年的停车场管理条例。

深圳核定停车位约107万个深圳市人大昨日公布市公安局2015年度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包括《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

据介绍,《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停车场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6月底修订过一次。

目前,深圳已核发《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4273个,核定停车位约有107万个,同比仅增加约8万个,增长缓慢,与300多万的机动车保有量相比,停车矛盾非常突出,并且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

日常管理上,市公安局对未取得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而擅自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去年共查处3宗无证收费行为。

对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将停车位挪作他用、设施不完善等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去年共发出《责令限期整改》700余份,《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100余份,撤销《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1份。

本市定价与中央省政策不符深圳市公安局认为,《停车场条例》关于本市住宅区停车收费与中央、广东省有关政策不符。

《停车场条例》规定住宅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2015年,中央及广东省均下发文件放开停车收费,除一些特定停车场外,其余实行市场自主定价,因此需要修改该条规定。

而《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停车场、泊位、收费等内容需要进一步规范。

如停车位的确权、业主大会对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收费管理的监督,停车收费价格等,缺乏细化规定,导致矛盾纠纷不断。

“《停车场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国家和深圳在法律法规、城市规模、机动车保有量、科技进步方面已发生巨大变化,滞后的《停车场条例》已不能满足深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

(整理)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整理)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各地关于机动车如何临时停车的规定不一。

目前,《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公布实施,本文整理了法律条文,为您提供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的参考。

各地关于机动车如何临时停车的规定不一。

目前,《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公布实施,本文整理了法律条文,为您提供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的参考。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文章导航】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第三章道路停车收费第四章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六)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七)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场所顺利通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应遵循便民、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应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机制,提升城市停车服务质量。

第五条市政府应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及管理第七条市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机动车停车场的布局和数量,并指定相应区域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应考虑周边环境和交通状况,确保停车场容量充足,布局合理,交通便利。

第九条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停车场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满足市民停车需求。

第十条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合理的停车费用标准,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应加强安全管理,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确保停车场安全。

第三章公共道路停车规定第十二条机动车在公共道路停放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禁止在禁停区、消防通道、人行道、车道上停放机动车;(二)临时停车时,应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并遵守停车时间限制;(三)禁止占据车位、阻碍交通、影响正常通行。

第十三条公共道路停车管理措施:(一)机动车停放不符合规定的,停车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移车,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可能被拖车;(二)停车管理部门应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停行为。

第四章社会停车场管理第十四条社会停车场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停车场管理者应按照市政府规定,向政府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二)停车场管理者应妥善保管停车人的车辆和财物,确保安全;(三)停车场管理者不得乱收费、变相收费,收费应按照规定价格收取。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者应设立咨询和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停车人的问题和投诉。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
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公交规[200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日期】2009.07.15
【实施日期】2009.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公交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
第五条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几何图形、文字、材质、颜色、效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标志的设置应当准确、。

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保障道路通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所有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包括公共停车场和道路边停车位。

第三条机动车辆的停放应遵循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并且不得妨碍其他机动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四条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的停放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可以委托相关管理单位进行具体执法工作。

第五条停车时应遵循“先到先得、有序停放”的原则。

第六条机动车辆停车应注意安全,不得停放在危险位置,如禁止停车或者交通管制区域。

第七条非机动车辆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也不得占用非机动车停车位。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应配备完善的停车指引系统,提供足够的停车位,并且合理设置停车位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内应设置合适的停车位大小和标识,以适应不同类型的机动车辆停放需求。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系统和防盗装置,以确保停车辆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内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停车管理知识和服务技能。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应定期对停车位和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高峰时段,公共停车场应采取措施对停车位进行合理分配,以提高停车效率。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收费窗口和自动收费设备,以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

第二章:道路边停车位管理第十五条道路边停车位应根据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进行科学设置和规划。

第十六条道路边停车位应明确标识,包括停车位的限制时间、收费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等。

第十七条道路边停车位的设置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和通行便捷的因素,避免影响交通流畅。

第十八条道路边停车位的管理应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规停车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道路边停车位的收费应合理,严禁乱收费、暴力收费等不合法行为。

第二十条道路边停车位的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开展停车位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使用。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停车场管理条例(全文)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下面是为大家搜集的深圳市关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的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本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本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停车场车辆的管理,保障停车秩序,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停车场管理人员及相关车主。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全面贯彻本规定,对车辆管理工作严格执行。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第四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性和有序性,落实车辆停放收费制度。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保持停车场的整洁,并定期清理、清扫停车场。

第六条停车场应建立安全巡逻制度,定期巡查停车场内的车辆和周边环境。

第七条车辆进入停车场需按规定进入,严禁逆向行驶或超速驶入停车场。

第八条停车场内禁止垃圾乱扔,严禁在停车位上存放杂物。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停车场内的安全隐患,如漏水、电路故障等。

第三章车辆停放第十条车辆停放时,应按照停车位线标示停放,严禁越线停车。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期间,禁止车辆占用其他车辆的停车位。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期间,车主应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不得大声喧哗、放音乐等影响他人。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期间,车主应保持通行通道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阻碍通行。

第十四条车辆停放期间,车主不得私自更改停车位或转让停车位。

第四章收费规定第十五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合法,并以明示方式告知车主。

第十六条收费时间应明确,车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七条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得有索要或接受车主贿赂、行贿等行为。

第十八条特殊车辆(如残疾人车辆、工作车辆等)应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免费或优惠待遇。

第五章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停车场负责人应落实车辆管理工作,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条停车场负责人应组织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处理相关纠纷。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得泄露车主的个人信息,并严格保管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车辆管理情况,接受检查和评估。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停车场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处分;(二)罚款;(三)暂扣车辆驾驶证;(四)停车场内禁止停放;(五)其他合法手段。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模版(3篇)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模版(3篇)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维护停车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停车场建设1. 停车场应符合国家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通流动。

2. 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包括停车位尺寸、通行道路宽度等要求。

3. 建设停车场应考虑到不同车辆的停放需求,设置不同类型的车位,如小型车位、大型车位、无障碍车位等。

4. 停车场建设应考虑到环境保护和美化城市形象,配备适当的绿化设施和景观设计。

5. 停车场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城市规划部门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三、停车场管理1. 停车场管理者应依法获得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确停车场的使用权和管理责任。

2. 停车场管理者应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的收费、入口出口管理、安全保障等事项。

3. 停车场管理者应定期对停车场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停车场管理者应设立规范的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不得恶意提高停车费用。

5. 停车场管理者应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如现金支付、移动支付、刷卡支付等。

6. 停车场管理者应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

7. 停车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停车场秩序的管理,通过监控设备、巡逻人员等方式,及时制止违规停车、挤占车位等行为。

8. 停车场管理者应做好服务宣传,提供停车相关信息,如车位剩余量、停车费用等,方便使用者选择停车场。

四、停车场使用者的权益保障1. 停车场使用者有选择停车场的权利,停车场应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

2. 停车场使用者有依法停车、缴纳合理停车费用的权利,停车场管理者不得随意加价或乱收费。

3. 停车场使用者有享受安全停车环境的权利,停车场应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4. 停车场使用者有提出投诉和建议的权利,停车场管理者应及时处理投诉,并采纳合理建议。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范文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范文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停车场车辆的停放管理,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责任由停车场经营者承担,具体的管理职责由该停车场的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第二章车辆进场管理第四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必须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入,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停放。

第五条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车主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身份验证并出示停车证,未取得停车证的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

第六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禁运物品等。

第七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工作人员应向车主提供必要的停车指导和帮助,并确保车辆停放平稳。

第三章车辆出场管理第八条车主在需要取车时,必须办理出场手续,按照规定的通道驶出停车场。

第九条车主在出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停车证或支付停车费用,未取得有效凭证或未支付停车费用的车辆不得驶出停车场。

第十条出场时,车主必须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安全驶出停车场,不得随意变道或超速行驶。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停车场应依法设立相关警示标志,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灭火设备。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停车场的道路畅通、泊位清洁,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责任承担第十四条如果车主在停车场内违规行为,如超时停放、占用他人车位、破坏停车场设施等,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如果因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导致车辆受损、丢失等问题,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停车场管理人员和车主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文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文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停车场内车辆的有序停放,确保车辆的安全、便捷出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停车场车辆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服务。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辆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工作规范、态度友好,服务周到。

第五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车辆及其车主。

第六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章车辆停放规定第七条车辆在停车场内停放时应当按照指定车位停放,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八条临时停车的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的临时停车区域,不得停放在其他车位或通道上。

第九条车辆停放时应当遵守泊车方向,不得占用其他车位或道路。

第十条车辆停放时应当保持车间距合理,不得占用其他车辆的停车空间。

第十一条长时间停放的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的长时间停车区域,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出入。

第十二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规定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三章车辆出入规定第十三条车辆出入停车场应当按照车辆管理人员的指引进行,不得违反停车场的规定。

第十四条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当交付停车费用,并获取相应的停车凭证。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期间如有需要进出停车场,应当凭借停车凭证进行。

第十六条临时停车的车辆进出停车场不得超过指定的时间,超时需交纳相应的滞留费。

第十七条车辆出入停车场时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通行规则行驶,确保出入安全、顺畅。

第十八条长时间停放的车辆如需提前取出,应当提前通知停车场管理单位,并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第四章车辆安全监控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车辆的安全。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监控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内的车辆如遭遇盗窃、抢劫等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模版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秩序,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推行智能化、信息化停放管理方式,提高停放管理的效能。

第四条城市道路、停车场、停车位等公共场所应当完善相应的停放设施,规划科学合理的停放布局,提供便利的停放环境。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宣传,提高公众的停放意识和停放文明素质。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机动车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停放管理责任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机动车停放管理政策、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上机动车停放行为进行监督和执法。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营秩序,及时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停车管理员,提供停车指引和安全监控设备。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停车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公示在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指定停车场或停车位进行停放。

第十四条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行人通行;(二)不得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区域或路段,包括但不限于禁停区、非机动车道、路口、人行道、消防通道、车辆通行标志禁止区域,临时交通禁止区域等;(三)不得占用公共停车泊位或指定车位停放;(四)不得妨碍消防安全,不得在消防通道或消防器材前停放;(五)不得停放在机动车道上,不得将机动车停放在辅助车道,尤其是应急车道上。

第十五条在小区或住宅区停放机动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泊位或指定的停车位;(二)不得将机动车停放在居民楼门前或门口,不得妨碍其他住户或车辆通行;(三)不得将机动车停放在小区绿化带、公共绿地、儿童游乐区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四)不得将机动车停放在地下车库或地下通道,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遮挡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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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

第十二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政府待建土地,市规划部门可以将土地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的专业巡查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市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如须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四章停车场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二)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类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单位与停车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四条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六条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放,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放第二十九条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市城市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

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三)方便市民停车。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规划等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管理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三十条市规划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时,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位。

第三十一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为保障道路机动车正常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下列区域不能设置道路临时停放路段:(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五)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

第三十四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费率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使的道路临时停车位,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缴纳停车位使用费。

停车位使用费可以按计时累进费率方式收取。

停车位每次交费停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小时。

收费标准根据地理位置、停车需求和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确定。

收费标准应当体现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可高于其他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卡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督印制,停车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

停车位日常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三)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缴纳停车位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查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违法行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警察负责执行。

第六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第三十八条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

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

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九条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后,应当熄灭发动机,不得在发动机运转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

机动车在住宅区停车场停放期间,应当防止发出噪声。

第四十条大型货车和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

但垃圾清运车为清运垃圾、货车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但应当以统一管理为原则;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或者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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