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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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的

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勤俭办学”精神,加强学院财务管理,紧缩财务开支,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由学院计划财务处拿出初步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初审后,党委会做出决定。财务预算一经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核定到各单位的包干经费预算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学院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留资金,由院长掌握,用于不可预见性支出。

二、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

1、学院各单位的包干经费实行单位行政正职一支笔签字支出。2000元以下支出,由部门行政正职审批,计财处处长审核;2000-10000元的支出,党政群团及业务管理部门,先由部门行政正职签署意见,经计财处处长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各教学系的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计财处处长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支出,先由部门申报支出计划,计财处处长审核后,党政群团及业务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各教学系由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署意见;报院长同意后方可实施。报销时,票据经部门行政正职签字,计财处处长审核后,院长委托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字报销。

2、专项经费和其它经费支出:1000元以内的支出,经部门行政正职签署意见后,由计财处处长审批;1000-3000元支出,先由部门行政正职签署意见,报计财处处长审核,由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3000-20000元支出,需先由部门编制支出计划,部门行政正职签署意见,经计财处处长审核,报主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审批。报销时,由部门行政正职和计财处处长签字后,院长委托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字报销;2000 0-100000元支出,按上述程序审查签字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100000元以上的支出,需提交党委会研究,由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字报销。

3、学院主要领导(书记、院长)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公务费,由经办人填写审批单或报销单,经监察审计室、计财处按有关规定审核,经主管财务的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或借款。学院副院级领导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公务费,由经办人填写审批单、借款单或报销单,经计财处负责人及主管财务的副院长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借款或报销。

三、财务预算支出审批程序

符合上级或学院开支范围及规定开支标准的经费支出(包括借款和报销),必须先审批后承办,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经办人员须先填写财务支出审批表,写明支出科目、数额和资金渠道,然后到计财处核对经费指标。

2、计财处提出审查意见后,经办人员按照审批权限经签批后方可承办业务。

3、业务完毕后,经办人员持经批准的审批单填写报销单,经计财处审核,按照审批权限签批后,持部门经费册交验票据。

4、计财处财会人员每周将票据集中提交学院财务监督小组审查、盖章,经学院财务监督小组审查批准后,财会人员方能到市结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5、上述支出项目中,零星基建、修缮工程等有关大额支出项目,结算前由学院监察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进行实物购置,应严格按照我院《物资设备购置管理暂行规定》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报销时还应有验收保管人员签章或开据实物入库手续。

四、学院各部门要增强预算观念,强调支出的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学院计财处每月与各部门核对经费指标,通知各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防止部门超前或超量使用经费。若当月超支月均经费额的1/3以上,本月暂停该部门的报销和借款。

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公务接待程序。我院的公务接待的主要部门是党政办公室,接待场所一般安排在学院餐厅。安排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院党政办公室、计财处定期结算。如有重要客人需要到校外接待的,党委口的报书记批准,行政口的报院长批准,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票据由批准人审批后报销。各部门在接待前必须到党政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先批准后安排,没有安排通知单的,其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各系(部)的招待费控制在包干经费的2%以内,超支不报。学院会议费用经院长批准后,另行安排。

六、学院提倡无私奉献精神,要求教职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鼓励教职工在工作日8小时内完成工作任务。如确需加班值班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调休,原则上不发加班值班补助。有明文规定的补贴补助今后一律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发放,所发补助补贴由财务部门按税收政策代扣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要严格按照学院批准的门数安装办公电话,不准用办公电话来捆绑小灵通,一旦发现有捆绑小灵通现象,话费将不予报销。

八、规范公务探视行为。院领导需探视病人的,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各部门需探视病人的,所发生费用计入部门经费账,凡以个人名义探视病人的,费用自理。

九、本规定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以前文件中与本文不相符的条款,以本文为准。

二○○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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