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地下矿山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规程(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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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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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爆破作业现场安全规程 (1)

第1 条爆破作业环境确认: (1)

第2 条爆破器材的外观检查: (1)

第3 条装药作业安全规定: (1)

第4 条盲炮处理的一般规定: (2)

第5 条盲炮处理方法: (2)

第6 条溜井(含矿仓)堵塞处理: (2)

第7 条爆破作业噪声控制标准: (3)

第8 条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浓度标准: (3)

第9 条井下气体检测与通风规定: (3)

第10 条爆破作业一般安全规定: (3)

第11 条爆破作业审批程序: (5)

第 1 条爆破作业环境确认: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2)岩体有冒顶或片帮危险的;

3)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4)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的;

5)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

防护措施的;

6)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7)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8)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9)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10)未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11)未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12)未按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第 2 条爆破器材的外观检查:

1)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

2)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和穿孔,端

头封口良好;

3)乳化和水胶炸药不应破乳或变质;

4)专用导爆电缆无锈痕,绝缘层无划伤、开绽。

第 3 条装药作业安全规定:

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

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室进行检查。

2)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线,警戒线内禁止烟火,

并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域。

3)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4)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 20m 以外可装 220V 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应使用电压不高于 36V 的照明器材。

5)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

长杆处理。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6)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

7)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

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第 4 条盲炮处理的一般规定: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

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许进人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

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和导爆管是否

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4)严

禁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5)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

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

防措施。

6)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

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预防措施。

第 5 条盲炮处理方法:

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可钻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孔不应小于 0.3m。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

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

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

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

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第 6 条溜井(含矿仓)堵塞处理:

1)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溜井,应采用竹、

木等材料制作的长杆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振动处理。2)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振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

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爆破技术负责人批准后,

在爆破安全员监督下作业

3)当有人进入漏斗作业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

有专人监护和警戒;

4)振动爆破每次用药量不超过 2kg,破碎爆破每次用药量不超过

20kg;

第 9 条井下气体检测与通风规定:

1)爆破作业面有害气体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

2)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时,应在爆破前后各测定一次爆破有害气体浓度。

3)井下爆破前后加强通风,应采取措施向死角和盲区引入风流;4)地下矿山,经通风吹排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等待时间

超过 15min 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第 10 条爆破作业一般安全规定:

1)所有涉爆人员需持证上岗,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和爆破特种作业证。

2)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

3)初次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 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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