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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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辽宁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工资支付规定。

以下是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的主要内容:1. 法定工资支付周期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月支付。

辽宁省要求企业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如期支付工资,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2. 工资支付方式辽宁省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支付工资。

同时也允许现金支付,但是现金支付必须确保安全和及时性。

3. 工资项目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企业应当在工资单上详细列明各项工资项目和金额,并经劳动者确认。

4. 工资计算基数工资计算基数由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确定。

一般情况下,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 工资福利保障辽宁省要求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月足额缴纳。

企业还应当按法律规定提供劳动者的其他福利待遇,例如带薪年假、婚假、丧假等。

6. 工资支付时间辽宁省规定,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个月的工资。

对于特殊行业或者工作性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付时间,但不得超过每月25日。

7. 工资支付证明每次工资支付后,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证明,包括工资条、工资发放通知等。

劳动者有权查看、复制和保存工资支付证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工资支付争议解决如果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工资支付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辽宁省的工资支付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工资,优化工资支付方式,提高工资支付透明度,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并及时寻求相关机构的帮助解决工资支付争议。

2020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2020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2020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辽宁14地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完毕沈阳大连最高沈阳大连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去年12月,辽宁省下发通知,调整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各市出台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截至目前,经省政府批准,全省14地市最低工资标准全部调整完成。

考虑到全省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差距的因素,将最低工资分为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1530元,二档为1320元,三档为1200元,四档为1020元。

其中,沈阳、大连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处于全省第一档次,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均为1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均为15元。

综合14地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看,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辽阳、盘锦、葫芦岛10地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都分为两个档次。

月最低工资标准大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别为1530元和1430元,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

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200元调整为1430元。

沈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别为1530元和1230元,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上调幅度17.7%;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由1050元调整为1230元,上调幅度达17.1%。

鞍山、抚顺、本溪、丹东、盘锦等地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别为1320元和1200元。

锦州、辽阳、葫芦岛等地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别为1200元和102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大连市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3元调整为15元。

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2元调整为14元。

分别为15元和14元沈阳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九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元调整为15元;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由9.8元调整为12元。

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沈阳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辽宁省的省会城市。

作为一个工业基地和经济中心,沈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探讨沈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析其变化趋势和对劳动者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历史变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沈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在不断调整。

2018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00元,2019年上调至1800元,2020年继续上调至1900元。

可以看出,沈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逐年增加,这也反映了城市经济发展和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原因。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包括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等。

在沈阳市,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日益紧张,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这也是最低工资标准不断调整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随着通货膨胀的影响,劳动者的生活成本不断增加,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政府也需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我们来分析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劳动者的影响。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收入也在逐步增加,这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增强其消费能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另外,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利于减少城市贫困人口数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通货膨胀等多种因素。

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关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为劳动者营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业经2006年8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2006年9月2日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政府鼓励、支持并依法保护新闻媒体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第六条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因素,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有关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集体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辽宁省工资规定

辽宁省工资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政府鼓励、支持并依法保护新闻媒体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第六条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因素,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有关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集体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四)工资扣除事项;(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六)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范围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确保工资支付到达劳动者个人账户。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物品或者服务等形式抵充。

第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公积金开户,并按时足额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

第四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将劳动者工资支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

如工资支付时间与法定节假日重叠,工资支付单位应当提前安排工资支付事宜,确保劳动者能按时收到工资。

第五条工资支付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如因单位财务困难等原因,工资支付单位暂时无法支付工资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六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项目和工资结构,并公示。

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等;工资结构包括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等。

工资支付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工资项目和工资结构,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第七条工资支付单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强制劳动者为其提供担保或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以扣减工资或者其他方式实施非法扣押、滞留劳动者工资。

第八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明细,并为劳动者开具工资条。

工资明细应当详细列明各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第九条工资支付单位有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及时结清劳动者的工资。

如工资支付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者有权要求工资支付单位按照每日工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监听机制,及时了解和核实劳动者的工资情况,对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准确、合法。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资支付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要求其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辽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辽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辽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辽阳市是辽宁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也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工业城市,辽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

下面将就辽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辽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

具体来说,辽阳市根据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收入、就业形势等因素,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城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城市企事业单位以外从事各类劳动的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辽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过去几年有所上涨。

这主要是受到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以及城市居民生活成本的增加所影响。

通过适时的调整,辽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得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再次,辽阳市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鼓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发放最低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最后,辽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可以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也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辽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希望辽阳市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关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022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2022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2022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2022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2022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将达1800今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5%以上,“十二五”期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将年均上调13%。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同时带来连锁反应,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大学生见习工资标准也都随之上调,一些低收入群体也受到影响,工资“水涨船高”。

沈阳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超过18%今年7月1日起,我省第八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二类地区由900元调整为1050元,三类地区由780元调整为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11元调整为13元,二类地区由8.5元调整为9.8元,三类地区由7.5元调整为8.6元。

此次调整幅度比较大,上调幅度达到15%以上。

以沈阳市为例,沈阳市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月调为1300元/月,上调幅度超过18%。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900元/月调整为1050元/月。

通常情况下,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困难大学生公共就业岗位补贴上调到1500元目前,沈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约2万多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保洁、社会治安协勤、社区服务、居家养老等。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包括困难家庭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也已上调。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300元,比原来提高20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150元。

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1200元上调至1500元。

沈阳市见习大学生的见习补贴也随之调整,按规定见习补贴不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此见习大学生月工资也要达到1300元以上。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是指在辽宁省境内,职工每月应获得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水平以及通胀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根据2019年11月1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宁省自2019年1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该通知,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城乡分别执行,具体分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

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市辖区和县(市)两个档次,以不同档次城市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成本为依据。

辽宁省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其中一线城市、特别困难地区和沈阳市以及大连市中心城区的工资标准最高,其他较发达城市的工资标准次之,而其余城市的工资标准最低。

具体的标准以月工资形式计算,分别为1900元、1800元、1700元。

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主要考虑到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和需求。

根据该通知,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按城市和农村分为两个档次。

其中,城市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个层次,按月工资标准分别为1700元和1600元。

农村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

此外,根据该通知,辽宁省各市、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比最低工资标准更高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合理有序运行。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改善其生活水平,推动消费潜力释放,促进经济增长。

然而,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并不能满足所有职工的需求。

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满足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职工生活需求,尤其是那些生活成本较高的城市。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底线,无法完全反映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调整机制,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与实际情况相匹配。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范围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保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并根据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劳动者的付出给予合理报酬。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所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关工资支付事项,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方式、时间及相关待遇。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工资的计算第六条工资的计算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和劳动内容进行分类。

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等。

第七条基本工资应该是劳动者所享受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基本工资。

第八条绩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以及工作业绩等因素计算。

绩效工资的计算及评定应公平公正,用人单位应建立绩效评定制度,并及时向劳动者公示。

第九条奖金是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所做出重要贡献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奖金的金额应根据劳动者的贡献程度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条津贴及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偿,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饭贴等。

津贴及补贴的支付应当具体明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书面形式记录。

第十一条工资中的各项待遇应详细列明于工资条或工资明细表中,工资条应当包括工资组成、计算方式及标准、税费扣除、实发金额等。

第三章工资的支付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工资支付方式,确保劳动者及时收到工资。

鞍山最低工资标准

鞍山最低工资标准

鞍山最低工资标准鞍山市是辽宁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工业基地之一。

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工资待遇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那么,鞍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鞍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人民币。

这一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用工单位的全体在岗职工。

对于按小时计酬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用工单位,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员工的基本收入。

鞍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既考虑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充分体现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成本。

通过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一些用工单位可能会为了降低成本而违规支付工资,甚至拖欠或少发最低工资。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应有的最低工资待遇。

因此,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违法违规举报机制,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至关重要。

总的来看,鞍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虑了市场供求关系、生活成本和社会稳定的结果。

通过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

希望未来鞍山市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2021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20xx年辽宁省对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出来了,想必辽宁省的职工一定很想知道吧。

以下是第一为大家的20xx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介绍,仅!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杜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开展水平等因素。

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I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xx年1月l日起执行。

沈阳城区1530元/月上调幅度17.7% 11日,省人社厅下发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30元,二档标准为1320元,三档标准为1200元,四档标准为102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15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0.8元,四档标准为9.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为我省的第九次上调,调整幅度较大,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达17.7%。

依照往年情况,沈阳市城区将执行一档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0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或将执行二档标准,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增设第四档各档差距缩小自20xx年7月1日调整后,我省至今已两年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次上调除提高幅度较大外,分档也有所变化。

上次分为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00元,二类地区1050元,三类地区900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做如下调整:一、沈阳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3元调整为19.2元。

2.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6元调整为16.5元。

二、抚顺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市(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市(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三、本溪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本溪县、桓仁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本溪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2.本溪县、桓仁县由15元调整为15.9元。

四、丹东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振兴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元宝区、振安区、高新区由16.3元调整为17.2元。

辽宁公务员工资标准

辽宁公务员工资标准

辽宁公务员工资标准
辽宁省公务员工资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旨在保
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并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辽宁省公务员工资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等。

首先,基本工资是公务员工资的基础部分,根据公务员的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
确定。

辽宁省规定了不同职务等级对应的基本工资水平,一般来说,职务等级越高,基本工资越高。

此外,工作年限也是确定基本工资的重要因素,工作年限越长,基本工资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津贴是指公务员在特定条件下享受的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补贴、交
通补贴、餐费补贴等。

这些津贴的发放标准和条件也是根据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而定,以满足公务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

最后,奖金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成绩而发放的额外报酬,这也是激励公
务员提高工作绩效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

辽宁省对于奖金的发放标准和条件也有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奖金的公平和公正。

总的来说,辽宁省公务员工资标准是经过严格制定和管理的,旨在保障公务员
的合法权益,激励公务员提高工作绩效,为辽宁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广大公务员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

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4•【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业经2004年10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政策。

而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是否包含保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既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下面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方面研究确定的。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最低工资标准,而绩效工资是指劳动者根据工作业绩、效益等因素享受的工资。

而在这两部分工资中,是否包含保险呢?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并不包含保险。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保险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

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并不包含保险这一因素。

劳动者的保险通常是由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范畴。

然而,尽管最低工资标准中并不包含保险,但是用人单位在支付最低工资时,仍然需要考虑劳动者的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购买。

因此,即使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保险,但用人单位在支付最低工资时,仍需要考虑劳动者的保险问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含保险。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保险通常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范畴。

然而,用人单位在支付最低工资时,仍需要考虑劳动者的保险问题,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关注劳动者的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重要政策措施。

那么,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呢?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关系。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全日制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报酬的保障线,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防止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是指一种经济行为,即个人或者单位以一定的费用,购买一定的保险责任,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风险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保险的种类有很多,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

在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那么,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呢?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包含保险的。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包括保险费用。

劳动者在领取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另行购买社会保险,以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在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由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而社会保险的缴纳则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总的来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保险。

劳动者在领取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另行购买社会保险,以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这也提醒我们,作为劳动者,除了关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外,还应该关注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保险,劳动者在领取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另行购买社会保险。

这是我们在关注最低工资标准问题时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保险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

辽宁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最低工资标准辽宁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政府对全省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的人员工资保障的最低要求。

它是劳动力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措施之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旨在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

国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企业经营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辽宁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城市和县乡两个层级。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辽宁省城市和县乡两个层级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一、城市层级1.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盘锦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4元。

2.丹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市等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0元。

以上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按月计发。

二、县乡层级全省其他城市和县乡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元,将按月计发。

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辽宁省各级人社部门会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按时足额支付最低工资的雇主进行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促进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增强消费能力,推动经济发展。

此外,辽宁省还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与企业经营成本和竞争力密切相关,如果最低工资标准过高,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对企业的发展和就业造成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最低工资标准有可能对一些特定行业和企业产生过度约束,例如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可能难以承担较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导致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困难。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9
【摘要】辽宁省入民政府令第196号《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业经2006年8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7页(P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4
【相关文献】
1.广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人工资必须按月发放 [J], 无;
2.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J],
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问:用人单位如果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当怎么办? [J], 无
5.正确理解《规定》内容全面落实《规定》要求——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负责人就颁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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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税务、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经济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政府鼓励、支持并依法保护新闻媒体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第六条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因素,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有关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集体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四)工资扣除事项;(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六)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其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可以以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

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的当日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可以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

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相符。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亲属或者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日期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受托银行在工资支付中发生劳动者不能按时领取工资或者工资数额差异等问题,由用人单位负责与受托银行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计发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劳动者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

第十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一条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以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第二十二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O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四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

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总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实行非全日制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小时工资制。

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劳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或者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予以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依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予以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活动;(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务的活动;(三)以本单位劳动者代表身份参加本单位的集体协商活动;(四)工会基层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会活动;(五)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六)义务献血、参加民兵组织训练或者预备役训练;(七)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义务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经单位批准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进修、培训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及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组织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按照协商的日期支付工资,除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外,延期支付工资不得超过30日。

超过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改制的用人单位,改制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必须在改制方案中明确支付被拖欠工资的时间和数额。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本市同期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本人工资高于本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一)未按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置资曲;(二)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四)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和案件查处督办制度。

第四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拒不纠正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记录在案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不良用工信用记录公告,同时通报税务、海关、银行、工商行改管理、招投标机构等有关单位。

对用工信用不良记录被公告的用人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授予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任何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集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书面通知,定期向其报告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十二条发生过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日期向银行专户预存工资保证金。

发生过拖欠工程款的建筑开发企业,必须在开发新项目前提供担保。

工资保证金和工程担保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建设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无故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案件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可以参照该用人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或者本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认定工资数额。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无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三)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四)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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