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各论第二编 第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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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课件危害公共安全罪

22课件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什么是恐怖组织?
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 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是犯罪集团的一种。
恐怖组织
VS
黑社会性质组织
政治性强,危害 公共安全
☆ 数罪并罚的问题
追求经济利益, 妨害社会管理
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 织的行为,且实施了杀人、爆炸、绑 架等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廿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过失地 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 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 定”多数人的……
“不特定”:强调犯罪行为的危害后 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难以预料与控制。 与“特定”的区别:以行为客观上 是否危害到多数人的权益为标准 如何判断该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 安全呢? a、从其实施的行为性质看,是否 能危及到不特定或者多数对象
3.由于失火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 灭,但故意不扑灭而任其燃烧的,失火行为就 转化为放火行为。
1.自留地里烧荒,中午回家吃饭时, 因火势借风力蔓延引起附近的一座山被 烧毁,造成重大损失。乙构成何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是 ( )。 A.盗窃罪 B.制造毒品罪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甲、乙构成何罪?
故意传播SARS 等突发性传染病, 是否构成该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 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定罪处罚。
犯罪客观方面的典型代表 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
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
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 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报告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报告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目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认定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 (2)犯罪手段和危害结果不同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目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
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主体:主要是交通运输人员,但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成为本
罪主体 2.客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危害结果 3.主观:过失
司法考试题
•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 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 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 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 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 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二)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2.主观上: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制
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一)概念
• 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销售为目的非法制造、销 售枪支的行为。
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机关的警察、
法院司法警察、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
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

22课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二

22课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二
8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4. 炉工于某与王某不和,一日二人又发 生争执,于某怀恨在心。当日夜里,于某 将锅炉的水表打坏,锅炉不再加水持续干 烧,估计锅炉会在王某接班后5分钟内爆炸。 果然发生爆炸,不仅王某被炸死,而且锅 炉房被炸毁。并导致附近的一间民房倒塌, 死伤数人。对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故意杀人罪 B.爆炸罪 刑 法 C.故意破坏财物罪 学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1)
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等危险性相当 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偷井盖是否构 成该罪?
刑 法 学 —
3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烟台市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2日 夜间,被告人甲、乙驾驶机动三轮车采取 用铁钩子拆、机动车拉等手段,盗窃正在 使用中的科技园南路的下水井盖3个及铁 路桥附近的下水井盖共1个,价值1000元。 甲、乙携赃逃离现场时被抓获,赃物被全 部追缴。
美国911事件
刑 法 学 —
19
分 论
2015年11月巴黎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 法 学 —
20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年3· 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
刑 法 学 —
21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 法 学 —
22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世界十大恐怖组织
1. “埃塔”
西班牙恐怖组

成立于1958年,是西班牙一 个地方性激进民族组织。其目标 是争取民族独立,建立巴斯克主 权国家。在西班牙恢复君主立宪, 实行民族区域高度自治的今天, “埃塔”的“武装斗争”已经演 变成分裂国家的恐怖行为,“埃 塔”在其暴力活动中,把打击的 主要目标指向军人、警察、法官、 检察官、党派政治家,甚至企图 谋杀反对党领袖、政府首相和国 王。近20多年来,“埃塔”的 恐怖活动造成900余人死亡

外国刑法各论第二编 第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外国刑法各论第二编   第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妨害交通的犯罪
一、概述
• 妨害交通的犯罪,是指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 设备、违反交通规则以及其他危害公共交通 安全的犯罪。
• 综观各国规定,本类犯罪包括如下类型:(1)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及其过失 犯罪;(2)违反交通规则的犯罪、酩酊驾驶 罪以及肇事逃逸罪;(3)劫持航空器罪、劫 持船只或其他交通工具罪,危及飞行安全罪 等。
• 主观要件:妨害防汛的故意。抽象危险犯
(三)
• 过失决水罪,是指因过失而不慎损坏堤防、 破坏水闸或因其他行为而决水,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
• 本罪之行为,即为过失的决水。在行为方 式上,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 极的行为。
• 本罪的结果,即浸害。在抽象危险的过失 决水罪中,只要有浸害即成立本罪。而在 具体危险的过失决水罪中,除浸害以外, 还应产生现实的公共危险,才成立本罪。
三、
• 侵害水利权的犯罪,是指决溃堤防,损坏 水闸或其他水利设施,或者实施其他足以 妨害水利的行为。
• 客体 : 水利设施,即堤坝、水闸、引水渠、 桥梁等所有有关水的利用的设施。
• 客观要件 : 对他人水利权的妨害。“妨害”是 指在实际上有可能堵塞或者改变水流,或 者使贮存的水流失等一切有损于水的利用 的行为。
• 如何确定“烧毁”,存在以下学说:
(1)独立燃烧说。认为在火离开媒介物移向目 的物,致目的物仍能独立继续燃烧的状态,就 是烧毁。
(2)效用丧失说。认为在火力将目的物的重要 部分烧掉,致其丧失本来的效用时,就是烧毁。
(3)折中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重要部分 开始燃烧说,认为当目的物的重要部分开始燃 烧时,即为烧毁。二是一部损坏说,认为在火 力致使目的物的一部达到毁弃罪中的损坏程度 时,就是烧毁。

刑法学精品课件——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学精品课件——危害公共安全罪
1.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失火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 人以过失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 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引发爆炸物或其他方法
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属于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及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 故意破坏广播电台、电视台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 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过失损毁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的行为。 2.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本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的界限。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一般主体:
储存危险物质罪
自然人、单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毒害性、放射性、传
储存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单位:依法被指定、 违反规定制造、销售 确定的枪支制造企 业、销售企业
枪支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一般主体:自然人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 物、危险物质罪
• (2)行为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 易爆设备的重要部件,或者使其彻底毁坏;
• (3)包括危险犯和结果犯; • (4)以放火、爆炸等方式破坏的,构成该三种
犯罪; • (5)出于盗窃目的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构成这三种犯罪或者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6)法定刑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危同害公共。安全罪
• 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既可以由个人构 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
• 4.主观方面有的犯罪表现为故意,包 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
• 该章犯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包括刑法
第114条、第115条、第120条、第120条之一、
第125条、第127条,第134、135、135之一、
•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 全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
• 2008年真题(多项选择题):甲雇凶手乙杀 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 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 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 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 说法是错误的?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百⼀⼗四条 【放⽕罪、决⽔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放⽕、决⽔、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五条 【放⽕罪、决⽔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放⽕、决⽔、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法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百⼀⼗六条 【破坏交通⼯具罪】破坏⽕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以使⽕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其他破坏活动,⾜以使⽕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条 【破坏电⼒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燃⽓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九条 【破坏交通⼯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具、交通设施、电⼒设备、燃⽓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百⼆⼗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适用(2篇)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适用给予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罪名及处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等。

2.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明确,适用法律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不分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依法予以惩处。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量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及处罚1. 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爆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学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学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一)概念与构成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 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 失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 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 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罪的客 体为公共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只限于 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劫持航 空器的行为,却故意实施该行为。 4.本罪的客体为航空运输安全。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船只、 汽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 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 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限于直接故意。本罪 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六、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过失地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火灾,造成他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 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罪 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地造成水患,危害公 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水 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2】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 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犯罪




(二)认定 1、本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2、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 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犯罪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 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 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 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 或毁坏危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 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3.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三) 刑事责任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 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犯罪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 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 药、爆炸物的行为。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 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 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 支、弹药和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邮寄或储存。
【本章复习思考题】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是什么? 2. 如何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3. 如何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与其他犯罪区别的特点? 4.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 么?

第五章附录刑法知识讲解

第五章附录刑法知识讲解

2、刑罚的裁量
(1)累犯:从重处罚 (2)自首和立功: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3)数罪并罚:数罪分别量刑,依法合并执行 (4)缓刑:三年以下、不致危害社会的,暂缓执行刑罚 (5)减刑:服刑期间有法定减轻情节,经法院减轻原判
刑罚
(6)假释: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有
条件地提前释放。
(四)犯罪种类
(1)犯罪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 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
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 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 为、危害结果等。 作为: 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犯罪构成:犯罪主体
3、排除犯罪的事由
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 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 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 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犯罪客体为标准把犯罪分为10类: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侵犯财产罪 第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贪污贿赂罪 第九,渎职罪 第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并适当考虑分工的 情况,《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 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并规定了不同的 刑事责任原则。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形式 的共同犯罪,主犯中又有首犯,应重点打 击。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各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概念 客体是公共的安全 客观方面: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概述 构成要件 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或过失 种类 概念客体:对象是体现着公共安全的公私财物 放火罪 客观方面 :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意 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认定 本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爆炸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负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负刑事责任概念 组织、领 客体是公共的安全 导、参加 客观方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恐怖组织 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与一般犯罪组织(集团)的界限分述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丢失枪支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 概念 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 主体主观方面:过失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认定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不特定”并不是说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行为人没有特定侵犯对象或目标。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罪的刑法规定是(3篇)

公共安全罪的刑法规定是(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我国刑法对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刑法规定、犯罪构成、量刑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或者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3.主体要件: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的犯罪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
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帮助恐怖活动罪
指帮助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恐怖活动相关犯罪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然灾害)
指故意以自然灾害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灾害)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改造情况依法减刑。
05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与打击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如法律讲座、普法宣传活动等,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宣传法律法规
让公众认识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强调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量刑标准
处罚原则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情节较轻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与减刑的适用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缓刑。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信息。
信息共享
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联合行动,共同防范和打击跨国犯罪。
联合行动
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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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强调的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只强调对特定个体的危害。

统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统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统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是指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犯罪活动,如危害公共安全、恐怖活动、爆炸、火灾、交通肇事、刑事拘留、破坏电力等等。

这些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所有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采取符合司法实践标准和国际人权法的司法程序。

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包括爆炸、火灾、危险物质泄漏、瘟疫、暴动、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等。

犯罪分子通过使用暴力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或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应当严格惩处。

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有以下标准:1. 是否涉及公共安全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统称,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康、公共财产、公共环境,以及卫生、交通、建筑、教育、体育等方面的安全。

只有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才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

2. 是否存在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需要对其是否存在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犯罪后果等要素。

只有当所有犯罪构成要件都存在时,才能认定犯罪成立。

3. 对犯罪主体的处罚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需要对犯罪主体进行处罚。

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个人犯罪主体可以分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被告人和犯罪判决人,组织犯罪主体可以分为有组织犯罪和犯罪团伙。

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是故意实施危害性极大的暴力行为,以通过恐怖手段达到政治、经济、宗教、种族、民族等目的的一种犯罪行为。

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巨大,主要包括爆炸、绑架、劫持、纵火、封锁、抢劫等,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破坏社会稳定和民众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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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毁损制。即不论放火是否危及公共 安全,均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这种方式 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将之规定为特殊的财 产犯罪。二是将之规定为普通的财产犯罪 的加重构成。
(二)
• 如,日本1907年刑法规定的放火罪有:对 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对非现住建筑物等 放火罪、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延 烧罪、放火预备罪以及妨害灭火罪
• 本罪的客体是自己所有的非现住建筑物等 或者自己所有的建筑物等以外之物,被延 烧的客体则是现住建筑物等或者非现住建 筑物等。
• 本罪的行为是放火 , 结果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自己所有的非现住建筑物等”或者“建 筑物等以外之物”被烧毁,二是被延烧的结 果。
• 本罪的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对于第一种 结果,行为人具有故意;而对于被延烧的 结果,只能是过失。
(四)放火罪的补充类型——妨害灭火罪
• 本罪是指在发生火灾之时,隐匿或者损坏 灭火用具,或者以其他方法妨害灭火的行 为。
• 本罪的行为是妨害灭火,其具体方式有两 种:一是隐藏或者损坏灭火器械;二是其 他妨害灭火的方法,如以暴力阻止他人灭 火,设障阻碍消防车通过等。本罪的行为, 要求发生在火灾之际。
• 如何确定“烧毁”,存在以下学说:
(1)独立燃烧说。认为在火离开媒介物移向目 的物,致目的物仍能独立继续燃烧的状态,就 是烧毁。
(2)效用丧失说。认为在火力将目的物的重要 部分烧掉,致其丧失本来的效用时,就是烧毁。
(3)折中说。又分为两种观点:一是重要部分 开始燃烧说,认为当目的物的重要部分开始燃 烧时,即为烧毁。二是一部损坏说,认为在火 力致使目的物的一部达到毁弃罪中的损坏程度 时,就是烧毁。
3、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
• 本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建筑物、火车、电 车、船舰或者矿井等以外之物,因而发生 公共危险的行为。
• 本罪的客体是前述两罪客体以外的其他目 的物,比如汽车、家具、冰箱、衣服及柴 草等。
• 具体危险犯
(二)放火罪的加重类型——延烧罪
• (日本刑法第111条)本罪包括两种情形:
• 本罪为抽象危险犯,具有犯罪故意。
三、
(一)
• 失火罪,是因过失烧毁财物并导致公共危险的 行为。
• 单一的失火罪;多种失火罪;实害犯 ;危险 犯。
(二)普通失火罪、重过失失火罪
• 普通失火罪的客体与放火罪相同。本罪的行为 即“失火”,即因过失引起特定物燃烧的行为。
• 重过失失火罪,是指因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失火 罪。
(三)
• 放火罪的客观要件,指放火烧毁一定的客 体(即目的物)。
• 所谓“放火”,系放火罪客观要件之行为,是 指以火力燃烧特定物的行为。
• 放火罪的着手,是指开始向目的物实施具 有发生烧毁的危险性的行为,通常表现为 向媒介物点火。
• 所谓烧毁,系放火罪客观要件之结果,是 指利用火力使目的物损坏的状态。
(1)烧毁自己所有的非现住建筑物等或者建 筑物等以外之物,在构成对非现住建筑物等 放火罪或者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的基 础上,又因延烧而导致现住建筑物等或者他 人所有的非现住建筑物等被烧毁;
(2)烧毁自己所有的建筑物等以外之物,因 而构成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时,又因 延烧导致烧毁他人所有的建筑物等以外之物。
第二编 针对社会法益 的犯罪
第一节
一、放火罪概述 (一)罪质
• 放火罪是以放火烧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 安全的犯罪,兼有危害公共安全和毁坏财 物的双重属性。
• 罪质形式:(1)公共危险制。即把放火并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作为单独的罪名,规 定在公共危险罪中。此为典型方式,为多 数国家所采。[德]
(五)罪数
二、具体的放火罪(日本)
(一)放火罪的基本类型
1、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
• 本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或者现 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 矿井等的行为。
• 本罪的客体是现供人使用或者虽非现供人 使用但放火时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 电车、船舰或者矿井等。(选择性客体)
• 抽象危险犯
(三)业务失火罪
• 业务失火罪,是指因业务过失而构成的失 火罪。
• 根据日本刑法理论,本罪的“业务”是指 对成为火灾原因的火直接管理的,或者负 有发现火灾原因、防止火灾义务的职务。
• 本罪的客观要件是因懈怠了业务上的注意 义务而导致火灾。
(四)过失致火灾危险的犯罪
四、爆炸罪
• 爆炸罪,是指以爆炸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理论上也称本罪为准放火罪。
(四)主观要件
• 抽象危险的放火罪 : 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 放火燃烧的是某种特定的目的物,不需要认 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伤或重大财产 的损害这一现实的公共危险。
• 具体危险的放火罪:行为人应认识自己放火 燃烧的目的物 和 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 伤或重大财产的损害这一现实的公共危险。
• 实害犯的放火罪 : 在主观上必须认识 造 成 的 实际损害。
• 延烧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1、本罪的放火行为必须先针对自己所有之物, 而失火罪则无此限制。
2、本罪是较轻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构成 本罪的前提是已成立较轻的放火罪,但这不 适用于失火罪,只有在公共危险发生以前就 烧着了所规定的物品时,才成立失火罪。
3、在故意放火烧毁自己之物而延烧至他人之 物时,若已有预见(并非希望或放任),构 成本罪;若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则是失火罪。
(三)放火罪的修正类型——放火预备罪 • 放火预备罪,是指基于放火的目的,为放
火而做准备的行为。
• 本罪的行为是为放火而做准备的行为,如 准备放火材料,携带汽油前往现场等。
1、这种行为只能是着手实行以前的行为 2、仅有放火的决意而没有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的,并非犯罪。 3、本罪并不针对所有的放火罪
•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并具有放火的目 的。
2、对非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
• 本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现非供人使用并且现无 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矿井等 的行为。
• 本罪的客体是现非供人使用且放火时无人在内 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者矿井等。这 里的“人”是指包括行为人在内的任何人。
(1)若目的物系他人所有,本罪是抽象危险 犯;
(2)若目的物系行为人本人所有,本罪是具 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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