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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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三被告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案:被告人吴清、王伟、丁辉驾驶公共交通运 输工具时,不顾公共安全,在公路上高速行驶, 互相追逐,致多人轻伤,并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 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被告人吴清受王伟的唆使,明知车内有大 量乘客仍高速行驶,并与被告人丁辉驾车互相追 赶,在进入收费站之前,明知仅允许一辆车通过, 仍然与丁辉的车并排行驶,同时高速冲入收费站, 其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及交通安 全造成威胁;被告人吴清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 果放任发生,属间接故意。
答案及解释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注意问题: 一、要区分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区别。 二、要区分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 别: 二者的最主要的一点区别是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害到了公共安全,而后者只侵害了 财产权利。 放火罪的既遂标准:目标物的独立燃烧。
三、爆炸罪
被告人张某,男,32岁。被告人张某与养父张德某自1993年以来,因 家庭琐事,关系逐渐恶化。1997年9月,张德某提出与张某解除收养关 系并诉诸法院。张某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因为在养父子关系存续期间 的财产分割问题而未能达成协议。张某认为是村委会主任徐某(张德某的女 婿)为私利从中挑拨所致,加之徐某预在张德某的宅基地上建房,更使张某 对徐某不满。1998年1月19日,张某因未缴电费被徐某打伤住院。张 某对徐某怀恨在心,蓄意对徐某进行报复。 1998年2月1日凌晨,张某来到南斤村程某家,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雷管、 导火索,拆掉徐某家房屋南墙处用于堵洞的水泥砌快,钻进徐某家中,将村 里存放在徐某家中用于修路的一袋硝酸铵炸药搬出,放到徐某寝室外东墙处 引爆,致徐某的妻子王某、长子当场炸死,次子被炸成轻伤;徐某的房屋被 炸毁,周围13户居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济损失 达三万余元。 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
答案
一、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例三: 被告人叶某,男,32岁,吉林人。 被告人叶某,男,32岁,吉林人。 被告人叶某2000年12月某日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将事先准备 被告人叶某2000年12月某日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将事先准备 好的带有剧毒鼠药的玉米棒放在孙家的牛槽里,毒死1 好的带有剧毒鼠药的玉米棒放在孙家的牛槽里,毒死1头耕牛,价值 3000元。次日,叶某以1000元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 3000元。次日,叶某以1000元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 2000年12月至2001年 2000年12月至2001年2月间,叶某采取投毒的手段,以收购被毒死的 耕牛贩卖牟利为目的,先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 耕牛贩卖牟利为目的,先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 5.8万元。其中,叶某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余元。 5.8万元。其中,叶某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叶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审法院改判,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年;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11年。 11年。
答案及解释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 因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只要造成危险状态的发生即构成既遂, 本案中被告人投毒行为已经完毕,危险状态已经发生,即成立既遂。 虽然被告人事后积极补救,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只能作为量刑 情节考虑。 注意问题: 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 罪的区别 区分的关键是看投放危险物质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如果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的个人或者毒害特定单位或者个 人的少量牲畜、家禽,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 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如果同时危及公共安全,则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 处。
答案及解释
二审法院判决正确。 注意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 全。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认定
案例一: 被告人雷某,男,30岁,四川人。 被告人雷某,男,30岁,四川人。 被告人孔某,男,37岁,河南人。 被告人孔某,男,37岁,河南人。 2003年11月初,重庆中州实业总公司孔某私藏有一支步枪,存放在 2003年11月初,重庆中州实业总公司孔某私藏有一支步枪,存放在 中州总公司招待所。存放在该所客厅的壁柜中。同年5月1日晚,被告 中州总公司招待所。存放在该所客厅的壁柜中。同年5 人雷某、孔某与其公司领导人等到该招待所度假。次日午时3 人雷某、孔某与其公司领导人等到该招待所度假。次日午时3时许, 孔到招待所客厅,与雷某相约至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 孔到招待所客厅,与雷某相约至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 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谁输了谁拿出一包香烟。接着二 人轮流各射击子弹3 人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瓷瓶。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林和花 溪河上空,飞向距招待所阳台约133米远的南泉公路人行道138号电 溪河上空,飞向距招待所阳台约133米远的南泉公路人行道138号电 杆附近,恰逢行人龙某途径该处,致龙某右肩中弹,倒地身亡。 问题: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述
1、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 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罪危害的特定人和物而言,所谓多数,相对于其他犯罪一般 只危害少数人和物而言。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的行为。 (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主要罪名: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破坏交通 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非法制造、买卖、运 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 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重大 安全事故罪。
二、放火罪
被告人李某,男,36岁。被告人由于染上毒瘾, 被告人李某,男,36岁。被告人由于染上毒瘾, 家人送其治疗帮其戒毒,治疗期间,因心绪不佳, 常与家人发生矛盾。1998年 常与家人发生矛盾。1998年9月9日中午时分,被 告人李某因家人未叫其一起吃饭而躺在床上生闷 气。下午3 气。下午3时许,李某起床见家人均外出,遂将餐 厅的门窗及部分物品烧毁。后因邻居和公安干警 及消防队员及时赶至现场将火扑灭,才避免火灾 蔓延、危及四邻的严重后果发生。据查,被告人 李某家处于市井闹区,周围有宾馆酒楼、工厂仓 库、汽车站和众多的邻里住户。 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
两车行驶至沭阳收费站时,仍然互不相让,均不 顾车上乘客及收费站工作人员等20余人生命安全, 顾车上乘客及收费站工作人员等20余人生命安全, 高速同时冲入收费车道,被告人吴清驾驶的中巴 车撞上收费岗亭,致使该岗亭和苏N01406号中巴 车撞上收费岗亭,致使该岗亭和苏N01406号中巴 车报废,并致苏N01406号中巴车上乘客南方利骨 车报废,并致苏N01406号中巴车上乘客南方利骨 盆及胸部多处损伤、刘彦雷左上肢及脊柱损伤、 胡以平面部及肢体多处损伤、施静全身多处损伤, 均构成轻伤。经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岗亭损失为131464元、苏N01406号中巴车损失 岗亭损失为131464元、苏N01406号中巴车损失 为26485元。 26485元。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案例一 被告人陆某,男,24岁,初中文化,某市水泥厂工人。 被告人陆某,男,24岁,初中文化,某市水泥厂工人。 199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陆某和工人于某从亲戚家回 199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陆某和工人于某从亲戚家回 来,在一商场门口的过道处,被告人陆某误碰了迎面走来 的张某。与张某同行的贺某(某单位保卫干事)上前指责 陆某。陆某不服,双方发生争吵。与陆某同行的于某出手 打了贺某一拳。贺即掏出手枪,拉开枪栓对准陆某和于某, 威逼二人前往贺某所在单位的保卫科。陆某、于某二人不 服,上前辨理,贺某竟用枪顶着陆某的后背,勒令二人往 前走。此时,贺某扣动扳机,因子弹未上膛,打了一下空 枪。被告人陆某出于自卫,闻声转身打落贺某的
答案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注意问题: 爆炸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汉族,农民。 被告人王某,女,26岁,汉族,农民。 被告人王某于1999年初,随其丈夫孙某到某采石场做饭,其丈夫是采 被告人王某于1999年初,随其丈夫孙某到某采石场做饭,其丈夫是采 石四组组长。同年7 13日上午,四组与二组为采石发生口角,双方 石四组组长。同年7月13日上午,四组与二组为采石发生口角,双方 用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听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 其丈夫的是七组的工人,随起报复之念。当天13时许,王某趁七组工 其丈夫的是七组的工人,随起报复之念。当天13时许,王某趁七组工 棚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约30毫升投入已做好的 棚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约30毫升投入已做好的 梅豆汤盆内。王某回到自己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二组吵骂的事才 知己搞错了。王某急忙赶往七组工棚,正碰上一工人喝了梅豆汤后出 现头晕、心悸等中毒症状。王某一面告诉他人梅豆汤有毒,一面送中 毒工人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自首。 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被告人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驾驶机动车 在本市道路上多次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危 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三:被告人吴清、王伟、丁辉。 2005年 2005年2月1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吴清驾驶苏 13日下午5 N01406号中巴客车载7 N01406号中巴客车载7名乘客从沭阳县客车站发 车返回宿迁市区,在行驶至沭阳县步行街时,车 主王伟发现从沭阳提前发车的被告人丁辉驾驶的 苏N01397号中巴客车,即唆使被告人吴清驾车追 N01397号中巴客车,即唆使被告人吴清驾车追 赶,后两车互不相让,不顾车上乘客安全并排高 速行驶。期间,王伟从其乘坐的中巴车副驾驶位 置持铁锤将丁辉所驾中巴车的左倒车镜砸坏。
案例二: 被告人黄某,男,21岁,四川人 被告人黄某,男,21岁,四川人 被告人李某,男,24岁,四川人 被告人李某,男,24岁,四川人 被告人黄某为了牟利,勾结被告人李某于2000年10月 被告人黄某为了牟利,勾结被告人李某于2000年10月22 日至11月 日,趁人不备,先后9次将毒鼠药磷化锌投入9 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后9次将毒鼠药磷化锌投入9 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毛猪1 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毛猪1至2头,总共毒死村民毛 猪16头,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在作案过程中 ,被告人 16头,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在作案过程中 黄某直接投毒,被告人李某望风。事后,二人分别单独或 一起向害村民购买死猪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加工厂,获利 280元。该食品加工厂及时发现猪肉有毒,即采取了必要 280元。该食品加工厂及时发现猪肉有毒,即采取了必要 措施,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两被告人构成以开枪射击的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注意问题: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二:2008年 月至8 案例二:2008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为谋取 非法利益,驾驶牌照号为豫N66720的“吉利美日” 非法利益,驾驶牌照号为豫N66720的“吉利美日” 轿车,在上海市杨浦区等处故意采用先驾车超越 他人驾驶的车辆,后突然停车致后车追尾,以及 在他人驾车变道或转弯时故意不予避让或加速行 驶引起碰撞等方法,先后引起多起交通事故并制 造由对方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假象,从而获得对 方事故赔偿款计人民币2 方事故赔偿款计人民币2万余元。 问: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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