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
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分析
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分析沈玉卿【摘要】船舶所有权登记具有何种效力?买方取得了船舶,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卖方已经将船舶卖给他人,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在这些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因实际所有人没有登记就否认其所有权?能否因为登记为所有,就推定登记的所有人为该权利的享有人?本文就此进行分析探讨.【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2(011)023【总页数】2页(P37-38)【关键词】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第三人;公信力【作者】沈玉卿【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地方海事局【正文语种】中文登记的效力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内的效力,即在买卖双方之间或船舶共同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能否根据登记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二是对外的效力,即登记对第三人的效力。
当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时,第三人依据登记行事,实际所有人或登记的所有人是否可以否定第三人行为的效力?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在《物权法》中的体现根据我国的《物权法》,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应当依据交付,而不是登记。
因此,对船舶买卖当事双方而言,判断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交付,而不是登记。
一旦根据买卖合同进行了交付,船舶的所有权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至于卖方是否注销登记,买方是否办理取得登记,均不影响买方对船舶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我国的船舶登记不具有对内的效力。
比如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或因合法建造取得或变动物权的,即使该物权的变动没有交付或登记,照样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在《海商法》中的体现我国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权应当登记的规定,属于倡导性的法律规范,而非强制性的规范。
该条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并无不妥。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登记的前提,还是登记的性质来看,我国船舶所有权的变动采用的是典型的“公示对抗主义”,即船舶所有权可在买卖当事人之间发生变动,但这种变动“可以”登记公示;不公示,不对抗第三人。
论船舶所有权保留条款之物权效力
中图分 类号 : D 1  ̄ 9 6 1 . 9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6 - 0 2 8 X( 2 0 1 5 ) 0 3 - 0 0 2 2 - 0 7
论 船 舶 所 有 权 保 留 条 款 之 物 权 效 力
王 大 荣
( 北京 大成 ( 厦门 ) 律师事务所 , 福建 厦 门 3 6 1 0 0 8 )
摘要 : 船舶买卖合 同中的所有权保 留条款 应具有 物权效力 , 才符 合实 务的需要 , 具有 现实 的价 值。一 些学者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 问题 的解 释》 的规定 认为 , 当事 人关于船 舶所有权 变动的约定不再具 有物权效力。从法价值 、 特别法 与一般法适 用原则和 文义 解释的角度 看, 该观 点值 得商榷, 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应置 于其全 文及相关 法律规 范构成 的整体语境 下适用 , 不 能简单、 武 断地 否认所 有
o f p r a c t i c e .S o m e s c h o l a r s , a c c o r d i n g t o t h e p r o v i s i o n s o f t h e P r o p e r t y
t h e P e o p l e ’ s R e p u b l i c o f C h i n a , a n d t h e I n t e r -
W ANG Da — r o n g
( D a c h e n g L a w O f i f c e s , L L P ( X i a me n ) , X i a m e n 3 6 1 0 0 8 , C h i n a )
我国船舶物权登记效力
我国船舶物权登记效力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经出台,就在理论和实务界引发热烈的讨论,尤其第十条关于一物二卖问题的规定引来了诸多批判。
该司法解释虽然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决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一物二卖问题与财产的物权却具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
本文以特殊动产船舶为切入点,从船舶物权变动效力角度出发,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做出分析。
论文关键词登记对抗公信力第三人保护根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我国船舶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的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模式。
因此船舶物权登记的效力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有很大区别,尤其船舶物权登记公信力和对抗效力的问题,体现了船舶作为特殊动产的特殊性,下面就从这两个方面分析船舶物权登记的效力。
一、船舶物权登记的公信力谈及船舶物权登记的公信力问题,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例子是,甲将自己的船舶卖给了乙,进行了交付但没有过户登记,随后甲又将此船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进行了登记,那幺在此种情况下,船舶所有权属于谁,受损方又该如何救济呢?上述问题的实质就是船舶登记的公信力问题,船舶登记的公信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另一方面凡是根据登记记载的内容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交易的,应当受法律保护。
因此,如果船舶登记具有公信力,那幺丙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做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船舶所有权应归丙所有。
相反,如果船舶登记不具有公信力,法律将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于信赖登记而产生的利益损失。
由此可见,登记的公信力,影响着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那幺船舶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呢?公信力与物权变动模式密不可分,但最为直接的因素取决于审查的严格程度。
通常,实质审查下的登记具有公信力,而形式审查下的登记则缺乏公信力的基础。
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登记机关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而且要对此进行核实,确定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
试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与保护(一)
试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与保护(一)【内容提要】船舶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对这种所有权如何取得、取得与登记的关系以及未登记的所有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等问题,我国的《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
本文从船舶买卖的角度,对船舶所有权的依据、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船舶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对侵权人具有证明力、对实际所有权也应依法予以保护的观点。
【关键词】船舶所有权实际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登记善意第三人登记的公信力Abstract]Theownershipofshipisakindofspecialrealright.Itsacquisition,relationshipwithregistrationa ndthelegalprotectionoftheunregisteredisnotbeendefinitivelyprovidedbytheRealRightsLaw.Thepap eranalyses,fromtheviewpointofsale,thebasisofacquisitionoftheownership,theeffectofregistrationa ndthetestofthethirdpartyactingingoodfaith,andconcludesthattheregistrationoftheownership,forth ethirdpartyactingingoodfaith,hastheeffectofpublicrelianceand,forainfringer,hasonlyproofeffect,an dalsoconcludesthattheactualownership,i.eunregisteredownership,shouldalsobeprotectedaccordi ngtothelaw〔keywords〕theownershipofship;theactualownershipofship;theregistrationofship;effectofthepublicrelianceeff ectofregistration船舶、车辆和飞行器的所有权虽属动产物权,但又不同于普通的动产,它需要登记,而这种登记与不动产的登记又有所不同,因而它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物权。
船舶登记经验
船舶登记经验一、引言船舶登记是指将船舶的相关信息记录在登记册上的一项法律程序。
船舶登记是船舶所有权的法定证明,也是保障航行安全和保护船主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船舶登记的意义、登记流程、登记所需材料等方面介绍船舶登记的相关经验。
二、船舶登记的意义1. 法律依据:船舶登记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是船舶合法性的证明。
2. 所有权保护:船舶登记可以确保船主的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防止他人非法侵占或转让船舶。
3. 航行安全:船舶登记可以确保船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从而保障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4. 融资借款:船舶登记是船舶质押融资的重要条件,可以为船主提供融资借款的便利。
5. 国际通行:船舶登记可以为船舶提供国际通行的合法证明,并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
三、船舶登记的流程1. 准备材料:船舶登记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技术参数、船舶安全检验证明等。
2. 提交登记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船舶登记机构,填写登记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3. 审核登记申请:船舶登记机构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4. 签发登记证书:审核通过后,船舶登记机构将签发船舶登记证书,证明船舶已经完成登记手续。
5. 更新登记信息:船舶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定时间,过期后需要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四、船舶登记所需材料1. 船舶所有权证明:包括购买合同、产权证明等,证明船主对船舶享有合法所有权。
2. 船舶技术参数:包括船舶型号、尺寸、载重能力等,用于确认船舶的基本信息。
3. 船舶安全检验证明:包括船舶安全检验合格证明、船舶设备清单等,用于确认船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4. 船舶经营证明:包括船舶经营资格证明、船舶运营许可证等,用于确认船主的经营资质。
5. 船舶抵押证明(如有):包括船舶抵押合同、抵押权证明等,用于确认船舶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五、船舶登记的注意事项1. 登记机构选择:应选择当地合法、规范的船舶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手续办理,确保登记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船舶所有权与登记法律规定
严重违反船舶登记制度,如伪造、 变造船舶证书等行为,可能构成犯 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途径和程序
协商
当船舶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当事 人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01
调解
02 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向海事 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仲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
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
03
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船舶登记信息的公开和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维护市场秩序。
推动国际合作
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航运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推动国际船舶登记 制度的统一和标准化,为跨国船舶交易和运营提供便利。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强化信息公开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未来船舶登记信 息将更加公开和透明,便于各方查询和了解。
3
国际合作与统一标准
为消除跨国船舶交易的法律障碍,各国将加强国 际合作,推动船舶登记制度的统一和标准化。
政策建议和完善方向
优化登记流程
建议政府部门优化船舶所有权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提高登记效率。
未登记船舶所有权风险
所有权争议
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可能存在争议,无法 有效证明所有权的归属。
无法对抗第三人
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 人,可能导致所有权被侵犯。
交易风险
未登记的船舶在交易时可能存在风险,买 方可能因不了解所有权状况而遭受损失。
登记与船舶优先权关系
优先权产生
登记是船舶优先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只有经过登记的船舶才能享有优先权 。
船舶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 排他性和对世性,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 犯。
物权变动与船舶所有权登记(1)
【内容提要】我国海事司法界通常认为,应当凭船舶登记或船舶所有权证书确定船舶所有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颇值得反思。
根据我国的物权法,本文从分析我国船舶物权变动模式入手,分析了船舶登记的效力,提出了“不能仅凭船舶登记确定船舶所有人,对未登记的实际所有人也应予以保护“观点。
本文同时还分析了传统观点的不足和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物权变动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登记登记的公信力在海事审判中,经常会涉及船舶所有人问题。
我国《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或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何理解该规定,我国海事司法界传统上认为,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如果未经登记,该变动仅在当事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人。
在审理船舶侵权案件时,我国海事法院一般都是根据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登记判断船舶所有人。
只有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才有权向侵权方主张诉讼权利;没有登记的所有人不能向侵权方主张权利。
那么,这种观点和做法是否符合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本文根据我国的《物权法》,从研究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模式入手,探讨船舶所有权变动与登记关系,通过分析登记的效力,提出了“不能仅凭船舶登记确定船舶所有人,对未登记的实际所有人也应予以保护”的观点。
本文还对我国传统观点的不足之处和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初步剖析。
一、我国船舶物权变动模式1、物权变动的模式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属于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包括物权共享关系的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
买卖是物权变动最常见的原因。
那么,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种情况下可转移至买方?对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对不同性质的财产,则有不同的答案。
概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四种模式:(1)债权意思主义,即只要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成立、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就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无需对外公示。
实行该制度的国家以法国为代表。
船舶所有权
八、船舶所有权登记审查
《条例》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 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物权法第12条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规定: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 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 看。
8.2材料审查
8.2.1材料审查基本要求 (1)申请材料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或针式、 喷墨或激光打印机打印,字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不褪色。可能褪色的材料应当复印、盖章确认与原 件一致; (2)内容填写完整无空白; (3)同一材料之内以及不同材料之间使用的船舶 名称、船体编号、合同号、名称、地址等应保持一 致; (4)材料真实,材料涉及的时间、地点、印章、 签字(签章)齐全。
三、共有船舶
《条例》第五条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 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 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102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 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 人追偿。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工 商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诠释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问题
诠释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问题一、概述船舶抵押制度的历史发展船舶抵押制度,源自古代的冒险借贷,是当时的航海经营人的一种特殊筹款方式,后来随着科学的发展和航海技术的进步,海损事故减少,航海不再是一项冒险事业,冒险借贷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然而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航海事业的发展与航海经营人资金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甚至更加突出。
一方面,航海经营人为了扩大再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不仅要对现有的船只进行检测、保养,更需要建造新的船舶投入运营;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为了赚取利润也需要寻找投资市场,如何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放心的把钱借给航海经营者,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于是有人想到了抵押和质押。
依据大陆法系有关抵押和质押的传统理论,抵押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抵押权人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能够成立抵押的两个条件是:抵押权人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为标的物;不转移所有权人对抵押标的物的占有。
质押,成立质权,而质权又有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之分,动产质权者,指为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的动产,并得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应的动产质权以动产为标的物,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特征。
所谓不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或指性质上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破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动产则指不动产之外的物。
由此看来,船舶应属于动产一类,其结果是,如果船舶所有人需要融通资金,以其船舶作为债务担保,必然失去对船舶的占有,不能为船舶之用益,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无法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而金融机构,作为一个非船舶经营者,不仅不能为船舶之用益,反而徒增保管的成本费用,浪费时间和精力,如此,对双方均属不利,对于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亦属有损。
有鉴于此,海运先进的国家,纷纷仿照不动产抵押制度,使船舶的抵押权人,借着船舶登记制度,代替对船舶的实际占有;而船舶所有人得以继续利用其船舶,达到融通资金之目的;使得资金借贷人则有船舶担保其债权,同时无须另负保管船舶的责任,应该说是两全其美。
浅论物权法框架下的船舶物权,经济法范文.doc
浅论物权法框架下的船舶物权,经济法-摘要:船舶物权既具有物权的共性,又具有特殊性,对其建构应立足于船舶物权的上述特点,在物权法整体框架下进行制度上的安排。
目前,我国船舶物权在一般制度和登记上均存在一定缺失,无法与《物权法》有机衔接,应当通过完善船舶物权立法予以解决。
最后对船舶物权中是否存在船舶用益物权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的观点。
关键词:物权;船舶物权;物权法船舶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财产物权具有共同的特性。
目前我国学界对物权的研究多集中于一般物权。
专门针对船舶物权的研究却较为薄弱。
大多数海商法书籍中没有船舶物权的专章论述。
而是将其并入到船舶的有关内容中。
相关又多针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个案探讨,缺乏系统性,更无从物权法整体框架下论及船舶物权及与物权法的衔接,不能给实务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目前我国《物权法》已经出台,除确立了物权的一般规则外,第24条和第188条更涉及到船舶物权,为我们进一步研究船舶物权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本文旨在对船舶物权特殊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物权法的整体框架下对船舶物权进行梳理,并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船舶物权的立法建议。
一、船舶物权及其特殊性船舶物权是船舶物权人对船舶所具有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支配权,与一般物权相同,属于对物权利。
虽然人们至今对权利内涵有着各种各样的解释。
但通常认为权利是法律为了满足某人需要而赋予他的意思之力或者法律之力。
船舶物权正是物权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对船舶行使的权利,其实质在于所有人具有直接之于船舶的力量,并通过船舶物权各项权利的行使而得以体现。
我国学界对船舶物权所采用的界定方式并不相同。
有人认为船舶物权是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有的支配权利,采用的是界定物权的一般方式,强调船舶物权人对船舶的支配性。
有人从船舶物权的法律定位上对其进行界定,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船舶物权作为海商法所规定的物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具有特别法物权性、客体单一性、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和优先顺序的多重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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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物权法框架下的船舶物权,经济法-摘要:船舶物权既具有物权的共性,又具有特殊性,对其建构应立足于船舶物权的上述特点,在物权法整体框架下进行制度上的安排。
目前,我国船舶物权在一般制度和登记上均存在一定缺失,无法与《物权法》有机衔接,应当通过完善船舶物权立法予以解决。
最后对船舶物权中是否存在船舶用益物权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的观点。
关键词:物权;船舶物权;物权法船舶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财产物权具有共同的特性。
目前我国学界对物权的研究多集中于一般物权。
专门针对船舶物权的研究却较为薄弱。
大多数海商法书籍中没有船舶物权的专章论述。
而是将其并入到船舶的有关内容中。
相关又多针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个案探讨,缺乏系统性,更无从物权法整体框架下论及船舶物权及与物权法的衔接,不能给实务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目前我国《物权法》已经出台,除确立了物权的一般规则外,第24条和第188条更涉及到船舶物权,为我们进一步研究船舶物权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本文旨在对船舶物权特殊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在物权法的整体框架下对船舶物权进行梳理,并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船舶物权的立法建议。
一、船舶物权及其特殊性船舶物权是船舶物权人对船舶所具有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支配权,与一般物权相同,属于对物权利。
虽然人们至今对权利内涵有着各种各样的解释。
但通常认为权利是法律为了满足某人需要而赋予他的意思之力或者法律之力。
船舶物权正是物权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对船舶行使的权利,其实质在于所有人具有直接之于船舶的力量,并通过船舶物权各项权利的行使而得以体现。
我国学界对船舶物权所采用的界定方式并不相同。
有人认为船舶物权是法律确定的主体对船舶享有的支配权利,采用的是界定物权的一般方式,强调船舶物权人对船舶的支配性。
有人从船舶物权的法律定位上对其进行界定,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船舶物权作为海商法所规定的物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具有特别法物权性、客体单一性、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和优先顺序的多重性等特点。
船舶所有权怎么确认
船舶所有权怎么确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所有权是指对财产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是具有所有权的,确认船舶所有权是⾮常重要的,那么船舶所有权如何确认?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船舶所有权怎么确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所以船舶所有权是以登记进⾏确认的。
《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的规定适⽤于该法⼈。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合同。
⼆、办理船舶所有权证所需材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船名申请表;(2)⾜以证明申请⼈合法⾝份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多⼈共有船舶应提供⾜够齐全的⾝份证明);(3)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4)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以其他⽅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件):①购买取得的船舶购船发票以及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抵押的证明⽂件以及抵押权⼈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的⽂件,对买卖的⼆⼿船,还应提交海事主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②新造船舶的建造合同和交接⽂件及付款凭据;③船舶股份协议书(多⼈共有船舶);④⾃造⾃⽤的船舶⾜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件;⑤继承、赠予、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具有相应法律效⼒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件。
(5)合资企业法⼈的合资协议和验资报告(限合资企业);(6)船舶四⼨彩⾊照⽚三张(分别拍⾃船舶侧前⽅向、正横⽅向和正后⽅向)。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所以船舶所有权是以登记进⾏确认的。
商法第三十七章 船舶与船员
1. 船舶所有权的主体——船舶所有人 2.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船舶 3. 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行
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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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的权利而取得船舶所有权 )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权利而取得船舶所有权)
1 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
本章导语
■ 2海商法上的船舶具有特定内涵。在海商法上,船
舶的法律地位表现为以下三点:船舶是动产,但 作为不动产管理;船舶是合成物;船舶的拟人化 处理。船舶国籍的取得以登记为条件,但关于船 舶国籍的登记条件,各国法律规定宽严不一,形 成了“严格登记”和“开放登记”两种不同的船 舶国籍登记制度。船舶的所有权与抵押权具有民 法相关制度的一般特征,但又有其特殊性,因而 大多直接适用海商法规定即可。船舶优先权是法 定优先权,其内容由海商法作明确规定。各国法 律通常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管理,并对其权 利义务作明确规定。
二、享有船舶优先权的
海事请求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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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 (二)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三、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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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可因下列 原因而消灭:
1.在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 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
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 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该1年期限不得中止或 中断。
■ 3. 抵押船舶被强制拍卖。船舶抵押人不履行债务 时,法院可以拍卖抵押的船舶,抵押权人从卖得 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船舶被强制拍卖后,即 由第三人取得船舶的所有权,船舶抵押权随之消 灭。
航务事业单位的船舶登记与船舶所有权管理
航务事业单位的船舶登记与船舶所有权管理航务事业单位是指从事航运服务的国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船舶登记是船舶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而船舶所有权管理又是船舶登记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航务事业单位在船舶登记和船舶所有权管理方面的重要性、管理制度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船舶登记的重要性船舶登记是航务事业单位对船舶进行身份认证和管理的手段之一。
船舶登记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认证:船舶登记使航务事业单位能够确认船舶的合法所有权,避免因船舶所有权争议引发的纠纷。
同时,船舶登记也能提供船舶在航运服务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
2. 安全监管:船舶登记对于船舶的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登记,船舶的基本信息、技术状况等都能够被准确记录和管理,航务事业单位能够及时了解船舶的安全状况,提前预防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3. 经济管理:船舶登记为航务事业单位提供了对船舶的经济管理能力。
通过登记,航务事业单位能够了解船舶的使用情况、经营业绩等,从而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
二、船舶登记管理制度船舶登记管理制度是航务事业单位进行船舶登记的基础。
以下是船舶登记管理制度的一般要求和程序:1. 登记要求:航务事业单位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详细的船舶信息,包括船舶所有权证明、建造及技术资料等。
同时,航务事业单位还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以确保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性。
2. 登记程序:船舶登记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
航务事业单位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登记。
3. 登记文件:登记完成后,航务事业单位会向船舶所有人发放船舶登记证书。
该证书包含船舶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等重要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三、船舶所有权管理的注意事项在船舶登记和管理过程中,船舶所有权管理是需要重点注意的方面。
以下是一些应注意的问题:1. 所有权证明:船舶所有人应保留良好的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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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摘要:随着船舶交易的兴起,船舶所有权变动日益频繁,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效力问题也应运而生,并且逐渐成为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登记对抗模式和登记生效模式的比较中,阐述我国立法关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效力、立法选择以及分析其选择的利弊,对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有一些启示。
关键词: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效力;公信力船舶所有权登记是当船舶所有权设立、变更、终止时,以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来表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是船舶所有权的公式方式。
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效力是指船舶所有权获得登记后取得的私法上的效果,也可以称之为对相关当事人所施加的实际作用。
[1]船舶所有权登记对于船舶买卖当事人产生怎么样的约束力以及约束力的效力范围如何。
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的作用对象主要是指船舶当事人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由此可将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分为两个方面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在买卖双方之间或船舶共同所有人之间的效力,换句话说,就是能否根据船舶所有权登记确定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对外效力是指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登记作为所有权的公示方式,经登记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发生怎么的法律效力呢?一、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之下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世界各国海商法立法中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船舶所有权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另一种是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两种立法模式基于各自所采用的不同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在构造上和相应机制的配套上也有所不同。
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自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同)生效时发生变动,除此之外,无须具备另外的意思或形式的立法模式。
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依债权合同即可依法直接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
即物债合一,不作区分,[2]船舶所有权变动仅具有内部性,只有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才能取得外部公信力,即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船舶所有权变动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
当事人的债权合同瑕疵或无效则不能发生变动的效果。
因而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效力对不同的当事人并不具有一致性。
在没有进行登记时,变动后所有权不具有完整性。
如《日本商法典》第68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移,非经登记并记载于船舶国籍证书,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3]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模式下,当事人意志处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的中心地位,船舶所有权变动由当事人意志自行决定,登记与船舶所有权变动不具有应然性。
船舶所有权变动不是必然导致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仅是船舶所有权变动中的法律技术和辅助手段。
通过船舶所有权登记将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仅具有相对性的船舶所有权转化与外部,以此来弥补这种模式本来存在的缺陷。
实质上,船舶所有权是否登记,影响的只是该船舶所有权的对外效力,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对内效力。
船舶所有权变动没有登记,法律也予以保护,但这种保护是一种有限的法律上的保护,即"善意第三人"在船舶交易时受到权利的侵害时,可以不承认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
形式主义立法模式是当事人双方就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之外,还要进行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因登记作为表现形式构成船舶所有权变动不可或缺因素,故称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具体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是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和独立性,是指船舶所有权的变动,除双方当事人订立债权契约之外,还需当事人就物权变动作成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纯以物权变动为内容,故称为物权法律行为),并且应当进行登记,物权从登记时发生效力的立法模式。
该模式认为物权变动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物权行为的效力即当事人是否对物权变动形成独立的物权意思表示。
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行为无效或瑕疵不影响物权变动效果。
该模式同时主张须经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即物权行为和登记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是指物权变动的生效不但需要当事人债权法上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需要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
该立法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认为债权行为就可产生债权效果又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即债权行为的瑕疵影响物权变动效果但同时主张要通过进行登记才能真正发生物权变动效果。
"合意"与"登记"二者缺一不可。
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物权形式主义还是债权形式主义对于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都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即船舶所有权的变动,除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要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在船舶所有权变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登记统一了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对内和对外关系,它既是船舶所有权变动的要件,又是所有权变动的表征。
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合意并不构成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充分条件,常态的情形是双方当事人以合意作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起点,而以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登记作为终点,登记成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内在要求。
[4]对第三人而言,登记具有公信作用,是潜在交易的第三人识别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的标准。
因而,无论对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登记均是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标准,标准统一和恒定,不仅使船舶所有权内外关系衡量的一致性,而且使物权归属的内外一致性。
登记是船舶所有权变动构成要件。
法律赋予登记具有公信力。
只要存在船舶所有权登记,他人即可以信赖登记的内容,即使登记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状态相左,法律亦以认可为真实,从而发生与真实权利状态一致的效果,从而保护第三人。
二、我国对于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的选择各国立法例中登记效力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之分。
关于我国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法律效力,从我国法律规定如《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变动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以看出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在此主义下,当事人一旦形成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就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未依法进行登记前,不具有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以当事人没有进行登记为由否认船舶所有权变动效果。
即船舶所有权登记有如下的效力:①对内效力。
在原船舶所有人和现船舶所有权人之间,船舶所有权登记有证据效力。
即船舶所有权登记并非是他们之间所有权关系的绝对证据,即使没有进行所有权登记,但如果转让行为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则在原船舶所有人和现船舶所有人之间仍然有效成立。
即船舶所有权变动发生法律效果;②对外效力。
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登记有对抗效力。
即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或转让,一旦有善意的第三人介入其中对船舶主张权利时,受让人的对抗权便不受法律保护。
[5]三、对于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立法选择的评析我国现有立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不是船舶所有权的生效要件,而是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与不动产登记生效模式,船舶所有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存在如下的优点:1. 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虽然买卖双方的当事人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只要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后没有登记,但法律仍然认可其他们之间的法律事实,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得到法律保护只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利于保护船舶的投资人,有利于航运事业的发展。
2. 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模式保障交易便捷。
登记对抗主义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灵活简便,有利于加快船舶交易速度。
船舶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现在市场经济的发达依赖于财产在市场中不断地迅速流转,在流转中实现增值和产生经济效益。
3. 登记对抗主义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更具有合理性。
在船舶所有权交易中,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则无论是登记对抗主义还是登记生效主义,完成登记的第三人都能取得船舶所有权。
但是当第三人恶意时,根据登记生效主义,第三人仍可能取得船舶所有权,但是在我国采用的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就不能取得船舶所有权。
恶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其期待的船舶所有权与现在人类正义的法感情和法意识及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正相吻合。
而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效力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船舶所有权效力在船舶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及与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同,削弱了船舶所有权的物权效力,物权的绝对性和对世性本可以对抗一切的人,但是在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中未经登记船舶所有权变动仅具有内部效力,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实质上是不具有排他性和支配性的债权,动摇了民法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是物权和债权的划分失去实际意义。
其次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有所欠缺。
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在注重交易自由的同时,缺乏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登记对抗主义自身无法提供对交易安全的可靠保障。
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之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权变动具有内部性,第三人无法了解真实的权利状态。
登记对抗主义注重静态财产的保护,从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不足。
三、结语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不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不同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模式对各方利益的侧重和保护并不相同。
在因法律行为所发生的船舶所有权变动下,基于不同的立法基础和价值观念所建立的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和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本文在对两种立法模式阐述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物权法》和《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的规定,认为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而且在对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主义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得出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中应当借鉴《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的启示来克服登记对抗主义中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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