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

2.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
2.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

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门槛条件)

(小学)

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门槛条件)

(初中)

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监测指标(均衡差异系数测算指标)

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关于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20条底线要求”达 标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 各中小学、各位督学: 根据《关于开展2017年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2017?9号)要求,区教育局决定组织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 各中小学及教学点立即对照《“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检查表》全面开展自查,于10月23日前将由校长签字、学校盖章的检查表报至区教育局督导室(三所中心校和沈巷各中心小学将所属学校及教学点的表格集中报送,可发送扫描件)。督导室将成立督导组(人员另行通知)进行重点抽查。各督导组于10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录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20条底线要求督导管理系统”(https://www.360docs.net/doc/5b808163.html,)。 二、网络问卷调查(教育部数据中心近期进行系统升级维护,开通后及时进行) 10月25日前,各校要组织不少于1%的义务教育学生、教师参加网络问卷调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5b808163.html,),三所中心校和沈巷各中心小学可组织局管学校按分配名额进行问卷调查。学校要根据《“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调查问卷》对参加

网络问卷调查的师生进行相应培训。 网络问卷调查名额分配(至少):褐山小学15人,二坝中心校46人,凤鸣实验小学20人,清水小学15人,汤沟中心校52人,白茆中心校36人,雍镇中心小学16人,螺百中心小学15人,沈巷中心小学30人,五显中心小学14人,星辰学校12人,翰文学校30人,新世纪学校14人,育文学校10人,育才学校17人,八角学校8人,黄山寺学校6人,三十二中15人,清水中学8人,黄渡中学5人,五显中学6人,螺百中学7人,雍镇中学5人,裕溪口小学5人。 三、几点说明 1、关于多层校舍建筑楼梯,每幢少于2部的,请注明建设年份。 2、关于开水供应设施设备,已配备直饮水设施的请注明,至少要保证学校提供开水(即问卷中“由学校食堂或伙房烧水”,视同达标)。 3、关于厕所,请注明水冲式厕所或旱厕,注明男女学生数、男女蹲位数。 4、关于66人以上超大班额,请注明实有超大班额数、年报超大班额数。 5、其他底线要求力争达标,若有特殊情况请说明。 附件: 1、"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检查表 2、“20条底线要求”达标情况调查问卷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 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 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 体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 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 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 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 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
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 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 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 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 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 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 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 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
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 1 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 1 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 一般院校
办学规模 5000
学校类别 体育院校
办学规模 3000
学校类别 艺术院校
办学规模 2000

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兴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学校应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各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基本标准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标准制定。 第四条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 第五条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和布点应立足当地实际,结合当地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做到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并适应现代教育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按照方便学生、资源优化、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3万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初中,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第七条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原则上15—2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设置1所全日制初中。 第八条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城市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中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九条新建学校应按照“四个集中”原则(高中向城市集中、初中向城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教学点向行政村集中)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和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移动通讯基站。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和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学校所用土地应由当地政府以行政划拨形式取得。 第十条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校园设计应结合当地的地域坏境、地形地貌、民族生活习惯和传统等因素,突出校园建筑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学校的总

普通高校校园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92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指标) (内部发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节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主要指标

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 主要指标 指标1: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普通教室:城市学校面积达到67㎡、农村学校达到61㎡。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使用面积达到86㎡;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使用面积分别达到96㎡。图书室:使用面积小学6个班达到80㎡、12个班120㎡、18个班170㎡、24个班220㎡;初中12个班181㎡、18个班261㎡、24个班340㎡、30个班420㎡。微机室:使用面积达到86㎡。语音室:使用面积小学达到86㎡、初中达到96㎡。 指标2:体育运动场地。消除土操场;小学设15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和60米以上的直跑道;初中设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 指标3:教学设备配备。各类教学设备配备达到省颁标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陕教发〔2011〕39号)。 指标4: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小学、初中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均不得低于15台。 指标5:生均图书数。小学30册、初中40册(不含电子图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指标6:师生比。小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编制比例城市

1:21、农村1:23,其中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1%。初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编制比例城市1:15、农村1:18,其中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5%。 指标7:专任教师学历。小学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85%,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25%。初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75%、其中研究生学历(学位)达到2.5%。 指标8: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小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3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2%。初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35%、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达到10%。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指标体系与考核评价办法

附件5 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及运行管理的评价指标、评价容及评价考核方法。本办法基于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方法,综合地考核评价学校在建设节约型校园过程中的工作成果,进一步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更加深入的开展和长久机制的形成。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等学校,用于综合考核评价我国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依据《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科[2007]245号)、《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建科[2008]90号)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参照《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08]89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高等学校校园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高等学校校园节能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技术导则》、《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运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能耗水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办法》等导则而制定。 第二章考核评价容

第四条全面评价学校在贯彻执行《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方面的工作,重点从组织机构、制度建设、规划设计、节能环保技术应用、节能节水管理、节约育人等多方面进行考核。 (一)组织及制度建设的考核指标 校园建设应按《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与技术导则(试行)》制定实施细则并实施。 重点考核学校在建设节约型校园方面的组织、机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校园规划设计的考核指标 针对新校园建设及既有校园改造,参照我国已有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结合校园特点考核校园规划中的能源及环境规划专篇容。其他项目不作为本办法考核容。 (三)节能环保技术应用 考核评价在校园基本建设项目中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成果,围覆盖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重点考核评价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技术、节能照明技术、暖通空调设备系统的节能技术、热回收技术、水资源节约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舒适环境控制技术等。 (四)校园建筑设施节能监管 本办法规定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进程是考核评价的重要容。着力推进我国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导则》、《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运行管理技术导则》实施校园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发[2004]2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

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1.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doc 二〇〇四年一月四日

高校评估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办学条件指标测自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 +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6、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7、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8、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9、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0、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1、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12、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1、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2、电子类图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一、学校规模和班额 (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 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 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 1.生均用地面积 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 中心城区学校中心城区以外地全寄宿制学校类别 主城旧区主城新区区学校学校完全小学11.4015.0020.0032.00 初中11.4020.0025.0034.00 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2) 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 积。(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 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1.50 ㎡/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4)山区、湖区等 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 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 非全寄宿制学校全寄宿制学校学校类别 规划要求基本要求规划要求基本要求完全小学 6.54 5.6613.1312.25 初中8.56 6.6615.3113.41 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 (小学5㎡/生,初中 5.5㎡/生)和食堂面积(生均 1.7㎡/生)。(2)山区、湖区等特 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 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

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 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 学校类别 完全小学初中 6班12班-18班24班以上12班18班以上直跑道100 //// 环形跑道田径场/ 200300200300 其他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 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四、条件装备和图书 1.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 学校班数 类型 36 24-35 初中12-24 12以 下 36 九年24- 35 一贯 制学12- 24 下 36 中心 24- 35 校 (完12- 24 小)12以 下 3-6 村小3以 下 物理化学生物中学科技小学科学实验室标配实验室标配实验室标配实验室标配实验室标配(间)(类)(间)(类)(间)(类)(间)(类)(间)(类) 3-4Ⅰ3Ⅰ2Ⅰ 2 Ⅰ 2-3Ⅰ2Ⅰ1-2Ⅰ1-2Ⅰ 2Ⅱ1-2Ⅱ1Ⅱ 1 Ⅱ 1Ⅱ1Ⅱ1Ⅱ 1 Ⅱ 2Ⅰ2Ⅰ1Ⅰ 2 Ⅰ1Ⅰ1-2Ⅰ1-2Ⅰ1Ⅰ1Ⅰ1Ⅱ1Ⅱ1Ⅱ1Ⅱ 1 Ⅱ1Ⅱ 1Ⅱ1Ⅱ1Ⅱ 1 Ⅱ1Ⅲ 2Ⅰ 1-2Ⅰ 1Ⅱ 1Ⅲ (1)Ⅲ 组合教 具一套 注:配置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初中理科、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 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

XX高校评估建筑面积指标

【关键字】条件、监测、研究、办法 XX高校评估建筑面积指标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 1、聘请校外教师经折算后计入教师总数,原则上聘请校外教师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1

2、凡生师比指标不高于表中数值,且其它指标不低于表中数值的学校为合格学校。 表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限制招生 1、生师比指标高于表中数值或其它某一项指标低于表中数值,即该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 2、凡有一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限制招生(黄牌)学校。 3、凡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校,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4、凡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第三年即被确定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 2

表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合格要求 备注: 1、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元的高校,当年新增教学仪器设备值超过1000万元,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2、凡折合在校生超过30000人的高校,当年进书量超过9万册,该项指标即为合格。 3

办学条件指标测自办法 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预科生数+进修生数 +成人脱产班学生数+夜大(业余)学生数*0.3+函授生数*0.1 全日制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研究生数+留学生数+预科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 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 1、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 2、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4、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折合在校生数 5、生均图书=图书总数/折合在校生数 6、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7、生均占地面积=占地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8、生均学生宿舍面积=学生宿舍面积/全日制在校生数 9、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0、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全日制在校生数)*100 11、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科研仪器资产总值—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 12、生均年进书量=当年新增图书量/折合在校生数 说明: 1、进修生数指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数 2、电子类图书、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已在相关指标的定量中予以考虑,测算时均不包括在内。 4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5.7.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校园规划 (3) 第四章面积指标 (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8)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附录一普通中小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非完全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完全小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3) 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5) 初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7) 高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9) 附录二普通中小学校选配校舍用房面积及指标 (21) 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 (22) 附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促进城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设施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设施标准化建设,适应普通中小学校教育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首先保证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先规划后建设。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及生源实际情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本建设标准将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用房,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两类,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建设的需要。分期建设的学校,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必配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调研方案(试行)》民办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调研方案(试行)》民办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 明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调研方案(试行)》民办高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一、办学指导思想 1.3人才培养模式 观测点“人才培养思路”基本要求为: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充分重视学生发展需要,遵循人才培养规律,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效果明显。 二、教师队伍 2.1 数量与结构 观测点“生师比”基本要求中增加:自有专任教师数量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50%,兼职教师来源、学科、专业、结构及专业能力符合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 增加备注3:自有专任教师包括以下两类:一是指全职在学校工作,与学校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二是指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与原单位无任何工作关系,与本校签订长期聘用协议的教师。 与学校签有聘用协议,但不在学校全职工作的教师属外聘教师。专任教师计算方法:自有教师、能达到学校专任教师年工作量且聘期连续二年(含)以上的外聘教师按1:1计入,聘期一年至二年的外聘教师按50%计入,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入专任教师数。 全日制在校的自考助学生按1:1计入学生数。

四、专业与课程建设 4.1专业 观测点“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基本要求为:有明确的专业设置条件和合理的建设规划,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调整专业,专业结构总体合理;注重特色专业的培育。 观测点“培养方案”基本要求为:培养方案反映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人文社会科类专业实践教学占总学分(学时)不低于15%,理工农医类专业实践教学比例占总学分(学时)比例不低于25%,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不少于12周;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良好。 五、教学效果 7.4 校内外评价 观测点“社会评价”基本要求为: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较高;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教育质量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得到社会认可。

农村学校办学规模标准

农村学校办学规模标准 尽管中国各地区标准化学校规定的标准不同,但具体从几个方面来看,主要标准有如下几点: 1、学校布局学校位置适中,校园规划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各类建筑安全适用美观。 2、教学用房校舍能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达到省合格学校标准并相互配套。 3、功能室配备学校有音乐、美术、劳动技术、图书室(含藏书室、阅览室)、体育活动室、卫生室、综合档案室等公共用房,根据需要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4、实验室及仪器装备齐全。 5、领导班子,师资力量和队伍素质过硬! 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 中国各地区标准化学校建设的标准有所不同,以下以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为实例作具体介绍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单位关《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学校办学基本条件

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初中评估标准7月前完成资料及完成人验收前两周资料完成人 完成 情况 (一)学校设置与班额(15)1.学校设置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服务半径适 宜,具有可持续发展空间。 1. 学校基本情况简介(杨江维) 2. 学校发展规划(含规划图)(杨江维) 2.规模与班额2.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1.2014年春季分班花名册名册 2.2014年春季学期校务日志(与报表吻合) 1.2015年秋季学期开学报表 2.2015年秋季分班花名册名册 3.2015年春季学期校务日志(与报表吻 合) 3.占地面积 3.学校占地面积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 需要,2011年后新建学校生均不低于 25m2 1.2014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2.2015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二)校舍建设(25)1.校舍建筑面 积 4.生均不低于5.5m2 1.2014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1.2015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2.学生宿舍建 筑面积 5.寄宿生人均宿舍面积不低于3.5m2 1.2014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2.寄宿学生名册(2015年秋季初开学报表吻 合) 3.学生身均面积统计表 4.学生宿舍财产登记薄(采购和统计) 1.2015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2.寄宿学生名册(人数与2015年秋季初 开学报表吻合) 6.寄宿生每人一张床 3.辅助用房专 用教室等 7.应设置实验室(理、化、生)、 音乐教室、美术教室、技术教室、 1.各类功能室配置统计表 2.各类功能室开展常规工作的资料 1.各功能室室开展常规工作的资料 2.2015秋实验开出通知单及实验报告单

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3.2015年春实验开出通知单及实验报告单 4.2015年春图书借阅登记册 5.统一制作标牌、可以一室两用 3.2015年秋图书借阅登记册 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评估指标体系(修订)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初中评估标准7月前完成资料验收前两周资料 完成 情况 (二)校舍建设(25)4.办公 用房 8.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文 印档案室、广播社团办公室、卫生 保健室、总务后勤用房等, 1. 各类办公室图片 2.各室管理制度(与上墙内容一致) 3.各室财产登记账册 4.各室开展常规工作资料(存放于办公室) 5.统一制作标牌、可以一室两用 5.厕所 9.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25m2 1.2014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2.生均厕所建筑统计面 积 3.硬化防滑图片 1.2015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2.生均厕所建筑统计面积 10.硬化防滑,有防雨设施 6.食堂 11.设施符合卫生规范,食品卫生许可 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齐 全; 1.2014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2.食堂管理规章制度 3.“三证”复印件及原件上墙 4.食堂内卫生及食堂文化建设图片 5.寄宿生学生食 堂建筑面积统计表及寄宿生花名册 1.2015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2.寄宿生学生食堂建筑面积统计表及寄宿生花名 册 12.寄宿生制学校寄宿生人均食堂建筑 面积不低于1m2 (三) 设备设施和场地(30)1.图书 13.生均不低于30册; 1.2014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2.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 3.图书借阅登记表 4.图书目录、图书登记表(总账、分账) 5.图书借阅率统计表 1.2015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2.图书借阅登记表 3.图书借阅率统计表 14.配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 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 子图书等 2.教学仪器 15.9个教学班及以下实验仪器值 不低于10万元,10个教学班及以 上不低于15万元,能满足开展实验 1.2014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2.教学实验仪器总账、分 类账 3.仪器借用、使用记录及报损清单4.实验报告 (精选)等开展情况的相关材料 5.2014年实验分组 1.2015年秋季初开学报表 2.仪器借用、使用记录及报损清单 3.实验报告(精选)等开展情况的相关材料2015

河南省高等学校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表

河南省高等学校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表一)

河南省高等学校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表二)

评估等级说明: 评估结果用等级状态表达式表示,即V=aA+bB+Cc+Dd,其中A、B、C、D分别表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a为A级状态分值和,b为B级状态分值和,c为C级状态分值和,d为D级状态分值和,a+b+c+d=100。通过状态分值确定评价等级。 优秀的标准是:a≥80,d<10;

合格的标准是:a+b+c≥80。 [注1]在评估标准中,只给出A级和C级标准,介于A级、C级之间即为B级,低于C级标准即为D级。 [注2]论文篇数折算方法如下:一篇论文,公开发行刊物为1篇,核心期刊或报刊转载为2篇。[注3]课堂教学质量评估80分以上为良好。校系领导对教务处工作满意程度的调查,可按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种程度设计调查表。教师、学生评价可按同样方法操作。 [注4]在校生对课程建设质量满意程度的调查,可按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种程度设计调查表。 [注5]抽测由评价组组织命题、阅卷。 [注6]设置特色项目旨在鼓励和促进评估对象在工作中创造特色,多出经验,提高质量。特色项目应为:本指标体系未包含,或已包含但优秀特别明显,在校、省、国家获奖、推广,或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特色项目由评估对象申报,专家审定。 在评估工作中,其状态分值为校级1—2A,省级3—4A,国家级5—6A;特色项目数不受限制,分值可以累加。特色项目分值不计入总分值,供确定等级时参考。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课程建设评估总表

评估时间:年月日专家组长签字:

特教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附件: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二)学校选址 (三)学校规划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二)学校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三)图书馆设备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一)基本建设要求

(二)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标准 八、经费保障 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面积表 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一、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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