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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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以下简称产品检验)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检验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及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进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四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管理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检验。

第二章安全标志检验分类第五条产品检验分为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延续检验和监督检验。

第六条首次申办检验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所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

对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系列产品、同一管理单元产品,或与安全标志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取得有效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原则上只进行差异性检验。

第七条变更检验是对产品申请变更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原则上为与变更相关的项目。

第八条延续检验是对产品延续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

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同时申请变更的产品,检验项目包括延续检验项目和变更检验项目。

第九条监督检验是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相关标准、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和监督检查具体方案确定。

第三章检验委托第十条安标国家中心与接受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签署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安标国家中心在委托检验时,在委托书中明确相关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安标简介

安标简介

安标认证、煤安认证、矿用安全认证、安全标志、煤矿认证1、介绍煤安认证是煤矿安全认证的简称。

2007年国家经贸委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暂行办法》等文件,对井工煤矿用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实行安全生产认证制度,有效地遏制了伪劣产品进入井下。

安全生产标志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煤炭工业局在煤安全安技装字[2000]第15号文件中确定。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简称安标国家中心)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保障司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具体认证工作。

该办公室设有综合部、技术部、评审部、质检部、进口产品管理部和证件管理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1年3月22日颁布煤安监技装字[200l]第322号文件,即《关于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机构授权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决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14个单位开展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工作。

各监测检验机构暂按附件所列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待国家局发布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管理办法后再行调整。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煤安监政法字[2001]第108号文,即《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次确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标志,需经申请填写申请书、初审和合格登记、评审和发证几个步骤。

2、申请所需资料(1)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场所、技术力量;③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安全相关法规;④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⑤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⑥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⑦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⑧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⑨其他有关条件。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中心”)是国家煤矿安监局直属事业单位,是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的国家级机构。

安标中心依托国家煤矿安监局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致力于推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健康。

安标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规则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产品进行认证;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

安标中心的认证范围涵盖煤矿生产所需的各类矿用产品,包括采煤机械、运输设备、通风设备、安全设备、电气设备等。

通过安标中心的认证,矿用产品可以获得国家认可的安全标志,证明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可以在煤矿生产中使用。

安标中心本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认证规则和技术标准,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在认证过程中,安标中心注重技术评价和风险评估,对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认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安标中心重视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定期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技术培训,提升认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认证工作的高效进行。

同时,安标中心还提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服务,为企业和生产者提供认证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认证规则和技术要求,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安标中心注重认证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对已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得到长期保障。

同时,安标中心还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风险评估,对认证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安标中心通过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的宣传力度,提高认证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引导企业和生产者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推动煤矿生产的安全发展。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机构职责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机构职责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包括受理安全标志申请,组织实施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核发安全标志和企业持证后的监督管理。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秉承“公正公开、科学高效、严谨保密、廉洁热情”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程序化运作,规范化管理。

现设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综合部(国际部、信息部)、技术部、评审部、检验部、监督部、财务部等部门。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协助中心领导负责中心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负责制订中心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工作标准化和管理体系文件;负责起草中心工作总结及上报材料,归口管理中心文件的核稿和签批;负责中心文件收发和行政档案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及文印工作;负责中心会议的组织与管理及安全标志相关培训工作等。

综合部(信息部)负责安全标志咨询、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公告;受理对安全标志及其审核发放工作的申诉和投诉;协调各业务部门工作,对安全标志申办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进口产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中心信息化工作和安全标志网站建设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安全标志申办业务档案管理;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技术审查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制订技术审查计划,管理技术审查业务,审查技术审查结论,确认技术文件;负责技术审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分析、整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安全标志标准库的建设,提出贯(换)标建议,起草贯(换)标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矿用产品相关标准研究,提出有关产品标准制、修订建议;处理对技术审查工作的申诉和投诉,制订技术审查的监督检查方案;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现场评审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包括监督评审),制订评审计划、管理评审任务,审查评审报告,协调和监督现场评审活动;负责安全标志评审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处理对现场评审工作的申诉和投诉;负责制订现场评审的监督检查方案;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3•【文号】安监总厅规划函[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函〔2014〕1号)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强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矿用安标)制度在事故预防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安标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评审程序,着力提高矿用安标申办工作效率(一)严格时限要求。

制定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实施规则,不断优化工作程序。

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类产品受理、审查、检验、评审等环节的时限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提高申办工作效率。

(完成时限:2014年1月31日前)(二)规范监督评审。

研究建立监督评审分级制度,依据企业生产能力、市场信用和产品安全性能等,探索实行分级制、差异化的监督评审,提高监督评审效果和效率。

主动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现场评审的监督。

提前一周将现场评审工作计划,以函件或邮件等形式送达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完成时限:2014年3月31日前)(三)建立倒查机制。

建立和完善矿用安标工作责任落实倒查制度,加强矿用安标审核发放各环节的节点管控和任务管理。

对不能按时限、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委托任务的重要依据。

(完成时限:2014年1月31日前)二、强化日常监督,加大矿用安标产品的管控力度(一)持续加大矿用安标发放后的监管力度。

自2014年起,以核查企业实际生产产品与送检样品的一致性为重点,每年必须对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标志中心”)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事业单位,是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的专业机构。

标志中心依法履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注册、认证、监督检查等职责,旨在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维护煤矿生产安全。

一、标志中心的职责。

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注册管理,标志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条件的产品进行注册管理,确保注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认证审核,标志中心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认证审核,对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认证,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标志中心定期对注册和认证的矿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性。

二、标志中心的作用。

1. 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标志中心依法对矿用产品进行注册、认证和监督检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2. 促进行业发展,标志中心推动矿用产品的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促进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3. 增强消费者信心,标志中心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认证,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产品的销售。

三、标志中心的工作原则。

1. 依法合规,标志中心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注册、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

2. 公正公平,标志中心对矿用产品进行公正公平的认证审核,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服务至上,标志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注册、认证和监督检查服务。

四、标志中心的未来发展方向。

1. 强化技术创新,标志中心将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矿用产品技术的提升和发展。

2. 提升服务水平,标志中心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 加强国际合作,标志中心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在国际上的认可和应用。

总之,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将继续秉承“依法合规、公正公平、服务至上”的工作原则,不断推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的发展,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促进行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矿用产品安标培训

矿用产品安标培训

一、首次申办程序



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 1.申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2.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 办合同,予以受理。 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 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4.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 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5.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发 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 6.监督检查 安标国家中心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重点产 品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 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 (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 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 文件。 申请人非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 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一、引言随着煤矿、金矿、铜矿等矿业的快速发展,矿用产品的使用量也在逐年增加。

矿用产品涉及到矿井的安全生产,因此,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对矿业行业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矿工工作的安全和矿山的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来进行矿用产品的验收和认证工作。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的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二、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的背景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矿业大国之一,煤炭、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等资源储量丰富。

矿业行业对矿用产品的需求量大,因此,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是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

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监管和管理,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了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三、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的职责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制定和管理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制定和管理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认证和监督的重要手段,通过标志的使用,可以确保矿用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和标准,提高矿山工人的工作安全性。

2. 矿用产品安全验收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验收。

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对矿山生产的影响非常大,安全验收是确保矿用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重要环节。

通过安全验收,可以过滤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矿用产品,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

3. 矿用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检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对矿用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检。

质量监督是确保矿用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检和监督,可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的工作流程1. 制定标准和规范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首先制定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和规范是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来制定的,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工艺、使用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2. 矿用产品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申请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的申诉、投诉;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及其产品的投诉。

第三条处理申诉、投诉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合法性与合理性;(四)公正、公平。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处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相关的申诉、投诉。

第二章申诉、投诉的范围与方式第五条属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诉:(一)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申办,认为理由不当的;(二)对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审核发放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三)对监督检查的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四)对投诉处理的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

第六条申诉应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诉求内容及证明材料等。

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过程中相关结论的申诉,应在相关文件或报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的推定,以文件或报告发出之日起满15日为准。

对其他事件的申诉,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30日内提出。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的可以投诉:(一)因产品引发事故或涉嫌引发事故,认为应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二)认为产品安全性能欠缺或存在事故隐患的;(三)持证人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产品安全标志,或伪造、假冒和非法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四)持证人不按照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持续稳定保证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条件的;(五)认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机构及人员行为违规的。

第八条投诉应事实清楚,具备可以查实的条件。

投诉可采用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提倡实名投诉并提供翔实的信息和证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第三章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三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安标国家中心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第十三条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第十四条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五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第十七条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办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四章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第十九条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第二十条首次会议.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检查.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第二十二条文件资料审查.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第二十三条检验能力考核.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能力,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能力.监督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定.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际情况,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第二十五条末次会议.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第二十六条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家中心.第二十七条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一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二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必要时安标国家中心可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三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现场复评审.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第二十九条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第三十条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家中心关于评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二尊重申请人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三不提供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四廉洁自律,不“吃、拿、卡、要”,不参加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超规格接待.第三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罚.第三十二条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安标国家中心.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承担评审相关费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关于颁发《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关于颁发《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附件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试行)安标国家中心2012年11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基本模式 (1)3 基本环节 (1)4 审核发放依据 (1)5 审核发放基本要求 (1)5.1申请人资格 (1)5.2 申请单元划分 (1)5.3 申请认证应提交的文件 (1)5.4技术审查 (1)5.5现场评审 (2)5.6 产品检验 (2)5.7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3)6 认证时限 (3)7 其它 (3)附件1 热风炉电控装置安全保护要求 (4)附件2 产品技术条件基本格式 (5)附件3热风炉产品图纸要求 (8)附件4主要零(元)部件明细表格式及要求 (10)附件5 热风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 (11)附件6 现场评审专用要求 (12)1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基本模式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终审和证书发放+持证监督。

3 基本环节申请、受理、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终审和发放安全标志、持证监督。

4 审核发放依据AQ 1085-2011《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安全技术条件》。

5 审核发放基本要求5.1 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产品生产、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单位,其注册资本、技术力量等应满足相关要求。

5.2 申请单元划分同一申请人(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地址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5.3 申请认证应提交的文件(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3)产品技术条件;(4)图纸;①总图,②燃烧室图(含沉降室),③换热器图,④耐热件(管、板)图,⑤电气原理图(含保护控制部分);(5)产品主要零部件明细表;(6)产品使用说明书;(7) 产品设计计算书。

5.4 技术审查5.4.1 审查依据AQ 1085-2011《煤矿进风井地面用燃煤热风炉安全技术条件》5.4.2 技术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a)产品技术条件应明确AQ 1085中规定应由制造单位确定的相关内容,其中电控保护装置基本要求见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7.11•【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的矿用新产品日益增多,出现了有的现有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有的适用标准尚未制定等问题,使得部分矿用新产品在申办安全标志和应用过程中缺乏依据。

为支持、鼓励和推进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尚未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矿用新产品(含进口产品,下同),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通用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所生产的矿用新产品进行必要的安全自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并对安全自评估报告负责。

二、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能论证;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在45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和检验合格后,发放准许工业性试验的安全标志,并告知相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三、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承担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使用说明,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新产品。

四、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完成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可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矿用新产品的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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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包括受理安全标志申请,组织实施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核发安全标志和企业持证后的监督管理。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秉承“公正公开、科学高效、严谨保密、廉洁热情”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程序化运作,规范化管理。

现设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综合部(国际部、信息部)、技术部、评审部、检验部、监督部、财务部等部门。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协助中心领导负责中心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负责制订中心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工作标准化和管理体系文件;负责起草中心工作总结及上报材料,归口管理中心文件的核稿和签批;负责中心文件收发和行政档案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及文印工作;负责中心会议的组织与管理及安全标志相关培训工作等。

综合部(信息部)
负责安全标志咨询、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公告;受理对安全标志及其审核发放工作的申诉和投诉;协调各业务部门工作,对安全标志申办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进口产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中心信息化工作和安全标志网站建设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安全标志申办业务档案管理;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技术审查部
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制订技术审查计划,管理技术审查业务,审查技术审查结论,确认技术文件;负责技术审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分析、整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安全标志标准库的建设,提出贯(换)标建议,起草贯(换)标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矿用产品相关标准研究,提出有关产品标准制、修订建议;处理对技术审查工作的申诉和投诉,制订技术审查的监督检查方案;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现场评审部
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包括监督评审),制订评审计划、管理评审任务,审查评审报告,协调和监督现场评审活动;负责安全标志评审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处理对现场评审工作的申诉和投诉;负责制订现场评审的监督检查方案;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检验管理部
负责组织安全标志抽样与检验工作(包括监督检验),制订检验计划、管理检验任务,审查检验报告;负
责协调和监督产品抽样检验活动,处理对产品抽样、检验
工作的申诉和投诉;负责制订监督检验方案;起草、制订
相关管理文件。

监督管理部
负责组织与协调安全标志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处理对违反安全标志规定的申、投诉;汇同中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管理安全标志证书和标识的使用;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财务部
负责中心财务、税务工作及中心工商注册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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