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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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案例-牟其中案

远期信用证案例-牟其中案

一背景1 信用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湖北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湖北轻工) 湖北轻工受无进出经营权的天津南德集团委托代理进口,南德向湖北轻工提供了由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出具的见证担保。

受益人: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开证行: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开证金额:1995年7月开立180天远期1070万美元的七单循环信用证;1995 和1996年共开立信用证33份,总额8014万美元,实际承兑金额约7500万美元。

截止1997年4月,南德分几次返还湖北轻工约3960万美元,用于循环开证;约3550万美元用于公司投资和还债。

2 事实(1)1995年7月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定金额为1.5亿美元的代理进口货物合同;(2)何君(何君介绍见下文)编制湖北轻工和香港东泽公司的进口合同,作为进口的依据但后者从未发货给前者。

(3)检方有从东泽公司搜取的向南德集团转款的凭证、划款指令等书面证据。

南德集团金融部负责人留有原始单据的备份文件;3 案件重要人物简介(1)牟其中:1941年6月19日出生,南德集团法定代表人。

1974年因政治罪名被捕,被判死刑,1979年平反后获释。

1979年因“投机倒把”罪入狱,1年半后获释。

1989年牟其中因用中国轻工产品从前苏联换回4架图-154民航机而出名。

1995年美国杂志《福布斯》(Forbes)将牟其中列为中国大陆富豪榜第4位。

1999年2月5日,牟其中因涉嫌信用证诈骗被武汉警方逮捕,1999年11月1日被起诉。

(2)何君:原湖北轻工职工,后离职,现在澳大利亚X.G.I.公司任职。

通过何君帮助,南德与湖北轻工签定了有关合同。

1996年1月16日、2月10日牟其中对何君签发了两份“承诺书”,同意付给何君2%开证手续费。

何君在逃。

(3)王向军:香港东泽公司副董事长。

1995年7月,王向军和牟其中商定,东泽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开立180天循环信用证。

1998年3月,王在通过罗湖准备前往香港时被扣留并被押解到武汉。

牟其中 “第一忽悠”的铁窗生涯

牟其中 “第一忽悠”的铁窗生涯

牟其中“第一忽悠”的铁窗生涯作者:陈哲来源:《中国新时代》2008年第05期入围理由他敢想敢干,这是事实;他富有创意,这也是事实。

但是,他成于此也败于此。

凡事皆有度,偏偏被他所忽视了。

真理前进半步就是谬误,经验的运用亦是如此。

他曾经的手下冯仑曾这样评价他:一个人在一个时代中能够迸发出的光芒,其实就是这个时代的光芒。

事实正是如此:他曾经的光环其实是时代光芒的折射对于现年68岁的牟其中来说,如今外界对他的评价已经无所谓了。

那些过往的是是非非、恩恩怨怨,不管他本人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已经慢慢地被时间的长河冲刷得所剩无几,即使不舍、留恋,都于事无补。

在湖北洪山监狱服刑的牟其中,成败与否,得失多寡,他只能怀着或多或少的希望,在未来漫长的铁窗生活里,独自一人去回想、去憧憬……锒铛入狱1999年1月7日早上8点多钟,牟其中坐着黑色奥迪到公司上班,当汽车行驶到门头沟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截停,车上的人被带走拘留。

没有警笛,也没有闪光灯,甚至没有路人的驻足围观,一代首富就这样在一个寒冷的冬日给自己的创富史嘎然画上了一个大大的休止符。

据说,公安人员当时在他的身上找出一封牟其中写给友人的信,信中托付友人在他出事之后,帮忙照顾自己的孩子。

此后,牟再也没有回到永定河21号——南德集团的北京总部。

现在,一位与牟素昧平生的餐饮业者张刚已经在南德的废墟之上建起了“小肥羊”的连锁店。

被抓一个月后,牟其中因涉嫌信用证诈骗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正式逮捕。

对于这一天的到来,牟其中可能早有察觉。

从1997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已发出紧急通报:南德集团“经营不善,已出现高风险、高负债”的迹象,并指出截至1996年11月,仅部分金融单位向法院提起的涉及南德的欠债逾期不还案和其他经济纠纷案,标的总额已高达2.4亿元人民币。

随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将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和南德集团3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其垫资的信用证项下3亿多元人民币。

总结牟其中

总结牟其中

总结牟其中作者:蔡恩泽来源:《智富时代·时代财富》 2016年第11期文_蔡恩泽编辑_曾文广9月27日,几乎已被人们遗忘的南德集团前董事长牟其中刑满出狱了。

评说当代民营企业界风云人物,牟其中这个人是一个绕不开的可圈可点的历史过客,他是那个秩序混乱又极具魅力的时代的符号之一。

2000年5月30日,新华社一则电讯石破天惊:南德经济集团总裁牟其中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牟其中称得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奇葩”人物,他那海阔天空的神侃、惊世骇俗的创意、天马行空的壮举,着实曾让人们敬仰过、礼赞过。

然而,早在他案发多年前,就曾有人预言过:牟其中早晚要出事。

一语成谶,不幸而言中,牟其中东窗事发,以花甲之龄在牢狱中度过16年,现已垂垂老矣。

并非说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客观公正地总结牟其中,使后来的创业者、企业家哀之而鉴之,还是很有裨益的。

传奇人生从小商贩到倒卖飞机,从“大陆首富”到“首骗”,从北京被捕到武汉庭审,20年间,牟其中走过了一段极富传奇色彩的人生历程。

牟其中,生于1941年,四川万县人,据称其父曾是当地一位银行家。

1980年2月,牟其中借了300元钱在家乡成立了“江北信托服务部”,做点当时被称为“投机倒把”的生意,从重庆一家半停产状态的军工厂弄到一批座钟卖到上海,又为万县一家皮鞋厂在外地销出大量积压的皮鞋,赚了不少钱。

他从贸易中体会到:通过把生产、市场、金融、运输等条块分割的领域进行某种组合,可以释放出巨大的能量。

从1984年开始,牟其中弄到1000万元搞了6个工厂,结果经营失败,陷入了“三角债”。

牟其中经过反思,感到搞实业太苦太累,风险也大,于是又转回到搞贸易,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倒卖飞机应是牟其中一生的一个亮点。

1988~1992年,牟其中利用苏联解体的机遇,从我驻原苏联商务参赞等老同志处获悉俄罗斯的贸易情报,他用了300多家工厂的积压产品,从俄罗斯换回4架图-154飞机给四川。

美国哈佛大学把牟其中这一轰天壮举列为哈佛教学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对外经贸实务》杂志社袁永友编D/A引起的纠纷案某年12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甲方)与香港某公司(乙方)签定一项来料装配电子钟、收音机和台灯成品3000套,总金额24.6万港元的协议。

协议规定:“原辅料及仓装物料以D/A60天经银行运交甲方装配。

”“甲方组装成品发运时以D/A即期向乙方办理结算。

”款项支付均通过泉州中国银行与香港XX银行办理。

在履行协议中,却发生了问题:由于乙方利用少发货,加大货款托收金额;收货人在担保提货后,因数量不足,拒绝承兑;对方把提单转让给托收行----香港某国际银行,债权转移了;乙方宣布破产、倒闭,托收行蒙受损失,坚持收货人必须付足货款24.6万港元,从而造成甲方工作的被动局面,构成纠纷。

由于厦门中国银行的积极活动,此案拖延十个月后才得以解决,使甲方免遭巨额损失。

1.甲方陷入被动的原因?2.此案得以合理解决的原因?3.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提示:1.协议条款不明确,乙方利用了仅规定每台价值而没有规定每种零配件价值条款的弊病;2.甲方提货后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没有办理检验公正,投保事宜;二、《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委托书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

”2.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的问题,对于香港某国际银行的要求,由甲方全部负担是不公平的,因为主要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三、1.了解客商的资信状况;2.把合同条款制定完整准确;3.把自己的工作作到妥善、符合规定。

利用品质条款行诈案1997年10月,我国内地一企业(卖方)与香港某商行(买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单价610美元/吨(折合人民币5069元),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34.5万元)。

同时合同又规定,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月装运一批,每批供货500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第一,铸件表面应光洁;第二,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牟其中信用证案例分析流程

牟其中信用证案例分析流程

牟其中信用证案例分析流程牟其中信用证案例可是相当有名且复杂的事儿呢。

这事儿啊,得从牟其中这个人说起。

牟其中那可是个很有想法,也很有胆量的人。

他做的很多商业操作在当时都让人觉得惊世骇俗。

信用证这个东西呢,在正常的商业贸易里是一种很重要的支付手段,就像是一个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小卫士。

在牟其中的这个案例里啊,他在信用证上做的事情就有点走偏了。

他想要利用信用证来实现一些他宏大的商业计划,可是这些计划呢,有点脱离了实际情况。

比如说,他可能高估了自己在贸易过程中的能力或者资源。

他操作信用证的流程里面就出现了很多问题。

其中有一点就是他对信用证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

信用证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的,你得有货物的往来,有实际的交易在那里摆着。

可是牟其中在这方面呢,可能就没有处理好。

他可能想着先把信用证的钱拿到手,再去解决货物的事情,这就像是还没学会走路就想跑一样。

而且啊,在整个流程当中,他涉及到的贸易伙伴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也变得特别复杂。

银行在信用证业务里本来是一个比较中立的角色,负责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但是牟其中这边呢,他的操作让银行陷入了一种很为难的境地。

银行发现他的贸易流程和信用证的要求不太匹配的时候,就开始产生怀疑了。

这就像是一场游戏,大家都得按照规则来玩。

牟其中在这个信用证的游戏里,没有遵守好规则。

他可能觉得自己的想法很伟大,能够打破常规,但是商业世界里有些规则是必须遵守的。

从这个案例里我们能学到很多东西呢。

一方面是对于企业家来说,不能过于冒进。

做生意要有脚踏实地的态度,不能只靠着想象和大胆的想法就去操作一些复杂的金融工具。

另一方面呢,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也要更加严格地审核业务,不能因为一些人的名气或者表面上看起来很宏大的计划就放松了警惕。

这牟其中信用证案例啊,就是给我们大家的一个警示。

让我们知道在商业活动中,无论是谁,都得老老实实按照规则来,不然最后吃亏的肯定是自己。

这个案例还反映出当时的商业环境也存在一些问题。

牟其中案的法理分析

牟其中案的法理分析

牟其中案的法理分析8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牟其中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认定天津市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以下简称南德集团)及法定代表人牟其中均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牟其中及其辩护律师均认为,牟其中只是为了融资,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牟其中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让我们从牟其中的犯罪事实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中找答案。

一审认定,1995年初,国家实行紧缩银根的政策,南德集团在银行的贷款渠道被堵死,而前期贷款陆续到期,加之经营卫星业务急需继续投入大量资金,作为集团总裁的牟其中多次在集团开会强调,广开门路融资,包括用信用证的方式。

同年6月,经夏宗琼介绍与湖北省轻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轻工)离职人员时任澳大利亚澳华公司经理的何君相识,共同策划利用湖北轻工采取假进口贸易的方式,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由何君负责在境外贴现。

经何君,牟其中代表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签订了金额为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

此后,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集团编造进口货物协议,通过湖北轻工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33份共8千余万美元,在香港渣打等银行议付信用证31份,获取美元7千5百余万元。

牟其中骗取信用证,获得银行巨额资金的目的是什么?牟其中反复强调是为南德集团融资,而不是非法占为己有。

从一审认定的事实看,认定牟其中是为将银行资金非法占有的证据欠充分,只能认定是为了融资。

这就与构成诈骗罪的基本理论相悖。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的目的必须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否则构不成诈骗罪。

那么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否也要求行为的目的必须是非法占有,这是研究信用证诈骗罪的关键问题。

信用证诈骗罪是属于诈骗罪的范畴,但它不是普通的诈骗罪,是人们逐渐认识、研究的特殊形式的诈骗罪,因此有着与普通诈骗罪不同的构成理论。

案例2 牟其中信用证案件始末

案例2  牟其中信用证案件始末
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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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的主要内容
▪ 以牟其中为总裁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
德经济集团从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以 假进口的手段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 公司骗取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具信用证 33笔,开证金额8000余万美元,实际承兑 金额7500余万美元,截止1997年4月止, 南德集团共返还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 司3900余万美元,用于循环开证,造成湖 北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3500余万美元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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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案例的评析
▪ 在对这一案件的评析中,我们着重分析和信用证一,它是成心的,有方案的通过使用信用证进
行诈骗的行为。
▪ 第二,危害比较大,既损害了银行信用,也给国
家造成损失。
▪ 第三,信用证本身的弱点,为人们利用它进行诈
骗提供了时机。
▪ 第四,不能过分夸大和扭曲信用证的融资功能。 ▪ 第五,我国关于信用证业务的管理的各项法律和
规定不完善,也使犯罪份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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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总之,虽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
的一种结算方式,它也确实给国际间商品 交易的开展和扩大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 是它本身也存在漏洞,而一旦有人利用了 这一漏洞,结果是很难预料的,所以对信 用证的使用应该有外在严密的管理,特别 在信用证融资方面,应该有一系列的公正 和公开的标准进行约束,只有这样,才能 尽可能地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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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目的】
▪ 这是一个关于国际结算实务的案例,它所
运用的根底知识在第8章国际结算实务中。
▪ 在这一章中,主要介绍了国际结算实务的
一般原理,对信用证结算的特征和结算流 程也都是作了一般性的描述。
▪ 本案例就是国际结算的一般原理在实际中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达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的目的。

并指使其他人配合何君(在逃),实施诈骗。

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借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

除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外,余额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主要特点1.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差,隐蔽性大,不易察觉,能配合其他条件实施诈骗。

2.中外勾结,即国内不法诈骗犯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境外不法外商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两者互相勾结,用连环套实施诈骗。

本案中,国内不法诈骗犯,就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牟其中,境外不法外商就是何君和提供假单据并进行贴现的香港东泽科技贸易公司。

3.为掩护实施诈骗,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

信用证诈骗的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方针应该是:“预防为主,后治为辅;治本为主,治标为辅;治本兼治标,从源头上治。

”我们可以从牟其中信用证诈骗典型案例的三个主要特点上加以防范:1.我国对外开立的信用证,特别是开立的18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是循环信用证,时间差较长,要特别认真、小心。

开证行垫付资金和利息,要开证申请人提供100%金额的有价证券作抵押,以防为开证申请人垫付了资金后,开证行事后收不回为其垫付的资金。

应该说,牟其中的“狐狸尾巴”早已毕现,如果牵涉这起诈骗案的湖北轻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等境内部门,其中任何一家企业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法规,牟其中根本无法瞒天过海,暗渡陈仓,连续骗开33起信用证。

从牟其中案读懂何为“最高院提审

从牟其中案读懂何为“最高院提审

历经21年的“牟其中案”终于有了进展。

2021年10月9日,涉及牟其中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由最高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该案件将按照民事二审程序审理。

牟其中,南德集团前董事长。

因“飞机易货、卫星发射、开发满洲里”而闻名。

1997,年南德集团曾因信用证纠纷被提起民事诉讼,牟其中也牵涉其中,因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入狱,2000年被判无期徒刑。

近日,该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由最高法院裁定提审。

那么,哪些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呢?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从刑事上来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也就是说,对于所有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案件,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都有权提审。

至于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未做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近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刑事案件:(1)聂树斌案1994年12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聂树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于1995年4月25日作出判决,仍判处聂树斌死刑立即执行。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该案,并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摘要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屡见不鲜的公司金融犯罪行为。

本文将以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作为案例,详细阐述该案的经过和影响,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他人避免类似的诈骗行为。

1. 介绍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它凭借信用证银行的支付保证,为国际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付款方式。

然而,诈骗分子也经常利用信用证这一制度漏洞实施欺诈行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在此我们对该案进行深入研究,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

2. 案例经过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是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牟其中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在国内外都有一些商业伙伴。

他通过伪造文件和伪造交易的方式,从国内和国外银行获得了大量的信用证额度。

他先通过伪造的文件,向银行申请信用证额度,然后利用这些信用证进行虚假交易。

通过这种方式,他成功骗取了数百万人民币的资金。

在该案中,牟其中巧妙地利用了银行对文件审核的不严格和对交易真实性的盲目信任,成功绕过了监管层面。

他的作案手法成熟、隐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被发现。

3. 案件影响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案件本身受害者和银行。

这种金融犯罪行为对整个商业环境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该案的曝光使得信用证制度的可靠性受到了质疑,国内外商业伙伴对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信任度下降,导致了交易的不稳定性。

其次,银行在该案中未能有效发现和阻止诈骗行为,暴露出其内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性,也使得其他银行在信用证业务方面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此外,该案还使得企业和个人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更加谨慎,并对交易文件的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运营成本。

总的来说,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对社会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4. 避免类似诈骗的建议为了避免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受害者,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加强对交易伙伴的尽职调查:在与新的贸易伙伴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对其进行细致的背景调查,确保其信誉和信用可靠。

牟其中的狱中生活

牟其中的狱中生活

牟其中的狱中生活2009年3月5日,湖北洪山监狱餐厅前的广场上,有一个高个子的老人正聚精会神地读着报纸。

这个老人便是牟其中。

2000年5月,他以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金额折合人民币6.2亿元。

2003年9月,牟其中被改判18年有期徒刑。

牟其中今年69岁。

在多数同监犯人的眼中,牟其中就像是个外星来客,他在起初几年间,鲜与同室的其他人交流。

大多数时间,他都在反思、读书、写作,每天的写作时间超过12小时。

牟其中撰写的大都是政论或是经济类的文章。

他也常会主动向境遇不佳的狱友问寒问暖,虽然话不多,狱友们尊称他为“老牟”。

在洪山监狱是他的第三次铁窗之旅。

洪山监狱关押的许多是原来行政级别较高的犯人。

牟其中入狱后曾享受过一段时间独居一室的待遇,后调至另一房间。

有时,牟其中也会与一两位相对熟识的狱友聊天,他曾对某狱友说,出去后,他会办一所最现代化的南德医院,对富人提供最高贵的服务,对穷人收取最廉价的费用。

监狱里不少人都知道牟其中的这一宏愿。

为了锻炼好身体,牟其中在狱中每天的运动量惊人。

他坚持每天早上绕着监狱内的小篮球场跑几十圈,午休后就来回爬楼梯——六层楼梯上下十几趟,高度相当于爬了一座纽约帝国大厦。

他习惯绑条毛巾在手腕上,边运动边擦汗。

更为令人惊愕的是,无论数九寒天,还是春寒料峭,他都坚持洗冷水澡,做自编的体操。

于是,十年前牟其中显得臃肿的体态,特别是他的“啤酒肚”,现在已经看不见了。

他的身高超过一米八,现在的体重为170斤左右。

牟其中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夏宗伟说,牟其中是一个乐观的人,但他并非没有伤心的时候。

牟其中的狱友回忆,他与其在国外的两个儿子通电话后,常会哭。

除了《人民日报》、《湖北日报》等监狱订阅的报纸外,牟其中在狱中还订了《南方周末》和《21世纪经济报道》。

他也常托狱友通过有关渠道帮他借书来读。

有趣的是,他习惯站着阅读,以“保持头脑清醒”。

“中国经济最严重的时刻还没有到来。

”去年8月,牟其中对狱友说。

牟其中案————辩护资料

牟其中案————辩护资料

所以在现在法律不断完善的今天,对于行为过错和行为犯罪的区别是被广泛接受的,所以希望审议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区别行为犯罪和行为过错的不同,予以公正严明的判决。
1,信用证明的频繁使用,只要是实际需求,符合出据信用证的条件,并不会够成犯罪;
2,信用证的支付不是只能用在货物上的,也就是信用证属于短期信用贷款,属于金融予付业务

行为犯罪和行为过错,在产生严重后果的时候都将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根据情节和目的性的不同而产生量化的不同。当结果不是不可挽回的时候,行为过错的责任主体是民事责任。
牟其中存在行为过错,但是必须考虑到他对信用证业务的
了解程度。很明确的一个事实,融资为目的,对途径和使用方法的了解程度局限于此案中的过错行为,假设同时知道合同可以获取信用证和业务资金需求证明同样可以求助银行预付资金,那么也许这个案子就不会出现了。判定的依据是:牟其中存在欺骗行为,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被认定为造成损失巨大而判定有刑事罪责。判定的过程中完全没有考虑和区分行为过错和行为犯罪的不同。
够充分的细致的分析具体情况,但对于巨额资金损失这个后果的做出了肯定,没能顾及债务偿还能力、偿还意愿以及偿还方式的具体情况。对当初的判决持否定态度,并且辩护核心将围绕无罪辩护而进行。
综上所述:要判定牟其中信用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当时银行业的业务形式,当初的刑事裁定并没有除政法界以外的金融从业人士的介入说明实际问题。
牟其中案的行为界定:
以融资为目的,使用了错误的手段,存在实际业务需求,不够成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融资方式上的选择错误,存在行为过错。主观意愿上不够成犯罪的故意,并且有明确还款意愿的表述和承诺。
牟其中案————辩护资料
第一,信用证明属于信誉贷款业务的一种,并且属于短期性贷款,在法律上对信誉证的够循环使用并没有具体的明文禁令;并且实际情况符合贷款要求的,只要有实际业务需求,符合信用证远程贴现的要求,是能够通过信用在银行获取预付资金的;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

关于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诈骗案例剖析论文关键词:跟单信用证;货权凭证;打包贷款;议付陷井;软条款;苛刻条款;开证押金;质押论文摘要:文章全面系统地剖析摘述了国际贸易结算中不法分子相互句结,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产生得缘故,并依照我国金融、外贸工作得实际情况提出了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诈编得相关措施.随着我国加人wto和国际交往得日益增多,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得加快及国际分工得逐渐深化,国家之间发生得货币收付越来越多,当前世界上跨国间每天发生数千亿美元得国际结算业务.当前跨国间物资交付数量巨大,交易额惊人得买卖交割要紧得益于国际贸易结算中在经常不断地使用不可撤消得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c)和保函(bonds)这两个重要得银行“产品”,以单据(documents)作为支付媒介,才使跨国间互不相识得买卖双方能消除互不信任,顺利实现商品与金钞票得交换(exchange).一、信用证业务得差不多概念信用证业务中得跟单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依照进口商得请求和指令所作出在满足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下,凭指定得单据向出口商保证付款得一项约定.因此,信用证是开征行作为信用媒介有条件得付款承诺.一般讲来受益人取款得前提是“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其含义是“提供得单据符合信用证得条款要求,同时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所有条款、条件已被执行”.故此受益人(出口商)要交付得单据中包含“物权凭证”(titleto the goods).WwwcoM进口商(开汪申请人)向开证银行(issuing bank)付款后取得全套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也就取得了物资得拥有权.然而,信用证eg业务本身却存在着一个致命弱点—即容易产生欺诈,导致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得案件屡屡发生.那是由于信用证业务得特点所决定—开证行是以提交相符单据为付款条件,又只管单据表面相符而不管物资交付得真实情况,这就为那些犯罪分子利用空头信用证(没有物资交付)得假单据向银行骗取巨额资金而留下了隐患.另一方面,信用证业务项下“打包贷款”业务,又为外贸公司得某些犯罪嫌疑人和不法外商相互勾结,或以融资方式,利用国外银行开立得虚假信用证向议付行抵押贷款,骗取巨额贷款留下伏笔.二、l/c诈骗案件回忆1993年4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街水地区中心支行行长赵金荣等人擅自越权对外开出200份一年期,不可撤消可转让得总金额为100亿美元得备用信用证,险些被国内外勾结得犯罪分子打着融资得旗号作为向银行诈骗巨额资金得工具,一旦得逞将使我国承受巨额损失.1995年由武汉侨港实业进展公司同韩国三一贸易公司背地勾结,开出一份不可撤消得保兑得跟单即期信用证,并托付湖北省中原国际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一批价值43000美元全棉漂白被套至韩国.该外贸公司在不知晓事实真相得情况下,利用自己良好得银企关系,以该信用证向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作为抵押而“打包贷款”人民币250元,按双代理合同拨付给指定生产企业一一湖北省丝绸工业公司.而事后,武汉侨港实业进展公司,法人代表和平却暗地非法将全部款项提现外逃,至今尚未被抓获归案.2000年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金融诈骗案件,是四川南德公司董事长牟其中与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某业务员背地勾结,并串通不法港商,签置虚假进口贸易合同,并利用虚假进口物资单据,骗取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对外开出多份进口远期承兑信用证,累计从该银行骗取金额高达二千多万美元,尽管牟其中已伏法,判处无期徒刑,但给银行和外贸公司带来不可估量得经济损失.2001年,2月2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又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广东林伟哲有期徒刑10年,巧合得是,这位诈骗国家3000余万资产得巨骗,使用得手法与有“大陆首骗”之称得牟其中当年得信用证诈骗方法极其相似,且均在武汉作案.林伟哲预付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200万元,后者托付中国银行武汉分行,向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开出了金额折合1398万人民币得信用证.在美国得企美公司将信用证贷款办理贴现后现金全部被林伟哲存人自己得账户.同时,林伟哲又以相同手段将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开出得2449万余元信用证贷款据为其私有,除后来私下归还服装进出口公司1000万元及650万保证金,林伟哲共骗取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3000余万元.教训深刻. 三、利用信用证诈骗缘故剖析金融诈骗案件得产生和其它经济案件一样有其深刻得社会历史根源.它是多种复合因素得产物.既有社会经济政治因素,又有金融治理方面得因素,要紧缘故如下所述:1、犯罪分子巧妙利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所存在得弊端或利用信用证业务得操作规程,与国外不法商人或港澳地区商人勾结,通过国内外有关银行开具各种不同种类信用证,借以实现金融诈骗得目得.2、银行部分从事国际结算业务得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只图局部眼前利益,一味追求国际结算业务量和工作业绩,轻信诈骗分子得花言巧语和经不起糖衣炮弹得侵袭,在金钞票与女色面前丧失原则,缺乏主见性或经不起犯罪分子拉拢腐蚀,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3、银行工作人员缺乏对信用证业务实施诸环节得跟踪、监控与协调.一经“打包贷款”,资金贷出后只是消极等待外贸公司得单据议付,或仅凭单据得“表面真实性,而只是咨询业务进展,盲目划拨和划付资金.4、金融部门负责人缺乏从严把关,过咨询所经营业务得详情.致使部分工作人员因各种关系占据一定得重要岗位,他们缺乏在国际结算方面应具备得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等方面得差不多素养.这也是金融诈骗频频发生得重要缘故之一.5、社会环境也是金融系统产生诈骗案件得客观因素.四、应对和防止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得对策1、应立足于金融工作特点,切实做到从源头上认识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诈骗发生得根源和特点,把预防和综合治理放在金融系统内部来考虑.同时近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司法部门要纵深介人重大金融诈骗得侦察、取证和公开审判,这是严厉和惩治犯罪、违法、违纪行为强有力手段,也是遏制金融诈骗案件发生得重要措施.2、银行应加强对进出口公司得资信调查,建立外贸公司借贷资金资信档案,掌握外贸公司家底、资产状况、流淌资金及资产负债率.对资产负债率高,资信状况不佳,进出口业务运转不畅,甚至资不抵债得外贸公司要严格操纵其信贷规模及额度.在进口信用证开立申请时,要求外贸公司提供金额开证押金或提供相关“质押”和“担保”,以减少银行所承担得风险和杜绝诈骗风险.3、银行应加强与外贸公司之间得银企使用.协助进口商争取以下fob贸易术语成交,由国内知名国际外运公司派船或安排装运港接货事宜,有效防止单据议付中出现得假物权凭证—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o并对进口商开证前、开证后及单据议付中得“三期治理”进行严格审核及监测.4、对外贸公司提供得出口信用证,银行要加强“审证”、“改证”环节得治理.凡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或“苛刻条款”应及时提醒外贸公司请进口商予以“改证”,删除这些难以议付得壁垒,防备“议付陷井”.否则,银行不予打包货款.5、银行应严格操纵打包贷款规模和信贷额度,落低信用证抵押贷款得额度标准.将进口开证押金和质押有机结合,注意装运单据中货权凭证一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得审核与调查,杜绝虚假单据,加强对外贸公司单证议付得审查与治理,严格执行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严格相符原则.凡有不符合得单据应拒绝议付,因为任何不符点得出现都会危及到信用证得兑付而被开证行拒付.。

牟其中

牟其中

2013年牟其中状况(2013-02-01 11:08:11)转载▼标签:1999年入狱高法再审延期9年莫须有的罪名无人过问不明不白入狱14年2013年牟其中状况标签:财经铭记!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能记得今天这个日子?!14年前的今天,改变了许多人的命运。

也彻底地,改变了我的一切……谨以转载此文,纪念那些逝去的岁月……在此文最后的“大事记”里,我只想补充一些时间记录,以供人们去研读、品味其中的一些问题。

我们,只想用事实说话。

好在,我们还活着。

活着,就好。

1997年8月18日,湖北中行诉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案,在湖北高法一审开庭;1998年6月,因“发现该案有关人员涉嫌犯罪”而“中止诉讼”;1999年1月7日,牟其中被拘捕。

拘留原因一栏是空白。

南德集团近百名员工被强行解散。

南德集团瘫痪。

1999年11月1日,仅开庭一天,审理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2000年8月22日,南德集团、牟其中、夏宗伟被终审判决有罪。

2001年11月27日—30日,恢复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案的审理;经2001年11月27日—30日四天时间随州中院的一审、2002年5月27日—28日两天时间湖北高院的二审,2002年7月6日,湖北高法终审裁定:“查明,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信用证的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补签的”,裁定“鉴于南德集团并非直接与中行湖北分行构成信用证法律关系,……,又不能认定南德集团为中行湖北分行信用证项下债权的从债务人,……”、“可以认定交行贵阳分行为湖北轻工向中行湖北分行申请开证予以担保,其担保关系成立……”、“其担保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贵阳交行应对湖北轻工未偿还中行湖北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2年11月29日,因贵阳交行的申诉,最高法裁定重审。

牟其中我的经历是那个时代的缩影——访牟其中诉讼代理人夏宗伟

牟其中我的经历是那个时代的缩影——访牟其中诉讼代理人夏宗伟

牟其中:我的经历是那个时代的缩影——访牟其中诉讼代理人夏宗伟牟其中:我的经历是那个时代的缩影——访牟其中诉讼代理人夏宗伟封面故事CoverStory打破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牟第二次进监狱在所难免;"信用证诈骗"是牟第三次入狱的罪名,信用证的担保与支付,虽然在国际上已经流行了好多年,但牟其中案是国内关于信用证诈骗的第一起案例,正是因为没有先例,直接导致了司法界,理论界对此案的争议,争议的结果是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后来的案件审判指明了方向,按照这一新的规定, 即使原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属实,南德集团和牟其中也应是不构成犯罪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政策,法律的变迁,总是滞后于时代潮流的发展方向的,社会的进步,既需要自我调整与适应, 也需要外力的推动;实事求是地说,牟其中无意于充当整个社会发展的急先锋,他只想在他的一亩三分地里能先行一步, 给后来者提供一个经验或是教训,唯一需要的是社会对他的宽容."资深传媒人王有为表示.一个开放的国度,一个更加理智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 对中国企业家群体的成长来说是个福音.现在,我们正在经历着这些可喜的变化,未来,我们是历史的见证!国牟其中:我的经历是那个时代的缩影访牟其中诉讼代理人夏宗伟由于牟其中目前还被关押于湖北洪山监狱,根据相关规定,我们还不能直接采访他本人,受牟其中的委托,由南德集团诉讼代理人夏宗伟来回答法人》提出的问题.为了方便行文,本文回答部分采用第一人称.问:从1978年到现在,您的个人经历可以用"传奇" 来形容,这段特殊的经历对您个人来说有着怎样的体味? 答:之所以"传奇",是因为我生活在一个天天产生着奇迹,并且行将结束几千年专制传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很多奇迹集中发生在了我身上,所以您感到"传奇"了.第一个发现我的"传奇"的,是世界经济论坛创办者兼主席施瓦布先生.1988年10月,施瓦布先生偶然地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听到了我的一个即兴演讲,立即亲自当面邀请我出席次年二月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一年一度的世界经济论坛年会,并发表演讲.他给我出了一个题目:在中国,一个成功企业家的传奇故事》.于是,我成为了奇迹般地应施瓦布亲自邀请登上这座世界最高级经济论坛的第一位中国企业家.施瓦布感兴趣的是什么呢?他要我向每年与会的全球千余位王公大臣,各国政要,金融巨子,商界名流介绍,在中国正在发生着的深刻变化:过去一直被视为资本主义复辟的私营经济蓬勃的发展.我个人的经历也的确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私人经济从酝酿,发展初创和不断遭到打击,压制,镇压与中央不断关怀, 扶持,保护的缩影.文化大革命中,经济面临崩溃,家乡重庆饿殍遍野的现实,逼迫我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认真思素中国的出路. 于是与人合作组织了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其纲领是《中国向何处去)).因此被以反革命集团罪关进了监狱,我被内定死,1977年两度几乎被执行,后均因一个偶然的因刑.1976年素幸免于难,才活到了今天,亲眼看到了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四位的奇迹.这又是一个"传奇".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也把我从死神手中抢救了下来.中央办公厅工作组一行四人,奉中央领导的指示,到重庆万州沙河看守所将我们释放.第三天——即 1980年1月2日——工作组接见了我们,向我们传达了中央领导的批示:"希望四川研究马克思主义的那几个年青人,在新长征中再立新功."由于狱中学习三中全会公报与参与真理标准讨论激发起的满腔豪情与改革开放路线对我救命之恩的感激之情,遂使我当场向中办工作组表态:辞去公职,建立一家私人股份制企业,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22.23o08法^牟其中的表情和内心同样充满个性43天后,我利用中央派员亲自释放我的气势,镇住了万县市工商局,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建立起了改革开放后, 我国第一家不戴红帽子,正大光明的私人企业.成为了改革开放后辞去公职的第一人,建立起了第一家私人企业,又是一个"传奇".后来,北京以她博大的胸怀接纳了我,给予了我施展才干,实现抱负的舞台.于是就有了前面讲的与施瓦布先生邂逅一幕的传奇.短短的几年内完成了至今仍被公认为商业经典案例的, 以积压产品换回四架俄罗斯大型客机的奇迹.由于有关部门的封锁,比飞机项目更经典的,是南德与俄罗斯国际卫星组织合作,成功研制,发射成功了世界上第一颗电视直播卫星; 是南德与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合作,建设成功了通向世界资源宝库西伯利亚的桥头堡——满洲里国际公路I:1岸等等项目.至今仍并未被国内公众了解.反而正是因为这些项目太成功, 太神奇,神奇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却成为了被人攻击我为骗子的借口.结束南德神话的,不是我们经营上发生了重大失误,也不是有什么违法犯罪问题,而是一个私营企业的成功超过了当时社会环境允许的最大范围.问:您的个人经历对后辈企业家来说,有一个什么样的借鉴?2.008法^23封面故事CoverStory答:当代中国企业家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企业家相比较, 最大的特征是具有二重性,即不仅仅是经济活动的组织者, 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但是,这一十分显着的特征,却几乎被绝大部分人忽略了.我们从计划经济体制出发,目标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目前处于可以前进,也可能倒退回去的社会转型期.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公认的是实行了渐进式改革,即在传统经济存量之外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量.我国的民营企业家阶层就是在这一过程中成长起来的. 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改革开放路线,就不可能有当今风光无限的民营企业家.即使不感恩,也要知道自保.我们与改革开放路线是皮与毛的关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血肉关系.对此,现今的企业家群体一定要清醒.问:古人云:三十而立,中国的企业家群体也一直在摸索中前行,您认为目前的企业家群体是处在成熟期,还是仍处于成长期?您的判断依据是什么?答:当然仍然处于成长期,远远谈不上成熟.这是由他们所生活的时代特征所决定的.目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之中,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与市场经济伴生的企业家群体,怎么可能脱离自己生长的土壤,单独成熟起来呢? 另外,全球经济的发展阶段,正发生着类似于十五, 十六世纪,人类逐渐脱离农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时代的变化.工业经济正在被智慧经济所取代.由银行,股票, 交易所,信用,保险以及有限公司有机统一组成的相互贯通的金融体系和商业体系也必然发生变化.处于这一变化中的企业家面临的任务更多的是学习与创新,远远谈不上成熟.问:作为国内较早创业的企业家,您对过去三十年的经济法律变迁有什么样的评判?答:就立法角度而言,从无到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80年,虽然利用中办工作组为我平反,我声明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试验田的气势镇住了万县市工商局,进行了工商登记,但是在细节上都无法可循,难倒了具体工作人员.例如企业可不可以取字号,可不可以刻制印章,都无法律规定.幸好我们中国人善于变通.不能取法人字号, 就把几个股东自然人的名字进行同类项合并,最后抽出一个"中"字和一个"德"字.所以南德最初的字号名称叫 "中德".至今我们仍习惯地把企业印章称之为公章,因为此前所有企业全部是国家所有制的.南德出现后,难题来了, 南德是私有的,怎么能刻公章呢?又是变通.公安局批准我们刻了一枚一寸见方的公不公,私不私的大方形印章. 说它姓私,因为与自然人的私章一样,是方形白勺_说它姓公, 因为与圆形的公章一样大小.我是在第二次坐牢的收容所里,从树上的大喇叭中,听到国家工商局的一个文件,称私人经济组织也可以起字号,可以刻印章,可以去银行开立账号了.时为1984年4月. 所以,我一直把第一次,第二次坐牢,称之为为中国私营企业争取生存的权利,把第三次坐牢视之为中国私营企业争取发展的权利.想想当年取字号,刻印章尚无法可依,到今天物权法》对公私经济的平等保护,只能用一句话来表述我的意思:时代真的是进步了.问:您预测一下未来三十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会是怎样的一个状况?答:我有一本演讲集,题名就是乐观的中国经济)).是 1996年左右编的,它表明了我对中国经济长远前景的看法. 我之所以持如此乐观的态度,是因为我根据曾经很有影响,但近年来却被大家忘却了的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瓦尔特-威特曼?罗斯托教授的"起飞理论",对中国经济的奇迹进行了分析."起飞理论"指出,每隔一段时间,一些以往停滞的经济会出现奇迹:在劳动生产率和人均收入几十年,甚至整个世纪都毫无增长之后,它们开始了不可思议的直线上升,然后,该国就踏上了奔向现代化社会的路途.第一个起飞的是英国,开始于179o年左右,史称工业革命.之后西方国家经历了摩肩接踵的起飞过程:最引人注目的是德国和美国,它们通过较快的工业化进程最终取代了英国的领头羊地位.19世纪末期是日本,从19世纪末期到 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持续增长.此后迎来了亚洲的工业化,开始是四小虎,后来又是四小龙,最后就是我们中国大陆了.对目前人们津津乐道的"金砖四国"(中国,巴西,印度, 俄罗斯)的飞速发展,都可以用这一理论来解释. 此外,中国的飞速发展还要加入一些特殊的因素:我们的工业化是与全世界的信息化同时出现的;邓小平把握住了全球一体化的机会,而60年代我们曾失去过二战后亚洲工业化的机会;最后还有文化因素,即整个中华民族——包括一岁的小孩——永不熄灭的发财致富的强烈欲望.在恢复古典自由主义方面很有成就,引领了美国经济几十年繁荣的里根总统说过一句话:"经济的繁荣,50%依靠的是公众的情绪." 所以,无论前面还有多少不确定因素,但已被全世界数十个国家,几个世纪工业化过程证明了的规律,是不可持最乐观能改变的.所以,我一直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前景的态度.我相信,三十年之后,中国在经济总量上,会超过美国.圃(整理:本刊记者张驰)24.2.3008法人。

法学专家释疑信用证诈骗罪法律盲区

法学专家释疑信用证诈骗罪法律盲区

牟其中案再次引起关注。

四位法学专家为牟案做出论证法律意见书,此后更引起法律界的激辩。

重提牟其中案,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围绕信用证诈骗罪的讨论,从而厘清法律上的一些模糊概念。

本刊为此专访了长期研究金融犯罪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

白建军认为,诈骗罪在中国现行刑法上的规定:就是以占有为目的。

但事实上信用证诈骗罪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是立法上的模糊。

刑法第195条对信用证诈骗罪界定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白建军认为,第3条骗取信用证,是指采取虚构的掩盖真相的欺骗方法获得信用证并用于融资,按照规定只要是骗取了就构成犯罪。

所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看牟其中案,法院做出有罪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抛开案件本身的证据问题)。

法律该不该这样规定是值得探讨的,白建军认为,法律应该区别对待信用证项下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骗取使用权是在利用信用证进行金融融资后,行为实施人已在还钱或者正在努力还钱,而骗取所有权是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

“这个界定非常难,不要说信用证这种国际结算,即使是国内贷款一旦还不上,都很难说他是想但还不上,还是压根不想还。

”白建军说,“何况,当年很多立法的人对信用证的结算环节都弄不清楚,所以很难制定明确。


更多地人在担心,牟其中案将成为一个“标杆”——在法律规定不够清晰的情况下,成为以后类似案件判决的评判标准。

【精编_推荐】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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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警示之一:达摩克利斯之剑——信用证诈骗者的末日?信用证诈骗是国际上最兴旺和成功率极高的生意。

根据笔者的研究,最近一年以来,在我国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信用证诈骗的发案数量比过去数年呈明显的增长的势头。

个别地方更是翻了几翻。

同时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针对银行和外贸代理企业的信用证诈骗也层出不穷。

香港有专业人士估计说,中国大陆银行和贸易公司被外商骗去的钱已达天文数字。

据笔者估计,每年银行和企业被以信用证方式或与信用证方式有关的方式骗去的款项可能达到百亿人民币之巨。

仅仅笔者接触的两宗较大的案件,受骗价值就达到了6个亿人民币,其他几百万元和上千万元的案件,相信更是不计其数。

这些境内外信用证诈骗犯的罪恶行径,不但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同时也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金融贸易的形象,毒化了我国金融和国际贸易法制环境的地步。

东南亚经济风波以来,一些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疯狂的逃汇套汇也进一步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这些严峻事实,早已引起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金融管理层的严重关切。

司法机关作出有力的反击。

政法机关发现犯罪证据或线索,会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经济纠纷时,发现犯罪线索也会进行移送。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国家外管局和海关加强了对无贸易北京的信用证的审查。

查处用信用证方式骗汇、逃汇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侦查和司法机关也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浮出水面,表明了中国的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金融领域内一些违法犯罪现象,以反击和阻遏诈骗分子罪恶行径的进一步蔓延。

牟其中案不过是一座巨大冰山上露出海面的小小一角,也是已经开始和将要到来的大规模打击的重要一幕。

警示之二:宙斯之盾——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的法律漏洞被不法之徒利用据说中国70%的国际贸易是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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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警示之一:达摩克利斯之剑——信用证诈骗者的末日?信用证诈骗是国际上最兴旺和成功率极高的生意。

根据笔者的研究,最近一年以来,在我国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信用证诈骗的发案数量比过去数年呈明显的增长的势头。

个别地方更是翻了几翻。

同时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针对银行和外贸代理企业的信用证诈骗也层出不穷。

香港有专业人士估计说,中国大陆银行和贸易公司被外商骗去的钱已达天文数字。

据笔者估计,每年银行和企业被以信用证方式或与信用证方式有关的方式骗去的款项可能达到百亿人民币之巨。

仅仅笔者接触的两宗较大的案件,受骗价值就达到了6个亿人民币,其他几百万元和上千万元的案件,相信更是不计其数。

这些境内外信用证诈骗犯的罪恶行径,不但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同时也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金融贸易的形象,毒化了我国金融和国际贸易法制环境的地步。

东南亚经济风波以来,一些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疯狂的逃汇套汇也进一步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这些严峻事实,早已引起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金融管理层的严重关切。

司法机关作出有力的反击。

政法机关发现犯罪证据或线索,会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经济纠纷时,发现犯罪线索也会进行移送。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国家外管局和海关加强了对无贸易北京的信用证的审查。

查处用信用证方式骗汇、逃汇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侦查和司法机关也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浮出水面,表明了中国的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金融领域内一些违法犯罪现象,以反击和阻遏诈骗分子罪恶行径的进一步蔓延。

牟其中案不过是一座巨大冰山上露出海面的小小一角,也是已经开始和将要到来的大规模打击的重要一幕。

警示之二:宙斯之盾——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的法律漏洞被不法之徒利用据说中国70%的国际贸易是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

但是中国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仅仅适用于国内贸易之间的结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几个针对性较强的司法解释。

此外,就是各家银行内部的所谓实际做法。

目前几乎被全世界接受的、国际影响最大的跟单信用证方面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目前使用的经过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一般称为“UCP500”。

信用证机制本身的漏洞是与生俱来的。

由于商业原因,信用证有两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以及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即货物的卖方)提交给开证行和信用证要求严格符合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兑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因此,在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卖方卖给开证行的是已经装运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由于开证行只关心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相符,不管事实上货物是否已经装运,只管“买单”,不管其他。

之所以,要坚持这两条原则,是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各方往往地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卖方不知道买方的信用状况,不知道卖方在自己交货后会不会付款;而买方却恰恰相反,不知道卖方会不会交付合格的货物,当然更不会连货物的影子都还没有见着的时候就先付款给卖方。

所以这时候,就需要银行的信用,这样卖方会觉得有银行的信用在,就会比较放心地交货,而买方又可以信赖银行的审单,较为放心地拿了单据去提货。

但是银行在其中也不想承担过多的风险,银行认为,受益人是买方(即开证申请人)选择的,开证行不知道受益人的信用状况,因此,银行就告诉买方说,自己只管审单,只要单据和信用证条款或条件相符就付钱,至于货物事实上有无装运,银行一般不负责任。

英国有著名的法官说过:信用证是英国商人的最伟大的商业创造。

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信用证这个工具也被创造这一干肥反机制的聪明的商人们利用类作为进行欺诈的工具。

比如,那些不道德的商人们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的特点,利用开证行只接受单据审查单据的特点,在提交一些次货甚至根本就不交货的情况下,伪造了单据,想银行要求付款。

当银行审查单据认为单据相符并向受益人作出兑付的情况下,货物的买方却发现卖方交付的是一堆垃圾,或除了几张单据纸片之外,钱货两空。

第一种也是最普遍的是受益人诈骗的情形。

受益人没有交付任何货物,但是主要伪造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获得付款逃之夭夭。

或者将一些不值一钱的货物或者是一些次品货物装进集装箱,诱使承运人或和承运人串通出具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然后将该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获得付款。

还有一种是卖方(受益人)和买方(开证申请人)联手诈骗开证行或中间行(议付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的情形。

有时卖方和买方是受一个人控制的,就是所谓“双簧”。

因为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只要求开证申请人交付20%或30%的开证保证金,因此当受益人欺诈得手后,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一起逃之夭夭,或者受益人逃跑后,开证行再找开证申请人时,开证申请人已经没有支付能力。

最终受损失的是银行。

还有一种是开证行的工作人员勾结外人,或者开证行的工作人员被外人拉下水,协助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进行诈骗开证行或中间行的。

当然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欺诈或诈骗就更多了。

上述种种类型是信用证欺诈和诈骗的主要形式。

但是,漏洞就出在这里。

即货物的卖方事实上没有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付运,但是却伪造一套单据,伪造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已经装运的事实,并将该套伪造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或议付行,如果单据伪造得好或者议付行或开证行的工作人员审单不仔细,则开证行就会接受单据,立即付款或承兑受益人的汇票。

受益人又会将该经过开证行承兑的汇票贴现给其他贴现行从而套取到现款。

而到期开证行就须不得不付款给持票人。

但是,UCP500中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和救济作出规定。

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

首先,UCP500没有定义章节。

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一种可怕的尝试。

”进一步说,“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论,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

”在这种情况下,UCP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都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编的第511号出版物《UCP400和UCP500的比较》在谈到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倾向时泛泛地解释说:“由于跟单信用证业务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合作性,为顺利开展此业务,银行必须发展能赢得其客户和代理行信任的有关惯例。

诈骗、不诚实或疏忽的行为总是难以长久的,而且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standard practice)。

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体现了诚实和信赖的原则。

”而且,UCP500的条文更没有规定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国际商会511号出版物解释UCP500第15条的修改原因时说:“工作组一致同意统一惯例不能试图解决一切与跟单信用证业务有关的问题。

工作组尤其支持国际商会出版物中的主张,即如果一桩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与所提交的单据有关的诈骗案已经被揭露或得到证实,统一惯例就不应该试图规定银行应采取的态度。

”总之,在信用证根据UCP500开出时,信用证的欺诈和救济问题将因统一惯例未就此作出规定而面临解决的困难。

警示之三:呼唤法治——信用证商业立法的滞后带来的恶果司法机构的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到目前为止,关于信用证并没有国内立法。

信用证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一门法律,其地位和票据法不相上下,而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的贸易结算是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

美国贸易最发达的纽约州的90%的贸易是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

据说目前中国70%的国际贸易是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但是却没有信用证结算的法律。

国际贸易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有信用证法律的成文法,比如著名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5编,就是关于信用证的商业成文法。

中国到目前为止仅仅有一个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是那个办法仅仅适用于国内信用证结算,不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结算。

民商法的立法在这一个方面严重落后于刑事法的立法。

这是十分反常的滞后状况。

一般世界上,一般的规律是和商业交易有关的法律最先形成实务做法,并经成文法化后变成后立法,而后根据刑事方面案例的积累,才慢慢刑事方面的立法,给商业方面的救济的不足之处以及对一些严重的欺诈行为提供刑事救济,以保障商业交易的正常进行。

英国的信用证案例在10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

而美国在1910年到1920年间就已经在纽约州形成比较一致的实际做法,并在1920年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商业信用证的规则。

这一规则被发送给国际商会(ICC),而国际商会在1926年就有了一套适用于各国银行的统一规则。

1927年,国际商会起草了关于出口信用证的统一规则,1929年,国际商会起草了国际间有关信用证的统一规则。

1933年国际商会制定了第一套跟但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85号出版物。

几乎是10年修改一次,到目前修改了6次,是国际商会的第500号出版物。

该惯例已经被世界上170多个主要贸易国家的银行界和法律界所接受。

由于立法的滞后,是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蜂起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带来司法上的一系列问题。

警示之四:小利和大利——对外贸代理企业敲响的警钟更为危险的是,中国在外贸代理制下,还有一种特别的信用证欺诈情形。

即开证申请人或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联手欺诈外贸公司。

由于一些国内最终用户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因此这些国内用户就须委托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实际上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已经过国内用户和外商谈妥,外贸公司仅仅形式性地在和国内用户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再和外商签定购销合同,外贸公司申请一家国内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外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

受益人伪造了单据并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

但是根据目前一些银行的做法,开证行在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往往征求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意见是否接受单据对外付款或承兑,而买方会去问最终用户是否接受单据,如果最终用户和卖方即受益人串通,则买方会通知开证行接受单据,对外付款或承兑。

收到货款的受益人和国内最终用户逃之夭夭,或者没有实际的支付能力。

但外贸公司仍须偿还开证行已经对外兑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受损失就是为了赚这一点点代理费的可怜的外贸公司。

外贸代理制产生的另一种欺诈是欺诈信用证开证担保人。

牟其中案其实就属于该种类型。

牟其中事实上和香港的公司没有贸易往来,也没有实际交付任何货物。

这叫做没有基础合同或基础交易的信用证。

但是在开证时,开证行需要开证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因此开证申请人往往请比较有经济势力的公司为其开证担保,保证开证申请人会偿付开证行对外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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