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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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案例-牟其中案

远期信用证案例-牟其中案

一背景1 信用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湖北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湖北轻工) 湖北轻工受无进出经营权的天津南德集团委托代理进口,南德向湖北轻工提供了由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出具的见证担保。

受益人:香港东泽科技有限公司开证行: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开证金额:1995年7月开立180天远期1070万美元的七单循环信用证;1995 和1996年共开立信用证33份,总额8014万美元,实际承兑金额约7500万美元。

截止1997年4月,南德分几次返还湖北轻工约3960万美元,用于循环开证;约3550万美元用于公司投资和还债。

2 事实(1)1995年7月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定金额为1.5亿美元的代理进口货物合同;(2)何君(何君介绍见下文)编制湖北轻工和香港东泽公司的进口合同,作为进口的依据但后者从未发货给前者。

(3)检方有从东泽公司搜取的向南德集团转款的凭证、划款指令等书面证据。

南德集团金融部负责人留有原始单据的备份文件;3 案件重要人物简介(1)牟其中:1941年6月19日出生,南德集团法定代表人。

1974年因政治罪名被捕,被判死刑,1979年平反后获释。

1979年因“投机倒把”罪入狱,1年半后获释。

1989年牟其中因用中国轻工产品从前苏联换回4架图-154民航机而出名。

1995年美国杂志《福布斯》(Forbes)将牟其中列为中国大陆富豪榜第4位。

1999年2月5日,牟其中因涉嫌信用证诈骗被武汉警方逮捕,1999年11月1日被起诉。

(2)何君:原湖北轻工职工,后离职,现在澳大利亚X.G.I.公司任职。

通过何君帮助,南德与湖北轻工签定了有关合同。

1996年1月16日、2月10日牟其中对何君签发了两份“承诺书”,同意付给何君2%开证手续费。

何君在逃。

(3)王向军:香港东泽公司副董事长。

1995年7月,王向军和牟其中商定,东泽公司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开立180天循环信用证。

1998年3月,王在通过罗湖准备前往香港时被扣留并被押解到武汉。

牟其中 “第一忽悠”的铁窗生涯

牟其中 “第一忽悠”的铁窗生涯

牟其中“第一忽悠”的铁窗生涯作者:陈哲来源:《中国新时代》2008年第05期入围理由他敢想敢干,这是事实;他富有创意,这也是事实。

但是,他成于此也败于此。

凡事皆有度,偏偏被他所忽视了。

真理前进半步就是谬误,经验的运用亦是如此。

他曾经的手下冯仑曾这样评价他:一个人在一个时代中能够迸发出的光芒,其实就是这个时代的光芒。

事实正是如此:他曾经的光环其实是时代光芒的折射对于现年68岁的牟其中来说,如今外界对他的评价已经无所谓了。

那些过往的是是非非、恩恩怨怨,不管他本人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已经慢慢地被时间的长河冲刷得所剩无几,即使不舍、留恋,都于事无补。

在湖北洪山监狱服刑的牟其中,成败与否,得失多寡,他只能怀着或多或少的希望,在未来漫长的铁窗生活里,独自一人去回想、去憧憬……锒铛入狱1999年1月7日早上8点多钟,牟其中坐着黑色奥迪到公司上班,当汽车行驶到门头沟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截停,车上的人被带走拘留。

没有警笛,也没有闪光灯,甚至没有路人的驻足围观,一代首富就这样在一个寒冷的冬日给自己的创富史嘎然画上了一个大大的休止符。

据说,公安人员当时在他的身上找出一封牟其中写给友人的信,信中托付友人在他出事之后,帮忙照顾自己的孩子。

此后,牟再也没有回到永定河21号——南德集团的北京总部。

现在,一位与牟素昧平生的餐饮业者张刚已经在南德的废墟之上建起了“小肥羊”的连锁店。

被抓一个月后,牟其中因涉嫌信用证诈骗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正式逮捕。

对于这一天的到来,牟其中可能早有察觉。

从1997年开始,有关部门就已发出紧急通报:南德集团“经营不善,已出现高风险、高负债”的迹象,并指出截至1996年11月,仅部分金融单位向法院提起的涉及南德的欠债逾期不还案和其他经济纠纷案,标的总额已高达2.4亿元人民币。

随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将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和南德集团3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其垫资的信用证项下3亿多元人民币。

总结牟其中

总结牟其中

总结牟其中作者:蔡恩泽来源:《智富时代·时代财富》 2016年第11期文_蔡恩泽编辑_曾文广9月27日,几乎已被人们遗忘的南德集团前董事长牟其中刑满出狱了。

评说当代民营企业界风云人物,牟其中这个人是一个绕不开的可圈可点的历史过客,他是那个秩序混乱又极具魅力的时代的符号之一。

2000年5月30日,新华社一则电讯石破天惊:南德经济集团总裁牟其中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牟其中称得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奇葩”人物,他那海阔天空的神侃、惊世骇俗的创意、天马行空的壮举,着实曾让人们敬仰过、礼赞过。

然而,早在他案发多年前,就曾有人预言过:牟其中早晚要出事。

一语成谶,不幸而言中,牟其中东窗事发,以花甲之龄在牢狱中度过16年,现已垂垂老矣。

并非说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客观公正地总结牟其中,使后来的创业者、企业家哀之而鉴之,还是很有裨益的。

传奇人生从小商贩到倒卖飞机,从“大陆首富”到“首骗”,从北京被捕到武汉庭审,20年间,牟其中走过了一段极富传奇色彩的人生历程。

牟其中,生于1941年,四川万县人,据称其父曾是当地一位银行家。

1980年2月,牟其中借了300元钱在家乡成立了“江北信托服务部”,做点当时被称为“投机倒把”的生意,从重庆一家半停产状态的军工厂弄到一批座钟卖到上海,又为万县一家皮鞋厂在外地销出大量积压的皮鞋,赚了不少钱。

他从贸易中体会到:通过把生产、市场、金融、运输等条块分割的领域进行某种组合,可以释放出巨大的能量。

从1984年开始,牟其中弄到1000万元搞了6个工厂,结果经营失败,陷入了“三角债”。

牟其中经过反思,感到搞实业太苦太累,风险也大,于是又转回到搞贸易,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倒卖飞机应是牟其中一生的一个亮点。

1988~1992年,牟其中利用苏联解体的机遇,从我驻原苏联商务参赞等老同志处获悉俄罗斯的贸易情报,他用了300多家工厂的积压产品,从俄罗斯换回4架图-154飞机给四川。

美国哈佛大学把牟其中这一轰天壮举列为哈佛教学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经典案例

国际商务经典案例《对外经贸实务》杂志社袁永友编D/A引起的纠纷案某年12月26日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甲方)与香港某公司(乙方)签定一项来料装配电子钟、收音机和台灯成品3000套,总金额24.6万港元的协议。

协议规定:“原辅料及仓装物料以D/A60天经银行运交甲方装配。

”“甲方组装成品发运时以D/A即期向乙方办理结算。

”款项支付均通过泉州中国银行与香港XX银行办理。

在履行协议中,却发生了问题:由于乙方利用少发货,加大货款托收金额;收货人在担保提货后,因数量不足,拒绝承兑;对方把提单转让给托收行----香港某国际银行,债权转移了;乙方宣布破产、倒闭,托收行蒙受损失,坚持收货人必须付足货款24.6万港元,从而造成甲方工作的被动局面,构成纠纷。

由于厦门中国银行的积极活动,此案拖延十个月后才得以解决,使甲方免遭巨额损失。

1.甲方陷入被动的原因?2.此案得以合理解决的原因?3.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提示:1.协议条款不明确,乙方利用了仅规定每台价值而没有规定每种零配件价值条款的弊病;2.甲方提货后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没有办理检验公正,投保事宜;二、《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委托书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

”2.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的问题,对于香港某国际银行的要求,由甲方全部负担是不公平的,因为主要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三、1.了解客商的资信状况;2.把合同条款制定完整准确;3.把自己的工作作到妥善、符合规定。

利用品质条款行诈案1997年10月,我国内地一企业(卖方)与香港某商行(买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单价610美元/吨(折合人民币5069元),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34.5万元)。

同时合同又规定,整批货物分10批每两月装运一批,每批供货500吨,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并经买方验收后方可接收。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第一,铸件表面应光洁;第二,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牟其中信用证案例分析流程

牟其中信用证案例分析流程

牟其中信用证案例分析流程牟其中信用证案例可是相当有名且复杂的事儿呢。

这事儿啊,得从牟其中这个人说起。

牟其中那可是个很有想法,也很有胆量的人。

他做的很多商业操作在当时都让人觉得惊世骇俗。

信用证这个东西呢,在正常的商业贸易里是一种很重要的支付手段,就像是一个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小卫士。

在牟其中的这个案例里啊,他在信用证上做的事情就有点走偏了。

他想要利用信用证来实现一些他宏大的商业计划,可是这些计划呢,有点脱离了实际情况。

比如说,他可能高估了自己在贸易过程中的能力或者资源。

他操作信用证的流程里面就出现了很多问题。

其中有一点就是他对信用证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

信用证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的,你得有货物的往来,有实际的交易在那里摆着。

可是牟其中在这方面呢,可能就没有处理好。

他可能想着先把信用证的钱拿到手,再去解决货物的事情,这就像是还没学会走路就想跑一样。

而且啊,在整个流程当中,他涉及到的贸易伙伴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也变得特别复杂。

银行在信用证业务里本来是一个比较中立的角色,负责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但是牟其中这边呢,他的操作让银行陷入了一种很为难的境地。

银行发现他的贸易流程和信用证的要求不太匹配的时候,就开始产生怀疑了。

这就像是一场游戏,大家都得按照规则来玩。

牟其中在这个信用证的游戏里,没有遵守好规则。

他可能觉得自己的想法很伟大,能够打破常规,但是商业世界里有些规则是必须遵守的。

从这个案例里我们能学到很多东西呢。

一方面是对于企业家来说,不能过于冒进。

做生意要有脚踏实地的态度,不能只靠着想象和大胆的想法就去操作一些复杂的金融工具。

另一方面呢,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也要更加严格地审核业务,不能因为一些人的名气或者表面上看起来很宏大的计划就放松了警惕。

这牟其中信用证案例啊,就是给我们大家的一个警示。

让我们知道在商业活动中,无论是谁,都得老老实实按照规则来,不然最后吃亏的肯定是自己。

这个案例还反映出当时的商业环境也存在一些问题。

牟其中案的法理分析

牟其中案的法理分析

牟其中案的法理分析8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牟其中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认定天津市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以下简称南德集团)及法定代表人牟其中均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牟其中及其辩护律师均认为,牟其中只是为了融资,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牟其中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让我们从牟其中的犯罪事实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中找答案。

一审认定,1995年初,国家实行紧缩银根的政策,南德集团在银行的贷款渠道被堵死,而前期贷款陆续到期,加之经营卫星业务急需继续投入大量资金,作为集团总裁的牟其中多次在集团开会强调,广开门路融资,包括用信用证的方式。

同年6月,经夏宗琼介绍与湖北省轻工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轻工)离职人员时任澳大利亚澳华公司经理的何君相识,共同策划利用湖北轻工采取假进口贸易的方式,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由何君负责在境外贴现。

经何君,牟其中代表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签订了金额为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

此后,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集团编造进口货物协议,通过湖北轻工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33份共8千余万美元,在香港渣打等银行议付信用证31份,获取美元7千5百余万元。

牟其中骗取信用证,获得银行巨额资金的目的是什么?牟其中反复强调是为南德集团融资,而不是非法占为己有。

从一审认定的事实看,认定牟其中是为将银行资金非法占有的证据欠充分,只能认定是为了融资。

这就与构成诈骗罪的基本理论相悖。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的目的必须是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否则构不成诈骗罪。

那么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否也要求行为的目的必须是非法占有,这是研究信用证诈骗罪的关键问题。

信用证诈骗罪是属于诈骗罪的范畴,但它不是普通的诈骗罪,是人们逐渐认识、研究的特殊形式的诈骗罪,因此有着与普通诈骗罪不同的构成理论。

案例2 牟其中信用证案件始末

案例2  牟其中信用证案件始末
H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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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的主要内容
▪ 以牟其中为总裁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
德经济集团从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以 假进口的手段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 公司骗取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具信用证 33笔,开证金额8000余万美元,实际承兑 金额7500余万美元,截止1997年4月止, 南德集团共返还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 司3900余万美元,用于循环开证,造成湖 北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3500余万美元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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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案例的评析
▪ 在对这一案件的评析中,我们着重分析和信用证一,它是成心的,有方案的通过使用信用证进
行诈骗的行为。
▪ 第二,危害比较大,既损害了银行信用,也给国
家造成损失。
▪ 第三,信用证本身的弱点,为人们利用它进行诈
骗提供了时机。
▪ 第四,不能过分夸大和扭曲信用证的融资功能。 ▪ 第五,我国关于信用证业务的管理的各项法律和
规定不完善,也使犯罪份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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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总之,虽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
的一种结算方式,它也确实给国际间商品 交易的开展和扩大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 是它本身也存在漏洞,而一旦有人利用了 这一漏洞,结果是很难预料的,所以对信 用证的使用应该有外在严密的管理,特别 在信用证融资方面,应该有一系列的公正 和公开的标准进行约束,只有这样,才能 尽可能地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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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目的】
▪ 这是一个关于国际结算实务的案例,它所
运用的根底知识在第8章国际结算实务中。
▪ 在这一章中,主要介绍了国际结算实务的
一般原理,对信用证结算的特征和结算流 程也都是作了一般性的描述。
▪ 本案例就是国际结算的一般原理在实际中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概况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达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的目的。

并指使其他人配合何君(在逃),实施诈骗。

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借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

除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外,余额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主要特点1.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差,隐蔽性大,不易察觉,能配合其他条件实施诈骗。

2.中外勾结,即国内不法诈骗犯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境外不法外商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两者互相勾结,用连环套实施诈骗。

本案中,国内不法诈骗犯,就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牟其中,境外不法外商就是何君和提供假单据并进行贴现的香港东泽科技贸易公司。

3.为掩护实施诈骗,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

信用证诈骗的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防范方针应该是:“预防为主,后治为辅;治本为主,治标为辅;治本兼治标,从源头上治。

”我们可以从牟其中信用证诈骗典型案例的三个主要特点上加以防范:1.我国对外开立的信用证,特别是开立的18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是循环信用证,时间差较长,要特别认真、小心。

开证行垫付资金和利息,要开证申请人提供100%金额的有价证券作抵押,以防为开证申请人垫付了资金后,开证行事后收不回为其垫付的资金。

应该说,牟其中的“狐狸尾巴”早已毕现,如果牵涉这起诈骗案的湖北轻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等境内部门,其中任何一家企业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法规,牟其中根本无法瞒天过海,暗渡陈仓,连续骗开33起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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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警示之一:达摩克利斯之剑——信用证诈骗者的末日?信用证诈骗是国际上最兴旺和成功率极高的生意。

根据笔者的研究,最近一年以来,在我国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信用证诈骗的发案数量比过去数年呈明显的增长的势头。

个别地方更是翻了几翻。

同时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针对银行和外贸代理企业的信用证诈骗也层出不穷。

香港有专业人士估计说,中国大陆银行和贸易公司被外商骗去的钱已达天文数字。

据笔者估计,每年银行和企业被以信用证方式或与信用证方式有关的方式骗去的款项可能达到百亿人民币之巨。

仅仅笔者接触的两宗较大的案件,受骗价值就达到了6个亿人民币,其他几百万元和上千万元的案件,相信更是不计其数。

这些境内外信用证诈骗犯的罪恶行径,不但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同时也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金融贸易的形象,毒化了我国金融和国际贸易法制环境的地步。

东南亚经济风波以来,一些国内外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进行疯狂的逃汇套汇也进一步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这些严峻事实,早已引起了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金融管理层的严重关切。

司法机关作出有力的反击。

政法机关发现犯罪证据或线索,会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经济纠纷时,发现犯罪线索也会进行移送。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国家外管局和海关加强了对无贸易北京的信用证的审查。

查处用信用证方式骗汇、逃汇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侦查和司法机关也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浮出水面,表明了中国的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金融领域内一些违法犯罪现象,以反击和阻遏诈骗分子罪恶行径的进一步蔓延。

牟其中案不过是一座巨大冰山上露出海面的小小一角,也是已经开始和将要到来的大规模打击的重要一幕。

警示之二:宙斯之盾——信用证机制本身存在的法律漏洞被不法之徒利用据说中国70%的国际贸易是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的。

但是中国没有信用证的成文法。

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仅仅适用于国内贸易之间的结算。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几个针对性较强的司法解释。

此外,就是各家银行内部的所谓实际做法。

目前几乎被全世界接受的、国际影响最大的跟单信用证方面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目前使用的经过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一般称为“UCP500”。

信用证机制本身的漏洞是与生俱来的。

由于商业原因,信用证有两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单据交易原则以及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即货物的卖方)提交给开证行和信用证要求严格符合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兑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因此,在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卖方卖给开证行的是已经装运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由于开证行只关心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相符,不管事实上货物是否已经装运,只管“买单”,不管其他。

之所以,要坚持这两条原则,是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各方往往地处不同的国家,因此卖方不知道买方的信用状况,不知道卖方在自己交货后会不会付款;而买方却恰恰相反,不知道卖方会不会交付合格的货物,当然更不会连货物的影子都还没有见着的时候就先付款给卖方。

所以这时候,就需要银行的信用,这样卖方会觉得有银行的信用在,就会比较放心地交货,而买方又可以信赖银行的审单,较为放心地拿了单据去提货。

但是银行在其中也不想承担过多的风险,银行认为,受益人是买方(即开证申请人)选择的,开证行不知道受益人的信用状况,因此,银行就告诉买方说,自己只管审单,只要单据和信用证条款或条件相符就付钱,至于货物事实上有无装运,银行一般不负责任。

英国有著名的法官说过:信用证是英国商人的最伟大的商业创造。

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信用证这个工具也被创造这一干肥反机制的聪明的商人们利用类作为进行欺诈的工具。

比如,那些不道德的商人们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的特点,利用开证行只接受单据审查单据的特点,在提交一些次货甚至根本就不交货的情况下,伪造了单据,想银行要求付款。

当银行审查单据认为单据相符并向受益人作出兑付的情况下,货物的买方却发现卖方交付的是一堆垃圾,或除了几张单据纸片之外,钱货两空。

第一种也是最普遍的是受益人诈骗的情形。

受益人没有交付任何货物,但是主要伪造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获得付款逃之夭夭。

或者将一些不值一钱的货物或者是一些次品货物装进集装箱,诱使承运人或和承运人串通出具和信用证相符的单据,然后将该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获得付款。

还有一种是卖方(受益人)和买方(开证申请人)联手诈骗开证行或中间行(议付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的情形。

有时卖方和买方是受一个人控制的,就是所谓“双簧”。

因为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只要求开证申请人交付20%或30%的开证保证金,因此当受益人欺诈得手后,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一起逃之夭夭,或者受益人逃跑后,开证行再找开证申请人时,开证申请人已经没有支付能力。

最终受损失的是银行。

还有一种是开证行的工作人员勾结外人,或者开证行的工作人员被外人拉下水,协助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进行诈骗开证行或中间行的。

当然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欺诈或诈骗就更多了。

上述种种类型是信用证欺诈和诈骗的主要形式。

但是,漏洞就出在这里。

即货物的卖方事实上没有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付运,但是却伪造一套单据,伪造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已经装运的事实,并将该套伪造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或议付行,如果单据伪造得好或者议付行或开证行的工作人员审单不仔细,则开证行就会接受单据,立即付款或承兑受益人的汇票。

受益人又会将该经过开证行承兑的汇票贴现给其他贴现行从而套取到现款。

而到期开证行就须不得不付款给持票人。

但是,UCP500中没有对信用证欺诈和救济作出规定。

UCP500没有对欺诈下一个定义,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

首先,UCP500没有定义章节。

国际商会负责制定UCP500的银行技术委员会在经过尝试和努力之后认为,“很清楚,在统一惯例500中提出一个明确的术语章节是一种可怕的尝试。

”进一步说,“这将引起许多国家委员会之间的争论,而且不能保证对这些定义的下法能取得国际间的一致意见,所以这个尝试被放弃了。

”在这种情况下,UCP从过去到现在的各个版本中都没有关于欺诈的定义或规定。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编的第511号出版物《UCP400和UCP500的比较》在谈到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倾向时泛泛地解释说:“由于跟单信用证业务既具有竞争性又具有合作性,为顺利开展此业务,银行必须发展能赢得其客户和代理行信任的有关惯例。

诈骗、不诚实或疏忽的行为总是难以长久的,而且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standard practice)。

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体现了诚实和信赖的原则。

”而且,UCP500的条文更没有规定信用证欺诈的救济。

国际商会511号出版物解释UCP500第15条的修改原因时说:“工作组一致同意统一惯例不能试图解决一切与跟单信用证业务有关的问题。

工作组尤其支持国际商会出版物中的主张,即如果一桩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与所提交的单据有关的诈骗案已经被揭露或得到证实,统一惯例就不应该试图规定银行应采取的态度。

”总之,在信用证根据UCP500开出时,信用证的欺诈和救济问题将因统一惯例未就此作出规定而面临解决的困难。

警示之三:呼唤法治——信用证商业立法的滞后带来的恶果司法机构的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到目前为止,关于信用证并没有国内立法。

信用证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一门法律,其地位和票据法不相上下,而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的贸易结算是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

美国贸易最发达的纽约州的90%的贸易是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

据说目前中国70%的国际贸易是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但是却没有信用证结算的法律。

国际贸易世界上有很多国家都有信用证法律的成文法,比如著名的《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5编,就是关于信用证的商业成文法。

中国到目前为止仅仅有一个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是那个办法仅仅适用于国内信用证结算,不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结算。

民商法的立法在这一个方面严重落后于刑事法的立法。

这是十分反常的滞后状况。

一般世界上,一般的规律是和商业交易有关的法律最先形成实务做法,并经成文法化后变成后立法,而后根据刑事方面案例的积累,才慢慢刑事方面的立法,给商业方面的救济的不足之处以及对一些严重的欺诈行为提供刑事救济,以保障商业交易的正常进行。

英国的信用证案例在10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

而美国在1910年到1920年间就已经在纽约州形成比较一致的实际做法,并在1920年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商业信用证的规则。

这一规则被发送给国际商会(ICC),而国际商会在1926年就有了一套适用于各国银行的统一规则。

1927年,国际商会起草了关于出口信用证的统一规则,1929年,国际商会起草了国际间有关信用证的统一规则。

1933年国际商会制定了第一套跟但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85号出版物。

几乎是10年修改一次,到目前修改了6次,是国际商会的第500号出版物。

该惯例已经被世界上170多个主要贸易国家的银行界和法律界所接受。

由于立法的滞后,是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诈骗蜂起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带来司法上的一系列问题。

警示之四:小利和大利——对外贸代理企业敲响的警钟更为危险的是,中国在外贸代理制下,还有一种特别的信用证欺诈情形。

即开证申请人或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联手欺诈外贸公司。

由于一些国内最终用户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因此这些国内用户就须委托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实际上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已经过国内用户和外商谈妥,外贸公司仅仅形式性地在和国内用户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再和外商签定购销合同,外贸公司申请一家国内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外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

受益人伪造了单据并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

但是根据目前一些银行的做法,开证行在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往往征求开证申请人即买方的意见是否接受单据对外付款或承兑,而买方会去问最终用户是否接受单据,如果最终用户和卖方即受益人串通,则买方会通知开证行接受单据,对外付款或承兑。

收到货款的受益人和国内最终用户逃之夭夭,或者没有实际的支付能力。

但外贸公司仍须偿还开证行已经对外兑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受损失就是为了赚这一点点代理费的可怜的外贸公司。

外贸代理制产生的另一种欺诈是欺诈信用证开证担保人。

牟其中案其实就属于该种类型。

牟其中事实上和香港的公司没有贸易往来,也没有实际交付任何货物。

这叫做没有基础合同或基础交易的信用证。

但是在开证时,开证行需要开证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因此开证申请人往往请比较有经济势力的公司为其开证担保,保证开证申请人会偿付开证行对外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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