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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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84]教计字024号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84]教计字024号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84]教计字024号1984年3月9日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成人教育事业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各类高、中级专门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必须加强对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的管理,使之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教育计划的轨道。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际可能条件,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提出的编报教育事业计划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国家计委、教育部经过汇总审核、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国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

二、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范围是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审定备案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夜大学,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学制为二年以上,培养目标相当于高等学校专科和本科毕业水平的人数,不包括在各种短期训练班、进修班学习的人员。

纳入成人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的范围是指:按国务院、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干部、职工、农民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教师进修学校,招收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学制为二年以上,培养目标相当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水平的人数,不包括在各种短期训练班、进修班学习的人员。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4.12•【文号】教财[1990]034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的通知(1990年4月12日教财[199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为了进一步解决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经费问题,保证全国统一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现对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经费问题通知如下:1.凡参加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均按每人7元缴纳报名费。

2.凡从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学生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函授、夜大及非教育部门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应适当负担招生经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根据节约原则和招生工作必要开支情况,可按每录取一名学生在30元数额内规定具体标准,由录取学生的学校向承担考试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统一招生工作的机构拨缴。

专为培训中小学师资的师范类院校,免缴招生经费。

3.各地负责统一招生工作的机构,对收取的报名费和学校拨缴的招生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使用上只限于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不足部分在地方教育部门事业费预算内列支。

4.各地对招生经费开支要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

地方教育、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对于不按规定收取费用和使用招生经费的问题,一经查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铺张浪费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切实改进管理。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教成[1992]2号1992年1月28日)现将《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更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教师班、干部专修科、函授部、夜大学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须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后方可招生。

第四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五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市(地、州)、县(市、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常设的成人招生办事机构,增加必要的编制,给予必要的办公条件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国务院有关部委要配备稳定的成人高校招生工作人员;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要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中等专业学校改办大专院校审批权限的通知-[84]教职字012号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中等专业学校改办大专院校审批权限的通知-[84]教职字012号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中等专业学校改办大专院校审批权限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中等专业学校改办大专院校审批权限的通知
((84)教职字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教育局:
教育部、国家计委于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八日以(83)教职字011号《关于完成和扩大一九八三年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等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现有中专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宜戴帽改办大专院校。

少数确需改办的,应由主管部门报经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

但最近以来,有的省、自治区和部门未报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就把一些中等专业学校戴帽改办成大专院校。

为此,再次重申:中等专业学校一般不要戴帽改办大专院校,如确有必要改的(包括撤销、停办后改建),地方所属学校应由教育厅(局)会商计委后报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学校由部委教育司(局)报请本部委领导同意),报教育部,由教育部会商国家计委审批。

特此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
——结束——。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成[1993]4号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成[1993]4号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成[1993]4号1993年2月20日)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在贯彻执行我委《关于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较好地开展了成人中专招生改革的试点工作,保证了入学质量。

实践证明,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行预科制、分科进行认定水平考试的办法,符合成人中专教育的要求,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努力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文化科学技术素质,决定对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办法进一步改革。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根据各地、部门(行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拟定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按隶属关系自下而上编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汇总审定后统一下达。

计划单列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向国家教委报送计划时,同时抄送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和计委。

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劳动者和知识青年。

报考人员工龄、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及主管部门确定。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主要招收劳动者进行中等专业教育,亦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实际需要招收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不包分配。

学校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使招工、招生相结合。

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成人高中教育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成人高中教育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成人高中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05.13•【文号】•【施行日期】199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成人高中教育的意见(1992年5月13日)教育部《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86)教成字005号,以下简称《规定》]下发以来,对“双补”后高中文化教育的发展和全国职工队伍文化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但《规定》是在开展“双补”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对职工进行高中文化教育的一种过渡性措施。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人才的培养及知识结构应有更高的要求,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成人高中教育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保证规格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培养目标成人高中教育的任务是使已经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和社会青年,经系统学习,基本达到高中毕业水平。

要求学员初步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知识,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为现代化建设事业艰苦奋斗的精神;掌握高中必备的文化基础知识,为进一步学习技术、业务或接受岗位培训、高等教育打下文化基础。

二、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一)成人高中课程由文化课和专业课或职业技术课两部分组成。

1.从业人员分文、理科设置课程。

文科班文化课开设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自然科学基础;理科班文化课开设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史地知识基础。

在学好上述6门课程的基础上,开设2门专业课,必修课程8门。

2.社会青年参加成人高中学习,不分文理科,开设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在此基础上再设2至3门职业技术课程,必修课程不少于9门。

3.必修课中的专业课、职业技术课具体开设哪些课程,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或生产、工作需要确定,并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0.08.30•【文号】[80]教计字257号、[80]财事字239号•【施行日期】1980.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暂行办法的通知([80]教计字257号、[80]财事字329号1980年8月30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在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新形势下,加强干部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叶剑英同志在庆祝建国30周年讲话中提出的“我们要通过各级党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种形式的训练班,对现有干部进行定期轮训,并使之形成制度”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宣传部、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将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证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计划完成招生任务,并在可能条件下,承担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委托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培训班的任务,以利于培养大量专门人才和提高各级干部的科学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培训干部要采取多种途径。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积极承担一定的培训干部任务,可以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招生任务的前提下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也可以派有经验的教师到有关干部学校和训练班兼课,或者派教师负责编写教材。

三、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中央部门主管的学校,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主管的学校,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自治区委托中央部门主管的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培训班,须征得中央有关部门同意。

四、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学制。

高等学校办的学习年限二至三年的称干部专修科,学习年限不足二年的称干部培训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教育政策的演进分析及其发展调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教育政策的演进分析及其发展调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教育政策的演进分析及其发展调适[摘要]科学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是高等职业教育良性发展的制度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主要经历了萌生探索、形成发展和内涵建设三个发展阶段,在这三个发展阶段中,高等职业教育政策起着非常重要的支持和导向作用。

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交互影响和制约,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发展至今仍存在公平、质量和取向等方面的问题,极大地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应该从提高高职教育政策的可行性、完善政策执行的支持保障系统、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这三方面来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高职教育政策改革开放三改一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我国当下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基本国情而制定的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行动准则,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行动纲领。

”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在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在短短的三十几年内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与这一时期国家所出台的各项政策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

因此,本文将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分析,并着重探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发展至今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发展调适建议。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教育政策的演进分析(一)高等职业教育的萌生探索期高等职业教育的萌生探索期主要指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

这一期间,国家出台的政策文本主要有:1983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加速发展高等教育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6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以及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等。

这一时期,国家开始实施对外开放战略,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以及社会发展对专业化人才的旺盛需求,国家开始把眼光放到被长久忽视的职业教育上,出台了这一系列鼓励和保障高职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促使高等职业教育开始兴起,并于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并明确了办学和招生方式,但这一时期的高等职业教育主要是依靠职业大学等形式来举办的。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教财[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考试[1995]2号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考试[1995]2号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考试[1995]2号1995年2月23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国家教育考试事业日渐发达,对考试项目实施的科学化管理水平、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普通、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全国统一考试)尤其如此。

全国统一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历来受到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的努力下,比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国家教委《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试〔1991〕3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委18号令)和国家教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精神,使全国统一考试得以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

从近年来考试的实际情况看,考试管理工作的水平在全国各地是不平衡的。

有的省局部地区出现了考试管理不严、纪律松弛的现象,致使个别考场出现考点负责人、监考人员与考生串通集体作弊的腐败行为。

虽然考后根据群众检举及时作了严肃处理,但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这是在当前形势下,考风考纪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已远不是个别考生考试的舞弊行为。

这种情况的出现,既有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也有个别考试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从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入手,提高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考试政策的自觉性,防微杜渐,采取有力措施,使考风考纪不断得以加强。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为进一步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依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现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转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除具备《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标准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校长人选必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管理高等教育的经历及相关能力,熟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二)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非教师职称系列的或“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各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四)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50%左右,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应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在校内拥有相应的技能训练、模拟操作场所和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二、高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得少于2000人,新建学校应在5年内达到要求。

三、新设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可根据学校所在地、隶属关系、学科门类等因素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高等职业学校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四、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由国家教委审批。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教成厅[1990]012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教成厅[1990]012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正文:
----------------------------------------------------------------------------------------------------------------------------------------------------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成厅[1990]012号1990年5月14日)
为了维护国家关于今年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1.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准招收试读生、旁听生和视听生,不准招收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

2.凡未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无办学资格,无当年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招生计划(含专科起点本科班)的学校,一律不得参加成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

3.凡未经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单科生不得转为具有正式学籍的专科或本科生,也不得通过累计成绩取得毕业证书。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在上海召开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教成〔1990〕003号《关于1990年各类成人高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教成厅〔1990〕010号《关于严格成人高考招生资格审查切实加强监考工作的函》中所作规定,坚决杜绝违章违纪乱招生现象。

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错误做法要坚决制止。

对违章违纪事件,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结束——。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书00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书00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字011号)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下发后,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用人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部分学校试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受到用人部门的普通欢迎,取得了不少经验。

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有的未严格按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办班审批手续,降低入学条件,扩大培养对象和范围;有的对《专业证书》制度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清,将“专业证书”与“学历文凭”相混淆;有的为“创收”招揽学员,擅自刊登广告面向社会招生;有的办学规模过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为使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健康开展,切实做到按需培养,确保教育质量,各地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加强对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领导和管理。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要严格执行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目前应主要抓好《专业证书》制度的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办班规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各地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性质与用途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专业证书》制度,是对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教育,使其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

用人主管部门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纳入本部门人才结构调整和培养规划,避免盲目培养和办学。

二、《专业证书》的办学机制是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选送学员,委托学校培养,不是学校招生办学。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5.09•【文号】[83]教中字006号•【施行日期】1983.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城市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意见(1983年5月9日(83)教中字006号)自一九七八年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扩大职业技术学校的比例以后,许多城市进行了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试点。

一九八0年十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一九八一年中央领导同志又作了指示,进一步推动了中等教育结构改革工作的开展。

经过几年的努力,单一化的中等教育结构开始起了变化,职业技术教育有了初步发展。

到一九八二年,全国城市职业中学(班)、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已达三十五万余人,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比例已达到一比五。

如将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计算在内,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比例还要大一些。

试点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方向正确,效果显著,深受欢迎。

家长、社会反映,这是“为人民办了一件好事”。

用人单位反映,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一是有技术,录用后就能顶岗位工作;二是热爱专业,工作安心。

学校反映,高考只能调动部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举办职业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后,逐步把其余大部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调动起来了,学校面貌大为改观。

实践证明: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是四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它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有利于提高劳动后备力量的文化技术与思想政治水平,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劳动就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教成[1995]1号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教成[1995]1号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教成[1995]1号1995年3月7日国家教委印发)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是我国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促进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积极、健康地发展,现对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办学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从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发展。

要充分发挥远距离教育的优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学习机会,特别要为广大农村、边远地区、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中级专门人才服务;为成人初、中等文化教育,实用技术培训,资格证书教育和岗位培训提供教学服务;同时参与初中后职业技术教育分流。

要促进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之间,以及与其他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之间的联合与协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与中等专业自学考试相互沟通的办学模式。

基本原则: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是以运用广播、电视、函授等远距离教学手段为主,进行中等专业教育的成人学校。

按照依靠地方、服务地方的原则办学,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应开设需求量大、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专业;各地、部门(行业)要根据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学校和专业。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教计[1992]223号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教计[1992]223号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家教委1992年12月18日发布教计〔1992〕223号)为了加强成人高等学校的建设,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成人高等学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现对《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本规定所指成人高等学校仅限于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及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一、学校专业设置和规模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服务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需要,合理确定专业和规模。

学校的专业数应当在3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8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学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计算学校在校生规模按下列办法折算:学历教育:全脱产专科生按实际人数计算,本科生1人折专科生1.5人,研究生1人折专科生3人。

业余教育按专业全脱产专科生计算,其公式如:计入规模数=业余在校生人数×业余教育年学时数/全脱产学时数非学历教育:计入规模数=(招生人数×学时数/全脱产相应专业年学时数)×1.1(大学后继续教育其系数可按1.5定)二、学校领导班子成人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能力的专职校(院)长一人,副校(院)长一至三人。

三、教师队伍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队伍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组成。

专任教师是指在教学岗位上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或其他工作的教师。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0]252号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0]252号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一九八0年十月七日)国发〔1980〕252号现将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批转各地试行。

改革中等教育的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都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希望你们根据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的这个报告和中共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改革工作取得成效。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遵照中央关于中等教育结构要进行改革的指示,我们对中等教育结构的情况和如何进行改革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在年初教育部召开的教育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又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农委、农业部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商讨。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也已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拟定了改革方案,并进行了试点。

我国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基础十分薄弱。

“文化大革命”以前,刘少奇同志提倡两种教育制度、两种劳动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推动当时教育结构改革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不仅我国的教育制度和劳动制度没有得到改革,而且使大批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被迫停办,农业中学、职业学校被摧残殆尽,造成中等教育结构单一化,与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严重脱节。

普通高中毕业生除少数升入大学外,每年有数百万人需要劳动就业,但又没有任何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各行各业亟需技术力量,对招来的新工人还得进行二、三年的学徒培训,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1.11•【文号】教发[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9年1月11日教发[1999]2号)现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办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教育部、国家计委反馈。

附件:一、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二、试办学校基本情况(略)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探索以多种途径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决定在1999年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10万人专门用于部分省(市)试行与现行办法有所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一、目的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是:1、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速度,缓解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升学压力;2、积极探索以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和多种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3、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对发展高等教育的决策权和统筹权。

二、管理职责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

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

国家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计[1997]101号

国家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计[1997]101号

国家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1997年11月6日教计〔1997〕101号)最近,陆续发现少数省份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职班和专科程度小教班。

这种越权决策的错误行为不仅干扰了高等教育正常的办学秩序和管理秩序,也对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证我国高等教育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针对中等专业学校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问题,经研究,现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以下意见:一、国家鼓励各级各类教育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各安其位。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和指导方针,进一步深化改革,把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放在首要位置。

二、高等学历教育的培养任务应由高等学校承担,对一些地区或行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的对高等专门人才新的需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认真研究。

要充分利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的契机,突破“条块分割”体制的限制,通过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主要用挖掘现有高校办学潜力的途径来解决。

一般情况下,国家不批准低层次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

三、中等专业学校承担中等层次职业技术人才和师资培养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学校办学秩序的管理,保证这一办学层次的稳定。

对于少数有特殊需要、培养的人才规格又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培养能力过剩的中等专业学校,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教育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可以改办成适合当地需要的其它类型的中等学校、或就地并入相应的高等学校,也可将少量有条件的中专学校按照发展高职“三改一补”的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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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
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84]教计字024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4.03.09
【实施日期】1984.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成人高等、
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84]教计字024号1984年3月9日
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成人教育事业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
育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各类高、中级专门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必
须加强对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的管理,使之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教育计划
的轨道。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际可能条件,按照国家计委、教育部提出的编报教育事业计划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中等
专业教育事业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国家计委、教育部经过汇总审核、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国成人高等、中等专业教育事业计划。

二、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的范围是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并报教育部审定备案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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