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及规程.
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第七条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一)住宅;(二)医院病房楼;(三)中小学校教学楼;(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五)宿舍;(六)疗养院疗养室。
第八条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能获得日照,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联法规: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武汉市住宅日照间距规范01(市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 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 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 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 偏东15度为宜。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 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 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 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 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 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 确定。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 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 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 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 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 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最新]
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送审稿)1 总则1.1 为落实《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日照办法》)的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2.1 地理位臵:武汉市,东经114°17′,北纬30°38′;2.2 分析节气:大寒日/冬至日;2.3 有效时段:按日照标准确定,大寒日为8:00~16:00,冬至日为9:00~15:00;2.4 时间统计方式:累计;2.5 时间间隔:5 分钟;2.6 采样点间距:1 米×1 米;2.7 满窗设臵:窗户中心点照到为满窗。
3 建筑日照影响范围的确定3.1 建设项目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1.2 倍且最大不超过180 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
(见附图 1)3.2 建设项目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米的,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1.2 倍且最大不超过120 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
(见附图 2)3.3 建设项目内有多个建筑的,分析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范围的合集。
3.4 建设项目自身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其东、南、西三个方向各60 米范围为日照分析范围。
(见附图3)4 日照分析次序和方法4.1 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根据上述第3 条规定确定日照分析范围。
先确定该范围内的建筑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包含拟建建筑自身日照情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4.2 日照分析主要采用沿线分析、区域分析、立面分析、窗户分析、阴影分析、日照等时线等方法。
5 有效日照计算规则5.1 能获得日照的方向均为日照分析的有效朝向。
5.2 建筑日照应从有日照要求的楼层算起,窗台的计算高度按实际高度确定,落地门窗的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0.9 米的高度确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参考三)
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权益,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市城乡规划条例》《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法定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三条日照分析是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采用计算机技术,在日照标准日,分析研究拟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日照与其他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己建建筑及场地的关系,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行为。
日照分析计算使用的软件须为住建部鉴定认证通过的软件。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拟建建筑(场地)与周边建筑(场地)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
《日照分析报告》结论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公示。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正负零、外轮廓、套型、窗户等改变时,应当随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已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建筑实测图,已批未建建筑、在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建筑施工图,规划拟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规划报批图。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时,应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进行模拟日照计算。
遮挡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计算结果,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案审核的参考。
当规划地块正式实施时,应当重新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核采取形式审查和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仅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主体资格和分析结论进行形式审查。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范本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内的日照管理,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城市景观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街道、公共场所等地方的日照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日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居民的正常室内采光条件,保护城市景观的整体和谐统一。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武汉市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的设计、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合理布局,确保建筑物的立面朝向和位置能够充分利用自然光线,提高室内的采光条件。
2. 合理设置窗户,窗户数量和面积应当满足建筑物内部的照明需求,同时保持与整个建筑立面的协调一致。
3. 合理利用遮挡物,避免不必要的阻挡来自阳光的照射,保持室内的光照充足。
第五条:武汉市建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物的日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六条:禁止在建筑物的窗户或阳台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遮挡物,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安装的窗帘、百叶窗等。
第七条:禁止在建筑物附近种植高大树木或设置高大建筑物,严重影响周围建筑物或公共场所的采光条件。
第八条:禁止在城市规划中设置不符合日照管理要求的建筑物或景观设施,如高楼密集、街道狭窄等。
第九条: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有义务保证建筑物内部的采光条件符合规定,不得妨碍周围建筑物或公共场所的采光。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整改等。
第十一条: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个人或组织,有权获得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建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在规定有效期届满前,市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则:本规定中的“建筑物”是指武汉市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物。
本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是指武汉市内的公园、广场、街道、商业中心等公共空间。
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及规程.
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审查原则通过的《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第七条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一)住宅;(二)医院病房楼;(三)中小学校教学楼;(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五)宿舍;(六)疗养院疗养室。
第八条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能获得日照,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武汉市是中国湖北省的省会,也是中国内地的重要中心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大城市,武汉市拥有众多的管理规定来维护城市的秩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中,日照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城市的日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健康。
下面是关于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一、日照管理规定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旨在确定城市建设和规划中的日照要求,合理安排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保证公共空间和住宅的日照质量。
2. 意义:武汉市的日照管理规定将有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二、日照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1.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内所有的新建建筑物和改建项目。
2. 对于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日照管理要求可以视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三、日照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1. 建筑物布局和高度:建筑物在规划和设计中应合理安排布局,避免产生阻挡日照的现象,如太高的建筑物遮挡阳光等。
同时,建筑物的高度应考虑周边建筑物的日照需求,以保证不会对周边建筑物造成过大的阻挡。
2. 开间和间距:建筑物的开间和间距应根据日照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间隙足够,阳光能够自由照射到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中。
3. 公共空间和住宅的日照质量:在规划和建设中,要保证公共空间和住宅的日照质量,防止阻碍阳光投射。
对于住宅区的日照管理标准,武汉市可以根据不同的区域和地理条件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日照管理规定的实施和监督1. 实施:武汉市将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日照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并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
2. 监督:武汉市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日照管理规定的监测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项目进行整改和处罚,并及时公开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
五、日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 对于特殊建筑物,如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和景区景点等,日照管理规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特殊规定。
2. 武汉市还将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日照管理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完善和细化日照管理规定。
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务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质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防范和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
第四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等环节。
第七条建设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图、道路交通方案图、给排水及供电方案图、环保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图、结构工程施工图、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图、给排水工程施工图、供电工程施工图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依法发放相关证书和文件。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明确,用途分类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确定使用人。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未取得使用权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出让、交易和转让等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应当经过合法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续期或者转让。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竞价、拍卖等方式重新出让。
第四章建筑设计管理第十八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美观。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
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第七条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一)住宅;(二)医院病房楼;(三)中小学校教学楼;(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五)宿舍;(六)疗养院疗养室。
第八条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能获得日照,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三篇)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日照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环境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日照管理。
第三条日照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日照管理应加强宣传,提高居民对日照管理规定的认知度。
第五条日照管理工作应与其它城市管理工作相衔接,互相配合,形成整体化管理。
第二章日照利用权第六条日照利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包括地面上空的日照权和建筑物立面的日照权。
第七条日照利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划拨、协议转让、交换等。
第八条取得日照利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取得日照利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规定合理利用日照资源,不得私自转让、租赁或转让给未取得日照利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取得日照利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维护、管理责任,确保日照资源的良好状态。
第三章日照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日照问题,合理布局建筑物,保障日照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日照问题,尽量减少对周边建筑物的阻挡,保证日照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十三条建筑物的立面颜色、材质应当符合规定,不得过度反射阳光,影响其他建筑物的正常日照。
第十四条超高层建筑物的施工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确保不会对周边地区的日照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五条日照使用者应当根据日照强度和方向,合理安排室内照明和遮阳设施,减少能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日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日照资源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日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日照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日照管理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负责日照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日照管理职责,配合协调解决日照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日照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利用日照资源,保护日照环境。
第二十一条违反日照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
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武汉市日照管理规定一楼住宅日照不得低于2小时这几年来,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较10年前有了大幅增加,建筑日照已成为居民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
而此前,我市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沿用的是10年前的标准,对建筑日照尚未涉及。
此次,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进行综合模拟分析后,在新规定中明确要求,住宅建筑应当满足底层一楼至少有一间房在大寒日时,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如果新建建筑挡了您家的采光,今后将得到补偿。
新规明确容积率超过5.0的建筑项目对周边建筑日照产生影响的住宅将实施补偿救济条款。
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称,正在加紧完善《武汉日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日照要求。
除了有最基本的日照标准外,为了确保用户“采光权”,新规还将以往要求居住建筑间距由45米调整为55米。
市规划局有关人士指出:“这样更适应武汉夏热冬冷的气候,同时避免土地资源浪费。
”一环内新建住宅一户一车位住宅里抢车位是许多上班族的烦心事,造成这一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武汉市普通住宅停车位配套建设标准执行的还是10年前的规定,这两年普通住宅每100平方米不少于0.7—0.9个停车位,这相当于几户家庭共用一个车位。
这一现象今后有望改观。
新规定明确一环以内的住宅将按一户一个的标准,预留停车位。
一环到二环之间的住宅区每百平方米有0.9个停车位,二环到三环每百平方米1个车位。
据介绍,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每3年评估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联排住宅不得设独立院落40年产权的挑高loft常被开发商形容为不限购的商住两用房,可它真的适合住宅吗?针对目前市场上热销的“联排别墅”“不限购的住宅”“酒店式公寓”等各类性质模糊的建筑产品,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新规定明确,联排式住宅不得设置独立院落以及独户使用的地下室,且与相邻套型应有公用山墙;办公建筑应每层集中设计公共卫生间,且不得设计飘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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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审查原则通过的《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规规范,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项目或其周边相邻建筑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建筑规划方案时,应当在总平面规划图上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注明日照分析结论。
第五条日照分析结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出具。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相关软件,并应当符合《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为准。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日照分析结论作为建设项目建筑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据。
第二章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第七条项目用地内或用地周边涉及下列建筑类型的,需进行建筑日照分析。
(一)住宅;(二)医院病房楼;(三)中小学校教学楼;(四)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五)宿舍;(六)疗养院疗养室。
第八条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标准:(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能获得日照,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两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二)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四)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其活动场所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场地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六)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9时至15时,分析范围按照《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有影响,但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认定为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规定:(一)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二)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原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日照标准的已建、在建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三)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导致申报项目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四)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或因建筑自身遮挡导致建筑日照时间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导致其周边已建、在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建或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可以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与受影响单位或住户达成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将其作为规划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申报项目内建筑之间互相影响以及因户型设计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要求的户数少于该栋受影响建筑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承诺在房屋销售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可予以规划许可。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户数及坐落。
第三章争议及调处第十三条对日照分析结论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在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房产证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启动第三方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程序启动后,申请人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或者在武汉市日照分析第三方评估备选技术单位中挑选一家作为第三方评估的技术单位,对规划方案的日照进行分析。
第三方评估结论应当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及相关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第三方评估与设计方结论一致时,将认定设计方日照分析结论为最终成果,并将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第三方评估与设计方结论出入较大时,如公示期内设计方不对日照分析结论提出疑义,将视作设计方同意第三方评估结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责令设计方调整方案。
如设计方对第三方评估结论存在疑义,须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设计资质),经审查确认后可启动规委会鉴定程序。
规委会机构组织相关会议对第三方评估结论进行鉴定。
第四章责任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应当真实、全面、准确,资料不真实或伪造资料、隐瞒实情产生相应后果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建筑或规划设计单位应对其出具的日照分析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因日照分析结论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相应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第三方评估单位对其评估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因评估结论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相应后果的,第三方评估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个人建房不纳入建筑日照规划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期限为一年。
武汉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1 总则1.1 为落实《武汉市建筑日照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日照办法》)的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结论/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2.1 地理位置:武汉市,东经114°17′,北纬30°38′;2.2 分析节气:大寒日/冬至日;2.3 有效时段:按日照标准确定,大寒日为8:00~16:00,冬至日为9:00~15:00;2.4 日照基准年:公元2001年2.5 时间统计方式:累计;2.6 时间间隔:1分钟;2.7 采样点间距:0.5米×0.5米2.8 满窗设置:窗户左右两端同时照到为满窗。
3 建筑日照影响范围的确定3.1 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1.2倍且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
(见附图1)3.2 对于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分析范围确定为其高度的1.2倍且最大不超过120米半径的北侧扇形阴影区域。
(见附图2)3.3 建设项目内如有多栋建筑,分析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范围的合集。
3.4 对于自身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其东、南、西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为日照分析范围。
(见附图3)4 日照分析次序和方法4.1 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根据上述第3条规定确定日照分析范围。
先确定该范围内的建筑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包含拟建建筑自身日照情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4.2 日照分析主要采用沿线分析、区域分析、立面分析、窗户分析、阴影分析、日照等时线等方法。
5 有效日照计算规则5.1 能获得日照的方向均为日照分析的有效朝向。
5.2 建筑日照应从有日照要求的楼层算起,窗台的计算高度按实际高度确定,落地门窗的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确定。
5.3 窗户、阳台计算基准面的确定:5.3.1 一般窗户以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5.3.2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附图4);5.3.3 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两侧隔板所产生的遮挡均应计算(见附图4);5.3.4 凹阳台、半凹半凸阳台,如阳台与室内连接空间有隔墙,以居室窗户的窗台外墙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两侧隔板所产生的遮挡均应计算;如阳台与室内连接空间无隔墙,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隔板)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附图4);5.3.5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基准面仍为原窗户的窗台外墙面;5.3.6 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计算。
6 其他分析要素要求6.1 建筑的屋脊、女儿墙、电梯间、楼梯间等部位,高度大于4米的非镂空通透围墙等构筑物应当确定为建筑日照的分析要素。
6.2 建筑日照应当考虑阳台对自身的日照遮挡,雨篷、挑檐等产生的自身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6.3 各分析建筑间的高差、地形地貌高差等须纳入计算,一般采用相对标高。
7 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7.1 覆盖日照分析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7.2 本基地拟建建筑项目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等电子资料(附有地形标高、±0.00处绝对标高、建筑外轮廓尺寸和标高、窗户位置、高度、宽度及窗台高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7.3 本基地外建筑日照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在建和待建等建筑项目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及相关电子资料。
8 日照分析资料的要求8.1 地形图电子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8.2 本基地拟建建筑项目电子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电子资料的任何调整必须保证与报审资料一致。
8.3 本基地外已建、在建和待建等建筑项目的电子资料必须采用审批后在规划部门存档备案的资料。
已建建筑项目资料如果缺损,应由日照分析单位与委托方一起进行现场勘测。
9 日照分析成果内容及要求9.1 文本9.1.1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