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间距控制标准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的控制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的控制规定为了维持城市的分布、保持空间秩序以及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大多数城市都有严格的建筑规定和设计准则。
在多数城市中,控制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开放空间的大小,除针对住宅开放空间的设计以外,关于建筑之间的间距还需考虑许多其他因素,如安全性、可达性、环境保护与城市生态、邻里关系、减少自然灾害的风险等等。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这通常基于城市的规模、发展阶段、人口密度、文化和气候条件等因素。
在城市规划的早期阶段,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通常很大,以确保居住者的开放视野和充足的阳光查询。
然而,这样的规定通常会导致城市扩张缓慢,增加了对土地的需求和城市成本。
新影响因素的出现和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已经改变了城市规划的方式,增加了对居住建筑之间间距的限制,以便更好地维护城市的安全和生态环境。
根据规划,居住建筑之间的间隔可以由若干因素决定,包括建筑高度、距离、建筑物使用范围和开放空间的需求。
除了最低间距的法定要求之外,每个建筑物的设计都应该考虑到周边建筑和道路的条件,例如交通状况、路线安全和消防通道的需要等等。
一些城市规划师认为,过大的间距可能会增加空地或草坪图案设计,在狭小的空间中进行均衡的太空分配,进而增加城市造价;而过小的间距则可能会阻碍城市治理、卫生和环境问题的解决,并且不利于社区健康的发展。
因此,规划和管理人员需要十分谨慎地决定合适的建筑物间距,以确保城市的设计和建筑的质量。
在居住建筑之间设立充足的间距可以带来多种优点。
首先,它可以增加建筑之间的通风和阳光,使建筑处于更健康的环境中。
其次,它可以增加交通道路、停车地点和其他公共空间作为市民的使用,以及增加更多的公共设施和便利设施。
最后,这样的控制还可以使城市的安全性和自然灾害的抗风能力更强,抵御恶劣的自然条件。
除了规定的最低间距外,建筑物之间间隔的控制也要兼顾城市发展中的不断变化需求,随着人口密度的变化,城市进一步开发的需要,以及新市民对空间使用方式的需求,应该随时进行调整。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对于住宅区、公寓楼、别墅等各种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大小、布局等方面的规定与标准。
这些规定和标准,旨在确保城市建筑的合理、科学、安全、生态性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从三个方面对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进行说明。
一、间距控制的目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其主要目的是:1、室外环境条件:不同建筑之间的间距大小,会直接影响到室外环境的优劣程度。
例如,过于紧密的建筑群会造成本区域的环境恶劣,影响空气流通和自然景观的观赏效果,而过于稀疏的建筑群也存在过度的人为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发展和规划的要求。
2、人类生活条件: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大小,也会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活质量。
例如,过于紧密的住宅群,不仅会降低生活品质,还会对居住者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而一定程度的稀疏和分散,则可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私密性、观赏环境和生活休闲空间等。
3、安全防护:不同类型的居住建筑之间,存在着房屋之间、墙壁之间、通道之间的间距控制。
这些控制目的,旨在确保居住建筑的安全防护能力和消防逃生通道,避免因紧密排列的建筑而导致的火灾、地震等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间距标准的制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标准,其制定需要参考各个城市或国家的不同要求。
具体的标准,可根据建筑类别、功能、所处的环境和城市布局等多个方面来制定。
以北京城市规划为例,目前针对房屋之间、墙壁之间、通道之间等不同条件制定了以下标准:1、房屋之间:北京市规定,房屋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6米。
2、墙壁之间:北京市规定,墙壁之间(不包括马路边界的墙)的间距应不小于4米。
3、通道之间:北京市规定,居住建筑群内通道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6米。
以上标准,旨在兼顾室外环境、人类生活、安全防护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对于具体的城市或区域,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细化或调整。
三、间距标准的执行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针对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制定了相关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联法规: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武汉市住宅日照间距规范01(市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 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 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 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 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 偏东15度为宜。
第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 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 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 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 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 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 确定。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 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 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 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 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 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武汉市建筑间距控制标准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办法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的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是现代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重视居住环境的质量。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规定旨在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促进城市良性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间距标准和实际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制定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标准。
此外,各省、市、自治区也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北京市规定,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4米,且建筑高度和间距应当协调一致。
二、间距标准在制定间距标准时,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把握。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区域的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应当较小,以便满足人们的生活、交通和商业等需求。
而郊区和新城区的居住建筑之间的距离可以适当增大,以满足较大的居住区规模和自然绿化的需求。
此外,还需要考虑建筑之间的相对高度。
建筑之间的间距过小或过大都不利于人们的居住环境。
过小的间距会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防火等性能,过大的间距会增加建筑设备、材料和人力成本。
三、实际效果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对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有着直接影响。
合理的间距可以有效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具体来说,适当的间距可以降低建筑之间的噪声和污染,增加采光和通风,提升居住空间的品质。
同时,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也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合理的间距可以降低建筑之间火灾、塌方、地震和其他灾害的风险,提高人们的居住安全。
总之,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是现代城市规划中的重要一环。
合理的间距可以有效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需要,制定相应的间距标准,确保城市的良性发展。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三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标准示范图册(2024年版)》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标准示范图册(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标准示范图册(2024年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挡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围挡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水平,市城建局对《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技术标准(2018版)》进行了修订,按照“减量、规范、标准”原则,重点依据建设工程类别、工期,优化原有房建、市政围挡外观、材质、颜色、构造等方面选型,新增临时围挡、隔音围挡等内容,坚持全周期管理,编制完成《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边界设置标准示范图册(2024年版)》(以下简称《图册》),实现全市围挡统一规范管理目标。
现将《图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适用范围。
《图册》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新城区城关地区和其他重点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水务工程,交通工程,既有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管线迁改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待建(储备)地、既有临街商铺房屋装修改造等。
其它类工程应参照执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
施工边界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防治的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各辖区城建、城管、园林、水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和电力、通信、燃气等管线权属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照《图册》规范设置围挡。
建设单位是落实施工围挡标准的首要责任单位,应将围挡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按规定拨付到位,开工前必须完成围挡设置,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一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二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方向角0°—15°15°—30°30°—45°45°—60°(含)>60°拆减值 1.0L 0.90L 0.80L0.90L 0.95L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武汉248号令建筑设计
道路宽度 道路宽度 后退距离 建筑高度 后退距离(米)
建筑高 度
L≥40米
40米>L≥25米 25米>L≥15米 L<15米
≤19米
15
10 15
8 12
5 8
19米<H≤60米 20
60米<H≤100米 25
20
15
10
28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六章 建筑退让
商业设施的退让道路红线另有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筑退让人行天桥的距离
安全性、视觉卫生等要求
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对绿线的退让 第四十八条 退让蓝线、紫线的距离要符合专项规划
30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Company
LOGO
讲解完毕,谢谢!
2014年2月
26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六章 建筑退让
一、章节概述 本章从城市界面、景观、交通、生态保护等方面, 对建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公园绿地、
山体湖泊、桥梁匝道等的距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7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六章 建筑退让
二、重点条文、概念
第四十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通用规则
不低于1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25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章 建筑日照 二、重点条文、概念
新建项目不能恶化现状建筑原本就不达标的日照情况 新建项目对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 日照时间; 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 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务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楼间距国家标准及规定
楼间距国家标准及规定楼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参数之一。
楼间距的合理设置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外观美观,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因此,各国都有相应的楼间距国家标准及规定,以保障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下面将就楼间距国家标准及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楼间距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和建筑质量检测标准等文件。
这些标准文件对于楼间距的设置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不同建筑类型的楼间距标准数值、楼间距的测量方法、楼间距的允许偏差范围等内容。
在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都需要严格遵守这些国家标准,以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楼间距的国家规定还涉及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采光通风等方面。
比如在城市建筑密集区域,楼间距的设置需要考虑到消防车辆的通行和救援,因此国家规定了相应的楼间距要求,以保障消防安全。
同时,楼间距的设置也会影响到建筑物内部的采光通风情况,国家规定了相应的楼间距标准,以保障建筑物内部环境的舒适性。
另外,楼间距的国家标准及规定还与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结构安全等方面密切相关。
在地震多发地区,国家会对建筑物的楼间距设置提出相应的抗震要求,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同时,楼间距的设置也会影响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国家规定了相应的楼间距标准,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稳定和安全性。
总的来说,楼间距国家标准及规定对于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建筑设计者、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需要严格遵守这些国家标准及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加强对楼间距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的楼间距设置,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楼间距国家标准及规定是建筑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各相关方需要充分认识到楼间距国家标准及规定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共同维护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武汉市建筑规划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规范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获得日照。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一居室以上的公寓按住宅标准控制。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本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还应运用合法有效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新建住宅及邻近住宅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新建高层非住宅建筑若对邻近住宅的日照有可能产生影响,亦应做日照分析。
高层建筑与相邻中小学、幼儿园、敬老院等建筑的间距控制亦应做日照分析。
中高层建筑间距的控制参照高层建筑间距控制的相关规定。
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侧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办法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3项第一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不少于1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区、密度三区不少于15米;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一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的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在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出部分或外凸出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
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度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范围线按下列规定进行:(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一半;(二)在现有永久性建筑南北两侧新建居住建筑,且永久性建筑未按前项规定退够应退间距的,新建居住建筑的后退距离应在自身应退规划用地范围线间距基础上再行后退,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在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80%;新建居住建筑在北侧时,间距不少于本规定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间距的9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新建学校的教学用房、医院的医疗用房和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以及与其相邻的新建建筑物(含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外,还应在各自应退距离基础上加大10%第十七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等情况确定,但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建筑高度24米以下底层带商业用房的建筑屋及小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三)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的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上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在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内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少后退距离,但不得少于应退距离的80%;(四)工业厂房、仓库、居住区管理用房等,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五)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必须后退规划道路红线0.5米,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规划用地范围线。
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其台阶、坡道、基础、地下室、施工维护桩、雨棚等,均不得超出规划道路红线。
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十八条新建建筑物退让公路、铁路、供高压走廊、危险品库、排水走廊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在城市现状公共通道边新建建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各方关系确定建筑间距。
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十九条建设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的设计,应进行多方案优化比较,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设计单位做出的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总平面布局合理,内外交通顺畅,保证足够的绿化和开敞空间,充分考虑竖向、市政、无障碍设计、停车场(库)等因素的要求;(二)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及外墙建筑装饰材料、防雨遮阳和其他外墙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建筑物上的冷却塔、水箱、电梯间以及空调等设施应与建筑物整体景观相协调;(三)建设用地内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如变(配)电房、信息管线交换间、泵房、空压机房、锅炉房、烟囱、烧火廊、邻居间(道)、污水处理池、煤气调压装置等不的得临城市主、次干道设置。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计方案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图。
图纸比例为1:500,必要时可采用1:1000。
图上应标明现状地形、地物、指北针、规划用地范围线、规划道路线,拟建的建筑物位置、尺寸、层数,拟建的建筑物与规划用地范围线和相邻现状建筑物的关系,按制图规范要求表示的建筑物基底线、外挑线、屋顶俯视线,室内标高,室外场地布置(含交通组织、停车泊位、绿地、建筑小品、排水坡向、化粪池、垃圾收集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二)建筑单体设计图。
图纸比例1:100至1:300。
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主要立面、剖面图;(三)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以及必要的效果图、模型、实景三维动画等。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施工图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一)总平面设计施工图。
图纸比例为1:500。
图上应标明用地范围尺寸,指北针,现状地形和地物,拟建建筑物、道路及其名称,建筑物定位及其与场地四邻相互关系尺寸,拟建建筑物的层数、室内设计标高、场地竖向设计等;(二)建筑单体设计施工图。
图纸比例为1:100或按照制图规范规定的比例,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调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饰装修设计;(三)全套建筑设计说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开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四层以上居住建筑不得设置内天井。
(二)居住建筑开口天井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2.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3.6米。
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应不大于开口宽度的1.5倍。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3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2米。
开口天井的深度(含外挑部分)应不大于开口宽度的2.0倍。
3.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