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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版)第十一章票据法-PPT精品文档
3其他形式要件四票据行为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三票据行为代理票据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四票据行为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关系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六、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向票据的付款人申请承兑并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在票据不获得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无 法行使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过程,被称为票据 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继承取得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2.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
第十一章 票据法
案例分析11-1
票据无因性特征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假酒买卖合同,A供货 后,B于4月20日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万元、期限为4个月的商业 承兑汇票交付给A,4月30日,A从C公司购原材料,便将该汇票 依法转让给了C。之后,假酒被查封,A、B之间的合同被裁定为 无效合同。 【问题】试分析C公司能否拒绝付款。 【解析】本案中C不能拒绝兑现票据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依 法出票后,便与当初签发票据的基础原因分离,不论基础原因是 否合法,只要票据本身无缺陷,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即享有票 据权利,付款人应当见票付款。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六、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向票据的付款人申请承兑并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在票据不获得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无 法行使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过程,被称为票据 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继承取得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2.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
第十一章 票据法
案例分析11-1
票据无因性特征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假酒买卖合同,A供货 后,B于4月20日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万元、期限为4个月的商业 承兑汇票交付给A,4月30日,A从C公司购原材料,便将该汇票 依法转让给了C。之后,假酒被查封,A、B之间的合同被裁定为 无效合同。 【问题】试分析C公司能否拒绝付款。 【解析】本案中C不能拒绝兑现票据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依 法出票后,便与当初签发票据的基础原因分离,不论基础原因是 否合法,只要票据本身无缺陷,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即享有票 据权利,付款人应当见票付款。
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一、支票
❖ 1.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 表明该票据是支票的文字。
❖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 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 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 (3) 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支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 数额。如果支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等,支票将无效。
❖(二)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
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 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它区别于社员 权证券,其表彰的是社员权,如股票。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法
❖ 3.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月1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司法 解释》) 。这是票据法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 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 承兑。
(2) 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 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 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这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付款人需要向持票人办理的收取汇票的手续。付款 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 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 4.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金融主管机关,制定 了一大批有关票据的部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 其中较为重要的,如《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 19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 办法》(1997年5月22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 理办法》(2009年10月16日) 等。
票据法课件
英美国家的法律理论及实践与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不 同,其票据立法也有自己显著的特色。英美票据法体 系的国家除英国、美国外,主要包括加拿大、印度、 澳大利亚及一些英属殖民地国家。
(二)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
19世纪末20世纪初,票据随着 贸易和旅游的发展而广泛流传于国 际间,票据法各自为政的局面已难 以适应这一发展,票据法的国际统 一化问题引起了国际范围的广泛关 注。自20世纪以来,统一票据法的 国际活动主要有三次,分别是:海 牙统一票据法会议、日内瓦统一票 据法会议及联合国统一票据法活动。
(四)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的持票人享有向票据上的 债务人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请求权 及追索权,这种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本质上都是债权,而且这种债权 的内容就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额, 因而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流通是票据的重要特征,是票 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 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票 据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性质
三、票据的种类
四、票据的作用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 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 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包括钞 票、发票、提单、仓单、保单、车票、船票、机票、 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 票据,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且由票据 法规范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称之票据均指狭义上的 票据。 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 的,约定由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 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金融法之票据法》课件
票据可以作为短期融资工具,通过贴现、转贴现等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票据作为融资工具
票据的签发和承兑可以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为企业的融资和商业交易提供信用支持。
票据作为信用工具
电子票据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能够实现快速传递和交换,提高交易效率。
电子票据的便利性
电子票据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保障交易安全,降低票据欺诈风险。
票据保证的概念
票据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已承兑的汇票或者本票上记载“保证”字样,以表明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05
背书人责任
背书人负责担保票据的支付,如果背书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背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出票人责任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票据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未能按期付款,将承担违约责任。
《金融法之票据法》ppt课件
票据法概述票据的种类与形式票据行为与票据关系票据的转让与贴现票据的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票据在现代金融中的应用与展望
contents
目录
票据法概述
01
总结词
票据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设权性、要式性、无因性等特性。
详细描述
票据是一种代表财产权利的证券,其基本功能在于流通。票据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从而实现权利的转移。票据的特性包括设权性、要式性和无因性。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以票据的作成为前提;要式性是指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制作;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持票人只要持有有效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和融资等功能。
总结词
票据作为一种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多种功能。首先,票据可以作为支付工具,用于清偿债务或支付货款。其次,票据可以发挥汇兑功能,通过票据交换实现异地结算。此外,票据还具有信用功能,可以通过贴现、质押等方式实现资金融通。最后,票据市场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
【课堂讨论题】
1.票据行为一经成为书面行为就立即生效,你 认为这种观点对吗?
2.结合实际生活,谈谈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银 行汇票?
引例分析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
承担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9.6.3 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票据是现代金融业务与其他经济活动中不可缺 少的工具,我国票据法是我国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 规范。票据行为制度,介绍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基本特性和票据的出票、 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要求;票据权利制度,介 绍了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的产生、取得 的条件、票据权利行使的期限、条件时效、持票人 丧失票据时的补救措施等法律规定;票据责任及票 据法律责任制度,介绍了票据关系各种当事人都有 其法定票据责任,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 证人的票据责任,因违反票据法可能会产生的法律 责任。以及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9.6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9.6.1 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 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票据。《票据法》对涉外票据涉外因素的规定,主要是从行为角度 加以认定的,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只要有一项发 生在境外,就被认定为是涉外票据。
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 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即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票据的基础关系:
1) 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3)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法(全) PPT
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 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 —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 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 仓单
第一节
2.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 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 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 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因此,信用证券 本票 → 自付证券 汇票 委托证券 支付证券 → 支票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内容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 五.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 六.票据权利的创设 七.票据权利的转移 八.票据权利实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 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 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 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 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 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 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第一节
3、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 定义,表述如下:
商法-票据法-PPT资料94页
方式不同) • 无记名证券:证券上不记载任何人为权利人。(交付即可
转让) • 指示证券:证券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背书转让)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狭义:是指由出票人发行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
• 票据法上的票据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证券作成后才发生,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三、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 1、支付手段作用; 2、结算手段作用; 3、信用手段作用; 4、融资手段作用。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四、票据的种类
1、票据法上的分类 (1)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指的本票时银行本票。
则不发生票据效力; • 款式:各种票据行为均须符合法定款式。 2、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即可生效,其原因关系如何在所不问,从而使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在法律上发生分离。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以文义为准,即 使文义与实质关系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根据 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对其加以变更或补充。
即属此类。 (4)交付--一项票据行为只要在完成上述行
为并将票据交付于相对人才属于完整的票据行 为。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 人身性质,民法中的代理适用票据行为, 但有其特殊规定:
• 代理形式的严格性:1)代理关系必须在 票据上载明;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 称;3)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转让) • 指示证券:证券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的人”为权利人。
(背书转让)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2)狭义:是指由出票人发行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 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包括汇 票、本票和支票。
• 票据法上的票据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证券作成后才发生,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三、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 1、支付手段作用; 2、结算手段作用; 3、信用手段作用; 4、融资手段作用。
第三编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总论
四、票据的种类
1、票据法上的分类 (1)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
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 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指的本票时银行本票。
则不发生票据效力; • 款式:各种票据行为均须符合法定款式。 2、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即可生效,其原因关系如何在所不问,从而使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在法律上发生分离。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以文义为准,即 使文义与实质关系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根据 票据外的证明方法对其加以变更或补充。
即属此类。 (4)交付--一项票据行为只要在完成上述行
为并将票据交付于相对人才属于完整的票据行 为。
第二章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 人身性质,民法中的代理适用票据行为, 但有其特殊规定:
• 代理形式的严格性:1)代理关系必须在 票据上载明;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 称;3)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商法学 第五编 票据法PPT课件
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 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 ❖ 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 为准。例如,当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 出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所记载日期为准。 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的特征(续)
❖ 4.票据是要式证券
❖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 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 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 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 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 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 是要式证券。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 (1)原始取得 ❖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收款人从出
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所以 称原始取得. ❖ (2)继受取得 ❖ 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 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第四节 票据抗辩
票据的特征(续)
❖ 5.票据是无因证券(应然状态!!)
❖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 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 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 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 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因而 票据是无因证券。(我国票据法第10条实际 上是否定了这一国际惯例!!)
二、票据法律关系
❖ 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本身所生的法律关系 与非票据本身所生的、但与票据有关的法律 关系,前者称为票据关系,后者称为非票据 关系。
(一)票据关系
❖ 1.票据关系的概念 ❖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的特征(续)
❖ 4.票据是要式证券
❖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 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 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 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 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 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 是要式证券。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 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 (1)原始取得 ❖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收款人从出
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所以 称原始取得. ❖ (2)继受取得 ❖ 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 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第四节 票据抗辩
票据的特征(续)
❖ 5.票据是无因证券(应然状态!!)
❖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 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 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 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持有票据的人行 使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证券的原因。因而 票据是无因证券。(我国票据法第10条实际 上是否定了这一国际惯例!!)
二、票据法律关系
❖ 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本身所生的法律关系 与非票据本身所生的、但与票据有关的法律 关系,前者称为票据关系,后者称为非票据 关系。
(一)票据关系
❖ 1.票据关系的概念 ❖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课件
(2)相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但这 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的必须记载事项, 些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些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 然有效。 然有效。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 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 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现金支票的填写
贰零零陆 河北苏宁有限责任公司 零壹拾 零贰拾
壹拾万元整
工资
2006
¥1 0 0 0 0 0 0 0
018644556785
10
20
河北苏宁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 工资
从这里拆开
现金支票背面的填写
2006
10 20
从 这 里 拆 开
转账支票的填写
贰零零陆 零壹拾 河北丙洋有限责任公司 零贰拾
4.限制性规定 限制性规定
⑴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 如买方银行只有5万元存款 却开了张10万 万元存款, 如买方银行只有 万元存款,却开了张 万 元的支票给卖方。卖方去银行根本提不出10 元的支票给卖方。卖方去银行根本提不出 万元钱,而买方骗取了卖方的财物。 万元钱,而买方骗取了卖方的财物。会受到 严厉的制裁,重则判刑。 严厉的制裁,重则判刑。 ⑵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 否则无效。 不符的支票 。否则无效。 为了保障确属出票人开出的,二者对得上, 为了保障确属出票人开出的,二者对得上, 同时也保障银行的利益,不被别人把钱骗走。 同时也保障银行的利益,不被别人把钱骗走。
《第六章票据法》PPT课件
第三十页,共140页。
注意:在金融机构处理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提示付 款中,交易双方经常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jiūfēn), 由于银行承兑了商业汇票,通常不能免除付款责 任。由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银行不能因交易纠 纷 抗辩付款 (jiūfēn)
。如果票据出票人确实违法出票,承兑人只能另 案起诉。
第三十一页,共140页。
第十二页,共140页。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 按照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票据权利或 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 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请求 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它法定(fǎdìng)费用的权 利,是第二票据权利或从票据权利。
第十三页,共140页。
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点。
第五页,共140页。
(1)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按法定的款 式、方式和手续来进行,以书面作表示,做出符 合要件和方式的记载。行为人对自己(zìjǐ)所进行的 票据行为必须签章,并向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
(2)无因性:即票据当事人所作的票据行为只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其基础关系存在缺陷甚至无效,票据行为仍 然有效。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境内) 人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票据活动的人(中国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等)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页,共140页。
(重点条款,共5款)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 据,应当按照(ànzhào)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 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
注意:在金融机构处理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提示付 款中,交易双方经常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jiūfēn), 由于银行承兑了商业汇票,通常不能免除付款责 任。由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银行不能因交易纠 纷 抗辩付款 (jiūfēn)
。如果票据出票人确实违法出票,承兑人只能另 案起诉。
第三十一页,共140页。
第十二页,共140页。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请求 按照票面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票据权利或 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 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请求 偿还票据金额、利息或其它法定(fǎdìng)费用的权 利,是第二票据权利或从票据权利。
第十三页,共140页。
独立性以及连带性等特点。
第五页,共140页。
(1)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按法定的款 式、方式和手续来进行,以书面作表示,做出符 合要件和方式的记载。行为人对自己(zìjǐ)所进行的 票据行为必须签章,并向票据权利人交付票据。
(2)无因性:即票据当事人所作的票据行为只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即使其基础关系存在缺陷甚至无效,票据行为仍 然有效。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境内) 人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票据活动的人(中国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等)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页,共140页。
(重点条款,共5款)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 据,应当按照(ànzhào)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 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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