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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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布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3.19【实施日期】2002.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财政局、计委、经委,各市级有关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各在渝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计委、市经委共同制定的《重庆市科技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重庆市科技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技计划课题(或项目,下同),并以课题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课题制应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建立科学、高效的科技计划管理新机制,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体系,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

要建立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立项的科学性;要建立与科技活动规律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机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对课题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计划管理与经费管理、课题立项与课题预算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机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旳管理,及时完成项目研究,提高研究质量,按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流程包括以下环节:制作结项材料。

项目负责人按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材料印制规范》印制装订结项材料,送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所在单位审核。

由财务部门审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所有结项材料。

不符合结项要求旳,退回项目负责人;符合结项要求旳,完善结项材料旳签章等手续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规划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规划评奖办)。

市社科联规划评奖办审核。

市社科联规划评奖办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

不符合条件旳,退回报送单位旳科研管理部门;符合条件旳,予以受理并登记。

登记后,项目符合免于鉴定条件旳,由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召开结项工作会议。

科研相似度鉴定。

市社科联规划评奖办组织对结项材料进行科研相似度鉴定。

科研相似度超过20%旳,返回重新修改,并做不良记录;通过科研相似度鉴定旳,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鉴定。

遴选鉴定专家。

市社科联规划评奖办按照《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鉴定专家遴选办法》遴选结项鉴定专家。

特别委托重大、重点等项目遴选5位专家,一般、青年、后期资助等项目遴选3位专家。

通讯初评。

专家通过结项材料对项目进行评审鉴定,并填写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专家鉴定表(专著类、系列论文类、研究报告类)。

鉴定完成,寄回市社科联规划评奖办。

汇总初评意见。

市社科联规划评奖办汇总专家旳鉴定意见,包括量化评分。

未通过初评鉴定旳(即初评旳几位专家中只要有一位专家旳评定等级为不合格或在“评估指标体系”旳打分低于60分),退回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通过初评鉴定旳,市社科联规划评奖办遴选专家组织复评鉴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9)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9)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1号)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2月15日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在“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技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申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并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入库注册。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使用围包括科技研发计划和科技平台计划及其所属专项,主要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专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专业资料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其具体职责是:(一)市财政局职责1.核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2.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3.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4.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二)市科委职责1.依据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2.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会同市财政下达项目资金计划;3.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4.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5.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清算;6.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职责1.承担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2.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部控制和监督制—2 —约机制;3.编审项目预算,并在规定权限围调整预算;4.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5.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6.编制项目财务决算表和决算报告;7.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规划和选题第四章申报第五章评审立项第六章经费管理与使用第七章项目管理第八章成果鉴定第九章验收和结项第十章成果推广和评奖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推进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或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正确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研究规律,大力推动理论创新。

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为研究的主攻方向,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

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三个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三条市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要注意扶持中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在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市社科联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社科规划和项目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1.制定和发布市社科规划课题指南;2.确定市社科规划各学科组专家名单,负责与各学科组及专家的联络,并指导各学科组经常性的工作;3.使用和管理全市社科规划专项经费;4.组织市社科规划研究课题的申报、评审工作,实施对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5.组织对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6.负责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7.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委托,协助做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初评、管理和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8.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渝教科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高校,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4月12日重庆市教委印发的《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同时废止。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8年5月10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计划部署,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主要资助在渝高校在自然科学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三个类别。

重大项目原则上聚焦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面向基础前沿、重大关键共性技术进行重点布局。

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原则,主要支持基础/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管理及模式创新研究。

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其中管理及模式创新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

第四条项目资助工作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促进合作、激励创新的原则。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由科研处认定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重庆市决策咨询研究项目、重庆市科委项目、中央党校项目、国家行政学院项目、本校项目、政府部门委托项目资金以及本校的项目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项目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占70%)和间接费用(占30%)。

项目资金支出须按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四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1页(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之外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渝科发计字[2008]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1.17【实施日期】2008.01.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发计字〔2008〕3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局)、市级相关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绩效和水平,现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元月十七日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是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和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批准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项目种类第五条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体系,项目种类主要包括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科技攻关(含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和软科学计划项目等基本计划项目,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计划项目。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计划。

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重点基础研究。

分重点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给予资助。

第七条科技攻关计划。

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支持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为主要目标的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与示范,以及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11•【字号】渝财教[2004]152号•【施行日期】200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4〕152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现将市科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从原“科技三项费用”中分离出来,更名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

为规范和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市财政局、市科委制定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原市科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规模和年增长比例仍适用《重庆市科技投入条例》中关于科技三项费的有关规定。

其主要支持方向是:(一)科技攻关计划。

通过支持全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计划。

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

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我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我市社会科学的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我市社会科学研究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在广泛征求各社科单位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和管理规律,大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重庆的实践为主攻方向,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强化重庆发展规律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加强优势学科建设。

充分发挥全市社科理论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为市委、市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要按照“服务中心工作、遵循科研规律、强化科研管理、创新管理措施、争创社科精品”的思路,坚持以我市社科专家学者为依靠,以社科单位为依托,以出精品、出人才、出经验为目标,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以提高我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结项率、优秀率和成果转化率为重点。

第四条加强选题、申请、评审、立项、开题、中期管理、结项、成果应用等八个环节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组织、人才、监督、经费等保障措施,实施分类管理、目标管理、量化管理、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建立健全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管理、各社科单位管理和项目负责人管理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重庆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预

重庆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预

重庆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渝财教[2007]18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0.08【实施日期】2007.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7]183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保障科技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OO七年十月八日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项目预算评估评审工作,保障科技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概算和课题预算编报指南》及我市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评估是指在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的专业化评判活动。

预算评审是指在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前,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判活动。

预算评估评审按“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实施。

在试点阶段,对项目预算主要采取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判。

第三条除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疫情等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项目外,申请财政科技经费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必须进行预算评估评审,试点结束后,扩大到3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重点项目。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事业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置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与结题第七章绩效评价与诚信监督第八章附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基础研究发展,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自然科学基金”)是重庆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第三条市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引导鼓励多元化投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或合作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鼓励探索、聚焦前沿、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原则。

采取竞争择优、事前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重庆市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

《重庆市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

《重庆市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管理,根据重庆市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有关办法,特制定《重庆市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凡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科学事业费或国家委托地方管理的国拨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均属本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根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项目实施管理中各方的基本职责,落实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是科技经费的直接责任人,会同项目依托(或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负责执行项目经费预算支出;协助依托(或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依托(或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的依托(或承担)单位对科技经费的监督和管理负总责,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科技经费实行单独核算;负责管理费用的支出;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的各项支出;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单位,负责审核组织的项目依托(或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经费预算、完成项目的经费决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评审、管理等相关环节的管理人员,对项目科技经费都有管理责任,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和如实向上报告项目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推荐、评审专家,必须严格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重庆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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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面向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实施主体第四条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事先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要求。

第五条市科委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加强科研信用、科技报告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市内外的法人组织,应当按照项目牵头单位要求和项目分工情况履行相应职责。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委制定了《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O一二年十月十八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技发展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广等科技创新活动,依据科技投入的法定要求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金融、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基本科研业务、科研成果奖励、科技计划管理等。

第四条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对象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五条科技发展资金可以采取无偿资助、以奖代补、偿还性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科技创业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科技发展资金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根据科技创新的客观规律,实行动态预算管理。

第七条科技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管理。

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的需要编制预算方案,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核定科技发展资金预算。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重新修订了《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12月28日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结合我市科技计划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从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专项资金。

其使用范围包括科技研发计划和科技平台计划及其所属专项,主要包括基础科学与前沿技术研究、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引导、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业平台等专项。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对象主要是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渝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等。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安排坚持“需求导向、集中资源、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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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我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我市社会科学的研究水平和质量,促进我市社会科学研究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在广泛征求各社科单位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和管理规律,大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重庆的实践为主攻方向,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研究,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强化重庆发展规律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加强优势学科建设。

充分发挥全市社科理论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为市委、市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要按照“服务中心工作、遵循科研规律、强化科研管理、创新管理措施、争创社科精品”的思路,坚持以我市社科专家学者为依靠,以社科单位为依托,以出精品、出人才、出经验为目标,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以提高我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结项率、优秀率和成果转化率为重点。

第四条加强选题、申请、评审、立项、开题、中期管理、结项、成果应用等八个环节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组织、人才、监督、经费等保障措施,实施分类管理、目标管理、量化管理、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建立健全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管理、各社科单位管理和项目负责人管理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市社科规划办在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和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发布市社科规划项目指南;负责与市社科学术委员和市社科专家的联络工作;管理和使用全市社科规划项目专项经费;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对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工作;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协助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交流社会科学研究信息;同相关部门一道加强人文社科基地和人文社科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办好《重庆社会科学规划》刊物和《重庆社科规划要报》等工作;完成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和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社科单位、各区县社科联和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在市社科规划办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市社科规划项目。

主要职责是:组织所在单位科研人员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对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年度检查;参与组织项目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三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自我管理工作。

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

妥善保存项目申请书、立项协议、阶段性成果、调研资料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我国社会科学的学科分类和我市社会科学研究的具体情况,设立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党建、经济学、社会学、传播学与新闻学(图书情报、教育学、文学(语言学、艺术学、法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其他学科按相近原则归并到前述相关学科。

第三章规划指南第七条市社科规划项目指南,主要以发布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指南》的方式进行。

《项目指南》说明本年度社科规划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研究选题和研究方向,是项目申请和研究的指导性文件。

第八条《项目指南》的选题重点、程序和渠道。

(一选题重点:重点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重庆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战略开展研究;着重围绕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根据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需要,侧重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基础学科的深入研究。

(二选题程序:通过各层次各方面征集选题,知名专家评议选题并形成选题建议,报市社科联和市委宣传部审定,向全市公布《项目指南》。

(三选题渠道:通过重庆市社科联网站、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及市内重要媒体等向社会征求选题;通过各社科单位、各高校(区县社科联、市社科联联系的社科社团等征集选题;通过向市级主要部门征集选题;通过重庆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征集选题;向市领导征集选题。

第九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包括委托项目、专项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追加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联合发布项目等类别。

(一委托项目、专项项目和重大项目。

是由市领导点题,市委宣传部管理,市社科规划办协助的项目。

其申请和管理按照《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执行。

(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每年集中组织申请一次,最终成果形式为学术专著、研究报告(调研、咨询、论证等,下同和系列论文(同申报项目主题相同的三篇以上论文,下同三类。

结项时限:专著类一般为2-3年;系列论文和研究报告一般为1-2年,时效性强的研究报告1年内应完成研究任务,其他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具体约定完成时间。

(三追加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联合发布项目。

追加项目:主要是指“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所确定的国家级报刊上发表的研究成果给予追加立项,详见《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追加项目实施办法》。

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社会科学基础研究方面的学术成果,其中已完成80%的研究,按照评审程序,经专家组评审认为达到规划项目的水平,给予相应的后期资助,详见《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联合发布项目:是指市级有关部门和重点科研机构提供额度较大的科研经费,侧重在重庆市的应用研究,按照评审程序经专家评审认可的项目,或以特别委托等形式立项的项目,该项目从严控制,详见《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联合发布项目实施办法》。

追加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联合发布项目均为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四章申请第十条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在当年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的规定时间内受理。

项目申请要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

重点研究选题、重要研究方向按《项目指南》原题申请;一般项目鼓励原题申请和紧扣《项目指南》题目申请;符合《项目指南》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的自选项目也可少量申请;基础研究项目的申请要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发展趋势,强调学术创新。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采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的方法。

各社科单位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各区县申请人通过所在地区社科联统一申请;各社科社团通过相关社团申请;其他申请人直接向市社科规划办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重庆市内工作,遵纪守法,具有独立主持项目的能力;(二申请人应具有副高(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中级职称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三申请重点项目及以上者,须作为主持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的社科研究项目;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项目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四申请人只能是一人,应是实际承担项目的研究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者;(五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且不能参加其他项目申请;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研究;(六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市社科规划项目未结项者,不能作为负责人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三条申请程序(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从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网(下载《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后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二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和当年通知要求,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和《项目申请书》内容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三报送材料。

各相关单位将申请材料审核签章汇总后,按照要求上报市社科规划办。

第五章评审和立项第十四条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

(一在“重庆市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学科评审专家。

专家遴选入库办法见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评奖办《关于遴选社会科学专家入库的实施办法》。

(二每个社科单位在同一学科组中只选择一名专家。

(三凡参与申请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的专家均不得作为当年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专家。

(四优先选择二级正高职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重庆市社科专家库的同行知名专家。

(五侧重选择经验丰富、大局观念强的专家。

(六遴选专家来源要兼顾其代表性和全面性。

第十五条评审程序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实行“一申两核两评双匿名两审一决定”的模式。

即: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初次核查→市社科规划办复核→从专家库中选择社科评审专家→项目评审专家双向匿名初评申请活页→市社科规划办汇总、市社科联初审→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复评→市社科规划办再汇总、市社科联复审→报市委宣传部研究决定。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年通知要求申请。

(二单位核查。

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区县社科联、社科社团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当年通知要求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次核查。

(三市社科规划办复核。

市社科规划办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复核。

(四专家初评。

市社科规划办将复核合格的《项目设计论证活页》提交专家进行双向匿名评审。

专家根据评审标准提出入选建议,并根据项目类型、研究难易、前期成果、工作量大小等提出分等级经费资助建议。

(五汇总、初审。

市社科规划办对专家初评结果进行汇总,根据“专家票数过半入围”的原则,初步确定候选项目名单,提交市社科联初审。

(六专家复评。

市社科规划办将市社科联初审确定的候选项目提交评审专家进行复评。

复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全面评审,评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并建议资助经费的等级。

(七汇总、复审。

经市社科规划办统计汇总后,由市社科联对项目的建议名单、项目类别、资助经费进行初定,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学科比例、类别比例进行复审。

(八上报市委宣传部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立项数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每年年度项目总数控制在150项。

其中重点项目10-20项、一般项目70-80项、青年项目30-50项。

可一次性确定150项,亦可分批评审。

追加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联合发布项目等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性质另行确定。

第十七条立项程序(一通知立项。

立项批准后,市社科规划办通过网站等形式发布信息,同时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

(二签订协议。

项目负责人阅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协议书》(以下简称《立项协议书》和《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认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与市社科规划办签定《立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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