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以下简称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监管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展战略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自身的长远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关于本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发展定位、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监管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直接监管单位发展战略规划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本市国有经济发展方向、战略布局、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制定国有经济进退领域和国有经济重点领域的发展战略;(二)组织编制本市国有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三)审核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四)对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组织领导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工作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第六条企业是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实施的责任主体。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发展战略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第八条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方向,注重突出主业,坚持效益优先原则、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
***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直接出资企业是指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及暂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其出资设立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统称为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运作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向出资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按事项种类及性质,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类。
核准事项须报区政府批准,备案事项应及时向区国资中心报备。
第二章企业内部决策流程第五条企业应依据公司章程,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明确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明确决策机构相应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明确回避情形,并报区国资中心备案。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经理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国资中心报告或报备。
第七条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的意见、决策结论、表决意见和理由、投票实样等,应当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八条企业违反规定决策重大事项,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决策参与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证据表明,在决策过程中或表决时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异议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三章报告事项及流程第九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区国资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一)企业改革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合资重组、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企业内部子企业整体转制、职工安置等;(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注册资本、债权债务处置、资产非公开转让、账面原值1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资产非正常报废核销、评估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公开转让等;(三)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事项。
国企改革相关政策2020
国企改革相关政策一、十八大以来的国企改革政策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中国国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随后出台了22个配套文件,形成了“1+N”政策体系,形成了顶层设计和四梁八柱的大框架。
1.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1)《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2)《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2.完善现代企业制度(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4)《关于开展市场化选聘和管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试点工作的意见》(5)《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6)《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3.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7)《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8)《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4.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9)《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10)《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11)《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5.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2)《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13)《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1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1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1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6.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17)《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7.为国有企业改革创良好环境(18)《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措施的梳理及相关意见》(19)《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8.其他(20)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改革举措工作计划(2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工作事项及分工的方案》二、十九大以来的相关政策1.十九大报告六(五)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国资发改革〔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 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7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8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2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1)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2)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3)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4)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5)其他投资。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号各中央企业:《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已经国资委第7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资委2021年12月13日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
第四条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国资委对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对于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事件,按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六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国资委及企业集团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国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20〕12号有关企业、各区国资委:为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并经国资委党委第60次党委扩大会、国资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依法治企,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管企业和委管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及评价、合规审查、风险应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通知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管和决策是法律法规赋予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要职责,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执行出资人的意见是企业的应尽义务。
《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等一系列制度,都对相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便于各企业把握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规定,更好地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现就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及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企业改革改制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2、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4、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5、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上述皆为审批事项二、企业投资发展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1、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2、企业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3、企业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4、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产权或购置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重要设备;5、企业开发国有土地;6、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年度投资分析报告;7、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的;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情况的;8、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9、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管理机构情况;10、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及编制说明、本年度执行计划、年度实施进展情况;11、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情况;12、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年度资产营运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18•【文号】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各中央企业:为了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七月十八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津政发[2005]060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0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以外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受托监管的所出资企业,以下统称委托监管企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委托监管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所属委托监管指导部门负责。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自身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委托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委托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15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依法依规做好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相关工作。
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6月6日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制度印发以来,在推动国有资产规范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7•【文号】国资发监督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20〕4号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已经国资委第1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制定提示函和通报工作规则是贯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具体举措。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强化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提示函和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集团管控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实现高质量发展。
国资委2020年1月7日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中央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中央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中央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
第三条提示函主要适用于中央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四)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七)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以下称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单位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对责任书中明确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的工作机构。
市国资委成立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工作。
业绩考核委员会由委领导担任主任,委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业绩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业绩考核处。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期限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第二章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第六条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原则(一)维护所有者权益,按照经营利润最大化、经营效率最优化、可持续发展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立考核指标。
(二)体现出资人意愿,按照出资人对国有单位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确立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每年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权重及计算公式(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25%)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25分。
计算公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 ×100%期初(末)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考核国有资本增减值。
(二)净资产收益率(权重25%)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25分。
计算公式:净资产收益率 = ×100%净资产为负值的单位,考核总资产收益率。
计算公式:总资产收益率= ×100%(三)年度利润总额(权重20%)完成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得基本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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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四)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五)其他投资。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一)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二)非主业投资;(三)市外及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额完成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需报告市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年中投资报告。
年度投资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年中投资报告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融资、职工安置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投资项目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节企业重组改制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改为独资公司,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改为控股公司或者非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改为非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进行重组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所出资企业进行改制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改制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改制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所属其他独资及控股企业进行改制,除以下情况外,报市国资委备案:(一)属于主业范围的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二)非主业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且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有关企业进行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核准。
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应当重点审核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国有企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二)国有企业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三)国有企业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职工持股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该新公司与该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二)新公司从该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股份制企业上市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重要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四)职工安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五条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投融资、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重组改制事项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章其他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用于资本性投入、单项投资规模超过一亿元的融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表;(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三)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四)融通资金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发行短期债券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融资项目说明书;(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三)债券发行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二)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担保项目核准申请表;(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去年年末的会计报表;(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国资委同意的,按照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者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监管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拓展新品种以及重大交易项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土地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国有土地房产变动事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动产。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一)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二)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以上;(三)一次性转让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重要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进行对外捐赠应当由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 等企业决策机构决定;超过100万元的大额捐赠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分配利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条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每户)的企业年金方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经与市国资委事前沟通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