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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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〇〇九年元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

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

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节企业投资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

(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

(二)非主业投资;

(三)市外及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额完成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报告市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年中投资报告。

年度投资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年中投资报告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融资、职工安置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投资项目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节企业重组改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改为独资公司,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改为控股公司或者非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改为非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进行重组的,市国资委

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所出资企业进行改制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改制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改制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所属其他独资及控股企业进行改制,除以下情况外,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属于主业范围的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二)非主业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且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有关企业进行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核准。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应当重点审核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国有企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

(二)国有企业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三)国有企业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职工持股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该新公司与该企业经营同类业务;

(二)新公司从该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股份制企业上市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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