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津国资财经[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国资财经〔2014〕4号)各市管企业:为了规范市管企业资金和账户管理,引导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保障能力,维护资金安全。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2014年3月27日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市管企业资金运行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保障能力,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市管企业资金集中管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资金集中管控工作的重要意义资金集中管控是企业集团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集团管控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加强资金集中管控有利于集团及时掌握资金运行情况,加快集团内部资金融通,降低融资成本。
有利于集团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增强集团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当前,部分企业存在着账户管理混乱、资金账外循环、存贷款双增而财务费用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因此,各市管企业要提高认识,把加强资金集中管控作为促进管理提升、增强价值创造能力、确保战略规划“落地”的重要抓手,切实转变思维理念,扎实有效地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2012年修订)》政策解读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2012年修订)》政策解读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和掌握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及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运行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信息体系,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及《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出台背景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月度和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济运行情况的文件,是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国有资产运营状况的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国有经济的基本变动情况,为本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国有经济发展服务的专项工作。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地方国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立覆盖全面、级次完整、口径统一、核算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推进我委国资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工作需要。
二、主要内容《制度》共七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编制范围、报告内容、编报要求、组织管理、奖惩、附则。
包括:一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报告频次、报告形式以及报送程序;三是明确划分市国资委、市级部门以及区国资监管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组织管理及职责;四是规范统计报告编制口径、会计核算、合并汇总及审核内容等。
三、主要举措解读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范围。
《制度》明确将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2.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原则。
《制度》明确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和相关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运营情况,并依据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报告行为,明确报告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法》中所列六类重大报告事项,原则上要以监管企业(单位)名义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由国资委办公室统一收文并进行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第四条国资委各有关职能处室不能直接接收直接监管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的报告文件。
职能处室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的报件要及时交由办公室登记,按照有关程序批办;对直接接到监管企业(单位)所属子企业的报件要及时退回,并告之退回理由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直接监管企业(单位)所报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一事一报。
涉及审批、审核、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第六条国资委对审批、审核、核准的重大报告事项要一事一批。
坚持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涉及审批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和主任审批,特别重大的审批事项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涉及审核、核准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主任审批,其中对影响大的重大审核、核准事项由分管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职能处室根据办公会和分管主任的签批意见草拟批复文件,履行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后,交由办公室规范、成文并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给予回复。
同时,对重大报告事项要在机关内部及时沟通,并对办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通报。
第七条国资委内部对重大报告事项的承办分工为:规划发展处负责发展规划、重大投资事项的承办;产权处负责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和转让核心技术事项的承办;改革改组处负责资产重组事项的承办;经营预算处负责重大融资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含企业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对外担保、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事项的承办;研究室负责《董事会报告》、著名品牌事项的承办;统计评价处负责财务决算和审计事项的承办;业绩考核处负责工资分配实行“两低于”、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单位资格和条件事项的承办。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管理情况年度报送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13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为全面掌握国资系统企业落实产权管理制度情况,简化企业产权管理有关报告统计事项报送流程,促进企业提升产权管理工作水平,我委对现行产权管理制度中需要报送统计的事项进行了梳理汇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范围和内容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应对上一自然年度本企业、本区各级企业产权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统计报表和报告,内容包括产权管理部门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执行情况;产权管理内部培训情况、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产权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企业(本区)年度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年度工作报告)以正式文件(加盖公章)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年度工作报告提纲电子版可在“智慧国资—产权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模块中进行下载,后附表格请在系统中完成填报并下载。
三、工作要求(一)各企业、各区国资委填报前请认真阅读智慧国资系统中“通知公告”有关表格的填报说明,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二)国有资本运营投资、运营公司填报事项不包含所属市管企业,由其直接填报。
市管金融企业按产权关系填报。
(三)年度工作报告质量及报送及时性将作为我委对企业年度综合管理考核产权管理部分打分的重要依据。
(四)除特殊情况外,产权管理工作需报送的事项全部纳入到年度工作报告中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专项事项不再单独报送。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南开政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南开政规〔2018〕1号各委、局、办,各街、公司: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8月21日南开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区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区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包含需由区国资委上报区政府批准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书面材料一事一报,涉及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书面材料须提出明确的意见,并附相应资料。
书面材料和相应资料应保证内容真实、全面。
第四条以下重大事项需由区国资委上报区政府批准,区国资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一)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三)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四)企业举债融资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五)企业对内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六)企业对外担保;(七)经区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八)其它需要报区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市实行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有关委托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津国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的通知津国资〔2021〕11号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经市国资委第30次党委扩大会、第2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国资委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21年6月23日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管理体系,强化公司战略执行与管理,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按照《××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注:具体依据自身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战略委员会的规范建设与运行。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注:具体依据自身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细化确定):(一)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评估与审议,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三)审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四)审议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五)审议公司重大股权变动、公司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等的方案;(六)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事项,报市国资委批准:(一)国有企业改制、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二)国有股权持有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的;(三)国有股权变现筹资以及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的;(四)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五)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的;(六)国有股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当配股份的;(七)国有股股东拟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事关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
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稳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使用,2018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重大事项定义根据《办法》,国有资产权益变动额度下限等于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值的,以及超过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值的,就都被认定为重大事项。
因此,在国有企业中,重大事项定义的范围非常广泛,如企业并购、重组、吸收合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权益变动事项,股东会决议等投资重大事项,与债券相关的重要事项等。
二、报告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必须先向经济运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当经济运行监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国有企业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将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实施、结果等情况报告国资监管部门和地方国资监管部门。
同时,有关经济运行和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共同开展监管工作,严格把控重大企业事项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
三、明确审慎原则《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在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遵循的审慎原则,即合理确定事项的价值、风险与收益,充分评估事项对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影响,保护国有资产财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价值的增长。
同时,要强化信息披露和内部管控,严格审查合规性及风险管控等,确保重大事项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强化责任约束《办法》对国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约束也进行了规定。
国有企业应明确事项的内部组织、负责人和领导责任,强化制度约束,建立内部人员行为准则,对全体员工进行守法、诚信、勤奋、务实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治理透明度和经营能力。
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中,国有企业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合理的决策、科学的评估和可靠的实施,以保障国家资产安全与增值。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与规范,对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国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津国资〔2020〕12号有关企业、各区国资委:为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并经国资委党委第60次党委扩大会、国资委第4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合规管理重点第四章合规管理运行第五章合规管理保障第六章附则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依法治企,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管企业和委管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及评价、合规审查、风险应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国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2020〕11号有关企业、各区国资委:为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包括监管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失控失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结合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加强子企业监管的总体要求(一)坚持全面监管。
监管企业要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全面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坚持放管结合。
监管企业要坚持授权放权、增强活力与严格管控、严防失控相结合,根据子企业实际确定管控模式,合理授权放权并加强监督,努力实现放活和管好相统一。
(三)坚持依法行权。
监管企业要依法依子企业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注重通过向子企业委派(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体现国有股东意志、落实监管要求。
(四)坚持党的领导。
监管企业和子企业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子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在子企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子企业监管(五)加强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
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指导,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标准,健全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选贤任能制度,完善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持续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加大优秀年轻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推动子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津政发[2005]060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0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以外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受托监管的所出资企业,以下统称委托监管企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委托监管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所属委托监管指导部门负责。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自身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委托监管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干预委托监管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津国资规划〔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7〕2号各市管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资委修订了《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月22日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及《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自主决策的在境内外从事的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合计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投资项目;公益性投资项目是指以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目标的投资项目;功能性投资项目是指为了完善项目功能而实施的不具有独立获利能力的配套项目。
市属国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市属国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范围的通知》(X号)、《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规则和指南》(X号)、《X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就重要经营管理事项提报市国资委审批、备案,以及向市国资委进行事前、事后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主营业务范围;(-)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主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自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不满3000万元的非自建固定资产投资除外),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使用各种管理软件,以及出资企业不满3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除外), 市外境外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不满3000万元设立全资子企业,以及出资企业不满30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外),金融投资(利用闲置资金购买1年期以内短期理财产品除外);投资设立三级企业;(三)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调整方案、决算方案;(四)企业产权转让及增资;(五)发行中长期债券融资方案,以及主业范围以外的融资方案;(六)在预算管理额度外,采用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以及对外捐赠、赞助事项;(七)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八)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国家另行规定除外)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九)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十)股权激励及混合所有制改革;(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产权、增资、重组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提出意见;(十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三)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事前备案)后实施:(-)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方案;(-)投资不满3000万元设立主业范围内的全资子企业;(三)职工工资总额及企业年金方案;(四)出资企业股权激励;(五)招聘方案及年度用工计划;(六)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七)公司及出资企业担保事项(市属企业间担保需事前备案);(八)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企业编制2011年度年中投资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企业编制2011年度年中投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津国资规划[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企业编制2011年度年中投资报告的通知(津国资规划〔2011〕56号)各监管企业:为全面、系统地了解监管企业投资情况,进一步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推动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各监管企业认真做好2011年度年中投资报告的编制报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2011年度监管企业年中投资报告内容包括:上半年投资情况文字说明材料和2011年上半年竣工项目汇总表。
(一)上半年投资情况文字说明材料各企业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上半年投资报告进行文字说明:1、2011年上半年企业投资额完成情况;2、2011年上半年实施项目情况,包括实施项目总数、项目总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3、2011年上半年竣工项目(含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回报期、投资收益情况及项目建成后形成的拉动效应等。
(二)2011年上半年竣工项目汇总表竣工项目汇总表中的投资项目应包括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按照2011年上半年竣工项目汇总表的要求逐项进行填写。
二、报送时间:请各监管企业于2011年7月31日前,以报告的形式正式报送2011年度年中投资报告文字材料和2011年上半年竣工项目汇总表到国资委办公室,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资委规划发展处。
联系电话:83607715联系人:翟亚莉传真:23210616电子邮箱:***************附表下载请登陆天津国资委网站()“重要通知”栏目附件: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011年上半年竣工项目汇总表(略)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天津市审计局11号文
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审联…2010‟11号——————————————————————各委、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市审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资金运行,促进项目建设程序依法有效执行,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并列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建设项目。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和国有企业资金,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和国有企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市发改委、建交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的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完善建设成本控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并列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建交委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投资评审;不属于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市发改委和建交委编制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将批准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副本)提供给审计机关,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提供基础性依据。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津国资法规[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12〕20号)各市管企业:《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市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市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Quantity, price, time and space are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s in investment.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
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7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8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2节企业投资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
(1)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
(2)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
(3)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4)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5)其他投资。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1)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
(二)非主业投资;
(三)市外及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额完成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报告市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年中投资报告。
年度投资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年中投资报告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融资、职工安置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投资项目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节企业重组改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
改为独资公司,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改为控股公司或者非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改为非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