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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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方审核管理规定(3篇)

二三方审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审核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保障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展的二三方审核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产品认证审核等。

第三条二三方审核是指由认证机构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或产品进行审核的活动。

其中,二方审核是指由受审核方自行选择审核机构进行的审核;三方审核是指由认证机构指定的审核机构进行的审核。

第四条二三方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性:审核工作应当客观、公正,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2. 独立性:审核机构应当独立于受审核方,保持审核工作的独立性。

3. 专业性: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审核工作。

4. 保密性:审核机构及其审核人员应当对受审核方的信息保密。

5. 实用性:审核工作应当紧密结合受审核方的实际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第二章审核机构第五条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核人员;3. 具有完善的审核管理制度;4. 具有必要的审核设施和设备;5.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审核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审核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不得参与任何可能损害审核独立性的活动;3. 不得利用审核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4. 定期对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5. 对审核结果进行质量监控。

第三章审核人员第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国家认可的审核员资格证书;2.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4. 能够熟练运用国家规定的审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审核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审核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3. 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审核工作;4.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5. 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发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九个环节。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守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协会设立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按专业领域分为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和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并需联合2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

团体标准提案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第八条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获得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50%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以公示,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由协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协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应按照 1.1等国家标准要求起草,并应编写《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见附件3),内容及格式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4•【文号】•【施行日期】2007.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认证机构、相关部门:为规范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有效实施《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认监委2006年第3号公告),提高认证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目的为规范对认证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提高认证依据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认证技术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不包括仅仅为出口目的所制定的认证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复审及相关管理活动。

3 职责3.1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以下简称科标部)负责认证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2委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受理申请的技术规范进行政策层面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3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受科标部委托,负责对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

3.4认证机构负责技术规范的制定、发布、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按照规定向科标部提交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复审报告和其它材料。

4 审查原则认证依据应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当有认证标准需求时,认证机构应直接向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提案,不鼓励制定技术规范,在相关标准短期内不能发布或标准不适用时方可制定技术规范。

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细则

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细则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文件UI认审制[2012] 113 号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细则1.目的为明确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各环节工作要求,规范审核人员按确定或调整的审核任务安排有效计划与实施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活动,提高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现场审核工作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为认证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2.原则2.1客观公正的原则: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要求为基础,按实际情况策划与实施认证审核,不搀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平等、公平、正直、不偏不倚的对待相关各方;2.2有法必依、防微杜渐的原则:指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公司提出的要求,严格执行,并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和修改;针对不符合要求的思路、事宜或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刚萌发时,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其发展下去的原则。

2.3 合理计划、精准有效的原则:按审核任务的安排准确而合理的计划审核活动,确保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项目审核高质进行,有效控制审核过程的原则。

2.4严格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指要按照既定的制度、标准要求认真仔细地加以管束,并从严负责落实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过程的控制工作,消除、降低风险,保护审核过程免受风险影响的原则。

2.5耐心慎言、客户致上的原则: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过程中对客户的需求和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谨慎言词,以客户为关注焦点的原则。

3.适用范围适用于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初次审核(包括一阶段、二阶段),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的计划与审核过程的控制。

4.概念4.1初次审核: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应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4.1.1第一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对于大多数管理体系而言,建议至少部分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在客户的场所进行,应实现如下目标:(1)审核客户的管理体系文件;(2)评价客户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客户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3)审查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的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4)收集关于客户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如客户运作中的质量、环境、法律因素,相关的风险等);(5)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6)结合可能的重要因素充分了解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以便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7)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客户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发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九个环节。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守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协会设立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按专业领域分为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和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并需联合2 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

团体标准提案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第八条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获得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50%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以公示,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由协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协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应按照1.1 等国家标准要求起草,并应编写《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见附件3),内容及格式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精品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精品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精品气瓶检验是指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以确保其安全可靠的一项工作。

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鉴定评审细则旨在规范机构的评审流程和操作要求,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评审机构的资质条件、评审流程、评审指标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一、评审机构的资质条件1.评审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正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合理,技术力量雄厚。

2.评审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检验设备、工具和场地,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

3.评审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文件管理、记录管理、客户投诉处理、内部审查等。

4.评审机构应具备独立的评审能力,不受任何利益干扰,能够公正、客观、准确地进行评审工作。

二、评审流程1.提交申请: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

2.资料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判断。

3.现场认证:评审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其设备、场地和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评审要求。

4.报告编制:评审机构根据现场考察中的实际情况,整理编制评审报告,明确评审结论和建议。

5.形成意见: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交给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6.发送通知:评审机构将评审意见及评审报告发送给申请人,并就意见部分提出合理化建议。

7.跟踪审查:评审机构对已评审机构进行跟踪审查,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其持续符合评审要求。

三、评审指标1.设备和工具:评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检验设备和工具进行评估,包括设备齐全性、有效性和准确度等指标。

2.人员素质:评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人员素质进行评价,包括技术能力、经验水平、培训资质等。

3.文件管理:评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文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文件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等指标。

4.客户投诉处理:评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客户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投诉解决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认证评审实施细则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认证评审实施细则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认证评审实施细则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压力容器已经成为生产和工业中不可缺少的设备。

同时,随着压力容器的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压力容器的用途和所承受的压力也不断增大。

为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得到相应的资格许可认证。

因此,如何进行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许可认证评审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

一、评审范围和目的评审范围:对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单位的评估及核定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评审目的:为了保障压力容器在制造、使用、维护和淘汰等环节的安全可靠性,对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进行评审,指导其改进和提高生产过程技术管理水平,确保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评审机构和组织组织机构:由中国压力容器协会和国家压力容器技术委员会共同组织评审。

专业人员:评审人员由注册工程师、技术专家、材料科学和工程专家、焊接专家等行业内资格认证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审依据评审依据以《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评审细则》为标准,以国家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相应的规范、技术文件和应用的材料科学理论等为依据。

四、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拥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场地条件。

3、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完备有效。

4、生产加工能力、检验和试验能力,符合标准要求。

5、人员素质符合要求。

6、质量保障措施符合标准要求。

7、符合消防安全及环保要求。

五、评审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调查核实。

3、现场检查: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设备、场所以及人员等情况。

4、意见交流:认定生产许可资格前需与申请单位进行交流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检查和交流情况,撰写评审报告。

6、认定:认证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可认定或不认定该单位的申请,同时会对申请单位所提意见进行答复,并指导申请单位改进及提高工作水平。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总则1.1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它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5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6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一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二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3.1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标准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3.3校准实验室ch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校准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制定方案

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制定方案

一、项目信息名称:设置认证机构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22二'审查过程(一)设置认证机构审批审查环节与经办规定(二)设置认证机构审批办理流程图(附件4)波及国家认监委内部办理日勺详细岗位如下:三、审查方式(一)网上审查:认证机构的行政审批一般使用网上审查形式,审查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二)网上公告:在向申请者发出《质量监督检查检疫(认证承认)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重要信息材料办理网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时间15天,与审批工作同步进行。

(三)专家评审:《认证机构管理措施》第十条(四)款规定: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日勺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同意的期限。

根据现行认证机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如下两种状况启动专家评审程序:a)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争议、投诉、举报,需要借助专家对申请者在申请日勺有关认证领域日勺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及认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价时;b)波及认证机构新领域认证制度的审批,需要专家提供认证根据及认证管理可行性、符合性日勺专业支持日勺。

四、监督检查规定为了严格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统一日勺监督检查制度,详细见附件。

附件L《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附件2:《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附件3:《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按照《国务院有关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善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告知》(国发[2023]6号)规定,为规范国家认监委详细实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认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申投诉事项由法律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处理。

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如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行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 .总则1 . 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 .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 /T15481 -1995 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 . 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 .4 为保持与GB /T15481 -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 .3 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 .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 . 5 JJF1001 -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 .6 GB /T15483 .1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1 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 .7 GB /T15483 .2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2 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3 .定义3 . 1 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 . 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认监委-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国家认监委-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责任人
认可监管处处长
职责和权限
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及符合性,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1、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2、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填报格式是否规范
3、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
审查程序
1、受理审查岗人员负责签收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岗人员审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填写规范,内容符合要求
根据现行认证机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以下两种情况启动专家评审程序:
a)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争议、投诉、举报,需要借助专家对申请者在申请的相关认证领域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及认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价时;
b)涉及认证机构新领域认证制度的审批,需要专家提供认证依据及认证管理可行性、符合性的专业支持的。
四、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严格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附件2:《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
附件3:《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附件1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同意复核意见、不同意复核意见。
审查期限
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间,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
表6: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审批表
审查环节
审查要求
环节名称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许可审批
审查部门
分管委领导(授权认可部负责同志)
责任人
分管委领、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细则

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细则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文件UI认审制[2012] 113 号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细则1.目的为明确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各环节工作要求,规范审核人员按确定或调整的审核任务安排有效计划与实施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活动,提高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现场审核工作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为认证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2.原则2。

1客观公正的原则: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制度要求为基础,按实际情况策划与实施认证审核,不搀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平等、公平、正直、不偏不倚的对待相关各方;2.2有法必依、防微杜渐的原则:指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公司提出的要求,严格执行,并根据实际需要完善和修改;针对不符合要求的思路、事宜或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刚萌发时,就加以防止、杜绝,不让其发展下去的原则。

2。

3 合理计划、精准有效的原则:按审核任务的安排准确而合理的计划审核活动,确保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项目审核高质进行,有效控制审核过程的原则.2.4严格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指要按照既定的制度、标准要求认真仔细地加以管束,并从严负责落实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过程的控制工作,消除、降低风险,保护审核过程免受风险影响的原则.2.5耐心慎言、客户致上的原则:初次认证审核、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过程中对客户的需求和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谨慎言词,以客户为关注焦点的原则。

3。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初次审核(包括一阶段、二阶段),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的计划与审核过程的控制。

4.概念4.1初次审核:管理体系的初次认证审核应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4.1.1第一阶段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对于大多数管理体系而言,建议至少部分第一阶段审核活动在客户的场所进行,应实现如下目标:(1)审核客户的管理体系文件;(2)评价客户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客户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3)审查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的因素、过程、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4)收集关于客户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如客户运作中的质量、环境、法律因素,相关的风险等);(5)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6)结合可能的重要因素充分了解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以便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7)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客户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DOC

新版GSP认证检查细则DOC

药品批发企业换发和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现场检查项目 序号条款 检查内容 评定细则 1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按依法批准的内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1、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其他文件所载项目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不得有挂靠、过票等行为。

3、检查药品实际经营活动(发票、账本、记录、在库药品) 2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企业有无不诚实守信的行为(如谎报资料、仓库、人员资质)。

2、不得有法律、法规等规定应进行处罚的虚假行为。

3*00501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查建立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员工花名册。

2、查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

3、查企业质量 4 00502 企业应当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1、查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应在质量体系过程中体现出来。

5 00601 企业应当确定质量方针,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1、查企业正式的质量方针文件,文件内容中应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2、查企业制定的相关职能和部门质量目标、岗位质量目标等;质量目标应是定量、具体、可操作。

3、查企业人员均应知晓和理解质量方针。

4、查质量方针培训记录,质量目标的检查、评价记录等。

6 0070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1、查是否按00501项建立了质量体系。

2、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设置的机构、库房、设施设备、配备的人员、制定的制度规程与记录、计算机系统等应符合本规范及其他法规文件的规定并与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计量认证条例实施细则

计量认证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计量认证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环境监测、安全评价等领域的检验机构。

二、计量认证的申请与审批
1. 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需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 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3. 审查合格的,由计量行政部门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三、计量认证的内容
1.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2.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3. 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四、计量认证的监督管理
1.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不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检验机构,可依法撤销其计量认证证书。

五、法律责任
1. 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擅自开展检验活动的,由计量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检验机构在计量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由计量行政部门撤销其计量认证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六、附则
《计量认证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计量认证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发生变化,请以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30日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清理原则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第一条为保证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评审工作应遵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已列入农业部筹建计划的质检机构,经自查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按《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对材料进行审查,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受理申请后六个月内,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制定现场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

机构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同时进行。

第六条现场评审前一个月,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将评审有关事项通知申请评审质检机构和评审组成员。

申请评审质检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将《质量手册》及工作总结及时寄送评审组成员。

第七条审查认可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农业部注册评审员担任,评审组由国家或部级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3天。

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根据情况派出现场检查员,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视情况派出观察员。

第八条评审组应严格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在评审工作中遵守《部级质检机构评审员评审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

被评审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组工作。

第九条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一)预备会议。

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组和被评审机构中层以上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和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明确评审方法、评审组分工及评审工作联络员等;根据《行为规范》,重申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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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
名称: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22
二、审查过程
(一)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二)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办理流程图(附件4)涉及国家认监委内部办理的具体岗位如下:
表1: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受理审查表
表5: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会签表(适用时)
表6: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审批表
三、审查方式
(一)网上审查:认证机构的行政审批一般使用网上审查形式,审查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二)网上公示:在向申请者发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主要信息材料办理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15天,与审批工作同步进行。

(三)专家评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

根据现行认证机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以下两种情况启动专家评审程序:
a)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争议、投诉、举报,需要借助专家对申请者在申请的相关认证领域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及认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价时;
b) 涉及认证机构新领域认证制度的审批,需要专家提供认证依据及认证管理可行性、符合性的专业支持的。

四、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严格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附件2:《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
附件3:《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附件1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具体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认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申投诉事项由法律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处理。

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

二、认监委举报投诉途径应在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满意度评价表等文件中公开,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悉。

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举报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四、举报投诉涉及本制度第三条第7项、第12项内容的,法律部接收后,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认机党【2014】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事项由法律部参照《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认监委2011年1号公告)规定的受理条件、受理程序、调查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延期处理、处理结果告知等规定进行受理及处理工作。

五、认监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附件2
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
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监委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要求具体审批经办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审批事项。

二、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法律部负责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的记录进行查看,对内部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认监委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并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记录。

三、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情况,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填写《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记录表》)。

四、审批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记录表》,具体经办人员填写《记录表》后,应密封交本部门专门保管人员。

审批事项办结后由审批部门统一交法律部备查。

五、法律部及时对《记录表》进行拆封查看,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流水号(同审批事项受理单)(必填)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组织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满意度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评价表交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并告知反馈方式。

二、评价表应包括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审批项目名称、评价内容、抽查回访记录等内容。

三、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回访。

五、法律部会同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并邀请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代表参加申请人评议会,听取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申请人评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必要情况下也可以临时组织召开。

七、对评议会上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向参会申请
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反馈,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部对行政审批部门的整改落实和反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4: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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