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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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

名称: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22

二、审查过程

(一)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二)设立认证机构审批办理流程图(附件4)涉及国家认监委内部办理的具体岗位如下:

表1: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受理审查表

表5: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会签表(适用时)

表6:设立认证机构审批事项材料许可审批表

三、审查方式

(一)网上审查:认证机构的行政审批一般使用网上审查形式,审查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二)网上公示:在向申请者发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主要信息材料办理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15天,与审批工作同步进行。

(三)专家评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

根据现行认证机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以下两种情况启动专家评审程序:

a)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争议、投诉、举报,需要借助专家对申请者在申请的相关认证领域的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及认证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评价时;

b) 涉及认证机构新领域认证制度的审批,需要专家提供认证依据及认证管理可行性、符合性的专业支持的。

四、监督检查要求

为了严格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机制,国家认监委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附件2:《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

附件3:《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

附件1

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具体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认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申投诉事项由法律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处理。

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

二、认监委举报投诉途径应在认监委网站、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满意度评价表等文件中公开,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悉。

三、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举报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四、举报投诉涉及本制度第三条第7项、第12项内容的,法律部接收后,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认机党【2014】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事项由法律部参照《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认监委2011年1号公告)规定的受理条件、受理程序、调查程序、结果处理、处理期限、延期处理、处理结果告知等规定进行受理及处理工作。

五、认监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附件2

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

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国家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监委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要求具体审批经办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审批事项。

二、法律部牵头协调国家认监委行政审批项目的内部监督工作。

法律部负责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的记录进行查看,对内部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认监委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并对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记录。

三、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的情况,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填写《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记录表》)。

四、审批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记录表》,具体经办人员填写《记录表》后,应密封交本部门专门保管人员。审批事项办结后由审批部门统一交法律部备查。

五、法律部及时对《记录表》进行拆封查看,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认监委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表流水号(同审批事项受理单)(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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