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论述题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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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必背20个知识点+9道模拟题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必背20个知识点+9道模拟题

1.2003年8月初,沈阳天安保险公司推出了一种新保险“酒后驾车责任险”。

在这种新保险的条款中规定:投保人酒后驾车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最高可赔偿人民币25万元。

新险种一经推出就引来诸多的质疑和非议。

许多法律专家、交通管理者及保险业内人士都对新险种忧心忡忡,认为这种保险取消了对酒后驾车者的经济制裁,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助长酒后肇事。

言辞激烈者甚至将其称为“杀人险”,说里面的血腥气依稀可闻。

然而,保监会很快就发出一个声明:指出“酒后驾车险”最主要的目的是使受害者能够有效地得到经济补偿,不违背现行法律,应该大力支持。

围绕新险种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方从道德的角度进行猛烈批判,另一方立足法理做出了肯定的评价。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题思路】考生拿到这类论述题后,一定要通读全文,要从文中寻找信息点。

该论述题最关键的信息点便是这句话,“围绕新险种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一方从道德的角度进行猛烈批判,一方立足法理做出了肯定的评价”。

整个论述题的题眼便落在“酒后驾车责任险”是否存在潜在的道德风险,以及存在道德风险的话,该道德风险是否影响该险种的合法性。

这道题目属于自由评论式论述题,考生可以结合法律和道德相关的知识来回答,当然考生的观点一定要鲜明,即表明该险种是否应该以道德标准去评价,是否合法。

考生如果熟悉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话,也可以结合保险法来谈该险种的合法性。

不管如何,考生最重要的要做到自圆其说,观点清晰,重点集中,这样就会取得一个不错的分数。

[参考答案]“酒后驾车责任险”应推行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会引起人们的争议,尤其涉及人们一些旧有的观念更是如此。

材料中所涉及的“酒后驾车责任险”,就引起了人们站在道德和法律两个不同角度的争论。

论述题常考知识点

论述题常考知识点

⼀、从论述题⾓度看各学科重要性的不同 1.法理学、宪法、⾏政法最为重要; 2.民法、刑法、经济法次之; 3.三⼤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再次之; 4.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商法最为次要。

⼆、从论述题⾓度看重点学科的常考知识点 1.法理学共四章,包括法的本体、法的运⾏、法的演进、法与社会。

这四章都⾮常重要,许多论述题的答案都包含在这四章中。

在复习过程中,应当注意关注这四章中可能存在理论争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法的本体”部分,如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价值(尤其是法的价值冲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尤其是适⽤法律规则审判可能导致结果严重不公因⽽[法律教育]需要适⽤法律原则进⾏审判的情形)、法的渊源(尤其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发⽣冲突时的处理)、法的效⼒、法律关系(注意掌握如何对不同案件中所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进⾏分析)、法律责任(尤其是归责与免责)等。

(2)“法的运⾏”部分,如⽴法(尤其是⽴法原则)、执法(尤其是法治社会中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尤其是法治社会中司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尤其是运⽤不同法律解释⽅法可能产⽣不同结果的情形)等。

(3)“法的演进”部分,如法的传统(尤其是中国法的传统)、法律⽂化和法律意识等。

(4)“法与社会”部分,如法与科学技术、法与政策、法与道德、法与⼈权等。

2.宪法与⾏政法的内容中,涉及国家机关的法治建设、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最为重要,许多论述题的设置都与这两部分的内容有关。

3.经济法中,涉及弱势群体的内容最为重要。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双⽅⼒量对⽐中明显处于弱势的⼀⽅。

4.三⼤诉讼法中,涉及如何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救济的内容最为重要,因此,应当注意掌握我国法律制度如何为受害者提供⼀整套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十、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不是指指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只能是合法的。

合法性的含义是社会关系的建立有法律依据。

只要是有法律依据,都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类型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关系叫基本法律关系。

由宪法以外的变通法律确认的关系叫普通法律关系。

由诉讼法所确定的关系叫诉讼法律关系。

平权性或隶属性关系。

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则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则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民法上,物权法的关系是绝对权。

而债权法的关系是相对权。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因素引起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因素引起的。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如果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这是单向法律的关系。

如不附条件的赠与。

双向法的关系,是双方都赋有权利和义务。

多边法律关系,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项法律关系,又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例如,甲向乙买了10台空调,后甲把这10台空调放到了丙的仓库进行储藏。

后来甲委托丁运输公司把10台空调运回家。

其中甲、乙是买卖法律关系,甲、丙之间是仓储法律关系,甲、丁之间是运输法律关系,是多边法的关系。

主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是指不以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也称第一性法律关系。

2017司考刑诉法总结

2017司考刑诉法总结

考点一、形式诉讼发与刑法的关系1、刑诉法三个独立的价值:1、刑诉所规定的结构、制度原则程序,能够体现法制民主人权的精神。

2、可以阻却影响刑事试题法的实现,3、创制弥补实体法2、影响实体法的实现:1、不告不理2、刑诉中间如果出现法定情行,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3、选择不同的程序也会影响刑法实体法的实现。

考点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与范畴1、刑事诉讼价值观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构造(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实体真实)、职权主义诉讼(人权保障)、混合诉讼(职权和当事人相互吸收))2、刑诉目的学说: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重在维护正当程序)、家庭模式、实体真实主义(积极、消极之分)、正当程序主义(正当程序内保障人权)3、刑诉价值(具有工具价值,也有独立价值):公正第一、秩序(两层含义:通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也要有序)、兼顾效益。

比例原则(相当性原则)公正价值应用的体现。

4、实体公正:认证事实准确,法律适用的当。

第二专题:基本原则1、具有法定情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轻告时赦他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审理中应当应当宣布无罪。

审理过程中侵占罪,裁定终止审理。

庭前审查发现侵占罪,退回检院。

3、亲告: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撤诉、庭前审查死亡的终止审理。

4、法律程序原则: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

刑法罪刑法定、刑诉程序法定,英美国家是正当程序和程序法定要求一致。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之间,6、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检院认为下级二审抗诉不当的,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7、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上可以审下,下不可以审上。

8、漏罪,监狱可以侦查。

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书,报法院审核裁定。

9、申诉,抗诉(被害人向检院申请提出抗诉),上诉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无理由;口头或书面。

10、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附条件不起诉亦)。

2017年法律硕士法理学主观题背诵

2017年法律硕士法理学主观题背诵

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主观题背诵⼀、论述⻢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有的则 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指导 的法学,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 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 “公共意志”的体现。

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 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二、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1.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要法学当 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是将普遍性的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 密结合起来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 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和话语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 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1.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有利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有 利于在各领域各层次下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重视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 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3.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4.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 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5.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是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的传承,也是对 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6.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理论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和良法善治理论8.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1.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两者并非对立而是 相互补充促进的关系。

201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八大必备知识

201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八大必备知识

201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八大必备知识“司法考试”栏目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八大必备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

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

司考论述题

司考论述题

1.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合法性与合理性是法学的两大基本范畴。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合法性原则是指权利的行使主体、范围、方式以及内容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合理性原则是指权利的行使主体、范围、方式以及内容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理性;法治实践中需要处理好合法与合理的关系。

(1)合法性是合理性的前提,合法性指向可预测性,实现的是法治的确定性价值;(2)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归宿,合法性指向可接受性,实现的是法治的正当性价值。

正确处理合法性与合理性,最终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协调发展。

2.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自由与秩序是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具有密切联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所谓法律秩序是指通过法律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状态。

秩序是社会统治的首要价值,是自由等价值的基础。

(2)所谓自由是指通过法律形成的自主状态,反映了主客体的和谐关系。

自由反映了人们的本性需要,是秩序价值的约束和指引。

法治实践中需要处理好秩序与自由的关系。

(1)秩序是自由的基础,为自由价值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平台。

(2)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一般而言,相对于秩序具有优先性。

(3)当秩序与自由发生冲突时,要恪守“价值位阶原则、比例原则”。

正确处理秩序与自由的关系,这是法治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的要求,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必然要求。

3.行政合法、合理与诚信原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

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3)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4.人权保障原则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本质目标是实现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

2017年湖南省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要考点(考点2)

2017年湖南省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要考点(考点2)
二、法律职业的特征
学者论法律职业
1.美国庞德将法律职业定义为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公众服务的宗旨。
2.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则认为法律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的特质维持或形成的其成员间因共识而达成协议的群体,其特征是具有同质性。
外国法律职业
1.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从有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或下级法院中选拔
2017年湖南省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要考点(考点2)
一、司法效率的要素
机构的精简性
司法机构在职务设置和人员配置方面,要符合其日常所要解决的法律事务的客观要求
人员的专业性
司法人员必须具备解决其日常所面对的各种法律事务的专门性法律知识。
权责的科学性和明确性
1.司法权的科学分配有助于保证司法人员权力的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其集中精力解决专业性的问题。
2.对司法权的科学分配有助于司法人员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分工上的合理化,有利于司法效率的实现
程序的简明性和终结性
1.简明性,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程序,要与案件的难易度相适应,与当事人对程序的期望程度相适应,尽可能简便和明了。
2.终结性,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诉讼在经严格的程序走下去之后就不能再更改诉讼过程中被确认的结果,诉讼的程序也不能再逆转
2.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不一定从律师选拔,但需经过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并通过司法考试
3.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需要大学法律本科毕业
法律职业的特征
政治属性
服务于国家的政治要求,体现统治阶级根本利益
法律属性
工作内容与法律息息相关,有严肃性、精确性和公正性
行业属性
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道德界限存在差异

国家司法考试政治性论述题答题要点

国家司法考试政治性论述题答题要点

去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雷到了很多考⽣,政治性的论述题⼀向不太好答,但也不是洪⽔猛兽。

多了解⼀下实事政治和法检系统关注的问题,对通过司考后的⼯作也很有帮助。

以下是法检系统⼤学习⼤讨论中的相关问题。

⼀、坚持党的事业⾄上,牢牢把握法院⼯作的政治性 1、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觉地服从党的领导。

2、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主动地服务发展⼤局。

3、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有⼒地维护稳定⼤局。

⼆、坚持⼈民利益⾄上,⽣动体现法院⼯作的⼈民性 1、切实关注民⽣,追求司法和谐。

通过司法和谐来关爱民⽣、保障民⽣,通过司法和谐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民法院责任重⼤。

谈及司法和谐,我们会联想到近年来法学界出现频率较⾼的⼀个词:和谐主义诉讼模式。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在于尽可能减弱和消除当事⼈之间的冲突与对抗。

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之间是⼀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共同促进的作业。

这种模式要求我们的法官不拘泥于成⽂规则、条⽂条款,要充分考虑当事⼈对裁判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在作出判决时以⼀个理智正常的普通⼈⾓度,来观察和判断问题,来检视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合情,使法意与民情相融,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

2、落实为民举措,回应司法期待。

有⼈对宋鱼⽔有这样⼀句评价:“她让⽼百姓抚摸到司法的温度”。

这种温度可以温暖很多在社会⽭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使他们感到被重视。

宋鱼⽔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司法不仅要有⼒度,⽽且要有温度;司法如果没有温度,就会缺少⼒度。

因此,我们要不断强化法院的服务功能,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努⼒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过程透明、服务上乘,使当事⼈在法院的服务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且体味到⼀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更有亲和⼒,更具⼈情味。

坚持司法为民,满⾜⼈民群众⽇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要求我们程度地发现客观真实,程度地追求实体公正,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要求我们进⼀步落实巡回审理、假⽇法庭等便民举措,尽可能减少⼈民接近司法的负担、困难或障碍,加⼤司法救助⼒度,决不能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物权法》知识重点归纳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物权法》知识重点归纳

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物权法》知识重点归纳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你都掌握了吗?快跟着小编的步伐为考试学习起来吧,你一定会顺利过关的。

下文“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物权法》知识重点归纳”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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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提示】对于秩序价值,司法考试中未直接考查。

司法考试论述题 内容

司法考试论述题 内容

法的局限性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

一、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

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二、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四)法律语言有其拙劣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

补救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法与道德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法律是最低限度地道德。

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地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第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鱼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

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好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

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

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第一篇: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论述145考点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原理1、国家机关:中央六个(人大、国家主席、军委、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省市县4个一府两院、人大、乡两个政府人大。

2、17年规章是正式法律渊源。

3、设区市法规要批准: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城乡建管环保文化)4、坚持中国实际出发三个渊源: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实践经验;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国外的有益经验。

5、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6、共控制国家权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保障公民权力7、我国不是法律中心主义、法律万能主义8、法律思维,对法律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面对公民法无规定即自由。

9、考点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5+2,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2对内的人权立法,对外的国家安全立法2、宪法监督:全国人常,事先批准事后审查备案或撤销3、宪法解释:67条,全国人常有权解释宪法,82宪法没有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安装立法程序进行。

4、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规范政府立法活动,(不能随意减少政府立法活动)5、考点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1、中央政法宏观管理,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市县政府具体实施2、对有贿赂行为进行全面禁止,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销售,对的(对腐败要零容忍,对环保同样零容忍可以一刀切)3、比例原则(不能用大炮打蚊子)4、诚实守信:诚实和信赖5、三个解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规范性,普遍约束力6、考点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1、考点五、1、两赔三诉不能搞风险代理。

(国家赔偿、人身性赔偿、群体性诉讼、)2、非正式渊源,采用有条件适用3、法定工作队伍:专门法律工作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4、62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考点8、法的概念的争议1、要道德的是非实证,不要道德的是实证主义2、实证分为:分析实证(自然法学只要道德(恶法非法)、综合法学)和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等流派3、法的概念争议:内容的正确性(符合道德)、权威性制定(国家权威产生)、法的实效(以社会为基础,实际的社会效果)4、条文就是规则,错。

司法考试论述题理论要点归总

司法考试论述题理论要点归总

司法考试论述题理论要点归总编者前话:司法考试的卷四论述题分值很高,许多考生为此感到很迷茫,特别是理论的知识点非常多。

小编把司法考试论述题的理论要点给大家归总了一下,方便记忆。

一、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定法,是指有定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合宪性原则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1)主体的合宪性指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

(2)内容的合宪性,指法律制定出来的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指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3)程序的合宪性、制所有法律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程序是民主的体现之一,是保证法律得到正确制定的有效措施。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合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

(2)应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合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

(3)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2. 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科学性原则(1)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原则的具体体现。

(2)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体现合理化,合理化更进一步体现了科学性原则。

(3)立法的科学性原则第三个体现就是主管符合客观。

法律既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现象,也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事物,法律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民主性原则(1)指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的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分数比例,这也是引起考生们重视的原因之一。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一、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1)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②在第二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效力待定的,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③在第三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超过了3%。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十、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不是指指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只能是合法的。

合法性的含义是社会关系的建立有法律依据。

只要是有法律依据,都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类型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关系叫基本法律关系。

由宪法以外的变通法律确认的关系叫普通法律关系。

由诉讼法所确定的关系叫诉讼法律关系。

平权性或隶属性关系。

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则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则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民法上,物权法的关系是绝对权。

而债权法的关系是相对权。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因素引起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因素引起的。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如果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这是单向法律的关系。

如不附条件的赠与。

双向法的关系,是双方都赋有权利和义务。

多边法律关系,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项法律关系,又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例如,甲向乙买了10台空调,后甲把这10台空调放到了丙的仓库进行储藏。

后来甲委托丁运输公司把10台空调运回家。

其中甲、乙是买卖法律关系,甲、丙之间是仓储法律关系,甲、丁之间是运输法律关系,是多边法的关系。

主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是指不以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也称第一性法律关系。

2017司考行政法总结

2017司考行政法总结

考点一:6基本原则:合法;合理(三个);程序公正;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一制。

1、合理行政等5大原则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要必要、适当)2、国务院批:农田征收公顷、其他70公顷。

3、治安处罚法200元以下,现场缴纳。

考点二:国务院性质机构编制及编制管理。

1、只有国务院直属部门有行政专项职能2考点三: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编制管理12制机关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

3123、警告624M。

开除4530天内。

考点五、公务员其他制度1、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2、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期满不合格取消录取。

3、聘任公务员需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只需备案。

聘任合同1-5年。

试用期1-6m。

4、公务员在外兼职需要工作需要,可兼职,无报酬。

无需公示。

5、聘任公务员,不要考试。

发争议60D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考点六: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

2、几个部门共同制定的法规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3、法规公布原则上是公布,特殊不公布的经国务院决定。

4、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备案、5、部门(行政)规章由各部门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6、行政法规抽象解释--国务院7、行政法规个案解释--国务院法制办。

8、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910、地方性11考点71考点81234不抽象的,不能反复适用。

5、行政给付行为:狭义的(养老金、公共交通等),广义的(总和)考点9、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1、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非经法定不得任意改变)、确定力(相对人不得改变撤销)、执行力(强制执行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六个条件:事实、法条、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3、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可以补偿(不是赔偿)4、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执行是以职权的。

5、未经送达受领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6、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源于行政组织和授权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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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论述题考点总结一、论述题的写作模板和技巧论述题也是有技巧可循的,比较实用的是三块五段论的写作模板;另外就是论述题常用的总分总的格式化写作模板。

1、三块五段论标准型写作模板第一段(150字)抄原文、提观点——原材料概述,提出文章总的观点。

第二段(200字)析概念,写原因——主要概念的界定。

为什么会提出这个观点?第三段(200字)如何好,如何坏——从正反两方面论述提出这个观点的好处和坏处。

第四段(175字)怎样做,注意点——如何做到这样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第五段(75字)喊口号——总结和提升全文观点:口号,略写。

2、总分总的格式化写作模板第一段(150字)概括材料,亮出论点。

第二、三、四等段落,围绕论点展开论述。

可以用首先、其次、再次的格式,也可以用一、二、三、四等格式。

最后一段(80字左右)总结全文,再次强调论点。

当然,论述题的写作模板决不仅限于这两种,我们完全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思路来自由发挥,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必须有明确的论点,有自己鲜明的观点;其次,要注意的是:1.在语言的运用上,必须用法言法语来论述;2.在语言的组织上,必须围绕论点展开,可结合法治理论中能结合上知识点分析,绝不能跑题;3.在格式的安排上,必须符合论文的相关格式。

只要能做到以上几点,完全可以自由发挥不按以上模板来写。

模板只是最初练习的一个套路,在熟悉之后,就可以灵活作答。

但是在考场上,参照这些模板展开来写,是可以提高得分的。

二、法治理论(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1.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2.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3.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1.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2.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1.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2.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1.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2.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1.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3.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4.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5.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6.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行政法相关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内容也需要再看下。

(六)依法执政对领导干部的要求1.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

2.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1.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1)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

(2)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3)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是党内规矩。

(1)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2)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3.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

(1)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

(2)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八)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和最根本保证;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反对特权、反对歧视。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挥道德的滋养作用和法律的保障作用。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九)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坚持“法无授权即禁止”,推进事权规范化、法律化;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政府法律顾问;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推进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管理体制;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裁量基准制,完善执法责任制;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是重点;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1.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1)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2)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3)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2.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

(2)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3)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3.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

4.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1)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2)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3)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5.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1)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2)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司法考试四卷论述题你不知道的失分点1、题目未审清。

由于司法考试论述题考察的范围较广,考察考生的综合知识。

在考试的那么短时间内,考生要迅速在大脑中搜索出论述题所考的相关理论知识点。

因此,考生一旦对所给论述题的材料理解发生误解,就会对审题产生偏差。

所以不管考生在答论述题时剩余多少时间,都要先使自己平静下来,仔细分析材料中的法律关系,找出需要进行论述的最中心的法律关系。

2、论点分散,论述不集中。

由于司法考试的主观题都有字数限制,在固定的字数内把自己的观点表述的全面而又准确是非常重要的,“带着镣铐跳舞”更加考验考生的总结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答题时东一句,西一句,想到哪写到哪,没有连贯性和前后分析的逻辑性这是失分的主要问题。

3、缺乏法言法语。

通常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容易犯此错误,由于其研习法律知识尚浅,因此让他们在短时间内掌握大量的法律语言,确实强人所难。

而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人才的选拔,所答论述题必然要体现法律专业的特性。

尤其不要让阅卷老师一看就认为只是一片普通的评论性文章,而要让老师认为眼前的论述就是一个法律专业人才的专业论述。

4、分析浅薄,未达到一定深度。

对于论述题来说,很多考生经过系统复习后,都能找出论述题所体现的法律问题,但是这只是答论述题的开始。

接下来的论述才是,对这些理论考点进行分析升华,才能真正得到高分。

尤其在阅卷中,阅卷老师面对大量的试卷,往往只会看开头和结尾,因此,对论点的升华才是关键之处。

5、未分层次段落。

部分考生在司法考试中,可能为了节约一切时间,答论述题时,除了开头空了两格,一气写到底,没有段落层次,更有些考生,连标点符号都在省略。

任你论述的再好满篇黑黑的一片,没有老师会细细品味你的论述,找出论点,论据。

6、字迹潦草。

由于第四卷的题量大,210分钟的答题时间远远不够。

字迹潦草,龙飞凤舞是考试的大忌。

由于近年来司法考试第四卷也已经是先扫描进电脑,然后进行电脑阅卷,因此考生仍要保持卷面整洁,字迹清楚,最好在答题前简单写个答题提纲。

2016司法考试迫在眉睫,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站在判官的角度答题”,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

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站在判官的角度答题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要站在判官的角度,为判官着想,才能保证少丢分。

下面与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一些心得,希望能对备考2015年司法考试的朋友有所帮助。

1.立意要新所谓“新”,在我们仅仅掌握有限知识的前提下,做到“与众不同”即可。

而在大家掌握知识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如何做到与众不同呢?我的经验是,浏览题干后涌入脑海的第一印象、第二印象的知识点都要“忍痛割爱”。

这是因为,你最开始想到的,其实也就是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的,若无深厚理论功底,最好不要与他人撞车。

所以最好在第三、第四印象中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知识点。

立意“新”不需要多深的理论功底,同样的内容只要换个与众不同的角度就能让判官有耳目一新的好感。

所以,要想在自由论述中获得高分,立意新的效果最显著,同时也最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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