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刑诉法总结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6-10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6 2017司考行诉法关于鉴定结论的内容: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某些专门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
行政诉讼中的鉴定结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在必要情况依职权提交鉴定人进行的鉴定;另一类是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
提交给法院的后一类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2)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3)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5)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72017司考行诉法关于证人证言的内容: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它一般是以口头形式表现出来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证人证言。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需有证人的签名。
如果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应注明证人出具证言的日期。
(4)应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82017司考行诉法关于视听资料的内容:视听资料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证据,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不过,视听资料又容易用剪接后复制等手段伪造或变造,因此对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应进行严格要求。
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复制件;(2)当事人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国语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同时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017司考刑诉81个核心知识点汇总

2017年司考刑诉81个知识点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2到61)属于亲告罪,应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院;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检院3日补送;4)符合15条法定不诉条件的(时特告死),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5)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院。
2.公诉一审期限:2+1+3+X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
3.A.自诉案件审限: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宣判。
B.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
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
2+1+2+2(10年以上,省检决定)C.二审期限:2+2+X (2个月审结,死附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级法院批延长2月。
)4.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新证补侦和回避,跑了病了要中止,时特告死要终止(结束)。
5.中止审理情形:疾病脱逃不可抗拒例外:鉴定人不能抗拒原因未到,延期6.公诉和解: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故意渎职难。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故意犯罪的,渎职犯罪不适用。
犯罪记录封存:不满18就犯罪,5年以下给机会。
对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对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起诉期满后如果不起诉,再封存记录。
7.审判期间现新罪,建议补充或变更。
简易程序可简化,讯问发问可简省。
8.管缓假外(监外执行),社区矫正。
3月以下,看守代执。
9.管3拘1有35,数罪最高25年。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能超25年)10.违法侦查的救济(二级申控):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11.拘传:公检法都能定,且都能执行取保和监居:公检法都能定,只能公安执行(刑事)拘留: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逮捕: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12.指定居所监居条件:没有家,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
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1、立案管辖。
掌握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以及交叉管辖的处理。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16-20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16 2017司考行诉法关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内容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1.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从行政程序演变而来,并且在不同的审理程序有不同的称谓和地位。
在行政程序中,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
在第二审程序中,他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在执行程序中又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在不同诉讼阶段承受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争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转化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通常所说的当事人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实际上正是行政法律关系。
3.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这是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区别所在。
4.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这是当事人与参与人的区别所在。
5.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是行政诉讼的“民”告“官”特征,也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区别之一。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172017司考行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内容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理解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
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
3.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4.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
5.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
2017司法考试刑诉笔记口诀

刑诉导学应背记的内容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2.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为刑法的实现提供组织、程序和证据上的保障。
同时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3.刑诉法的独立价值: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保证民主法治,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不告不理、中止程序、不同的程序可能导致不一样的结果,比如有的案件和解则从宽处理)的功能。
4.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5.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核心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障公正,确保案件事实要真实,同时保证诉讼效率。
6.刑事诉讼其它学说中把它比喻成家庭模式:把国家与被告的关系比喻成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是为了打击谁是为维护和谐关系,解决问题。
7.积极实体真实主义:不惜一切目的发现实体真实,不以保障无辜者不受追究为前提;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以保障无辜都不受追究为前提。
8.刑事诉讼职能: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
控诉(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代人,诉代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代人、辩护人)9.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奴隶社会时期)、纠问式诉讼(封建社会时期)、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特征:法官居中、双方受抑、法官掌权。
当事人主义诉讼(英美法系):法官消极、双方主动、双方控程。
混合式诉讼(意大利、日本):混合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特征。
10.刑事诉讼主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主要诉讼主体,另一部分是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的人和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不是诉参人)11.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为主要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附带民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司考资讯:2017年刑法考点总结(刘凤科详细版)

司考资讯:2017年刑法考点总结(刘凤科详细版)2017年刑法考点总结总则部分:一、刑法概述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2.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①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②内容: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③刑法的解释A.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B.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C.解释的方法: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①国内犯:属地管辖(凡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除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管辖)②国外犯:A.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我国刑法都有属人管辖权);B.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双重犯罪原则)C.普遍管辖(适用普遍管辖时,定罪量刑的根据仍然是我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适用的唯一可能是处罚更轻(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二、犯罪论1.刑法概说(1)犯罪的概念(2)犯罪的分类①亲告罪: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2.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①记述的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②积极的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③客观的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④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2)违法性:①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分类: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②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A.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危险源;特殊关系;特定领域B.作为可能性C.结果回避可能性D.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③持有行为:持有是一种行为方式,表现为支配、控制特定物品只要处于行为人支配和控制的领域、场所,都属于“持有”(包括让第三者保管,如果第三者知情,则成立共犯)注意: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数个持有型犯罪的,属于数行为触犯数罪的情形,应当数罪并罚④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⑤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⑥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性的情况⑦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意义:A.影响罪数的认定(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属于同一犯罪;否则,二者分属不同犯罪);B.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否则,绝不成立既遂);C.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否则,绝不成立过失犯罪);D.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

2017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机关含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是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
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保障条款的核心。
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因为预先存在的程序设计了权力与权利行使的依据和框架,通过预先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秩序、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
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
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
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审查起诉的内容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审查起诉的内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审查起诉的内容。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审查起诉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 必须查明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查明犯罪事实、情节, 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 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
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 密不可分, 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 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 性质也难以定准。
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 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
可见, 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 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 因此, 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 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 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例如, 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 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 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 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 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6月15日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 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 一定要把全案事实查清, 然后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 全案起诉, 全案判处。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刑事诉讼法概述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刑事诉讼法概述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刑事诉讼法概述。
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讲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诉讼: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刑事诉讼: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
广义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
我国的刑诉有如下特征:刑事诉讼是法定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在我国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刑事诉讼法典。
按照不同的角度分类,刑事诉讼法可属于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目的:为了保护刑罚的正确实施,惩罚罪犯,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任务:确保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作用: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促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乃至司法过程形式合理化。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2017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17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宋杰考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情需要减轻处罚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减刑。
2. 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的,才可能当做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即使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轻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适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的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要求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
7.据不允许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要求。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本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5.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全面审查原则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全面审查原则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全面审查原则。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
其内容包括: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17年刑诉必背考点(面超详细)

2017年刑诉法必背考点(史上最全)第二章基本原则1.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宣告无罪)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宣告无罪)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管辖2.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省检)➤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 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陷害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3. 亲告、轻微、公转自➤法院自诉案件:亲告罪、故家信、婚弃劣,知三年,公转自。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⑴故意伤害案(轻伤);⑵重婚案;⑶遗弃案;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⑸妨害通信自由案;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⑺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⑻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 侮诽暴虐侵➤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③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④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5. 该谁给谁,再看主罪➤公安检察院交叉:该谁给谁: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21-25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21司考行诉法之对起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通过对起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诉权的情况,从而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因此审查起诉是受理的重要一环。
为防止对当事人的起诉附加条件,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准确把握相关尺度。
审查内容主要是前述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情况:1.起诉人是否重复起诉。
下列两种情形属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是起诉人已经撤诉或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但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二是起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该起诉人又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裁判效力所拘束,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在其他生效的行政判决中被确认。
如果被确认,当事人再对此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3.起诉状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起诉状应载明起诉人、被告的有关情况、诉讼请求、起诉事由等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内容22司考行诉法之行政诉讼审查的结果。
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后,应作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法院必须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
一经立案,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方面,受诉法院既取得了对此案的审判权,也要担当起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起诉人和被诉人分别取得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
2.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起诉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对起诉条件有欠缺的,受诉法院可以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

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刑事诉讼法》在司法中属于一个重要考点,对于刑法知识的掌握是考生的头等任务之一。
下面是整理的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欢迎学习!知识点一:回避决定的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
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作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
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知识点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2017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17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2017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宋杰考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情需要减轻处罚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减刑。
2. 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的,才可能当做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即使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轻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适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的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要求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
7.据不允许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要求。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本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5.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 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 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 终获成功!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等权利, 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 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 不得查封、扣押。
2.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 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给持有人, 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 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 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 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 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 不得重复冻结。
6.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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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形式诉讼发与刑法的关系1、刑诉法三个独立的价值:1、刑诉所规定的结构、制度原则程序,能够体现法制民主人权的精神。
2、可以阻却影响刑事试题法的实现,3、创制弥补实体法2、影响实体法的实现:1、不告不理2、刑诉中间如果出现法定情行,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3、选择不同的程序也会影响刑法实体法的实现。
考点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与范畴1、刑事诉讼价值观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构造(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当事人主义(实体真实)、职权主义诉讼(人权保障)、混合诉讼(职权和当事人相互吸收))2、刑诉目的学说: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重在维护正当程序)、家庭模式、实体真实主义(积极、消极之分)、正当程序主义(正当程序内保障人权)3、刑诉价值(具有工具价值,也有独立价值):公正第一、秩序(两层含义:通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也要有序)、兼顾效益。
比例原则(相当性原则)公正价值应用的体现。
4、实体公正:认证事实准确,法律适用的当。
第二专题:基本原则1、具有法定情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轻告时赦他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审理中应当应当宣布无罪。
审理过程中侵占罪,裁定终止审理。
庭前审查发现侵占罪,退回检院。
3、亲告: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撤诉、庭前审查死亡的终止审理。
4、法律程序原则: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
刑法罪刑法定、刑诉程序法定,英美国家是正当程序和程序法定要求一致。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之间,6、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上级检院认为下级二审抗诉不当的,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
7、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上可以审下,下不可以审上。
8、漏罪,监狱可以侦查。
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书,报法院审核裁定。
9、申诉,抗诉(被害人向检院申请提出抗诉),上诉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无理由;口头或书面。
10、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附条件不起诉亦)。
专题四、管辖1、检察院管辖案件:贪贿渎职人民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其他职权需省检(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
2、省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制定检院立案侦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由检院侦查。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属于渎职。
3、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刑事侦查权。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破坏选举案由检察院管。
5、级别管辖:中院:国恐无(无期徒刑)死没7、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可分案审理,分案其实,也可一并审理。
基层法院移送案件,中院认为不需要的,可以不同意移送。
中院同意移送,应向同级检院书面通知。
8、地区管辖,首先考虑犯罪地法院。
9、高法解释12条,认为可能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院审,受理后,无需判无死的,应当审批,不再基层法院。
10、刑诉回避,书记员由院长决定回避,民诉是由审判长决定回避。
11、法定回避:1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当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不能再做本案的办案人员;4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6请客送礼违规会见;7在本案前一阶段当过办案人员不能再做本案办案人员。
12、不是法定理由、不说明原因申请回避被驳回,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被决定回避的办案人员也没有复议权利。
13、申请回避审查期间,侦查人员不停止工作。
14、回避决定主体,公安,公安局长决定,检察长决定检察侦查人员辩护1、有效辩护(理论):不光是过程上也是实体上要求平等。
2、一个辩护人不得为两个同案犯辩护。
3、绝对不能当辩护人:无限人、无自由、受刑罚,相对不得:公检法安监老外陪审利害4、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适用回避原则。
5、协助会见只能带一个助理。
看守所对信件可以必要检查,但一般不得截留、复制,危害公共安全、可能串供的可以复制。
6、辩护律师收集3个证据需要及时告知:年龄小、精神病、不在场。
7、16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贩卖毒品、杀人、强奸八种14岁。
..8、侦查阶段,律师不得向嫌疑人核实证据,审判阶段可以。
9、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提要求办案机关应该听取。
审查起诉、二审不开庭审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10、非律师没有权自行调查取证,申请法院检察院11、国恐贿(特别重大)律师会面需要许可,有保密要求。
12、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到案或审判时年龄为准。
拒绝辩护会导致休庭15日,不会延期。
13、未成年、盲聋哑、精神病、无期徒刑、死刑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通知法援机构提供辩护。
其余情况是均可以法援机构提供辩护。
14、诉讼代理人权利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
15、公诉案件,委托辩护人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诉讼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6、辩护是独立辩护,诉讼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意见为意见。
17、被告人是委托辩护人,公诉被害人及法带、近亲属;自诉人及法带;附带民事当事人及法带有权委托诉讼参加人。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没有祖父、朋友。
专题七、刑事证据1、传闻证据:无法定理由,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
2、辨认前,辨认人不得见到辨认对象,个别进行、混杂其他对象,一定数量。
3、自白任意:只有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自白。
4、补强证据:有证明力,和被补强证据不同来源、有担保力5、引诱、威胁被告人证据可用,威胁证人证据不可用。
6、未能出庭不真实、不能表达和感知、个别(个别询问)意见未翻核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7、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事实,不能对案件进行评价。
18、辩护律向被害人询问须检法许可被害人同意。
19、侦查机关应当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20、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词是证人证言。
淫秽书刊是书证也是物证。
医院诊断证明是书证。
21、故意犯罪、开除公职、撤销鉴定人资格的人不得从事鉴定工作。
22、直接证据:可以肯定某人犯罪、可以否定某人犯罪、可以否定犯罪事实的发生。
23、物证是间接证据,手机拍摄视频,属于传来证据。
24、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证人证言、陈述、供述、鉴定意见考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1、有异议不一定要出庭,必须是有影响的。
2、鉴定人无法到庭,在找的,延期审理。
3、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陈述事实,不表达判断。
4、证人保护,包括住宅;保护证人,不必保护侦查人员。
保护卧底。
5、对于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强制出庭,不是确有必要就抓人,情节严重可以拘留,不超过10日。
6、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
被告人只负有提供证据责任没有说明责任。
7、证明对象:实体、程序。
证据事实、是对证据材料本身的审查和判断,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不是证明对象。
影响定罪量刑的需要证明。
8、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一方不负证明责任。
与诉讼后果有关系,受到不利裁判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
9、无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不属于程序事实,实体事实需要证据证明。
10、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没有询问笔录)11、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方询问被告人,是绝对排除的。
12、被鉴定的材料必须是来源不同。
专题八、强制措施1、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出示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不是拘传。
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拘传时间24小时内。
2、拘传措施不一定是刑事强制措施,只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诉讼代表人不可以拘传)。
犯罪嫌疑人的拘传主体是公检,不是法院。
3、取保候审法定义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所地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化的,24小时报告;及时到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
4、酌定:特定场所;特定人通信会面;从事特定活动;护照驾照上交。
5、取保候审有公安机关执行。
对保证人处罚罚款都是由公安机关决定。
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的,可以要求1-2名担保人。
6、保证人协助逃匿,保证人只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需要考虑当地经济水平,考虑人的因素、案件的因素。
8、监视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9、不得取保: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10、拘留:无法通知、国恐可不通知家属。
拘留后需要逮捕的3日内报捕。
11、公安机关可拘留8种情形:认(被指认)预(预备犯罪)发(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捕企(企图自杀)毁名(不说名字)流(流窜)。
12、检察院决定拘留:企毁。
公安局执行。
13、刑事拘留是保障性措施,不具惩罚性,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不是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强制性措施。
14、刑事拘留一般是14日,最长37天,(检院直接侦查的案件最长17日),司法拘留15日,行政拘留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20日。
15、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统一由检察院监所监察部门(刑事执行检查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设计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公开审查。
16、检查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法院批准的应当进行初审。
认为没有必要应当建议法院进行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17、拘留期间羁押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变更强制性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先后顺序。
18、拘留后,应当24小内通知家属、送往看守所、进行询问。
19、径行逮捕:故意杀人、死刑、无期10年以上的徒刑的。
20、检察机关批捕,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有疑问、有要求(犯罪嫌疑人要求)、有违法(刑讯逼供)、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点疑难复杂。
21、异地逮捕通知当地公安。
22、睡办案、谁决定逮捕,谁负责通知、询问。
23、逮捕有证据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是本案嫌疑人实施的3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4、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每一级都要报常委会许可。
25、检察院对批捕决定,只有是和否,没有模棱两可。
26、外国人、无国人涉及国安、国与国政治、外交的案件,需要逮捕的由基层检院或分州市检院层报最高检。
最高检审查经外交部意见后做出批复,再由原报请检院决定。
其他案件检院逮捕的48h报上一级检院备案,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27、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是出于人道主义原则,应当变更的是期限届满。
28、审前变更必要性原则:尽量减少审前羁押;是临时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予以变更。
29、羁押变更由检察院建议变更。
专题九、附带民事诉讼1、共同犯罪,有逃跑的,不能提前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2、共同告,有人一审没有提前附带民事诉讼,可在二审提,二审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还有(一直精神恍惚支付的费用,是物质费得赔)4、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共同被告的任一人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