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如下正式版

合集下载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签订日期:(具体日期)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为(姓名),乙方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为(姓名)。

二、协议或合同的目的和背景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三、具体的条款和条件1. 货物运输的起止地点、路线、运输工具等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货物的包装、装卸、保险等事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

3.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条款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 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延误等情况的责任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保密事项双方应当对涉及商业机密、客户信息等保密内容进行保护,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运输无法继续,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六、协议终止的条件本协议在货物运输完成后自动终止,如双方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解决。

八、其他附加条款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擅自修改。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愿双方合作愉快,共同发展。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3范文免修改)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2023范文免修改)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通过水路进行国内或国际货物运输的各方当事人。

第二条定义1. 发货人:指委托运输的一方,即货物所有权人或其合法代表。

2. 承运人:指承担运输责任并接受货物托运人运输费用的一方。

3. 运输货物:指托运人依法委托承运人运输的具体货物。

4. 托运单:指发货人向承运人提交的载明货物性质、数量、包装、收发人等有关内容的单据。

第二章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承运人的基本责任1. 承运人应按照托运单上载明的要求和约定,准确、安全地运输货物,并按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2. 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或延误承担责任。

第四条承运人的免责情形1. 若货物损坏、灭失或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 若货物损坏、灭失或延误是由于发货人提供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导致的,则承运人免责。

第三章发货人的义务第五条发货人的基本义务1. 发货人有义务准备并装载货物,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与托运单的要求相符。

2. 发货人有义务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文件,包括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收发人等。

第六条发货人的违约责任1. 若发货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或地点提供货物给承运人,则承运人有权要求发货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 若发货人提供的货物有欺诈、伪造、禁运等行为或包装不良导致货物损坏、灭失或延误的,则发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运价和费用第七条运价的确定运价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的,表示承运人运输货物所应获得的报酬。

第八条运费的支付1. 运费应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和规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支付给承运人。

2. 若发货人未按时支付运费,则承运人有权拒绝交付货物,并有权向发货人索取滞纳金。

第五章索赔和争议解决第九条货物索赔1. 发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及时检查货物的完好性,若发现货物损坏、灭失或数量不符,则应及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2. 索赔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提出索赔请求。

202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202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2024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此处填写甲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此处填写乙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此处填写丙方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鉴于甲方愿意将货物交由丙方通过水路集装箱运输方式运至乙方指定的目的地,乙方愿意接受甲方运来的货物,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费,丙方愿意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为甲乙双方提供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服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详见附件一。

1.2 甲方应确保货物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不属于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的物品。

1.3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

第二条运输方式、路线及期限2.1 丙方同意采取水路集装箱运输方式,将货物从甲方指定的起始地运至乙方指定的目的地。

2.2 运输路线为:起始地——水路——目的地。

2.3 货物运输期限为:自货物交付丙方起至货物到达乙方指定目的地之日止。

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内完成货物运输。

第三条运费及支付方式3.1 乙方向丙方支付的运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3.2 甲方应在货物交付丙方前向丙方支付运费。

支付方式可以为现金、转账等方式。

3.3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费,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为: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乘以逾期天数。

第四条货物损失、损坏及风险承担4.1 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确保货物安全。

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损坏,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完成货物运输,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支付逾期交付货物导致的损失。

4.3 货物在交付丙方之前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自货物交付丙方起,货物风险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额的百分之一乘以违约天数。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依据1.2 适用范围1.3 术语和定义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与责任2.2 乙方资质与责任2.3 双方声明与保证第三章:货物描述与分类3.1 货物种类与特性3.2 货物包装与标记3.3 特殊货物要求第四章:运输安排4.1 运输方式与工具4.2 起运港与目的港4.3 装卸货物的责任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条件5.1 运输费用的计算5.2 支付方式与期限5.3 费用调整与附加费用第六章:运输时间与期限6.1 运输时间的约定6.2 货物交付期限6.3 延误与提前的责任第七章:风险与保险7.1 货物风险的界定7.2 保险责任与范围7.3 风险转移与通知第八章:货物验收与交付8.1 验收标准与程序8.2 交付条件与确认8.3 验收异议的处理第九章: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的认定9.2 违约责任的承担9.3 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程序10.3 法律适用与管辖第十一章:合同变更、续签与终止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1.2 合同续签的规定11.3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后果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3 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甲方签字13.2 乙方签字13.3 签订时间13.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依据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运输活动顺利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水路货物运输服务。

1.3 术语和定义本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缩写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与责任甲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货物运输需求方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乙方资质与责任乙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方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6.04【实施日期】2009.06.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或者船舶,不得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中国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将运输船舶租赁给“三资企业”或者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亦应当按前款规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四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包括使用常规运输票据结算以及将运输费用计入货价内的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的原材料自运等各种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在内。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者本身服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运输。

第六条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内河、沿海、远洋水运各项业务活动中的运输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

第三条运输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运输载体将货物或旅客从一地直接运输到另一地,并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地点交付的合同。

第四条水路运输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有偿、公开透明、安全快捷、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

第六条订立水路运输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货物(旅客)的准确描述、数量、重量、体积等相关信息;(三)运输的起止地点、线路、航次或航班等具体安排;(四)运输的时间、费用、结算方式等具体约定;(五)货物(旅客)交付和签收的方式和时间;(六)投保保险的情况和责任承担等相关事项;(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法律事项;(八)其他依法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依据运输合同的具体情况,约定运输期限、提货期限、投保保险等特别情况,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运输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提供合同履行所需的必要信息。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运输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方式和时间进行,确保货物(旅客)安全快捷地运输到达约定地点。

第十一条运输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及时、准确的信息沟通,并互相协调配合,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旅客)损坏、灭失、延误等情况,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依法履行相应的赔偿或补偿义务。

最新水路货物运输实施细则

最新水路货物运输实施细则

最新水路货物运输实施细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为货物所有者或合法代表,乙方为水路货物运输服务提供商,双方为明确双方在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基本信息1.1 货物名称:__________1.2 货物数量:__________1.3 货物重量:__________1.4 货物体积:__________1.5 货物包装:__________1.6 货物价值:__________1.7 货物交付地点:__________1.8 货物接收地点:__________第二条运输方式及路线2.1 运输方式:水路2.2 运输路线:__________2.3 预计运输时间:__________第三条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3.1 运输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3.2 甲方应在货物运输开始前支付上述运输费用。

3.3 支付方式:(选填,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第四条货物损失、损坏及风险承担4.1 货物在装船时视为起始点,至目的地交付完毕视为结束点。

在此时间段内,货物如有损失或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封锁、禁运、政策调整等。

4.3 货物在装船前,甲方应确保货物包装符合运输要求,如有因包装不牢固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4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乙方应妥善保管,确保货物安全。

如乙方未按约定保管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5.2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地点交付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运输费用的1%。

5.3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输费用,乙方有权拒绝装船,并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运输费用的1%。

通用范文(正式版)【合同范本】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通用范文(正式版)【合同范本】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合同范本】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明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确保各方以平等、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易,准确规定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主体本合同主体包括托运人和承运人,具体定义如下:1.托运人:指将货物托付给承运人运输的一方;2.承运人:指依法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承担运输义务的一方。

三、合同内容1.货物运输方式: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运输采用水路运输方式。

2.货物装载:托运人应提供完整准确的货物描述,并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3.运费支付:运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托运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运费。

4.运输保险:根据双方约定,托运人或承运人负责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5.运输期限:根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距离,双方约定合理的运输期限,并确定是否对延误进行赔偿。

6.责任限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约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归属和责任限额,确保双方权益。

7.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运输工具发生严重故障无法继续运输的情况;–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四、承运人责任1.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无损;2.承运人负责为货物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确保货物能按时送达目的地;3.承运人应妥善保管货物运输过程中所使用的运输单据、证明文件等,确保合同履行的证据完整。

五、托运人责任1.托运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合同所规定的货物;2.托运人应提供准确的货物描述和包装,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损失;3.托运人应按照运输合同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起保险购买、申报和报关等义务。

六、争议解决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七、其他事项1.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托运人和承运人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变更:任何有关合同的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文档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文档

2020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文档Contract Template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一、基本介绍【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6-12-01【生效日期】1987-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

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运输合同的执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水路运输合同是出租船舶公司与托运人之间在承运货物方面达成的约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货物包括物品、设备、原材料等一切可运输的物品。

第五条:水路运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托运人、承运人、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装卸地点、时间、方式、费用、运输期限等条款。

第六条:水路运输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方式。

第七条:承运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依法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第八条:水路运输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托运人有权选择承运人,并要求承运人提供合理的运输方案。

第十条:托运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名称、数量、包装等。

第十一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确保货物及时送达。

第十二条:托运人有权检查船舶的条件和装卸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托运人对运输期限的要求应当合理,不得超出航线和船舶运能的限制。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支付约定的运输费用,并按时支付。

第十五条:如果托运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承运人,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托运人在接受货物的时候应当检查货物的完好性,并在必要时及时提出异议。

第三章: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并有权拒绝运输不明确的货物。

第十八条:承运人有义务按照运输方案安全、及时地运送货物,并保障货物的完好性。

第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装卸货物,确保货物的安全和有效运输。

第二十条: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损失、滞留或迟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有权检查货物的包装和装载情况,并要求托运人改正不妥之处。

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输航线、船期和船舶,确保货物的及时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全文内容)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水路上进行的货物运输合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水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定义1.水路货物运输:指通过船舶、轮船等水上交通工具进行的货物运输。

2.承运人:指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船东、船舶经营人或指定代理人。

3.发货人:指委托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的一方。

4.收货人:指接收货物并支付相应运输费用的一方。

5.货物:指各种商品、货品、物品等。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合同形式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

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应就合同的形式达成一致。

第五条合同内容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包括内容:–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

–承运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

–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包装、规格等详细描述。

–运输路线、起止港口、装卸地点等相关信息。

–运输费用、付款方式和期限等约定。

–运输保险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式等内容。

2.对于国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还应包括内容:–适用的国际公约和条款。

–货物的起运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海关规定和限制。

–运输期限和延误责任的约定。

–不可抗力和争议解决的条款等。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1.合同的签订应当由双方代表或授权代表亲自签署,并在合同上注明签署日期。

2.双方还可以采取电子合同的形式,但需要保证合同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七条合同生效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即开始履行。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货物的装卸和运输1.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

2.发货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提供准确的货物清单和相应的单据。

第九条运输费用的支付1.运输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02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正规范本(通用版)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民法通则》、《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定和实施,保障合同各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境内从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等事项。

第三条定义1.水路货物运输:指通过水路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2.货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就水路货物运输所订立的书面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交接通知1.托运人在委托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前,应向承运人提交货物运输委托书,并提前通知承运人交接货物的时间、地点和运输要求等。

2.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交接通知后,应及时回复确认,并确定交接细节和运输计划等。

第五条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接收、装卸、运输等环节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货物安全并按时送达目的地。

2.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运费标准收取运费,并提供有效的运输服务。

第六条托运人的义务1.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并按照约定的包装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2.托运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并对货物的包装、标识等负责。

第七条运输费用和结算方式1.运输费用包括承运人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等,具体标准和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运输费用应及时结算,未付运输费用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进行货物运输。

第八条运输保险1.托运人有权根据需要,为货物投保运输保险。

2.保险费用由托运人负担,保险范围和投保责任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运输工具和人员1.承运人应确保运输工具的适航和安全,配备合适的运输人员,并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维修和检查。

2.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船舶故障、事故等情况,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十条货物交接和装卸1.承运人应在接收货物时核对数量、品种和质量等,并通过签收单或其他书面形式确认接收。

2.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货物装卸,并保证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2024年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2024年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2024年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____年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年水路运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保障水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水路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____年全国范围内的水路运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等。

第三条:水路运输合同的主要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其中承运人指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托运人指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货物或旅客的所有人、收货人或出发人。

第四条:水路运输合同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水路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水路运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运输的货物或旅客的内容、运输路线、运费、运输期限、责任承担等共同关注的事项。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水路运输合同的签订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详细明确,以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形式均可。

第八条:水路运输合同的签订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运输货物或旅客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等详细信息;(三)运输的起止地点、经由地点和运输路线;(四)运输期限、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选择;(五)运输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九条:水路运输合同的签订可以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但需要及时书面确认。

第十条:承运人应当对与托运人约定的运输货物进行认真核查,特别是货物的种类、质量和包装等情况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件。

第三章:合同的执行第十二条:水路运输合同的执行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不得改变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期限等。

第十三条:托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确保货物可以及时安全地装载到运输工具上。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运输费用,如有延误或拒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协议书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协议书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协议书实施细则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

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五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计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

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前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和发货人之间就运送货物所订立的协议。

本文将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以便于有关方面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执行。

合同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由承运人和发货人协商签订。

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条款:•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等要求•运输方式和路线•运费及支付方式•发货时间和交付时间•保险责任•责任和风险承担•紧急情况处理方式•其他约定在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应当根据运输方式、货物种类和运输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运费和运输路线,以利于双方的合作。

运输保险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承运人应当按照发货人的要求为运输货物购买保险。

保险费由发货人承担,保险期间应当覆盖货物从发货地到交货地的全过程。

发生事故导致货物受损或丢失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如果承运人未按照发货人要求购买保险或者未对货物进行适当的保护,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易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责任。

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货物装载和卸载承运人应当按照发货人的要求完成货物的装载和卸载工作。

在装载、卸载过程中,必须将货物仔细清点,记录货物的数量、品种和状况等信息。

运输途中的安全承运人在运送货物过程中应当注意保障货物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或者货物遗失。

同时,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按时、按量、按质,运送至指定地点。

紧急情况处理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承运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货物安全,并和发货人及时沟通协调。

如货物出现问题,承运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和风险承担承运人应当承担运输期间货物的安全以及因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风险,除非事故是由发货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导致的。

如承运人履行了保管义务,但货物损失仍由不可抗力或者运输过程发生的事件导致,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执行结束当货物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发货人应当及时对货物进行验收,确认货物的品种、数量等信息是否与运单和合同规定相符,确认货物是否完好无损。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是指在水路货物运输活动中,双方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以规范和保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下面将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的订立1.当事人应当确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和运输方式等,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二、运输期限和运费1.双方应当就货物的运输期限达成一致,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运输时间,并确定延误、中断或提前到达等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和赔偿方式。

2.运费的支付一般应当根据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进行计算,并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三、运输的起止地点和路径1.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货物的起止地点和运输的路径,双方应当共同进行评估和选择,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及时到达目的地。

2.如因运输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改变路径,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并重新确定运输方案。

四、货物包装和保护1.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国际规定的相关标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妥善保护货物,如发生货物破损或丢失,承运人应当根据相应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危险货物运输1.危险货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2.双方应当共同制定相应的运输方案,并明确危险货物的特殊要求、保管地点和责任承担等。

六、不可抗力情况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物的延误、损失或天灾人祸等情况,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式。

2.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1.如运输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运输,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如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或提供必要文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1.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2023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中的水路货物运输事宜。

第二条定义1.水路货物运输:指以水路为交通工具进行货物运输的活动。

2.运输人:指承担水路货物运输义务的船舶经营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发货人:指委托运输人运输货物的一方。

4.托运人:指由其和运输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

5.收货人:指享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所规定权益的一方。

6.危险品:指具有特殊性质或者易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货物。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第三条合同订立1.运输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运输合同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包装要求、危险品性质、起运港口、到达港口等等基本条款。

第四条发货人的义务1.发货人应当履行提供货物、交付提货单以及支付运输费用等义务。

2.若发货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货物损失或延误,发货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运输人的义务1.运输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2.运输人应当对危险品运输进行特殊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性。

第六条托运单据1.运输人应向发货人提供托运单据,其中包括运输合同副本、提货单等。

2.托运单据是证明合同订立和货物运输的有效凭证,各方应妥善保管。

第三章货物的装卸、揽收第七条装卸义务1.运输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装卸货物,并妥善安全保管。

2.发货人应按时将货物进行装卸,并保证货物的完好无损。

第八条货物揽收1.运输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揽收货物。

2.托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货物的揽收。

第九条货物保管1.运输人应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2.发货人托运的货物,运输中如果发生货物损失或者灭失,运输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运输风险和责任第十条运输风险1.运输人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与运输人自主承担,但危险品的运输风险应得到特殊关注。

2.货物灭失、毁损或者运输延误等,如非运输人过失导致的,运输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运输人的责任1.运输人因履行运输合同义务而对货物损失、灭失或者延误承担责任的,其责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如
下正式版
水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如下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

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4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
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xx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
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
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
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九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
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六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路运输计划分级进行综合平衡。

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的运输计划,属于全国性的,由交通部按国家计划组织综合平衡;属于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省际间的,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运管理机构组织综合平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
门组织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经综合平衡确定的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和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源、货源。

第十八条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部规定的运输票据。

第二十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含联户,下同)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海、河民用港口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排,向运输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

船舶进出港口必须遵守港口规章,服从管理。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同港埠企业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业务代理合同。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船民经营水路运输,其合法权益受
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不适用于国际航线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的水路运输。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公布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180天内申请补办审批手
续。

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或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