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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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0•【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8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8年11月10日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第五条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实施。
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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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
下文是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部门、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征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做好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主体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许可、审批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监测等行政监督职责的;(四)其他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超越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无合法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四)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故意刁难,选择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六)行政执法方式明显粗暴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限、条件、程序、时限或者方式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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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组工干部合法、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责任与惩戒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委组织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追究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作为工作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第七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二)指派、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四)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据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九)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十)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一)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八条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四)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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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正文:----------------------------------------------------------------------------------------------------------------------------------------------------郑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1995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6月1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自1995年11月1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或减少发生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关于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或错误的职权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权行为有申诉权和举报权,并受法律保护。
对于打击、报复申诉人、举报人的,行政监察机关应予以查处。
第二章追究机构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在本级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开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办法;(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查行政执法错案;(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确认的错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和处分的建议;(四)监督、检查、指导下级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职责。
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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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计划和任务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强制的活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生过错或不当行为,应当进行追责。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透明和有效,需要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对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追责,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追责的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追责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范围进行追责。
2. 公正性原则:追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确保追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依据证据原则:追责必须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进行,不得凭空指责或推测。
4. 适用程序原则:追责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证被追责人的合法权益。
5. 效果性原则:追责必须能够达到修正过错行为的目的,恢复被侵犯的合法权益。
二、追责的主体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和追责的措施。
2. 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行为、过错或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被追责人:被追责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
三、追责的种类1. 警告和记过:对于轻微过错或不当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追责,或者在个人档案中记过。
2. 记过和记大过:对于一般过错或不当行为,可以在个人档案中记过或记大过,以警示和约束被追责人。
3. 降职和免职:对于严重过错或不当行为,可以进行降职或免职处理,以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和顺利进行。
4. 经济处罚:对于行政执法中造成财产损失的过错行为,可以进行经济处罚,追回损失并进行适当的罚款。
5. 刑事追责:对于行政执法中涉及犯罪行为的过错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四、追责的程序1. 立案调查:对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举报或投诉,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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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权力的使用越来越频繁,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也同样频繁的出现。
然而,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标准和领域的局限性等因素,时常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过错,则需要及时追责,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信力。
在现行的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对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追责有明确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就像一张纸,没有实施方案的配套,最终可能导致规定只是形式上存在,而实施效果十分有限。
因此,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实施方案,成为行政执法机关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一、制定方案背景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出现的未依法依规予以惩处的错误行为。
这些错误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到个人的利益和权益,也容易导致社会公正和法制权威受到威胁。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提高行政执法的精准度和公信力,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责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管,完善行政法律体系,还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二、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责的制度(一)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咨询机构,并及时开展行政执法过错咨询工作。
咨询机构可以围绕日常监督执法培训、重点执法领域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如有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可在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并查证。
2、完善行政执法过错投诉和举报机制。
明确设立对外投诉举报科室,并定期公示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通过面对面接待、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网络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受理、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举报涉及的问题展开详细的调查和核实。
3、建立行政执法过错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对行政执法过错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真正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和过错追责的重点项。
(二)追责标准和程序1、追责标准对于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过失失职行为,政府应制定行政执法过错的标准。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1ded5f3968011ca300919f.png)
关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其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障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并执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监督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因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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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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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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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过罚相当、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局班子成员、局属各股室、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室。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入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过错追究范围:(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法处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七)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不良后果的;(八)在检查、勘验等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九)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符合听证条件,行政处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十一)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的;(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收缴罚款;(十四)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五)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时限采取查封、扣押、滞留等强制措施的;(十六)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查封、扣押、滞留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十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1号
![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9c44d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53.png)
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20年7月6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沈晓明2020年7月23日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及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违法责任或行政纪律责任,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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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进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行政征收等详细行政行为时,由于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使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人员承当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局纪检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没有法定根据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二〕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或施行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或要施行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答应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答应申请不予受理的;〔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答应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答应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答应的理由的;〔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答应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施行行政处分的;〔十三〕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成心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十四〕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别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丧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十七〕收费、施行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八〕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效劳性收费和罚没款物的;〔十九〕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二十〕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二十一〕为个人或单位牟取____,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二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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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xx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xx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xx对下级xx的监督,县级以上xx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xx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法律委托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xx市法制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xx市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县(市、区)xx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本系统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本级xx及以上地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监察、审计、xx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纠错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相结合,确保各级行政xx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向监察人xx投诉或者举报。
行政执法部门因违法行使职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七条xx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xx各级法制机构依法审核确定具有本级xx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财政办法】阳山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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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阳山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局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本局有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执法行为和案件。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着有错必究的精神,做到赔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二)没有法定依据和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四)超越法定权限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六)导致国家赔偿的;(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八)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但执法人员无过错,仅因观点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除外;(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的错案,依法由本局承担赔偿义务或其他责任后,根据造成过错和错案的原因、后果和所采取的救济办法等因素,对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分别适用或合并适用追究下列责任:(一)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四)调离原行政执法岗位,并提请吊销行政执法证件;(五)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六)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造成执法过错和错案的股室或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一)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二)定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三)由于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执法不当或错案的;(四)虽然作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但在执行前及时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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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发文字号】石家庄市政府令第179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石家庄市政府令(第179号)《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二○一二年一月四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姜德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考核。
第五条市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县(市)区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市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其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人社、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五)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收据的;(六)未尽妥善管理责任,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的;(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八)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的;(九)乱罚款或实施其他处罚显失公正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南京市下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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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下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南京市下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工作人员及管理机构在司法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二)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四)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处罚错误的;(六)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执法案件经上级复议机关复议后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下列情形追究有关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四)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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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实施日期】2019.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0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3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责任、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检举、举报、控告、报告和建议,进行立案审查;(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和资料;(三)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五)办理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移送事项;(六)处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八)协调处理下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之间因管辖权限、责任认定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九)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案件统计事项;(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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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交通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南昌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市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生错案的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的追究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并按时完成,上级交通部门提出的追究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不接受或不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十)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十一)其它行政过错情形。
第八条实施行政征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未公示收费标准的;(二)不按规定的征收标准从事征收行为的;(三)超越法定权限征收规费的;(四)未按规定的时限征收规费的;(五)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六)其他行政过错情形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未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三)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五)未正确适用法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有关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处罚的;(六)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七)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八)证据不充分和适用法律错误而实施行政处罚的;(九)实施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十)其他行政过错情形。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5c25bcd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36.png)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引言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政府的下属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在其职责范围内,执法力度必不可少。
然而,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常常会出现过错行为。
为了维护行政执法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
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仅是处理执法过错事件的一种程序,更是对执法人员的一种警示。
它可以:1.促进工作规范性:制度化的规范处理流程和制度建设,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时候,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加强执法规范性和约束力。
2.保护公民权益:处理行政执法过错事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公正赔偿受损公民的损失,维护市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增强政府公信力:执法过错的追究可以消除市民的对行政机关的不满和不信任,提高人民的信任度和政府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制度,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三、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为了确立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方案,我们可以参照下列流程:1. 事件发生当事件发生时,公民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市级行政机关提出投诉、申诉、举报等。
2. 启动调查当街镇办收到转诉、投诉、举报等信访材料时,应及时启动调查。
如发现行政执法过错,需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并且要对不同情况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
调查结果需及时向市、区、县等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3. 追究责任街镇办应依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警告等相应的处罚。
4. 赔偿在行政执法过错 cases 中,如果市民的财产或权利受到损害,街镇办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
家庭经济状况较困难的市民可以申请低保、特困救助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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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正确、公正地查处土地、规划违法案件,维护国家的土地、规划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白峰镇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追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意见的提出,由镇纪检部门负责。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认定的标准: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被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上级机关或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经本级机关自行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规划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罚款的;
(三)为包庇违法人员或组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四)制作虚假证据,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包庇纵容违法人员或组织的;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七)滥用职权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进行罚没款物
的;
(八)丢失、损毁案卷材料或制作假案卷的;
(九)不如实报告案情,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定性错误的;
(十)隐瞒问题或事实,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十一)未持执法证执进行行政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十三)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作错误决定,或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集体审批发生执法过错的,主要追究主
持人的责任;对在案件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发表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致使错定案的,不追究发表正确意见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确因执法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后果的,不予追究;
(五)因行政干预,承办人提出纠正建议,领导不予采纳,免于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虽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因吃请受贿、打击报复、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五)故意隐匿错案不报,致使错案后果恶化的。
第四章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执法过错的立案调查,由镇纪检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一般执法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处,查处结果应在结案后五日内报镇纪检工作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重大或涉及单位负责人的,由镇纪检部门负责查处。
第十八条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镇党委决定。
第十九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调查事实不存在,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经调查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理意见后移送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追究责任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镇党委申请复核;镇党委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追究种类
第二十一条追究种类:
(一)责令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执法岗位;
(四)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章》第三十九条给予党纪处分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损失,应当由执法过错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出现不依法履行职责或造成冤假错案的个人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