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用管理的通知(中价[200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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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市燃气建设公司、燃气工程发展公司、澄燃管道供气公司:关于燃气管道建设配套收费的申请报告收悉。

鉴于我市现行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管道建设配套收费参差不齐的现状,为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企业建设成本并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收费标准和做法,就统一燃气管道建设配套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适用范围汕头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本收费标准执行。

二、收费标准1、多层住宅(楼高8层及以下):每户3000元。

2、高层住宅(楼高9层及以上):每户3200元。

上述收费标准,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开发商代收)均不得超过。

收费安装至进户总阀门(含1个燃气表)止,用户如要求增加管线和设施设备的,其增加部分费用由建设安装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别墅及工商专用户的收费,按实际安装工程量由建设安装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四、执行时间本收费标准自2005年1月13日起执行。

此前开发商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已签订管道燃气配套建设工程合同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标准执行。

五、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做好收费明码标价和相关解释工作,同时要进一步改善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六、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二○○五年一月十日——结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7•【文号】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随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管道燃气日益普及,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大大提高。

但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指定施工单位、限制竞争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用户负担。

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

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

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的地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兼顾周边地区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粤价[2012]26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日以粤价〔2012〕266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道燃气价格管理,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管道燃气企业通过管道系统和设施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气体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企业包括经营省内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网的企业(简称管网企业)和经营地级以上市辖区内输气管网的企业(简称城市管道燃气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价格包括门站销售价格、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代输价格。

(一)门站销售价格是指管网企业通过供气管网和设施将燃气销售给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结算价格。

(二)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是指城市管道燃气企业通过供气管网和设施将燃气销售给下游买方或终端用户的结算价格。

主要包括分销价格、居民用气价格、公用性质用气价格、工商业用气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

1.分销价格是指将燃气销售给下游具备转销能力的燃气经营者的价格。

2.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用气价格计收气费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

3.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用气价格。

4.工商业用气价格是指除上述价格以外的工商业、经营服务业等的用气价格。

湘价费[2008]122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8]122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

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

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点击查看)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

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二、房地产收费第四条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其他管理行为过程中需要经费的补偿。

包括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房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的补偿。

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 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监理人,监理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第24号1997年3月1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采取措施盘活房地产资金的通知》(粤府[1996]71号)以及实施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工[2006]62号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工[2006]62号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锡价工[2006]62号)
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收取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请示》(锡华润燃气[2005]14号)收悉。

为规范燃气管道安装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不高于周边城市标准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为经营性收费,主要用于燃气工程的建设、安装和维护。

二、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按不同的住宅种类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
1、普通多层住宅按每户2800元收取;
2、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分散住宅、自建房按普通多层住宅标准加收每户200元;
3、高层及小高层按普通多层住宅标准加收每户500元

三、零星用户管道改造,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商住楼、联排别墅、别墅的收费标准由开发商与燃气公司协商制定,若有争议,由市物价局进行认证。

四、已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的住宅,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进入住宅建设成本,不向业主单独收取。

五、本通知自2006年3月10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执行期间,若国家和
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结束——。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0]28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0]28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0]287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规范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附件: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管道运输、销售的经营者。

管道天然气包括西气东输(一、二线)、川气东送以及进入城市供气管道的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是指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跨省管输价格和出厂价格(门站价格)以外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市管道天然气各类用户到户价格。

城市管道天然气分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

第四条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各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省内跨市管道运输价格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市内管道运输价格、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管道燃气初装费”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管道燃气初装费”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管道燃气初装费”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作者:卢建华来源:《行政与法》2014年第07期摘要:本文认为,我国各地征收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是不平等的行政性强制收费,目前的三类收费模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取的途径不是移植国外两部制气价等制度,而应将初装费并入地方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征收并完善相关征管制度,在主管管网建设基本饱和、补偿金每年支出较少的地方应逐步取消本项收费。

关键词:“管道燃气初装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模式;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7-0088-07收稿日期:2014-03-08作者简介:卢建华(1969—),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行政指导处副处长,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行政法和应用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管道燃气初装费”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并一次次被推到风口浪尖。

一是在一些城市取消煤气管网费的形势下,沈阳市却逆势而上提高了煤气管网费的收费标准。

据粗略统计,该市每年收取煤气管网费的数额近3亿元。

[1]湖南省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新增天然气用户15万户年度目标,以该省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平均收费标准每户1800元计算,燃气企业1年可收初装费2.7亿元。

二是海南省委省政府2013年开展为民办实事项目征集活动,网民们纷纷建议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但海南省物价局和燃气企业明确表示目前不会取消。

[2]三是山东省邹城市名仕豪庭小区业主就开发商违法收取天燃气初装费进行集体维权。

业主代表在网上发表公开信,自称“县级城市楼市地震级事件”,并呼吁该市近30个小区联合行动。

公开信称:国家和山东省早已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征收的水、电、气、热、道路等专项配套费,而邹城市政府红头文件却仍规定征收专项配套费每平方米70元(其中供气为每平方米16元)。

2014年以来,邹城市信访局与业主代表进行了多次对话,但仍未达成共识(争议焦点是能否在配套费之外征收供气等专项配套费以及这些费用由谁负担)。

中山市老旧小区加装管道煤气补贴方案

中山市老旧小区加装管道煤气补贴方案

《中山市老旧小区加装管道煤气补贴方案探讨》1. 背景介绍在当今的社会中,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老旧小区的改造和升级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而其中一个关键的议题就是老旧小区加装管道煤气的补贴方案。

中山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城市,也面临着老旧小区改造的压力,因此必须对加装管道煤气的补贴方案进行深入探讨。

2. 现状分析目前,中山市的老旧小区普遍存在着煤气管道老化、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加装管道煤气成为了老旧小区改造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由于加装煤气管道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而部分业主缺乏相应的资金,因此补贴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3. 补贴方案实施分析中山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老旧小区加装管道煤气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补贴方案。

该方案应考虑到老旧小区的具体情况,如居民的经济能力、管道煤气的使用需求等。

可以通过对居民进行普遍性的调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从而制定出更切实可行的补贴方案。

4. 个人观点我认为制定补贴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老旧小区的特殊情况,不同小区可能需要的补贴额度和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政府可以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补贴方式,比如给予一次性的设备补贴、提供利息补贴等。

5. 总结回顾老旧小区加装管道煤气的补贴方案是一个综合性、机动性很强的议题。

需要政府、业主、居民等多方积极参与,才能制定出更符合实际情况的补贴方案。

这也需要更多关注和支持,以期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中山市老旧小区加装管道煤气补贴方案探讨》6. 补贴方案的可行性分析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管道煤气的补贴方案,我们需要对其可行性进行充分的分析。

需要考虑到老旧小区的经济状况和居民的实际需求,以确定补贴的具体对象和方式。

需要考虑到政府的财政支出和资金来源,以确保补贴方案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还需要考虑到加装管道煤气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以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补贴方案。

7. 补贴方案的操作细则为了确保补贴方案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细则。

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模板】

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模板】

中山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参考标准
(试行)
说明:
1、入廊费按地下综合管廊结构设计使用年限100年(新建+重复敷设)直埋成本计算,逐年支付的入廊费按100年等额等息分摊。

2、入廊费如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收费标准可依据一次性支付入廊费标准,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测算,具体由管线单位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协商确定。

3、通信管线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通信管线出租资费标准的通知》(粤通联〔2009〕1号)规定计费,以后若省里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4.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关于印发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

关于印发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

关于印发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2010]141号各镇区物价所(站)、建设所(城管办),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区价格和建设主管部门在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关于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长物价〔200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为发展燃气事业,进一步加强燃气安装工程收费管理,现将长春市煤气(天然气)安装工程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住宅煤气(天然气)设计费30元;煤气(天然气)安装费3050元。

占道破路费、道路复原费320元。

原有煤气(天然气)用户恢复安装费每户980元。

上述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O年一月一日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暂行管理办法2011-7-26 14:22关键字:燃气管道燃气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暂行管理办法2011-7-26 14:22关键字:燃气管道燃气吉林市城市管道燃气暂行管理办法导读:为加强管道燃气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完好,正常安全用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气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道燃气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完好,正常安全用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气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设计、建设、迁移、维修管道燃气设施和经营、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管道燃气管理处负责。

市劳动、公安、环保、卫生、电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管道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气单位和个人均应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有义务保护城市管道燃气设施,支持、配合管道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建设统一规划。

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的设计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设计审核的组织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在城市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或改建住宅、饮食服务、公共福利等建筑设施的,城市燃气设施(庭院管道和入户管道)应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由产权单位或用户按规定缴纳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费。

关于调整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物价局镇江市建设局镇江市房管局关于调整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收费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收费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03〕30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办法对在市区新建的商品住宅和政策性住房,由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原来向居民用户收取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改为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交纳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全部进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在销售商品房时和购房者入住时不再另行收取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

二、收费标准(一)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仍维持原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收费标准,即3000元/户,由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二)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房按普通多层商品住房标准加收300元/户,即3300元/户。

(三)别墅(含连排别墅)、商住楼,由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制定。

三、政策界限(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市区新建的商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交纳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具体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预售许可证》的日期为准;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以建设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准。

2010年1月1日之前房产管理部门已经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建设部门已经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及社会零星居民申请安装民用管道燃气的用户,仍按原办法收取。

(二)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为企业经营性收费,主要用于燃气工程建设、安装。

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用是指从管道燃气主干管至各住宅用户进户之间的所有安装、材料等费用(住户的厨房内墙面不超过20厘米,不含灶具)。

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管理规范-正式稿(优选.)

城镇燃气贸易计量管理规范-正式稿(优选.)
序号检查内容内容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合格并核实原件税务登记证年检合格并核实原件企业代码证年检合格并核实原件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年检合格并核实原件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对应产品的有效证书本条为否定项防爆合格证书对应产品的有效证书本条为否定项产品标准对应产品的有效标准本条为否定项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对应产品的有效报告本条为否定项计量原理无设计或功能的缺陷本条为否定项10与同类产品对比情况在检测范围始动流量传输协议等方面满足用户的功能要求11技术人员配备满足生产要求技术研发能力及专利情技术人员配备满足产品质量的控制要求有研发设计的机构和专利12主要制造及检验设备应具备与制造产品相应的设备状态良好检定能力完善13企业质量管理程序及手质量管理程序完整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能够确保产品质量14注册资金以1千万为标准每少1百万扣1分15销售客户满意度调查及业绩销售服务网络完善销售业绩在国内同行业排在全国前5名以内
1
Q/SY 1263—2010
SY/T 6658 用旋进旋涡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SY/T 6660 用旋转容积式气体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Q/SY 196-2007 用于天然气贸易计量的流量计选型指南
3 燃气计量管理机构与人员
3.1 燃气计量管理机构 3.1.1 燃气企业应根据上级计量管理办法要求设置计量管理机构,确定主管领 导、计量管理部门和计量主管人员,基层单位应设置计量仪表安装、维护、 修理及故障处理、日常巡检的班组。 3.1.2 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建立计量管理程序和计量管理办法 等文件。保证计量管理中检定、修理、鉴定、隐患改造、新技术推广、技术 培训与交流、技术咨询、调研、评审的资金支持,确保计量管理方法与技术 标准进步保持同步。 3.2 计量人员
ICS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2•【字号】中府[1998]110号•【施行日期】199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中山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中府[1998]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燃气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规划、建设、贮存、输配、经营和使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是我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燃气建设管理第四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在已发展管道燃气区域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在未发展管道燃气区域内,已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查批准。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程序如下:(一)设计文件取得劳动和消防部门的书面审批意见;(二)到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报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到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管道)安装手续;(四)到建设部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

新建燃气储灌站(建设规模不得小于400立方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先办理立项手续,然后按前款第(一)至(三)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最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新建燃气储灌站应以《中山市液化石油气库布点规划》为依据,由市发展计划局牵头,建设、规划、劳动、消防、环保进行联审办理立项。

申报建设燃气储灌站时应向上述部门提交如下资料:(一)立项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储灌站位置平面及四至图。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份燃气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的通知-深价[2000]54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份燃气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的通知-深价[2000]54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份燃气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燃气服务项目及其收费的通知
(深价[2000]54号2000年3月29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燃气行业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经研究,现就规范我市燃气行业部分服务项目及其收费规定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管道气安装二次进场费:300元/户。

是指旧住宅区管道气安装改造,工程队撤离小区后,因零星散户安装管道气,需要重搭棚架、放吊篮等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但对一楼用户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2、管道气销户费:50元/户。

是指管道气用户停止使用管道气而需要注销,供气单位提供上门核对气表、拆管、堵阀门、变更用户资料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3、管道气迁户费:70元/户。

是指管道气用户的居住地迁移,在新的住所继续使用管道气,管道气单位提供上门核对原气表计量、拆管、堵阀门、变更用户资料,以及在新住所开通管道气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4、管道气拆装费:50元/户。

是指管道气用户因欠费而被拆表停止供气,补交气费后重新恢复供气的费用。

二、以上核定的各项费用标准均已含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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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道燃气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管道燃气建设安装工程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主体及计收标准
(一)气站及市政管网。

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气站和市政管网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有关折旧、维修维护等费用计入供气运营成本。

(二)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管网配套工程。

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包括连接支干管、庭院管网及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参照广东省建筑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管网承建单位协商确定,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商品住宅和综合楼、酒楼、宾馆等)和新区开发、旧城改建等,应当将管道燃气管网配套工程纳入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三)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后(含计量装置)的设施初始配置管道安装费用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由用户支付。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经营管道燃气公司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费用收取标准按实际工程量和国家有关安装工程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双方协议定价。

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配套工程建设费用由所在区域用户共同分摊。

为推动我市城区管道燃气的发展,以及考虑到政策的历史原因,对城区燃气管道气经营企业已将燃气管道配套至楼层户外的一般住宅(多层、高层)用户,且在2002年11月30日前已完成规划报建的小区,其燃气管道配套工程的费用收取标准为1200元/户。

费用项包括:连接管网至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及燃气计量表、调压阀、开关阀、旋塞各一个。

(五)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及市政管网、小区庭院及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管网设施的更新、维护、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费用支出均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后管网设施的更新、维护等有关费用由用户负责。

二、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费用缴交办法
(一)新建小区(商品房)的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收费,由开发建设企业统一向燃气管道承建企业缴交,计入房价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向购房者收取。

(二)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用户的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费用,由燃气管道经营企业或管网承建单位按上述有关规定直接向用户收取。

三、对我市低保户的优惠措施
由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持有中山市民政局核发相关证件的我市低收入群体,含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烈属、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指无亲人、无劳动力、无经济收入)的常住人口家庭,给予减收燃气管道配套工程建设费用50%的优惠。

以上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物价局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七
夕,只因有你,
总有一些人牵肠挂肚难以忘记,
总有一些日子温暖甜蜜最为珍惜
从春夏到秋冬,从陌生到熟悉,
虽不能时时联系,却总在特别的日子想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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