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用管理的通知(中价[200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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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管道燃气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管道燃气建设安装工程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管道燃气安装工程费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费用的承担主体及计收标准

(一)气站及市政管网。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气站和市政管网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有关折旧、维修维护等费用计入供气运营成本。

(二)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燃气管网配套工程。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建设费用(包括连接支干管、庭院管网及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建设工程量,参照广东省建筑综合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管网承建单位协商确定,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商品住宅和综合楼、酒楼、宾馆等)和新区开发、旧城改建等,应当将管道燃气管网配套工程纳入建设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三)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后(含计量装置)的设施初始配置管道安装费用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由用户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经营管道燃气公司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用户可委托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费用收取标准按实际工程量和国家有关安装工程定额标准及有关计价办法,由双方协议定价。在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网配套工程建设费用由所在区域用户共同分摊。

为推动我市城区管道燃气的发展,以及考虑到政策的历史原因,对城区燃气管道气经营企业已将燃气管道配套至楼层户外的一般住宅(多层、高层)用户,且在2002年11月30日前已完成规划报建的小区,其燃气管道配套工程的费用收取标准为1200元/户。费用项包括:连接管网至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及燃气计量表、调压阀、开关阀、旋塞各一个。

(五)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及市政管网、小区庭院及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前管网设施的更新、维护、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费用支出均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用户室内计量装置后管网设施的更新、维护等有关费用由用户负责。

二、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费用缴交办法

(一)新建小区(商品房)的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收费,由开发建设企业统一向燃气管道承建企业缴交,计入房价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向购房者收取。

(二)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用户的管道燃气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费用,由燃气管道经营企业或管网承建单位按上述有关规定直接向用户收取。

三、对我市低保户的优惠措施

由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持有中山市民政局核发相关证件的我市低收入群体,含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烈属、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指无亲人、无劳动力、无经济收入)的常住人口家庭,给予减收燃气管道配套工程建设费用50%的优惠。

以上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物价局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七

夕,只因有你,

总有一些人牵肠挂肚难以忘记,

总有一些日子温暖甜蜜最为珍惜

从春夏到秋冬,从陌生到熟悉,

虽不能时时联系,却总在特别的日子想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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