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

合集下载

股东权益保护纠纷案例分析

股东权益保护纠纷案例分析

股东权益保护纠纷案例分析股东权益保护纠纷案例分析:乐古道服饰有限公司案案例简介:乐古道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6年的中国服装公司。

该公司由五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并按照合伙协议共同享有利益。

然而,在公司成立后的几年里,出现了一系列涉及股东权益的纠纷。

本案将以时间顺序详细描述事件,并进行法律分析。

2008年6月:张华(化名)和李明(化名)作为乐古道服饰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之一,签署了一份合伙协议。

协议规定,公司的五个创始股东将共同出资,并在公司取得股份。

协议还规定,每位创始股东享有相等的股权份额,并有权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

2009年3月:乐古道服饰有限公司营业额稳定增长,然而,在该公司颁布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张华发现,李明私自减少了他的利润份额。

张华马上与李明发生争执,并要求重新计算利润分配。

2009年4月:由于争议无法解决,张华将李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保护他的股东权益。

张华指控李明违反了合伙协议,并未按照协议分配利润。

他认为,这种行为损害了他在公司的权益。

2010年1月:法院受理了张华的起诉,并决定开庭审理此案。

2010年6月:在庭审过程中,张华提供了合伙协议、公司账目和利润分配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应该享有更多的利润份额。

而李明则辩称,他按照公司的实际贡献和业绩表现进行了利润分配。

2010年9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华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受到了侵害。

法院判决李明违反了合伙协议,并要求李明按照协议重新计算利润分配,并赔偿张华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的点评:本案涉及到股东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根据合伙协议,每个股东都应该享有相等的股权份额和利润份额。

然而,李明在利润分配时未按照协议进行,损害了张华的股东权益。

法院判决李明违约,并要求其重新计算利润分配。

这一判决确保了股东权益受到保护,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该案例提醒企业合伙人,必须遵守合伙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相应操作,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相关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相关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相关案例案例1:某某公司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初创企业,成立时三名创始人共同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A、B、C各占33.3%。

随着公司的发展,A因工作繁忙退出了公司,转让了自己的股权给了公司外的投资人D,并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后来,公司陷入经营困难,B和C认为D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并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提出过多异议,导致公司发展受阻。

B和C主张对D进行股权回购,恢复三人持股比例平衡。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已将其股权转让给了D,因此D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有一定的表决权和监督权,包括提出异议。

只要D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其在公司中行使其股东权益是合理合法的。

B和C不能单方面要求股权回购,除非他们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D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对公司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建议:B和C应与D进行协商沟通,解决双方之间的分歧。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协商修改股权转让协议,达到股权回购的目的。

如果协商无果,B和C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联合行动的方式,在合法范围内尽力维护公司的利益,通过表决和相关决议来推动解决问题。

如果D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公司遭受实质性损失,B和C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D的违约行为,并要求股权回购。

案例2:某某公司股权质押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因陷入资金困境,采取了股权质押的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由公司控股股东A将其持有的一部分股权质押给了银行B。

后来,公司经营状况好转,还款能力增强,但A希望解除股权质押,以便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然而,银行B不同意解除质押,坚持按约定收取贷款利息。

律师解读: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常见于企业借贷场景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单方面被剥夺或限制,因此在制定合同时需要明确约定质押的条件、期限和解除质押的方式。

财务案例分析案例-雷士照明股权之争

财务案例分析案例-雷士照明股权之争

高盛 世纪集团
其他
股权占比 29.33% 7.74% *30.73% 9.39% 14.75% 8.05%
出资额
配发 326930股
3、股权结构的演变过程 第五次融资 2010年5月12日(除:其它)
IPO
股权所有者 吴长江 软银赛富
高盛 世纪集团
IPO
股权占比 出资额
22.33% 23.40%
7.15% 11.23% *23.85%
案例分析
1、作为创业者,吴长江过分自信,低估了资本引入的风险。
①自信的隐患
陷入股东困局前的吴长江,为人勇敢,控制欲极强, 并坚信自己可以左右时局。
“即使投资者拥有企业持股上的控股权,但是他们本 身不是做实业的人,他们需要自己这样的实业家带领雷 士快速发展,这样才能从雷士的投资上赚足利润。”— —吴长江
¥450,000 $32,000,000 $36,560,000
HKD 1,457,000,000
出资额(港元)
HKD 562,500
HKD 249,600,000
HKD 2 85,168,000
HKD 1,457,000,000
3、股权结构的演变过程
第六次融资 2011年7月21日(除:其它)
随着照明行业的变化,传统照明产品正在向节能产品更新换代。 为此,雷士引进LED照明领域翘楚法国施耐德电气作为策略性股东, 由软银赛富、高盛联合吴长江等六大股东共同向施耐德转让2.88亿 股股票。施耐德股份占比9.22%,因此而成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东。
② 对资本毫无防范的心理。
吴长江的自信满满再加上对资本的毫无防范,此时 再引入法国施耐德,正中资本方软银赛富和高盛合谋的 陷阱,也让吴长江自己的局面更为不堪。

企业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企业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占股40%,乙占股30%,丙占股30%。

2015年,公司业绩快速增长,甲、乙、丙三位股东决定扩大公司规模,引入新的投资者丁,丁以现金出资100万元,占股20%。

2017年,公司发生重大股权纠纷,甲、乙、丙三位股东与丁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二、纠纷焦点1. 甲、乙、丙三位股东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丁?2. 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3. 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丁的股权转让协议?三、案例分析(一)关于甲、乙、丙三位股东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并未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因此,甲、乙、丙三位股东向丁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查,甲、乙、丙三位股东在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丁,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

(二)关于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因此,丁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三)关于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丁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公司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家名为“ABC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股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ABC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张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李四担任公司总经理,王五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股权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公司经营困难,李四和王五提出退出公司,引发了股权纠纷。

二、案情概述1. 股权结构:ABC公司成立时,张三、李四、王五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30%、60%和10%。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大决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2. 纠纷起因: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逐渐独断专行,未充分尊重其他股东的意见。

李四和王五对张三的决策方式不满,认为其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四和王五决定退出公司。

3. 退出方式:李四和王五提出以每股1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共计300万元。

张三同意回购,但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公司欠其的债务100万元。

4. 争议焦点:李四和王五认为,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同时,张三要求李四和王五先偿还债务,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三、法律分析1. 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回购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张三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即同意股权回购,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东权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张三出资400万元,占股40%;李四出资300万元,占股30%;王五出资300万元,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出台,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8年,公司决定进行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和王五在经营公司期间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包括非法挪用公司资金、虚假报销、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红等。

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股东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和王五退还非法挪用的公司资金,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股东权益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从公司获得分红和股息。

(2)重大决策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3)选择管理者权: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2. 案例中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情况(1)资产收益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红,侵犯了张三的资产收益权。

(2)重大决策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可能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者未将重大决策事项通知张三的情况,侵犯了张三的参与重大决策权。

(3)选择管理者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可能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未将选举结果通知张三的情况,侵犯了张三的选择管理者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相关案例总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相关案例总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案例一: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与某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投资合同,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出售股权给某某投资公司。

后来,某某公司发现某某投资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并且还发布了一份公告,宣布终止合同。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的约定,某某投资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但是他们未能按时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某某公司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解除合同。

建议:某某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同时,某某公司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行为而给某某公司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与某某个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某某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某某个人。

但是,在交割的过程中,某某公司发现某某个人未能提供必要的过户手续,造成股权转让手续无法完成。

律师解读: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约定,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某某公司可以要求某某个人履行过户手续,以便完成股权转让。

建议:某某公司可以向某某个人发出正式的通知,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过户手续。

如果某某个人仍然不履行义务,某某公司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案例三:股东权益保护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的股东A发现,公司经营不善,且董事会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并且违反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一定的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并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履行其职责,保障股东的权益。

建议: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的诉求,并要求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股东的权益。

如果董事会仍然不履行职责,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在公司经营中,股东出资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

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股
东之间,可能是由于资金出资不均、资金使用不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所引起。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某公司由A、B、C三名股东共同投资成立,A出资占股60%,B出资占股30%,C出资占股10%。

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A提出要对公司进行扩张,需要额
外的资金投入。

但是B和C认为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不愿意再次进行资金
投入。

双方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股东出资纠纷的发生。

在这个案例中,股东出资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对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分歧。

A认
为公司应该扩张,而B和C则认为应该稳健经营。

这种分歧导致了资金的使用问题,最终引发了纠纷。

针对这种情况,首先需要明确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发展规划。

公司应该制定出清
晰的发展战略,让股东们能够达成共识。

其次,股东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和沟通,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分歧。

最后,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让股东们能够参与到公司的决策中来,保障每个股东的利益。

在解决股东出资纠纷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每个股东的利益和意见,不能简
单地采取多数股东的意见,而忽视少数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要注意避免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总的来说,股东出资纠纷是公司经营中常见的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明确的发展
规划、加强沟通和决策机制来预防和解决。

只有在股东之间形成共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公司才能够稳步发展,实现共赢。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分析案例一:股东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和王五作为创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三人各持股份比例为40%、30%和30%。

几年后,由于李四家庭原因,他提出要退出公司,在此情况下,公司股东出现严重分歧。

张三认为李四应该将他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而李四则坚持要将股份转让给他认可的第三方。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发股东纠纷。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

然而,在公司章程中通常都有设置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如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优先权购买等。

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解决纠纷。

在本案中,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是关键。

如果章程明确规定了股东的转让条件,那么双方应该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

如果章程未规定,那么张三的主张更有利,因为他持有的股份最多,有较大的影响力。

建议:1.解决公司股东纠纷的最好方式是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股东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和协商,尽量寻求妥协与平衡;2.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3.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应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股权冻结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三持有绝大部分股权,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由于公司财务状况不佳,一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张三的股权,以弥补债务。

律师解读:根据《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冻结被告的个人财产,以确保其债权得到保障。

在股权冻结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决定暂停该股权的转让或其他处置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股权冻结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取股权或变相掌控公司。

只有在最终判决中确认债权人的债权,并依法执行时,才能对冻结的股权进行处置。

建议:1.公司应该及时了解公司股权冻结的情况,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影响;2.股东可以考虑与债权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达成协议后,申请解除股权冻结;3.如债权人恶意冻结股权,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进行申辩。

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股东出资纠纷案例

股东出资纠纷案例股东出资纠纷案例背景介绍: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A、B、C三人共同投资组建,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A占60%,B占20%,C 占20%。

公司成立后,A担任公司总经理,B担任财务总监,C担任市场部总监。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了股东出资纠纷。

案情描述:2015年,公司业务发展迅速,需要增加流动资金来支持业务扩展,股东A、B都同意上缴一部分个人资金作为公司流动资金。

然而,股东C提出异议,坚持自己不愿意出资,而要求公司向银行贷款。

由于C占有20%的股权,按公司章程的规定,C的意见需要得到A、B中任一方的同意才能生效。

但是A坚决支持个人出资,B则犹豫不决。

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和协商,A最终决定先行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公司流动资金,并以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偿还A的出资。

B尽管对此表示不满,但也认可了A的出资行为。

C则持续抵制,不仅不同意自己出资,还拒绝签署相关协议。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A和B决定将C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C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法院审理: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C辩称自己不同意出资是基于公司运营风险的考虑,因为公司业务高度依赖互联网,并且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公司未来业绩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且,公司的财务状况也非常好,不需要额外的流动资金支持。

因此,C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流动资金扩大经营是不明智的决策。

然而,A和B在法庭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确实需要增加流动资金来支持,而银行贷款是不可取的选择。

A表示自己的出资是为了保障公司利益,是合理和必要的决策。

B也表示自己认可A的决策,并且认为C的抵制行为是对公司利益的不负责任的表现。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C的抵制行为违反了股东出资的约定和公司章程,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C的意见需要得到A、B中任一方的同意才能生效。

而A明确表示支持出资,B虽然犹豫,但在法庭上也表示同意。

股权纠纷的诉讼案例分析

股权纠纷的诉讼案例分析

股权纠纷的诉讼案例分析案例一:股权纠纷的诉讼案例分析事件背景:时间:2008年6月地点:某城市张三和李四是一起创办某科技公司的合伙人,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张三出资500万元,李四出资300万元,股权比例为5:3。

在成立初期,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不俗的业绩,但由于经营策略的不一致和内部冲突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了困境。

2008年6月,由于业务亏损和经营压力,张三提出要追加资金并增加其股权比例,而李四则表示反对。

事件经过:时间:2008年7月地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三和李四无法达成共识,因此张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他以公司治理不规范、李四违反出资协议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纠纷案件,要求重新确定股权比例。

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审查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等相关文件。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发现李四确实未达到出资协议中规定的金额,这为张三的主张提供了证据支持。

经过多轮庭审和听证,法庭决定重新确定公司的股权比例。

时间:2009年1月地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根据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的规定,判决张三的出资比例为55%,李四的出资比例为45%。

根据这一判决结果,公司进行了股权重组,李四接受了法院的判决并按照新的比例重新出资,公司重新实现了股权平衡。

律师的点评:该案例中,张三和李四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了股权纠纷,最终通过诉讼解决了争议。

这一案例反映了合伙人间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分歧和经济利益的冲突,也展示了法律途径在解决股权纠纷方面的有效性。

在这一案件中,法院首先依法审查了相关文件和证据,确保了诉讼的基本合法性。

同时,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找出了李四未达到出资协议规定的事实,这为判决张三的主张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最终,法庭根据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的规定,重新确立了公司的股权比例,从而实现了股权平衡。

这一判决结果有力地维护了合伙人间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在股权纠纷案件中,合伙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并且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根据法律和相关协议来进行公正裁决,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解读

案例:股权纠纷案例解读案例一:邻居私自转移公司股权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成立时共有4名股东,分别是A、B、C、D。

A拥有30%的股权,B拥有25%的股权,C拥有20%的股权,D拥有25%的股权。

公司经营了10年,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2015年初,A与B签订一份协议,约定A将自己持有的30%股权出售给B,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已经全部支付。

然而,B并未履行协议,而是私自将30%股权转让给了他在邻居公司工作的朋友E。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拥有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的优先权。

在这个案例中,A与B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其持有的30%股权出售给B。

根据协议的约定,B应当支付购买价款。

然而,B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私自将股权转让给了E。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任何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因此,B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A仍然是该公司的股东,他对公司享有相应的权益。

建议1.A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自己的权益,要求B和E退还股权。

2.如果B和E拒绝履行义务,A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仍然是该公司的股东,并追究B和E的违约责任。

3.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对B和E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案例二:股东恶意操纵股权转让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成立时共有两名股东A和B,分别持有50%的股权。

公司经营了三年,取得了较好的业绩。

2013年,A未经B同意,将其持有的50%的股权转让给了A的亲戚C,转让价款远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必须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在这个案例中,A未经B同意,私自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了C,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A恶意将股权转让给亲戚C,转让价款远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损害了B的合法权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相关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股权相关案例分析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的合伙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一对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

然而,由于经营策略的分歧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张三和李四发生了纠纷。

李四认为张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公司业绩下滑,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追偿。

律师解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共同经营、共同分担盈利和负担损失。

如果合伙人违背约定行为导致损失,另一方合伙人有权要求解除合伙关系或追偿。

在该案件中,李四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张三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公司业绩下滑,从而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追偿。

建议对于李四来说,他可以首先收集和整理证据,证明张三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导致公司业绩下滑和损失的发生。

其次,他可以与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咨询,寻求法律支持,并根据律师的建议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包括起诉追偿等。

案例二:王五的股东权益受损纠纷事实经过王五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

然而,由于公司存在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导致公司业绩下滑,股价暴跌。

王五认为自己的股东权益受到了损害,要求公司赔偿。

律师解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导致了股东的权益受损,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赔偿。

在该案件中,王五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导致了他的股东权益受损,从而要求公司赔偿。

建议对于王五来说,他可以首先收集和整理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以及这些违法行为导致了他的股东权益受损。

其次,他可以与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咨询,寻求法律支持,并根据律师的建议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包括起诉公司要求赔偿等。

案例三:李四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纠纷事实经过李四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

然而,由于其他大股东的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导致公司资产被挪用、利润被侵占。

股东纠纷案例

股东纠纷案例

股东纠纷案例近年来,股东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小的困扰。

以下将阐述一起股东纠纷案例。

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公司创始人小明拥有60%的股份,另一位股东小红拥有40%的股份。

最初,小明与小红是高中的同学,一起创办了这个公司。

起初,由于产品质量优秀和市场拓展的迅速,公司业绩一直在稳步增长,但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两个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2014年,小红发现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违规问题,她怀疑小明在公司运营中存在着不法行为。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红决定将此事公之于众。

她与相关媒体取得联系,公开了公司财务违规问题,并要求彻查此事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对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公司的股价也因此大幅下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在此事件的影响下,公司的其他合作伙伴也开始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了怀疑。

一些合作伙伴纷纷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合作关系,这给公司的运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受此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下滑,公司经营状况迅速恶化。

小明对于小红的举报行为感到非常愤怒,他认为小红的行为对公司的声誉和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完全不顾及公司的发展前景。

小明通过与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沟通,试图将小红赶出公司。

但是,小红并不同意这一决定,她坚持自己的举报行为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此,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要求维护其股东权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红的举报行为是为了揭露公司存在的财务违规问题,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而小明试图将小红赶出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损害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应为公司的财务违规问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维护小红的股东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股东纠纷不仅仅是一场权力之争,更是一场利益之争。

在这场纷争中,小红以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主动揭露公司存在的财务违规问题。

公司股权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公司股权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公司股权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案例详情:A 先生和B 先生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A 先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拓展,B 先生则主要负责技术研发。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的业绩一直不太理想。

为了提高公司的竞争力,A 先生决定引入一位新的投资者C 先生。

C 先生同意投资 100 万元,获得公司 30%的股权。

在引入 C 先生之前,A 先生和 B 先生并未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明确约定,也没有制定公司章程。

在 C 先生投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A 先生和 B 先生的股权比例分别降至40%和 30%。

随着公司业务的逐渐发展,A 先生和 B 先生之间开始出现分歧。

A 先生认为公司应该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额;B 先生则认为公司应该注重技术研发,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的经营陷入了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C 先生提出了退股的要求。

A 先生和 B 先生认为 C 先生的退股要求不合理,因为公司的业绩已经开始好转,未来有望获得更高的回报。

C 先生则认为自己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退股。

双方无法就退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 C 先生将 A 先生和 B 先生告上了法庭。

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A 先生和 B 先生在引入 C 先生之前,并未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明确约定,也没有制定公司章程,导致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

在 C 先生投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但 A 先生和 B 先生并未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也没有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双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分歧。

此外,A 先生和 B 先生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 C 先生的意见和建议,也未能及时解决双方之间的分歧,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了困境。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 A 先生和 B 先生共同向 C 先生返还投资款 100 万元,并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支付利息。

股东纠纷案例分析

股东纠纷案例分析

股东纠纷案例分析标题:股东纠纷案例分析:A公司股权之争事件概述:A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A先生和B先生作为创业合伙人共同投资创办。

两位合伙人在企业初创阶段共同分担了所有费用和风险,并根据初期股权协议约定,A先生和B先生各持股50%。

由于A公司的业务发展迅猛,引来了C先生和D夫妇的关注。

C先生是一家大型投资公司的高管,对A公司的未来发展潜力抱有高度信心。

因此,C先生在2007年与D夫妇一起购买了A公司的30%股权。

此举并未改变A先生和B先生的股权比例。

2009年,A公司进一步扩大了业务规模,并开始考虑在资本市场上市。

为了筹集更多资金,公司决定进行股权投资,并发行A公司股票。

根据新的融资协议,A公司选择了一家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作为投资者,以发行A公司10%的股权给该机构。

这项协议在股权份额上引发了纠纷。

A先生因为对自己股权比例下降感到不满,认为B先生及其获得的投资者的股权太多,已经侵占了自己的利益,便与律师进行了咨询。

事件细节:1. 2010年初,A先生正式通过律师向B先生提起股权纠纷诉讼。

他声称,B先生擅自或未经授权,将A公司的10%股权分配给了投资机构,违反了原始股权协议。

2. A先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其中包括创办初期投资的付款凭证、与B先生的协议文件及邮件往来等,以证明双方原本约定的股权比例应为50%。

3.同时,A先生还指控B先生未经他的同意,私自销售了一部分股票,获利未分给公司。

他提供了一份由财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确实存在未经公司批准的股权转让行为。

4. B先生则辩称他作为公司的运营和财务负责人,有权对公司的股权进行调整,并认为A先生的指责没有依据。

他提供了一份修改后的股权协议和融资协议作为抗辩证据。

律师的点评:这起股东纠纷案例涉及到股权的分配、股票的交易以及对公司财务的监管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律师对此案的点评:1.股权比例约定:根据A先生提供的证据,初创阶段的股东协议约定了A先生和B先生各持股50%。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及解析案例一:XX公司股权纠纷案事实经过:在XX公司注册成立时,A、B和C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其中A出资占股60%,B和C各出资占股20%。

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业务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B和C认为A没有充分履行股东之间的协议,向法院提起了股权纠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注册时的协议,A、B和C三人之间应该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股权,并要求三人共同决策。

根据本案的情况,B和C认为A没有充分履行股东协议,可能是指A在决策过程中没有给予B和C足够的参与权,或是未按照协议进行利润分配。

在此案中,律师需要对公司的章程、出资协议及相关证据进行细致的分析,确定A是否履行了协议,并对公司的决策和利润分配情况进行调查。

如果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公司的股权进行重新分配,并要求A履行协议义务。

建议:•对于公司创始人,在注册公司之初,应该明确规定股权分配及股东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各股东应按照协议要求履行股东义务,保证决策的公平性和利润的公正分配。

•如果遇到股权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事实经过: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XX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B公司。

然而,在签订协议后,A公司拒绝履行协议,B公司认为A公司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律师需要检查协议的签署过程,确认协议是否满足签署的合法要求,并分析协议中的转让条件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如果协议的签署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律师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A公司履行协议,并偿还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如果协议存在一些不合法或不明确的情况,律师可能建议双方通过协商重新达成一份合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解除原有的协议。

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该仔细审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浅析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

浅析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

浅析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以十个司法判例为根底摘要: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亦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在实践中,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普遍上涨,公司缴纳期限也延长了不少。

本文以10个司法判例为研究对象,探究股东出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立足于股东出资纠纷的司法实践和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行,梳理股东出资纠纷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和法院裁判宗旨,通过分析10个典型案例得出股东出资纠纷适用的几个重要原则。

关键词:股东出资纠纷;出资缺乏;抽逃出资;瑕疵出资;一、立法现状202X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法定资本制进行了颠覆性设计: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与此相适应,202X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三〕亦做了相应调整和配套修改,降低了设立的投资门槛。

例如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了股东货币出资最低限额的要求,设立公司时的出资额不肯定非经过法定验资程序,等等。

但是,降低投资门槛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地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

对于各方股东认缴出资总额、出资形式、实缴出资期限等,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章程或约定自行安排,但如果股东不履行彼此约定的出资义务,且这种不履行出资义务到达严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根本违约程度,其他股东仍旧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拟严苛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种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公司法、合约法的相关规定和原理予以追究。

对于延续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并对其适用表决权排解规则。

这也是维护公司正常运转和爱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系平安的市场交易环境的需要。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根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根底。

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伪出资、出资缺乏、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当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关于股权的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关于股权的案例及解读

案例:关于股权的案例及解读案例一:张XX与李XX纠纷案事实经过:张XX和李XX是一家创业公司的两位合伙人,其中张XX持有60%的股权,李XX持有40%的股权。

但是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严重。

李XX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满,并认为张XX在公司经营方面有过失。

因此,李XX要求张XX退出公司,并要求分配公司剩余资产。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约定合伙事务的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张XX持有更多的股权,因此他在公司中具有控制权。

只要张XX 的行为在公司法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范围内,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他有权继续留在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在退出公司时,应按照公司的净资产值来分配剩余资产。

因此,如果张XX决定退出公司,他有权分享公司的净资产。

建议:对于李XX来说,他可以提出合理的质疑和建议,以促进公司的改善和发展。

如果他认为张XX存在过失,可以要求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

对于张XX来说,他应该充分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权力,在公司内部解决纠纷,避免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他决定退出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合伙协议的规定来处理。

案例二:王XX与刘XX股权转让纠纷案事实经过:王XX和刘XX是一家公司的两位股东,其中王XX持有80%的股权,刘XX持有20%的股权。

由于个人原因,王XX希望将其所持有的80%股权转让给刘XX。

律师解读:股权转让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并且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王XX和刘XX的股权比例和意愿,他们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转让完成后,刘XX将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进行公示,并经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王XX和刘XX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向公司的相关机构报备。

建议:对于王XX和刘XX来说,他们应该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充分了解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且确保转让操作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及解读

案例一: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时,A先生和B女士共同持有公司的股权,A先生持有60%的股权,B女士持有40%的股权。

然而,不久后,A先生对B女士产生了不满,认为B女士管理不善,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A先生希望B女士出售其持有的股权。

B女士拒绝出售,并称自己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并不差,并提出A先生应提供证据证明其管理能力不足。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愿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细则,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建议:1.A先生应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B女士的管理能力不足,例如公司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等。

2.A先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起草合适的律师函,要求B女士出售股权或参与解决纠纷的协商。

3.如果协商无果,A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B女士出售其持有的股权。

案例二:非法转让股权事实经过:某某公司的股东A先生,私自将其持有的股权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B女士,违反了公司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他股东对此事表示强烈不满,要求追究A先生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转让属于违法行为。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追究A先生的法律责任。

建议:1.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公司会议等形式表达不满,并要求A先生出示相关的转让证据。

2.如果A先生无法提供合法的转让证据,其他股东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要求A先生撤销非法转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果A先生拒绝配合,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A先生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合伙企业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是以合伙方式组建的企业,A先生和B女士共同持有公司的股权,分别为60%和40%。

然而,最近A先生发现B女士私自转让了一部分股权给了C先生,并且未经过他的同意。

A先生要求B女士撤销该转让。

律师解读:根据合伙企业的合同和协议,股权转让需要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以十个司法判例为基础联合大学立群 1摘要: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亦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在实践中,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普遍上涨,公司缴纳期限也延长了不少。

本文以10个司法判例为研究对象,探究股东出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立足于股东出资纠纷的司法实践和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行,梳理股东出资纠纷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和法院裁判宗旨,通过分析10个典型案例得出股东出资纠纷适用的几个重要原则。

关键词:股东出资纠纷;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瑕疵出资;一、立法现状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法定资本制进行了颠覆性设计: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与此相适应,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三)亦做了相应调整和配套修改,降低了设立的投资门槛。

例如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了股东货币出资最低限额的要求,设立公司时的出资额不一定非经过法定验资程序,等等。

但是,降低投资门槛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地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

对于各方股东认缴出资总额、出资形式、实缴出资期限等,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章程或约定自行安排,但如果股东不履行彼此约定的出资义务,且这种不履行出资义务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根本违约程度,其他股东仍然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

对于这种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原理予以追究。

对于持续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并对其适用表决权排除规则。

这也是维护公司正常运转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系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的需要。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

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股权出资,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载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20条的规定专门规定了股东出资纠纷案由,处理各种出资行为,并追究股东责任。

另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二、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研究1.公司股东在未全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以公司的收入作为其个人出资的不能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5.案例五:钰钢钢铁诉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法宝引证码】CLI.C.2784130)争议焦点:公司股东在未全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以公司的收入作为其个人出资的,能否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5.1案情简介三被告某某、叶某某、江某某共同出资设立钰钢钢铁,江、、叶第一期出资应于2009年1月15日之前分别缴纳295.04万元、295.04万元、147.52万元。

后经审计发现,、叶分别抽逃了第一期注册资本金295.04万元、97.52万元,叶另外的出资59.39万元和江的出资295.04万元,均为公司小金库废钢收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江、、叶分别向原告履行295.04万元、295.04万元、147.52万元的第一期出资义务。

5.2理论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三名被告作为钰钢公司股东,对公司第一期注册资本金负有出资义务。

现江、叶以公司小金库的废钢收入作为其个人的出资,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两被告应当向原告缴纳出资。

某某虽曾履行第一期的出资义务,叶某某也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但在股权转让后抽回了全部出资,故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

1.1案例一:太一工贸与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庆阳市太一热力股东出资纠纷案(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初字第8号/2013.10.11)争议焦点:以房产出资,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最终被政府作为公司资产收购的,不构成虚假出资2.1案情简介2006年3月,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昕军与庆城县居力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海龙预共同投资成立热力公司。

同月20日,双方签订了庆阳太一热力章程,该章程第三章对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做了明确规定。

该章程第三章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海龙、昕军,海龙认缴出资350万元,参股比例占35%,昕军认缴出资 650万元,参股比例占65%,且庆阳嘉庆会计事务所为热力公司进行了验资。

2006年6月12日热力公司登记成立,昕军的实物出资部分应至2006年12月12日之前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但昕军实物出资部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在2009年10月,热力公司被区人民政府收购时,昕军的实物出资被作为热力公司资产一并予以收购。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工贸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出资。

2.2理论分析《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虽然昕军实物出资部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但在2009年10月,热力公司被区人民政府收购时,昕军的实物出资被作为热力公司资产一并予以收购,且居立门业对此予以认可,应当认定昕军完成全部出资义务。

工贸公司既非热力公司的发起股东,亦非热力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认购股东,其股东资格是通过转让方式继受取得,昕军虽为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便昕军存在虚假出资行为,也不能以出让股东昕军存在虚假出资认定受让股东工贸公司存在虚假出资。

故居立门业反诉要求确认工贸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

出资义务是公司股东的基本义务,是取得股东权的前提,也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转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以其自有或者依法具有处分权的资产投入公司,成为公司的资产。

判断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在于认定出资行为是否增加了公司的实收资本。

因此,公司股东在未全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以公司的收入作为其个人出资的,其并不是以自有财产进行出资,而是把属于公司的收入作为个人财产再次投入公司,本质上也未增加公司的实收资本,属于虚假出资,因此不能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3.案例三:常静与隆华时代文化发展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8235号/2009.11.03)争议焦点:公司诉请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以其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3.1案情简介隆华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10万元,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为常义群出资204万元、常静出资153万元、和平出资153万元。

2004年5月26日,常义群、常静、和平共同给安森通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安森通事务所)出具委托书,委托安森通事务所办理企业开业(设立)登记。

同日,安森通事务所代理隆华公司办理企业开业(设立)登记手续。

2004年5月27日,安森通事务所将隆华公司的注册资金510万元交存入资专用账户。

2004年6月1日,安森通事务所将隆华公司的注册资金收回。

隆华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8日,注册资本510万元,股东及其出资为常义群出资204万元、常静出资153万元、和平出资153万元。

隆华公司注册完毕后,全部注册资金于2004年6月1日被转出隆华公司账户。

现常义群已将其出资转入隆华公司,而常静至今未将其出资款交至隆华公司账户。

现隆华公司起诉要求常静交付隆华公司出资款153万元。

常静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26条,《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于2004年5月28日成立的隆华公司,时至今日主常静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已过诉讼时效。

3.2理论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常静认缴的出资额是153万元,但其没有如实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常静上诉提出隆华公司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因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常静的该项上诉主,法院亦不予支持。

4.案例四:宋余祥与万禹国际贸易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争议焦点:对未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4.1案情简介股东豪旭公司于2012年9月抽逃其认缴的9900万元的全部出资款,万禹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函告豪旭公司返还出资。

经万禹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豪旭公司未返还。

万禹公司于2014年3月6日通知豪旭公司参加临时股东会议,同年3月25日股东会议召开,豪旭公司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最后该次股东会中另两名出资股东表决通过解除豪旭公司的股东资格。

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无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出资比例应为认缴的出资比例。

本案即使豪旭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亦不影响其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

故对于万禹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拥有99%股权的豪旭公司对其中解除豪旭公司股东资格的事项已予以否决,该审议事项应属未被通过。

宋余祥和万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豪旭公司抽逃出资属实,对于豪旭公司抽逃出资而应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豪旭公司应当回避,不具有表决权。

故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