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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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论文提要: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极其有限,特别是没有确立律师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及时有效地介入侦查,也无法充分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案件辩护难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辩护难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对我国有关侦查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分析,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原因和设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价值、意义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初步意见。

全文共6485字。

以下正文:律师在场权, 有广义与狭义二解。

从广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在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审判时, 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在场履行其法律援助职责。

从狭义上说, 律师在场权特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 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时辩护律师均有权在场, 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辩护律师在场。

本文从狭义的角度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一、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立法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辩护制度,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权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合理化的发展方向。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

80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冯晶晶,生于2000年,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为法学。

我国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南昌大学 冯晶晶摘要:刑辩律师对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司法公正制度的体现,然而由于我国诉讼结构的偏颇,防止法官审前预判的机制以及社会民众的普遍偏见,刑辩律师的诉讼地位得不到保障,正当权利无法行使,有悖刑法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刑辩律师;诉讼地位;社会偏见;审前预判 中图分类号:D91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80-0001刑辩律师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刑辩律师拥有独立的辩护权,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

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辩律师的职责是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提出证明嫌犯或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犯或被告的合法权益。

受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总是一个相对的弱者,需要法律来设置辩护制度,保护其合法诉讼利益免受不当司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刑辩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控方是国家追诉犯罪者的一方,对于诉讼活动的启动与发展起主导作用,因此国家赋予它一系列的权力,而辩方,虽然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主体,但在诉讼活动中国家只赋予它防御权,而这种防御权在范围与权限上是不能与控方的追诉权相提并论的,而在实际中,法官的天平也没有向辩方倾斜以保持控辩双方实质性平等,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中,相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强势地位而言,辩护律师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而该规定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比起无罪推定原则依然有一段距离,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不及无罪推定原则,且在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民众大多数普遍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等于犯罪人,就是坏人。

论律师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其保障

论律师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其保障
以应尽快从立法上确立我围辩护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 。 二、 我国律师的权利保障与国际标 准的差距 ( ) 查阶段律 师身份的定位 一 侦
律师的工作更注重程序的公正 , 易使有 的枪察部 门认为律师使案
件顺利 审理受阻 , 因而对律师产生怀疑和误解 法律 的正义包括结果
序。在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 , 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漠视 , 不享有诉讼
主体的资格, 因而也不允许其享有辩护权 。 随着现代法制的建立特别 是法治社会的建设中, 律师 的作用 日益受到关注与重视, 然而扔有一 些人认为 , 律师就是协助坏人钻法律 的空子 , 为坏人说话、 开脱 。 不可 否认律师 中有极少数人可能是钻法律空子, 颠倒黑白的人 , 但是律师 队伍中的绝大多数是在律师法和执业规则的规定下, 从事维护法律的 工作,因此转变社会各方面对律师的工作的误解和偏 见之任不可小
根 据 事 实和 法律 , 出证 明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无 罪 、 提 被 罪轻 或 者 减 轻 、
三 、 师 在 刑事 诉 讼 中的 作 用之 我 见 律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 意见 , 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权益的 诉讼活动 。在转型时期, 律师辩护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诉讼公 辩护 也称为辩护制度的根基 。尽管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诸 多的诉讼权利为 自己辩护 , 但仅仅依靠他们 自身的力量, 很难有 效地
阶 段 ” 被 指控 人 辩护 。我 国 刑 诉法 第 9 为 6条 规 定 律 师可 在 侦 查 阶 段 道 外 , 主 要 的 工作 足 在 司 法 程序 上 起 一 个 制 衡 的 作 用 。 更 在刑 事辩 护
介入 , 但却 不是辩护律师身份 , 而是不伦不类的法律帮助律师。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角色与职责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角色与职责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角色与职责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是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他们承担着保障被告人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角色与职责。

一、辩护人的角色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多重角色,他们是被告人的代表,也是司法公正的捍卫者。

首先,辩护人是被告人的代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负责代表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包括听证权、申请证人传唤和交叉询问等。

他们必须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供证据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立场。

辩护人要充分了解被告人的案情和个人情况,通过与被告人的沟通和调查,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其次,辩护人是司法公正的捍卫者。

辩护人应积极维护司法公正原则,确保对被告人做到公平审判。

他们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进行质疑和辩驳,提供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来反驳指控。

辩护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和研究,寻找并揭示潜在的瑕疵和矛盾之处,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供正当辩护,对重要证据进行分析和解释,协助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辩护人的职责在履行自己的角色时,辩护人有一系列的职责和义务。

第一,辩护人有责任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必须在法律和职业道德框架下,全力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无论被告人有无辜行为,辩护人都应尽全力为其提供有效的辩护,以避免错误判决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辩护人还要确保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适当的对待,避免各种非法和不当手段对被告人的侵害。

第二,辩护人有责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辩护人作为专业人士,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

他们不得使用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应当遵守法庭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尊重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益。

辩护人还应保密案件的敏感信息,确保被告人的隐私得到尊重。

第三,辩护人有责任代表被告人提供合理的辩护策略。

辩护人需要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以确保提供合理的辩护策略。

他们应当审查和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寻找并利用有利于被告人利益的法律条文和先例。

辩护人

辩护人
辩护人
法律名称
01 概念释义
03 基本内容目录Biblioteka 02 基本特征 04 相关法律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 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 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 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二)组织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 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主要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 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 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 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职能

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职能


辩护 律师 的诉 讼地 位
( 一 )辩 护 律师 不是 独立 的诉 讼 主体 , 但 拥 有独
立 的诉讼 地 位
的前提 下 , 维护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 的合 法权 益是 辩
护律师 的唯一 目的 , 这 也 就 决 定 了辩 护 律 师 在 诉讼
我 国刑 事诉 讼法 规定 的刑 事诉 讼 主体是 指 侦查
( 二) 辩 护律 师与 检察 机关 、 公 诉 人 的诉 讼 地位 平等 在我 国社会 主 义 法律 制 度 下 , 辩 护律 师 和 公诉
不卑不 亢 , 对侵犯 自身合 法权 益 、 影 响辩护 律师诉 讼
地位 的行 为要敢 于提 出意见 , 据理 力争 , 维护 作为一 名辩 护律 师应有 的独 立 的诉 讼地 位 。
中不依 附任 何机 关 、 团体 和个人 , 具 有独 立 的诉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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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活运用 ; 其次 , 在人 际关 系 上 , 辩 护 律 师 应 正确 处 理 与法 官 、 检察 官 的关系 。在法庭 之外 做到 正 当交 往 ,
避免授 人 以柄 。在法庭 上 , 对 法官 、 检察官 的态 度要
被告 人 的合法 权益 。《 律师法》 第 三十 一 条规 定 “ 律 师担 任辩 护人 的 , 应 当根 据 事实 和法 律 , 提 出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无 罪 、 罪轻或者减轻、 免 除其 刑事 责 任 的材 料 和意 见 , 维护 犯罪嫌疑人 、 被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据此 , 辩 护律 师 在执 行 职 务 时 , 仅 应 以事 实 为 根据 , 以法 律 为准绳 。其 职 责是 忠于案 件事 实真 相 、
挥职能 的程度 。而辩 护律师在刑事诉讼 中发挥 职能的方式 、 范围 和效 果又决 定 了刑 法人权 保障机 能的实 现程度 ,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角色和职责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角色和职责
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向其解释 法律程序和可能的结果,听取
其意见和要求。
尊重被告人意愿
在合法范围内尊重被告人的意 愿和选择,不强迫其接受自己
的意见。
维护被告人权益
在辩护过程中始终维护被告人 员 角色与职责
证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证人享有获得保护、获得合理补偿、 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或亲属受到刑事 追究的问题等权利。
义务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不得隐瞒、伪造 证据或作虚假陈述,同时需要配合案 件调查,接受询问。
鉴定人资格和职责
资格
鉴定人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鉴定人资格,并在 其专业领域内进行鉴定。
职责
鉴定人需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同时,鉴定人 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角色和职责
目录
• 法庭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 公诉人角色与职责 • 辩护人角色与职责 • 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角色与职责 • 法警、检察官等其他人员角色与职责 • 各方协作与沟通机制建立
01 法庭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审判长
01
02
03
主持庭审
审判长负责主持法庭审判 的全过程,确保庭审的公 正、公开和顺利进行。
维护法庭秩序
法警负责在法庭内维持秩序,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执行法庭命令
法警根据法庭的命令,负责传唤证人、被告人等,并保障其安全。
保护法庭人员安全
在必要时,法警需采取措施保护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庭人员的 安全。
检察官在法庭上的地位和作用
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文·韩志清摘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关系到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诉讼权利的设定和诉讼程序的设置。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受到国家公诉权的限制和制约,被害人处于从属地位。

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并对此加以反思,进而对重新构建被害人诉讼地位做出大胆探索,以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更加科学合理化,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引言在长期的刑事法律关系“两元结构模式”下,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犯罪人和国家,犯罪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得到关注和保护,而作为犯罪行为直接受害者的被害人却被排除在刑事法律关系之外,其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处于不平衡状态。

直至20世纪40、50年代,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和被害人学在世界各国的兴起,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才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正如安德鲁·卡曼在《犯罪被害人学导论》一书中所说“20世纪60到70年代,善意的人们终于认识到被害人在制度上处于被遗弃的自生自灭状态,许多人承认,对被害人的制度性忽视已经有很多时间了,犯罪被害人应该得到更好的待遇开始成为共识。

最初的焦点是经济援助计划,随后不久就是增加其在司法制度内的权利的政治运动”。

我国在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这无疑大大提升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但从具体法律规定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相对于被告人而言并不对等,被告人享有的一些重要诉讼权利,同为当事人的被害人却不享有。

从刑事司法实践看,受长期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不够重视的传统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缺乏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制度支持等因素的影响,致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和诉讼权利保障仍有不尽人意之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提高和诉讼权利保障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与特征(一)刑事被害人的定义从词源上看,“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ma”,原意有两种:一是指宗教仪式上向神供奉的祭祀品;二是指因他人行为而受伤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

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以完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论述角度

( ) 辩护 制度有 利 于落 实诉讼 程序 , 程序正 义 二 实行 实现
辩护 人尤其 是辩护律 师对刑 事诉讼 的参与 , 以促使 公权 力 护 , 可 如辩护 时间被 随意压缩 、 辩护 意见得不 到完整表 述 、 辩护 律师
的行使者 及时矫 正 自己的错 误 , 格遵 守法律规 定 的程序 , 可 提 出的合 理请 求得不 到法庭 支持 等现象 时有 发生 严 并 。 以最 大 限度 的防 止冤枉 无辜 , 促进 司法 公正 的实现 。
关的材料 ”但是 必须征 得证人或 者其他 有关单位 或个人 的同意 , ,
( ) 一 侵害辩护律师人身权利 ̄J S ' g象时有发生。 执业风险压 这就 等于 为拒绝提 供证据 的单位 和个人提 供 了合法的“ 箭牌” , 挡 。
力 大
对铍 害人 或其近 亲属 取证就 更难 了 , 仅要通 过人 民法院 、 民 不 人
导致 律师辩 护 出现 “ 六大 困难” —— 会见难 、 阅卷难 、 调查取证 难、 质证 难 、 申请取 保难 、 意见被 采纳难 0 。 以调查 取证难 为例 。 法律规 定辩 护律师 可 以收集“ 案件有 与
题和 缺陷 , 师参与 刑事 诉讼 活动 的困难重 重 , 律 主要 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正的司 法程序 的保障 , 也离 不开我 国律 师辩护 权的有 效行 使。 在 我 国刑事诉 讼 实践 中, 刑事辩 护制度 很不完 善 , 在 多方面 的问 存
( ) 师辩 护 出现 “ 大 困难” 三 律 六 由于立法 规定 的缺 失,J 司法实 践 中对 律师 的限制过 多 , J之 u
( ) 三 实行辩护 制度有 利 于保障被告 人 的合 法权益 在司 法实 务中 , 由于控诉 权 的行使 归属检 察机关 , 检察机关

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六

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六

主 题:《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内 容:《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六--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辩护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称。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的范围包括: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⑴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人;⑵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⑶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⑸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⑹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但上述第⑷、 ⑸、 ⑹、 ⑺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刑事诉讼法》第32条对辩护人的数额作了明确限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 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辩护律师)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首要的是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有效的辩护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权益以及案件的审判结果。

有效的辩护原则是指为被告人提供全面、公正的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效的辩护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入手,探讨其含义、重要性以及在实际法律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一、有效辩护原则的含义有效辩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有效辩护原则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充分的辩护权:被告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律师有权依法进行辩护,提交证据、质证、辩护意见等,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2. 公正的审判权:律师有责任监督法庭程序是否公正合法,确保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

3. 证据权:被告人有权利进行辩护,包括质证、提交证据,辩护律师有责任帮助被告人进行证据的收集、整理和提交,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4. 被告人权益的最大化:辩护律师有责任竭尽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案件的有利结果,最大化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有效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可能会受到侦查机关的调查、限制自由等,容易受到不公正对待。

有效辩护原则的实现,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2. 促进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效辩护原则的实现,可以帮助辩护律师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从而促进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帮助法庭审理案件,纠正审判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不公正之处,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3. 促进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有效辩护原则的实现,可以促进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确保了被告人的有效辩护权利,才能保障法律的公正、权威和有效性,也才能更好地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事诉讼辩护题库及答案

刑事诉讼辩护题库及答案

刑事诉讼辩护题库及答案1.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答案: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包括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辩护。

2.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基本职责?答案:辩护人的基本职责包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提出证据和辩护意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委托辩护人?答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任何刑事诉讼阶段都可以委托辩护人。

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即有权委托辩护人。

4. 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哪些案件材料?答案: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

5.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答案: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参加庭审等。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庭审中有哪些权利?答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质证,最后陈述,申请回避等。

7.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答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8.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

9.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确实、充分原则?答案:证据确实、充分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当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10.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答案: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

11.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答案: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权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全面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

全面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

全面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1. 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它是确保刑事审判公正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进行全面解析,探究其相关规定和实践应用。

2. 辩护权的立法基础辩护权的立法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被拘留、逮捕、监禁、审查和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凡以拘留、逮捕、监禁、审查和处罚的,必须依法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人,都适用本法的调查、审判和执行。

”3. 辩护权的内涵与要求辩护权指的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在刑事审判中进行自我辩护、答辩和申辩的权利。

辩护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诉权:被告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其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过程进行复查。

(2)辩护意见的表达权:被告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辩护观点,包括自证不罪、指控证据不充分等。

(3)辩护证据的提供权:被告人有权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减轻刑事责任。

(4)辩护质证和争辩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质证起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对起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反驳。

(5)法定辩护人的指定权: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定辩护人,确保自己在刑事审判中得到足够的辩护。

辩护权的要求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利,不受非法干扰和限制,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4. 辩护权的法律保障刑事诉讼法在保障辩护权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法律援助:对于无力支付辩护费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国家提供经济援助和法律援助服务,确保其享有公平的辩护权利。

(2)通知被告人权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前,要向其告知被告人权利,包括辩护权利。

(3)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行请律师进行辩护或者申请法定辩护人,确保辩护权的实质性保障。

辩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辩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辩护⼈的职责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的诉讼地位,依法独⽴履⾏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

关于辩护⼈的职责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辩护⼈的职责有哪些
1、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的诉讼地位,依法独⽴履⾏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七条规定辩护⼈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合法权益。

⼆、辩护⼈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3、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见和通信。

4、受委托的律师⾃案件审查起诉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案件被⼈民法院受理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5、调查取证权。

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没有这项权利。

6、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7、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8、经被告⼈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9、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有权要求解除。

10、代理申诉、控告权。

11、依法独⽴进⾏辩护权和⼈⾝权利不受侵犯。

12、拒绝辩护权。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由于⼤多数⼈不了解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和作⽤,再加我国⽬前相关法律的缺陷、普法⼯作的滞后,特别是某些个别办案机关⼯作⼈员对律师的抵触和对当事⼈错误的诱导,造成很多⼈对律师的⼯作和作⽤产⽣了怀疑。

例如被告⼈家属有时会说:某某⼈说聘请律师没⽤,有罪⽆罪还不是关系说了算!这样的说法极⼤的损害了律师的⼯作信誉和权利,更严重的是由于家属误信了这样的不负责任说法,把希望完全寄托在这些⼈的⾝上,结果导致错失良机,使犯罪嫌疑⼈应得的保护受到了极⼤的不利影响,更使⾃⼰上当受骗,⼤把的⾎汗钱打了⽔漂。

在刑事案件中难道律师就真的没有作⽤吗?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很多,作⽤更是不容置疑。

现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和作⽤做⼀个简单的介绍,让您能够有⼀个最基本的了解。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是否犯罪,罪刑轻重的基础性阶段,基础打不好,以后的结果就会很不利,其重要性不⾔⽽喻。

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已经被抓,关进了看守所,其⼈⾝⾃由受到限制,与外界失去联系。

他开始由⼀个完全独⽴主动、可以⾃由表达⾃⼰思想的⼈转变成⼀个相对被动同时⼜⽆法完全⾃由表达思想的⼈。

此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地位,特殊的环境,以及相对的孤⽴⽆援,他⾮常渴望能够有⼀个他信赖的⼈来帮助他。

如果此时能够有⼀位律师出现在他的⾯前,带给他的将会是巨⼤的帮助,具体可以包括:1.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咨询。

多数犯罪嫌疑⼈不懂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得,由于他⽬前所处的地位,也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

⽽律师是置⾝事外、没有任何压⼒,且⼜精通法律的,律师可以为他提供全⾯细致的法律咨询,为他详详细地细答疑解惑,告诉他他的⾏为的有多严重,可能发⽣的法律结果,使他对⾃⼰的⾏为和法律后果有⼀个清醒正确的认识,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

2.了解详细案情犯罪嫌疑⼈被抓以后,基本上⽴即与外界失去联系。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5、刑诉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集中表现为?①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

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

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他们在维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司法公正以及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

本文将详细探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他们代表被告人提供合法和正义的保护,确保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维护。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利进行辩解和质证,有效地回应指控并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词。

此外,律师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排除或抑制申请,确保法庭仅根据合法和正当的证据进行裁决。

其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律师通过对被告人的案情进行全面调查和研究,为案件提供合适的法律策略和辩护理论。

他们与被告人紧密合作,确保被告人提供真实、完整的案情,以及相关的证据和证人。

其次,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还包括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律师负责确保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受到公正对待,而不受到任意拘禁和酷刑等不公平对待。

他们还有责任确保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由和隐私得到保护。

此外,律师还可以代表被告人与检察官或报案人进行谈判,寻求符合被告人利益的庭外解决方案。

此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还包括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指导。

律师可以解释法律条文和程序规定给被告人,帮助他们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律师还能指导被告人如何应对警察的问话和调查,避免不当的指控和陷阱。

在庭审阶段,律师可以就审理程序和法律条文提供专业建议,并根据案件证据和指控提出合适的辩护策略。

最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还体现在与法官和陪审团的交流和合作中。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表,与法官和陪审团进行辩论和交流,提供证据和解释,争取公正对待和公正裁决。

他们的职责还包括就法律问题向法官进行询问并进一步解释,确保法官和陪审团正确地理解并应用法律。

综上所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他们在确保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维护和尊重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2020年秋西南大学0228《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答案)

2020年秋西南大学0228《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答案)

西南大学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代码:0228学年学季:20202窗体顶端单项选择题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公安机关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公诉机关监督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2、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

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

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

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可以不出庭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4、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是指()的人。

6周岁-16周岁8周岁-18周岁10周岁-16周岁14周岁-18周岁5、关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辩护人从属于人民检察院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从属于人民法院6、B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某甲受贿案中发现某甲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对此应当作出何种处理?()终止审理不起诉宣告无罪撤销案件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人民法院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立法机关监督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8、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不必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不必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9、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0月5日上午10时被刑事拘留。

下列哪一处置是违法的?()甲于当月6日上午10时前被送至看守所羁押讯问后,发现甲依法需要逮捕,当月8日提请检察院审批甲在当月6日被送至看守所之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讯问甲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考虑通知家属有碍进一步侦查,决定暂不通知10、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11、经办案人员同意而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属于()。

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

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

華南師範大學学生毕业论文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 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论文成绩:通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 评语:指导教师签名:______________目录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特殊的地位及作用。

…………………………p1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p1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不同于其他刑事诉讼代理人。

……………………………………………………………………p11、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始终不从属于委托人,……………………p12、辩护律师参与诉讼除被告人的聘请外,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p13、辩护律师如果认为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提起上诉,使一审裁判不能生效,…………………………………………………………p1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明确规定,………………………………………………………………………p1 对此,我认为,为了适应现代民主与法治的要求,促进我国律师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将辩护律师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

………………………………………………………………………p2 第一,刑事诉讼是公诉、辩护、审判的三方结构。

………………p2 第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摘 要 :以保 障犯 罪嫌 疑 人 、被 告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 目的 而 建 立 的刑 事诉讼 辩护 制 度 ,在 现 代 刑 事 司法 制 度 中 占举 足 轻 重 的地 位 。确 立 辩 护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的 地位 ,对 于 实现刑 事诉 讼 的程 序 公 正 ,促 进 控 、辩 双 方地 位 上 的 实质 平 等 ,维 护犯 罪嫌 疑 人 、被 告 人 合 法权 益 ,实现 刑 事诉 讼 目 的 有 着 重要 的理 论 和 现 实 意 义 。文 章 运 用 比较 、推 理 的方 法 ,从 辩 护人 地 位 的基 本 概 念 入 手 ,对 辩 护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进 行 了研 究 。 关 键 词 :辩 护 ; 辩 护 人 ;诉 讼 地 位 中 图 分 类 号 :D9 53 1 . 文 献 标 识 码 :A 维普资讯 httຫໍສະໝຸດ ://第1 5卷 增 刊
四 川 轻 化 工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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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1 up l m e 1 5 S p e 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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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C E IA E H O O Y N H M C L C N L G T
1 辩 护 及 辩 护 人
研 究 辩 护 人 在 刑 事 诉讼 中地 位 ,首 先 涉 及 的概 念 是 “ 护 ” 辩 。所 谓 辩护 ,即 以 “ ” 为方 法 、 辩 手段 ,达 到 “ ”的 目的 。在 日常生 活 的许 多领 域 都 可能 出现 辩 护 现 象 ,即针 对 于 己不 利 的 内容 护 进 行 论 辩 、反 驳 ,来 维 护 自己权 益 。一 般 意 义 上 的辩 护 ,是 指 为 了保护 自己或别 人 ,提 出理 由 、 事 实来 说 明某 种见 解 或行 为 是 不 正 确 的或 者 错 误 程度 不 如 别人 所 说 的 严重 。依 照我 国现 行法 律 , 辩 护 是 一 个 专 属 于刑 事 诉 讼 的名 词 。我 国宪 法 第 1 5 条 规定 :“ 民法 院 审理 案 件 ,除法 律 规定 2 人 的 特别 情 况 外 ,一 律公 开进 行 。被 告人 有 权 获 得 辩护 。 ”修 改后 的 《 事诉 讼 法 》第 1 条 规定 : 刑 1 “ 告 人 有权 获得 辩 护 ,人 民法 院 有 义务 保 证 被 告人 获 得 辩 护 。 被 ”并 在第 4 章 以 “ 护 与代 理 ” 辩 为章 题 规 定 了刑 事辩 护 的若 干 问题 。相 比较 而 言 ,我 国 《 民事诉 讼 法 》没有 见 到 “ 护 ”这一 称 辩 谓 , 民 事 诉 讼 法 将 当 事 人 所 委 托 的 代 为 诉 讼 的 人 通 称 为 诉 讼 代 理 人 ,而 不 管 是 原 告 委 托 抑 或 是 被 告 委托 。我 国 《 政 诉 讼 法 》的规 定 与 民事 诉 讼 法 大体 相 同 。我 国法 律将 刑 事诉 讼 中 的辩 护 与 民 行 事 诉 讼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区 别 开 来 ,突 出 了 “ 护 ”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特 殊 地 位 。 辩 我 国学 者 在解 释刑 事 辩 护 的 涵 义 时有 不 同 的观 点 ,可 分 为 “ 动 说 ” 权 利 说 ” 职能 说 ” 活 、“ 、“ 三 种 。持 “ 动说 ”认 为 :辩 护 是指 被 指 控 的人 及 其辩 护 人 为维 护 被指 控 人 的合 法 权 益 ,从事 实 活 和 法 律方 面反 驳 控 诉 ,提 出有 利 于被 指控 人 的证 据 和理 由 ,证 明被 指 控人 无 罪 、罪 轻 或 者应 当减 轻 免 除 刑 事 责 任 的诉 讼 活 动【。持 “ 利 说 ”者认 为 :辩 护 是 国家 法 律 赋予 被 指控 人 的诉 讼 权 利 , l 1 权 是 其 权 利 体 系 的 核 心 【。 “ 能说 ”认 为 :辩 护 是 近 现 代 世 界 各 国刑 事诉 讼 中的 一 种 基本 的诉 讼 2 职 1 职 能 ,它 与 指 控 相 对 称 ,有犯 罪 就 有辩 护 f。这 些 说 法从 不 同侧 面 揭示 了辩 护 在 现 代 刑事 司 法 制 3 1 度 中的 丰 富 内 涵 。我 们 认 为 “ 动 说 ”能 够 比较 准确 地 界定 了在 刑 事辩 护 制 度 中作 为 一 个基 本 范 活 畴 的 “ 事 辩 护 ”一 词 的涵 义 。其理 由 主要 有 以下 两 点 :其一 ,便 于 对辩 护 这一 社 会 现 象进 行 历 刑 史 考 察 和 分 析 。 果 将 辩 护 视 为一 种 活 动 或 者一 种 行 为 , 么 可 以说 , 护现 象从 古 至 今都 存 在 。 如 那 辩 因为 刑 事诉 讼是 伴随 犯 罪 现 象 而产 生 的一种 司法 活 动 ,它 以追诉 犯 罪 、惩罚 犯 罪人 为 目的 。只 是 在 不 同 的历 史 条件 下 ,对 这 种 现 象采 取 不 同 的态 度 。如在 纠 问 式诉 讼 中 ,被 指 控 人 的正 当申辩 往 往被说成 “ 刁滑 ” 抵 赖 ” 、“ ,不 仅 得 不 到 尊重 ,相反 被 指 控 人 的辩 护 因此 遭受 严 刑 拷 打 的情 况 屡 见 不 鲜 。在 近 代刑 事 诉 讼 中 ,被 指控 人 的辩 护 作 为一 种权 利 加 以保 障 ,被指 控 人 被鼓 励 表 明 自己 的意 见 、主 张 、 求 ,除 了被指 控 人 自行辩 护 以外 ,法 律 还允 许 被 指控 人 委 托辩 护 人 为 自己辩 护 ,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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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责任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那么,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和可以起到什么作用呢?本文拟就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地位与责任问题,略抒己见
一、关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在法学界素有争议。

有的认为辩护人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有的认为辩护人是依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非独立诉讼主体,也有人认为辩护人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笔者认为,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搞清什么是诉讼主体,什么是诉讼参与人,然后才能界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范畴看,诉讼主体是指诉讼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亦即行使诉讼职能的机关及个人。

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主体通过不同方面的职能活动,从而推动客体的解决。

显然,主体乃是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结构,在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缺少某一个诉讼主体,将导致诉讼不能进行或者违法。

而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协助职能承担者实现其职能的人,诉讼参与人虽然可以参与诉讼活动,但不是每一诉讼活动的必然参加者,即在某种情况下,某一方面的诉讼参与人才是必要的。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责任只是协助其他机关或个人完成其诉讼职能,并且诉讼参与人对刑事诉讼的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即诉讼参与人对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客体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而只对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协助解决该客体的行为负责。

可见,刑事诉讼的主体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从是否承担刑事诉讼客体的法律责任上,我们就可以判断,辩护人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而是刑事诉讼参与人。

二、关于辩护人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了这一法条,“辩护人的责任”似乎不再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

其实,众所周知,关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向来认识不一。

有的认为,辩护人既然是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那么就应该在诉讼活动中尽力地、不择手段地设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脱、减轻罪责,唯此,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也有的认为,辩护人特别是律师同样也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因而配合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惩罚犯罪应是辩护人的首要任务,只是由于辩护人所处的角度与司法机关不同,而在诉讼活动中行使辩护的职责;还有的认为,辩护人既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辩护人也不能推卸揭发、检举犯罪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辩护人的公正性。

凡此种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上述种种观点要么失之偏颇,要么表述不清,不能准确说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究竟是什么。

笔者认为,责任是相对于一定的主体而言的,不同的主体自然有不同的义务与责任;同时,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责任与义务也不尽相同。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总目的顺利实现,法律规定了包括辩护人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人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我们称之为普通责任;但对于辩护人———这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言,法律除要求其承担普通责任外,还着重赋予了其特殊的义务与责任,我们把这种责任称之为特殊责任。

因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实际上有两种,一是特殊责任,二是普通责任。

所谓特殊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辩护人这一特殊主体才应当承担的责任。

总的来说,辩护人的特殊责任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1.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错误的指控和定罪、判刑;2.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或帮助其行使该各项权
利;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各项权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4.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必要的法律帮助。

辩护人的这些特殊责任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中,这些法律规定,特别突出地强调了辩护人的特殊责任,也是辩护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所谓普通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作为普通公民应当承担的责任。

这些责任包括:揭发、检举犯罪,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不得作虚假证词和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阻止司法机关执法,不得故意隐匿、销毁证据等等。

对于这些规定,辩护人当然也是应当遵守的,因为辩护人本身首先也是公民。

考虑到辩护人的特殊身份,法律对辩护人应当遵守这些规则作了特别的警示,如《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

辩护人的特殊责任与普通责任是相辅相承、不可分割的。

设立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既是为了惩罚犯罪,也是为了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而辩护人制度只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当然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一宗旨必须服从刑事诉讼制度的总目的。

因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同时负有特殊责任和普通责任。

特殊责任决定于辩护人制度的宗旨,普通责任决定于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如果过分强调普通责任而放弃了特殊责任,则辩护人制度就形同虚设;反之,过于强调特殊责任而忽视普通责任,则刑事诉讼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在实际工作中,特殊责任与普通责任有时是统一的,如辩护人取得或保存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这时辩护人不仅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促使司法机关认识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实现刑事诉讼制度“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目的。

辩护人的特殊责任要求辩护人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者,而其普通责任又要求辩护人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予以协助,因此,特殊责任与普通责任有时又是矛盾的。

一个尖锐的问题是:当辩护人发现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线索和证据材料而司法机关却没有发现时,
辩护人是否应当揭发出来?对此,法学界及司法界均有不同认识。

从普通责任的角度看,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但辩护人的特殊责任却不允许辩护人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者。

此时,特殊责任与普通责任便不能兼容。

诚然,刑事诉讼的目标是为了探求每案件实体的真实,一般来说,辩护人亦应当积极参与这一探求过程,辩护人的普通责任也要求如此。

但辩护人的特殊责任决定了辩护人没有探求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情况的义务,不仅没有义务,而且不允许。

从哲理上讲,虽然普通决定特殊,但特殊却优先于普通。

因此,当特殊责任与普通责任发生矛盾时,辩护人理所当然应该执行特殊责任,即应该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为首要责任。

辩护人以特殊责任为自己的首要责任的特点,是由辩护人制度的宗旨和辩护人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因为在辩护人制度中,法律设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否决权,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9条)。

在个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对辩护人行使了否决权,则辩护人立即丧失其辩护人资格,辩护人制度也就起不到任何作用了。

因此,当辩护人的特殊责任与普通责任发生矛盾时,辩护人只能选择前者,站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立场上进行辩护,而不允许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上进行指控。

这一原则也是世界各民主法制健全国家的通例。

各国的法学界人士对此也作过较为充分的论述,如英国学者理查德就特别强调:“假如辩护方律师预先获知他的当事人确实有罪,那么当他接受了被告人的委托后,他就没有义务揭发他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因为辩护方律师的职责是辩护而不是控诉。

”辩护人的首要职责是辩护而不是控诉的观点,揭示了辩护人制度的实质。

公众对于辩护人的认识,是以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始终处于公正的地位为评判标准的。

因此,从道义上说,辩护人在优先履行特殊责任的情况下,不主动揭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情况,似乎会有损辩护人的公正形象,但辩护人这样作却恰好符合法律赋予他的辩护使命,这正如公诉人应当代表国家从各方面执行法律监督,而公诉人却不会在法庭上
为被告人辩解一样,只是各自工作的角度和重点不一样罢了。

司法机关站在国家的立场,追诉、惩罚犯罪,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大众利益的目的,而辩护人则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其所关心的仅是对社会个体权益的保护。

这种工作侧重点的不同,决定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能也不允许作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行为。

但辩护人一旦退出刑事诉讼活动而成为普通公民时,其普通责任中的指控义务则是可以而且应该履行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负有特殊和普通两种责任,当特殊责任与普通责任发生冲突时,应遵循特殊责任优先的原则,并兼顾普通责任的要求,才能做到既遵纪守法,又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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