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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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申诉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为案件当事人或原判决、裁定内容损害其利益的案外人;(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诉人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四)申诉自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时,知道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可以中止审查。

第二条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二)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除外);(三)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其他案件。

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放弃上诉权而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时应从严掌握,依法慎重审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职权进行审查:(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又不能自行依法救济的。

有关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问题与建议

有关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问题与建议

有关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问题与建议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积极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努力化解民事矛盾和纠纷,为维护稳定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大量工作。

一是依法开展民事审判活动,及时审结、执行了一大批民事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了很多社会矛盾和纠纷。

二是切实加强民事审判管理和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审判运行机制,提高了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是通过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加强基层司法服务、开展司法救助等工作,提升了民事审判工作水平,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稳妥地审理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为“大建设”向纵深推进但是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审判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上,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工作原则有待进一步落实,调解的空间仍需扩大,调解的手段仍需强化。

二是在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上,法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案多人少的矛盾需要解决,法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空挂等现象亟待解决。

三是在新形势下的工作环境上,司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基层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等特殊疑难问题需要解决。

四是在工作细节和服务质量上,工作态度、方式、方法需要改进,便民、利民服务措施需要完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等。

因此建议:一要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质效。

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健全和完善审判质量保障机制,遵循民事审判工作规律,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要充分发挥审委会、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的作用。

要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进一步提高当庭认证水平和宣判率。

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严把案件质量关。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有关问题探究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有关问题探究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有关问题探究作者:韦希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2年第12期[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重要手段,笔者通过论述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面临的法律环境、法律依据、地位作用,意在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运用检察建议提供一些理论帮助。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检察建议;法律依据;地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处理的具体案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是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过程中,基于维护司法公正、搞好社会治安等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改善执法状况,深化执法监督力度。

它是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延伸,兼具监督性和指导性,是一种立体的多方位、多元化的民事行政监督方式。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已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其独特的积极作用。

一、检察建议的使用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的要求目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力度不够。

一是监督权范围较窄,法律规定,作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裁定,也就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13种情形,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破产程序的裁定等检察机关不能抗诉,其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即使确有错误也不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二是监督方式单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方式只有抗诉一条路。

但是,另一方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近年来,涉诉民商案件大量涌现,民事执行活动也随之增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扩大检察机关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和力度的呼声很高,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和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建议

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建议
范 和 完 善 民 事 行政 检 察 工 作 制 作水平 ,检察机关加 强了对检察
度, 在开拓中前进 , 取得较好 的工 作绩效 。自20 年 至2 0 年 上半 00 06 年 ,我市检 察机关 共审查处理 各 类民事行政 申诉案件 17 1 。 0 8件 向
人 员的政 治思想素质 、法律 专业
支有战斗力的民事行政检察宫队伍 。 检察院做好工作 。 检察监督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 “ 两院”工作人 方各级法院 、 第三 . 强队伍建设 , 实管理规 范, 加 落 进 员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认识 ;三是检察机关 步提 高办案质量、 效率和效果。 全市各级人 自身存在“ 重刑事轻民事” 的思想的问题 。针 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 对 以 上问题 。 建议 : 第一 .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高度 , 检察工作水平。希望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干
与执法水平 ; 不断充实 、 调整优化
维普资讯
犬讳
人力资源配置和从严治检 、 强化管理 , 建设了

时. 也希望我市“ 两院” 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下简称 “ ”提出建 两高 ) 当前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 议 ,就抗诉案件 的再审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题是 : 一是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规定过于 “ 两高” 间需加 强沟通与协调 , 之 妥善解决制 便于地 原则 , 可操作性不够强 ; 二是对民事行政诉讼 约民行案件监督 中存在 的有关 问题 ,
从而推动新形 势下民事行政检察 任意识 , 对涉及企业 重大利益案
工作的深入开展 。
件、 缠访缠诉案件 、 集团申诉案件 、 多年 来 ,本市各级检察机关 弱势群体案件等 ,不是单纯 地就
案办案 ,而是尽最大努 力实现法 绕“ 强化法律监督 , 维护公平正义” 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多角

民行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和条件

民行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和条件

民行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和条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且还要肩负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和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建议书就成为行使这一职能的重要载体和形式之一。

如何正确使用检察建议,并使其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本人试从适用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及意义、适用范围和条件、程序设置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适用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08条共三款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不同情况下适用抗诉及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

因此,检察建议是抗诉监督的前置程序,现在与抗诉同样是具有法律依据的监督方式,并且是人民检察院对非抗诉监督最直接、最灵活的方式。

它不象抗诉那样需由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发出,而是由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

(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二、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及意义(一)维护司法公正。

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在其未作出判决、裁定前,发现可能有错误时,及时通过检察建议书,把问题解决在判决、裁定前。

这样做能有效的防止错误判决、裁定的发生,减少负面影响,树立司法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试行)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试行)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现对全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活动中,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存在需要纠正的问题,虽然符合抗诉条件,但经人民检察院与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审查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况: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足;3.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4.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5.以间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Legal Sys t em A nd S0ci et yf叁箜!查塾垒三!!堕兰望里.。

::●—医函园■■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王春明林斐摘要当代社会管理的创新始终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因此,检察机关的依法抗诉监督,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犍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

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社会管理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为此,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进一步转变民行检察工作理念,紧紧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开展工作,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注重加强检察建议的运用,帮助有关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加强内部制约监督,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l{}{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实践中,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帮助相关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及解决群众诉求、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适用,该院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一是突出立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必须是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提出,是钊‘对有关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建议其完善制度,J Ju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11.02•【文号】法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渝高法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渝高法发[2005]14号)本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各检察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2005年10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9次会议、2005年11月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学习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认识较为明确,沟通、协调较为主动,工作配合较为默契,同时,在辖区内及时总结、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路子,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改进和优化审判、检察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涉及问题的规定也未及细化,同时,在此项工作的开展中也存在认识不尽一致、操作不尽规范、工作不尽协调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若干意见”。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总结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总结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总结一、概述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推动社会公正与和谐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涉及民事纠纷、行政非法行为等领域的检察活动。

本工作总结旨在总结过去一段时间以来的工作经验,梳理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思路,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以更好地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二、工作重点1. 加强法律学习和业务学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涉及广泛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要不断学习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社会发展趋势保持一致。

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和掌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各类证据收集、案件审查等技巧。

2. 强化案件监督:案件监督是民事行政检察的基本职能。

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案件办理全过程的监督,确保案件办理程序合法、公正。

在案件汇报和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协调解决各方面矛盾,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公开地得到解决。

3. 改善检察服务:要增强检察机关的服务意识,改变传统审判导向的思维方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期待。

在案件接待、法律援助等方面,要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解答各类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援助。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需要与法院、公安、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及时了解法院、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和意见,互相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各方工作协调统一。

三、工作经验1. 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普法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同时,要针对重点对象,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援助服务,解决重点人群在法律领域的困惑。

2. 加大信访案件的处理力度:信访案件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加大对信访案件的重点监督,及时受理并核实信访举报内容,保障信访民众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为适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建议的新功能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不断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1.完善检察建议制度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近年来,检察建议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赋予了检察建议新的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规定》以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为导向,在检察建议性质、制发原则、类型、适用范围、调查核实权限、制发程序、督促落实机制等方面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增进民生福祉,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工作,强化领导,专题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高检察建议精准度和质效,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二、更新理念,积极拓展监督职能2.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

正确认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目标上的共同性,善于从被监督者的立场和角度思考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赢得被监督者的认同,促进和帮助被监督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法律,共同履行好法定职责,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有关立法建议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有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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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祚庥 圈 苟 冰 , (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有关立法建议
摘 要: 构建和 谐社会是 当今 时代 发展 诉讼法 第 1 条规定:“ 民检 察院有权 4 人 的主 旋 律 , 会 的 和 谐 与 否 , 法 部 门 社 执 对 民 事 审判 活 动 实 行 法 律 监督 ” 行 政 , 是 否 正 确 执 法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作 用 。 诉讼法 第 1 条规患 “ 民检察院有权 0 人 如 果执 法 部 门 的执 法 活 动 得 不 到 有 效 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也就是 说 监 督 的话 , 难 免会 产 生 错 案 , 难 免 按 照宪法规 定 ,人 民检察 院对一切法 就 就 会 侵 害人 民群 众 的利 益 ;如 果权 利 受 律行为 均有权 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 、 到 侵 害后 得 不 到 有 效救 济 的 话 ,就 很 行 政诉讼法 虽然对 检察机关 如何行使 容 易引 发上 访 事件 , 会 就 不 会 稳 定 , 监 督权 规定 得不具体 ,但毕 竟提到 了 社 更谈 不上和 谐 。但 目前我 国的法律状 检察机 关的 监督 ,至于未进八诉 讼程 况很 难 保 证 监 督 的有 效性 , 因此 , 者 序 的法律行 为如何进 行监督 ,则无规 笔 建 议 立 法机 关 尽 快 立 法 , 以 实现 监 督 定 ,形 成 了盲 区 ,而 这 一 块 出 问 题 最 的 有 效 性 多 ,人 民群 众的合法权 益受 损最多的 也在 这个环 节 ;虽然 民事诉讼 法和行 关键词:审判监督;民行检 察;法律监 政诉讼法提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 督 ;检 察权 但根据 民事诉 讼法和行 政诉讼 法的规 定 , 民事 、 政纠 纷诉至人 民法院时 自 行 【 图 分 类号 :9 6 3 中 2 .4 始 ,至人 民法 院审判终 结时止 的各个 【 献 标 识 码 :A 文 阶段 , 民检察院都有权行使监督权 , 人 【 章 编 号 :10-46(09 4 8~ 2 文 9 j1 20)0— 60 即有权 对已发生 法律效 力的 民事 、行 0 【 收稿 日期 :2 0 ~0-0 09 8 8 政判决 、 裁定进行 法律监督 , 又有权列 【 者 简介 : 苟冰 (9 2 ) 作 1 7 一 ,女( 汉族 ) , 民事 、行政 审判 活动 的全过程 行使检 辽 宁朝 阳市 人 , 辽 宁省 朝 阳县 人 民检 察权 ,包括 对审判人 员违法犯 罪的审 察 院 民 事行 政检 察 科 副科 长 , 主要 从 事 查 。 但具体如何监 督 , 只在民事诉讼法 民事 行政 法 学研 究 ;王 祚 庥(9 6 ) 18 一 , 第 1 5 8 条和行政 诉讼 法第 6 4条对已经 女 ( 族) 汉 ,辽 宁朝 阳市 人 ,辽 宁省 朝 发生法律效 力的 民事 、 行政判决 、 裁定 阳 县人 民检 察 院 民事 行 政 检 察 科 书 记 的案件 涉及到 实体方面 的问题规 定了 员 ,主 要 从 事 法 学研 究 。 通过抗诉 程序进 行监督 , 于除此 之 外的问 题如何 监督则 无明确规定 。抗 现行立法存 在的弊端及产生 诉虽有 规定 ,但 对于抗诉 案件办 理中 的不 良影响 的许多 问题都无 具体规 定 ,导致 了抗 我国宪法规定 “ 华人 民共和 国 诉 案件 检察机关 能否J U 中 办理 、能否 F I  ̄ 人 民检 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关” 改判在 很大程度 上取 决于法 院的态度 。 , 但却 无相关的配 套法律 具体 如何监 于诉讼 中和执 行中存在 的问题 ,如 督进行规定 , 尤其在 民事 、 行政法律监 应 当立案而不立案 、超时限审理问题 、 督 方 面 表 现 得 十 分 突 出 。如 我 国 宪 法 在 执 行 环 节 执 行 案 外 人 财 产 、超 标 的 第 19条规定 :“ 2 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 民 执 行 、 支 、 用 、截 留 执 行 款 、先 予 坐 挪 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关” 民事 执 行 、 , 诉讼保 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 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高检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高检发[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应当修改法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的改革和监督措施,各地应当加强研究和探索,在法律修改或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建立相关机制后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1.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作的《关于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我市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全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开创了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局面。

我市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保障民计民生,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这个报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总结成绩客观真实,指出问题实事求是,改进措施具体可行。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和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提出抗诉,使一些案件得以纠正,既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权威,这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提供便利条件,共同为维护司法公正做出贡献。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民事检察工作力度检察机关应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积累和总结经验,丰富民事行政检察的理论与实践。

要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推向深入为契机,在中央和市委统一部署下,对允许地方先行先试的改革内容,大胆创新、积极实践,逐步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体制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解读(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解读(二)
讼法 的实施 ,检察机关 面 临的服判息诉 工作 压力 明显 增 大。做好 此项工作 , 应从 以下几个方 面人 手 : 一 是增 强 引导 意识 , 把化 解矛 盾工 作 落实 到受 理 、 立案 、 审查 终结 的各个环 节 ,以分散办案 风 险 、缓 解矛 盾化解 压 力; 二是 加强 对不 抗诉 、 不 提 出检察 建议 、 终止 审查 等

规律 , 不得代行执行权 ; 第五 , 对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
监督 , 参 照 民事执行 监督 的规定 开展 工作 。 6 . 对督 促起 诉 、 支持 起诉 工作 的规范 要求 。这里
所指 的督促起诉 ,其实包括督促履行职责和督促起 诉, 前者针对的是有关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 后者针对的具备前述情况 ,且适合提起诉讼的情形。 监督的方式均是检察建议。 支持起诉在新民事诉讼法
者再审检察建议。理解调解监督 的条件 , 关键是如何
正确 理解 “ 国家利 益 ” 、 “ 社 会 公共 利益 ” 的含 义 。从 学
7 . 对诉讼违法行为监督的规范要求 。 诉讼 中的违
法 行 为直 接 影 响着 司法 公 正 的实 现 , 因此 , 当然 属 于 检察 机关 的监 督范 围。 开 展诉讼 违 法行 为监督 应 当 明 确: 第一 , 开展 工作 的指 导原 则是依 法 、 审慎 。 第二 , 监 督 的范 围是 , 相关影 响公正 司 法且 尚未 构成 犯罪 的诉
确的法律依据 。 开展 民行执行监督工作应把握以下几 点: 第一 , 指导方针是稳步推进 , 不断深化 ; 第二 , 监督
的范 围是 人 民法 院执 行 民事 判 决 、 裁定 、 决定 、 调 解
书、 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文书等 , 具体包括执行裁定 、 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9〕29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9〕29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豫高法〔2019〕29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2日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工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下列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应予受理:(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二)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申请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予立案审查;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到行政、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统一接收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内编立“监”字案号,通过电脑随机分给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人大常委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人大常委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人大常委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人大常委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下面,我代表县检察院报告2016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主要作法和成效2016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进各项民行检察业务全面发展。

共审查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41件,其中提请市检察院抗诉2件;对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4件;息诉14件,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1件。

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立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启动诉前程序7件,已起诉2件,准备起诉2件,督促恢复被污染水库的承水面积43500亩、养殖面积1300亩;督促恢复林地261.85亩;督促追回国有财产378万元,取得明显成效。

我院行政检察工作连续两年在全市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次。

主要做到“四个积极”、“四个着力”。

(一)积极化解诉讼矛盾纠纷,着力促进和谐稳定。

始终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过程,积极做到抗诉与息诉并举、维护司法权威与促进诉讼和谐并重,使司法办案过程成为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过程。

一是推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对可能引发矛盾、影响稳定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及时评估风险,制定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

共评估预警17件,化解矛盾11起,较好地消除了信访隐患。

二是全力开展矛盾调解工作。

在案件审查和监督过程中,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原则,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加强引导促成和解3件,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依法妥善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说透,促其自觉服判息诉。

先后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14件,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着力保护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依法规范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接受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及时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暂行办法-地方司法规范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暂行办法-地方司法规范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暂行办法为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自行依法纠正的法律监督方式。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二)有新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三)确有必要且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二)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四)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已经立案复查的;(五)民事、行政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再审或正在再审的;(六)民事案件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七)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撤诉或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八)民事案件当事人已经执行和解的;(九)行政案件的原告已经撤诉或当事人已经和解结案的;(十)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止审查或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十一)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问题作出的民事裁定;(十二)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十三)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规定作出的裁定,以及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十四)其他不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

【参考文档】检察院瑕疵书面建议-推荐word版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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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检察院瑕疵书面建议篇一:【每日一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每日一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是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发现途径、答复息诉、源头治理、责任追究以及发现其他司法机关司法瑕疵的处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一、内容最高检下发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范围,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控告、申诉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严防“踢皮球”现象发生。

检察环节存在司法瑕疵的,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

《处理办法》首次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发现途径、答复息诉、源头治理、责任追究以及发现其他司法机关司法瑕疵的处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该办法通过明确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的发现和处理措施,有利于预防、减少和及时补正司法瑕疵,提高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瑕疵对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和认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本文来源:法帮网()1篇二:关于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本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各检察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201X年10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9次会议、201X年11月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学习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认识较为明确,沟通、协调较为主动,工作配合较为默契,同时,在辖区内及时总结、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路子,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改进和优化审判、检察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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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本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各检察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2005年10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9次会议、2005年11月3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学习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重要指示,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认识较为明确,沟通、协调较为主动,工作配合较为默契,同时,在辖区内及时总结、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新路子,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改进和优化审判、检察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涉及问题的规定也未及细化,同时,在此项工作的开展中也存在认识不尽一致、操作不尽规范、工作不尽协调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若干意见”。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组织法官、检察官认真学习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规范,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

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执行“若干意见”,在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多交流、多沟通、多配合、多支持,共同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审理好相关案件,处理好相关事项。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统一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科)负责办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采纳与否以及回复由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办理;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采纳以后处理情况的回复,由受理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不当的,可以依照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三、为了统一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提出和采纳工作的司法文书,随文印发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拟制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书》、《关于根据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对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复查的复函》、《关于不予采纳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的复函函》、《关于对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涉及案件不予再审的复函》、《关于接受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的复函》、《关于根据检察建议再审案件审理情况的复函》和《关于根据检察建议改进工作情况的复函》等文书样式,供施行“若干意见”中参照。

四、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很多。

“若干意见”只就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作出了初步的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深入探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促使此项工作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

在贯彻执行“若干意见”中的情况和问题,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收集、汇总并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2005年11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提出和采纳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1.本意见所称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认为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有因疏忽而造成的工作失误和瑕疵,建议人民法院自行依法纠正的法律监督形式。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和改进工作检察建议。

2.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和人民法院采纳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应当遵循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办案环节,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有效化解矛盾,确保定纷止争;减少当事人讼累,促进案结事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原则。

3.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该人民法院依法启动相关案件的再审程序:(1)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至第37条,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2条规定的抗诉条件的;(2)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或者原处理结果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的;(3)有新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再审条件的;(4)确有必要且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1)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民事、行政判决、裁定;(2)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3)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已经立案复查,或者经复查后已经驳回申诉的;(4)民事、行政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正在再审的;(5)民事案件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6)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撤诉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7)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作出的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调解书;(8)民事案件当事人已经执行和解的;(9)行政案件的原告已经撤诉或者当事人已经和解结案的;(10)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11)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问题作出的民事裁定;(12)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13)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规定作出的裁定,以及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14)其他不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就前款第(1)至(13)项所列情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函告提出该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提出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建议该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受理当事人请求,或者依照其他规定自行纠正工作失误及瑕疵:(1)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2)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保全或者执行错误并造成损失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有某些因工作疏忽而造成的失误或者瑕疵,但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补正而无需启动再审程序的;(4)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虽有某些失误或者瑕疵,但尚未影响该案件正确裁判和执行的;(5)确有必要且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改进审判工作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6.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严格审查检察建议的提出条件和程序,并制作《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或者《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书》,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连同民事(行政)检察案卷一并送达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派员送达检察建议书的,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通过机要或者邮寄送达的,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在签收后及时将送达回执寄送至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7.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由受理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接受和分流。

8.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后,认为该案件符合复查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复查,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改进民事(行政)审判工作检察建议书》后,应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及时分流至相关部门,并告知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9.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案件,应当依照申诉复查案件的有关规定,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

因故不能在3个月内审结的,受案人民法院立案庭可以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且说明原因。

复查案件确需听证的,由复查该案的人民法院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并由该人民检察院先行告知申诉人根据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参加听证。

听证通知由复查案件的人民法院制发。

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诉处理。

10.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对相关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复查后,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可能错误,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成立,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报请院长或者分管院长批准,或者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告知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

11.人民法院审理依据再审检察建议而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在再审的裁定书中,应当有“该案系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的相关表述。

12.人民法院依据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再审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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