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正文:----------------------------------------------------------------------------------------------------------------------------------------------------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正案)》,决定对《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园林绿地用途的,应当在相同等级地段补足园林绿地面积,保持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完整和相应的园林绿地总量的平衡。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第(六)项修改为:“新建区主子道不低于25%,次于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原第十一条第二款:“园林苗圃、草圃、花圃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改为本条第一款第(九)项。
增加一款,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旧城区,个别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在其绿化用地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
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档
(八)建筑物沿街面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可用绿篱、花坛(池)、栅栏、草坪等作为分界;
(九)建筑物管道(线)不得沿街外露;
(十)建筑物附属锅炉房、配电房、泵房、冷却塔、烟囱、垃圾道、污水处理系统等设施不得沿街设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市区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榕政综〔2006〕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六)广告牌、店招、店牌其底边离室外地面不得低于3米,如位于车行道上方,不得低于5.5米。
第十九条 落地式广告应当在二环路以外统一规划的位置设置,新建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在设计、施工时宜预先考虑落地式广告的基础位置。二环路以内不得新设落地式广告。
下列范围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一)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
公共建筑的装饰照明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及改造规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在保证照明功能的前提下,要求路灯造型优美、色彩明快、科学布灯。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园林绿地。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经常保持市区行道树、草坪、绿地等道路沿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栽培、整修行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
第三章 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等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市区主、次干道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市或区户外灯光、广告建设管理机构批准。
各区街道、乡镇应当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配合实施道路景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沿街建筑景观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发挥城市户外广告景观在营造现代城市景观中的作用,使城市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环境二者和谐统一,有效配置公共景观资源,展现城市特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沿街建筑立面规划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必须按照协调、突出文化,展示特色的原则进行控制引导。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应当与单体建筑及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城市景观、消防、防火、环保、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的要求。
并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第二章沿街建筑立面城市景观设计第四条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立面改建必须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中明确街景和立面方案一并报批。
第五条建筑立面设计应整洁美观,以展示城市特有风采。
在建筑立面设计时应统一考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室外空调位置、阳台的设计形式等,形成和谐整体,并要求进行夜间泛光照明设计。
沿街建筑应采用技防措施,不得设置防盗网。
对于公共建筑,在重点地段要求对建筑立面、造型、色彩设计实行多方案比较。
第六条在沿街、沿山、滨水地带要求建筑屋顶按照坡屋顶及其变形体进行屋面设计,从而美化建筑屋顶轮廓线及作为“第五立面”的建筑屋面,并应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
建筑屋顶设置热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宜进行建筑处理,不得直接外露。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必须规范,并应进行建筑形式美观处理。
第七条沿主、次干道的建筑物其阳台封闭形式要统一格式、色彩,统一建筑立面,应按统一式样,使用统一材料进行封闭。
禁止设置晒衣架、花架、遮阳(雨)蓬,不得在阳台栏板立面上设置斜撑。
第八条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96 ................................................... 定规层分向竖间空下地 节三第 86 ................................................... 制控能功用使间空下地 节二第 86 ................................................... 求要发开间空下地市城 节一第 86 ........................................................... 理管发开间空下地 章八第
则 总 章一第
4
2A 1A A
地用施设动活化文共公等览展、书图 地用施设化文 地 地用公办政行 用施设关相其及构机等位单业事、体团会社、关机政党 地用施设务服的中地用住居括包不 地用务 �地用的施设和构机等生卫、育体、育教、化文、政行 服共公与理管共公 地用学小中括包不 �地用等施设用公、站务服生卫区社、融金业商、施设育 地用施设务服 体化文、托幼括包�地用施设务服和施设共公要主区住 地绿属附区社其 及场车停、路道的下以路支市城内区住、地用筑建宅住 地用等宅住时临、区户 棚、房危括包�地用区住陋简的造改以加要需�差地用学小中括包不 �地用等施设用公、站务服生卫区社、融金业商、施设育 体化文、托幼括包�地用施设务服和施设共公要主区住 地绿属附区社其 及场车停、路道的下以路支市城内区住、地用筑建宅住 地用宅住 地用造改庄村 地用住居类三
节五第 节四第 节三第 节二第 节一第
3
。求要定规和范规 、准标、规法、律法关有的行现省建福、家国合符应�容内的及涉未定规本 �求要范规律法家国合符� 条七第 。高提当适以 可中施实在城县和市城市设各�标指限低为标指术技制控关有各的中定规本 �求要限低标指� 条六第 。行执定规本按�的划规细详的准批经 无尚�行执划规细详的准批已按应施实的程工设建的建扩、建改、建新项各 。定规本合符应 �同下 �划规细详性建修和划规细详性制控含� 划规细详制编 �行执定规本和划规细详性制控按施实划规� 条五第 。享共建共施设务服共公和施设础基现实 �接衔调协行进设建划规区市都大对 �划规展发化城同制编应区市都大泉漳厦 、区 市都大州福。接对行进市城邻相与虑考应程工设建施设础基大重性域区市城 �定规域区邻相� 条四第 。定制行 另门部划规市城市设由定规理管其�区制控点重的定确所门部划规及区胜名景风 、区护保化文史历、区护保局格间空统传市城括包宜围范的区制控别特市城 。区制控 别特市城定划可�求要别特有上观景市城和理管筑建、用使地土在市城市设 �区制控别特市城� 条三第 。定规本守遵应�动活理管和设建的关有划规市城与事从�划规市 城施实和定制凡�围范地用设建划规的城县和市城市设为围范用适的定规本 �围范用适� 条二第 。定规本定制�况情际实省全合结�范规和准标、规法 、律法的关有及》法办〉法划规乡城国和共民人华中〈施实省建福《 、 》法划规乡 城国和共民人华中《据根�施实的划规市城证保�理管划规市城省全强加为 �据依律法� 条一第 。划规细详制编法依应区制控别特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整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为3500㎡;(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为4500㎡。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或因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予以核准建设。
第二十八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以计时收费方式,服务外来或市内机动车的停车场(库)。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市内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2、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不宜少于50m。
(二)室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在其用地周边应设绿化隔离带,绿地率不少于用地面积的20%。
应选择高大树种按停车方式、间距植于停车场内,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网格式铺地,以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三)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其与相邻建筑之间应设绿化隔离带,多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3m,建筑退让及间距控制按本章及有关规范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表(三)、(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建筑密度不高于50%,绿地率不低于15%。
(四)当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停车库,其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时,可视为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建设项目合建,除应遵守本条第三款规定外,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为:建筑密度不高于45%,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建设项目中可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建设单层或多层公共停车库(不含地下停车库),但需满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退距、间距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景观要求。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景观整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景观整治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榕建安[2013]2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24
【实施日期】2013.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景观整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榕建安[2013]2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景观整治工程安全监管,现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应加强对景观整治工程监管,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个人,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GJG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GJG130-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施工。
各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景观整治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发现
1 / 1。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图清晰,非照片)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第十章附则 (48)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附录二计算规则 (51)附录三附表、附图 (58)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是保障城市有序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手段。
福建省作为一个充满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在福建省的城市规划中,对用地的分类和规划要求十分明确。
首先,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将城市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多种类型。
对于居住用地,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同时,要确保居住环境的质量,包括日照、通风、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要注重布局的合理性和服务半径的覆盖,以方便居民能够便捷地享受到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规划,则要结合城市的商业发展需求和居民的消费习惯,打造多样化、便捷的商业服务体系。
在工业用地规划方面,要严格遵守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对城市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要加强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工业生产的效率和安全性。
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道路交通是城市的动脉,关乎城市的运行效率和居民的出行便利。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对道路交通规划有着严格的要求。
道路的分级要清晰明确,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
不同等级的道路承担着不同的交通功能,其设计标准和建设要求也有所不同。
在道路横断面的设计上,要综合考虑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宽度和布局,保障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的通行安全和顺畅。
交通设施的规划也是重要环节,包括信号灯、标志标线、公交站点、停车场等。
要确保交通设施的设置科学合理,能够有效地引导交通流量,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
此外,还要注重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优化公交线路和站点布局,提高公交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运行效率,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三、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建筑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管理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城市的发展、治理和管理等各个方面。
为了规范福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规划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三、规划目标1.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2.加强城市规划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推动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有机衔接,促进城市发展的协调和可持续性。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城市形象。
四、规划原则1.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依据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规划设计。
2.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坚持合理布局、合理用地和合理功能配置的原则,使城市在有限的资源内实现最佳效益。
3.经济性原则:城市规划应注重经济效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的经济竞争力。
4.环境友好原则:城市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绿地和生态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
5.公众参与原则: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需求,促进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过程。
五、规划内容1.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方向,制定城市的总体规划,并进行定期修编。
2.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各个区域的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建设等方面的规划。
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的历史文脉。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和恢复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质量。
5.城市建设控制规划:制定城市建设控制规划,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和强度,保护城市的景观和城市形象。
六、规划管理1.规划编制:按照规划的要求和流程,对城市规划进行编制和修编,并进行审批和公示。
2.规划实施:按照规划的内容和时间节点,统筹组织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9年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 (3)第三章建筑容量指标控制 (7)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 (9)第五章建筑退让控制 (12)第六章建筑高度和面宽控制 (15)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16)第八章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 (19)第九章特别地区控制 (20)第十章附则 (21)附录一术语 (21)附录二计算规则 (23)附录三附表 (28)附录四图示 (4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村(居)民建房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第五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福建省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导则(试行)
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单位对收集的资料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系 统分析整理、综合评价,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 作为确定规划总体思路、编制重点的依据。
成果编制
规划编制单位按照本导则要求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和成果编制。在规划过程中,应进行公示,采取 问卷调查、展示、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 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成果审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突出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可识别性,塑造城市整体形象和地方特 色,规范全省城市景观风貌规划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 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镇)景 观风貌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管理工作,其它镇可参照执行。 1.3 规划类型 本导则所称景观风貌是指城市自然环境和当地历史文化的综合特征。城 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是指我省城市依据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在总体层面 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构建城市空间景观格局的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城市设 计专篇的细化深化,可作为单项城市设计的上位规划。 1.4 主要任务 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环 境及重要空间环境等景观风貌特色资源进行梳理、组织,对当地有代表性的 风貌特色元素进行提炼创新,并对承载其风貌特征的空间环境进行整体安排, 从而引导富有个性魅力的城市整体形象。规划核心内容是延续历史文脉、保 护城市大山大水空间格局、强化城市与山水环境的有机联系,塑造城市特色, 包含景观风貌特色定位、景观风貌特别控制区及景观廊道的控制引导。 1.5 编制原则 编制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应坚持“立足资源、特色为先、因地制宜、 突出重点”的原则。本省各地城市风貌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应找出符合自身 特色的城市风貌定位,避免雷同,注重从地域特征、文化传承、风貌类型、 主题形象、建筑风貌、建筑高度等多方面引导城市整体形象和地方特色的塑 造,从空间形态控制和城市设计指引等两方面细化落实,并强调实施环节的 可行性。
【精编范文】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推荐word版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2年4月15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X年12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X年5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X年6月21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园林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福州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2021年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一)已被征用的土地;(二)市政公用设施、社会事业设施、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规划预留地、保留地;(三)已划定的文物古迹保护区,河岸保护区;(四)各种危险地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 ___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容量指标已经达到、超出规定指标,或者尚未达到但扩建、加层对平面和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不得在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加层。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___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工地的明显位置公布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图样及其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设工程竣工前不得毁损。
第三十一条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周边相邻空间环境相协调,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
建筑物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各类管线应当与城市管线衔接,并根据管线的不同特征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相互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当符合专业规范。
第三十三条低层、多层 ___建筑间距,按旧区不少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0.8倍,新区不少于1倍的系数控制,但最低间距不小于6米。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___有关部门参加规划设计方案会审。
会审意见不一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确定。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放样进行核样监督。
建设工程放样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察测量单位进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样,不得进行地面工程建设。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3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1-05-30【生效日期】2001-05-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99年4月15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0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1997年12月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00年12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2001年5月3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古树名木和园林设施。
本办法所指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第五条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第七条福州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_1
福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申报风景名胜区;(三)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四)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文物、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及游览条件等因素,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三)保护风景名胜区及其生态环境;(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六)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状况,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5年8月28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滨海滨江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镇新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绿带、森林公园、湿地、河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基本农田、海岸带、矿产、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基础测绘工作及自然资源、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促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空间形象品质,提高城市建筑文化品位,凸显福州地域风貌特色与内涵,规范城市建筑景观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景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景观是指建筑物的外部形象,景观管理是对建筑物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建筑物夜景照明、附属设施等构成要素的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景观的管理工作。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阶段,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建筑景观风貌提出控制性及指导性意见。
(三)按照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的影响程度,将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划分为历史地段、城市重要功能区、城市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及城市重要廊道四大区域。
第六条位于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同步进行建筑景观专项审查。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高水平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建筑景观设计说明、项目区位关系图、总平面图、周边环境实景图片,建筑空间流线组织、视线、绿化环境分析专篇,实景透视效果图、夜景泛光照明效果图、三维模型数据电子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等建筑景观管理规定,对申报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景观专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城市风貌影响重大的重要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联审,建筑景观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审议。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景观审查通过的方案提交建筑施工图纸及相关建筑效果图。
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设计方案的,应按原程序进行。
(五)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的建筑景观效果图予以公示。
(六)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竣工建筑景观彩色照片、外墙材质说明等相关材料提交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审批的建筑景观效果图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第七条位于城市重要山体、重要水体及重要廊道周边地区的建筑高度梯度及层次变化应当符合《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相关要求(按附件 1 控制)。
第八条滨水、临山及城市重要干道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及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比例应当符合《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相关要求(按附件2 控制)。
第九条位于城市重要区域内,或滨水、临山及城市主干道一线的建设项目,高层建筑的高宽比采用2.5—3 区间值为宜。
第十条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裙房以强质连续界面为主,建筑贴线率控制在80%以上;滨水、临山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裙房以弱质连续界面为主,建筑贴线率控制在50%-80%之间。
第十一条滨水、临山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在24 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所在规划地块滨水、临山一侧宽度的50%;城市重要干道一线的建设项目,建筑高度在24 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所在规划地块临路一侧宽度的60%。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立面的精细化设计应充分体现地域文化特征。
位于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的住宅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设计,临街一线的住宅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
公共建筑的外立面设计应体现地域风貌特点,店招、广告牌、顶部外部设备(冷却塔、空调室外机、室外管道等)应结合建筑外立面统一设置,尺度、色彩、材质应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建筑屋顶应结合区域天际线效果,注重建筑屋顶设计。
居住建筑的屋顶不宜使用纯装饰性构架,楼顶设备应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低层住宅鼓励采用坡屋顶形式。
第十四条建筑色彩应满足《福州市中心城区色彩规划》要求,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相邻的同类性质建筑的色彩应选择同一色系,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统一,主要色彩组合一般以不超过3 种为宜(不含玻璃幕墙自身色彩)。
建筑数量超过10栋的住宅项目,宜结合群体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之间或组团间进行色彩分区规划。
第十五条鼓励使用福州本地特色建筑材质,体现福州本土元素及韵味。
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石材等优质成品材料。
第十六条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城市主、次干道沿线的建设项目,其临路一侧的建筑退线空间宜布局高品质的绿化环境,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间。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关名词含义:
1.一线建筑:是指项目地块内滨水、临山及沿城市重要干道一侧布局的第一排建筑。
2.建筑高度: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出挑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 度(含45 度)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出挑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散水地面算至屋脊顶。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建筑面宽: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的宽度。
4.建筑高宽比:是指建筑物高层建筑高度和建筑面宽的比值。
5.建筑贴线率:是指由多个建筑立面构成的街墙立面至少应该跨及所在街区长度的百分比。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规划设
计条件中未明确建筑景观要求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中相关建筑高度及高度层次控制指标表
2. 《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中相关建筑面宽控制指标表。